为民法而奋斗,就是为个人自由尊严、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王泽鉴
第六章 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人类自古皆结成团体而生存,但其团体享有法律上之主体地位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年月,法人就是确认这一地位的重要法律形态和规制,并已成为法治社会中最具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律现象。但新中国,真正承认和确立法人制度尚不到二十年.
在罗马法学家的眼里,某种团体只不过是一定数量的并且相互处于一定关系之中的个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权利,法律上的人也必然是自然人。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罗马法对人格理论的最大贡献就是提出了人和人格的分离的学说,这一学说为团体人格在理论上的存在埋下了珍贵的火种。
随着社会的发展,自中世纪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法思想广泛传播,启蒙思想运动在欧洲大陆逐渐兴起,天赋权利、个人主义的信念不断深入人心,反映在法律上便要求普遍地、无条件地承认自然人的人格。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法国《人权宣言》和《民法典》为代表,确认了任何一个生物人均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此时,生物人与法律人格在形式上趋于一个平等的、一致的层面上,其二者分离的形情出现了人格向生物人的回归,进而形成了自然人的主体架构。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进而凸现了法律人格范围的扩张,这也是赋予一定自然人或财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以民事主体资格的法技术手段。
“法人制度的出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技术进步的结果,是一种经济生活的客观现实与法律技术运用相结合的产物。” 当然,法人团体并不仅限于参与经济生活,它也体现了近现代人们结社自由和参与政治生活的需要,它是实现人们自身各种利益的工具和手段。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社会组织(独立人格)。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
3.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独立行为)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责任) 。
二、法人的本质:
1、法人拟制说:
不承认法人是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而是由国家和法律拟制的自然人。
表现:法人应经过政府的特许才能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国家拟制的。
2、法人否认说:
否认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存在
法人无意思能力,只是个人意思的集合。法人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实际上的权利义务仍归属于组成法人的个人。
3、法人实在说
(1)有机体说
(2)组织体说
我国《民法通则》采组织体说。
实在说认为,法人团体的人格是独立的,是与个人不同的法律人格,法人团体是一种拥有意思和欲望,能够通过由个人组成的机关自主从事行为的活的组织体。我国学者通常认为法人机关是法人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表达法人意思和实施法人行为的代表机构,其机关成员在执行法人职务时已经丧失了个人人格,而成为法人中享有代表职能的一分子。
三、法人的分类
1、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
公法人
私法人
法人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
本国法人
外国法人
2、英美法系的法人分类
(1)集体法人;
(2)独任法人;
3、我国对法人的分类
以活动性质分为
A:企业法人 国有企业法人
集体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
B: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一)公法人、私法人
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
(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以成员的集合为基础
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
社团法人
成员
出资
财 产
为成员利益服务
(目的)
(手段)
捐赠者捐赠
财 产
捐赠目的
管理人
实现财产目的
(手段)
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人们为了一定目的自愿地通过法定的方式,联合建立的长期存在并独立于其各成员个人的团体。社团法人最重要的特征是由一定的成员组成的,这些成员一方面在法律人格上独立于法人团体,另一方面在法人团体内部享有决定法人重大事务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财团法人不是人的联合体,而是以设立人提供的一定财产的为基础,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成立的永久性团体。财团法人只有机关,没有其成员,所有的法人事务均由其机关执行和管理。
根据法人设立的基础,法人可分为( )。
A.公法人与私法人
B.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C.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D.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下列法人中,属于中国法人的有()。
A.中国国有企业在国外设立的公司
B.外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独资公司
C.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D.在中国设立的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下列组织属于财团法人的是( )
A、中国法学会
B、某高等学校
C、儿童福利基金会
D、某有限责任公司
下列机构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 ( )
A、中国法学会
B、某公司
C、某大学法律系
D、某市工商局
试说明下列团体是否为法人,若为法人,属于何种法人:
中国人民银行——
日本本田公司——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大学——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
双安商场——
资源宾馆餐饮部——
商业银行——
宋庆龄基金会——
长虹集团——
北京电视机厂第一车间——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A公司与B厂决定共同发起设立饮料公司。作为发起人,A公司与B厂签订了发起人协议:1、饮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B厂以厂房和生产机器投资,作价60万元;A公司投入货币资金40万元;2、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3、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B厂负责。
A公司依约将40万元汇入B厂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选举确定了董事会,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但是,上述程序完成后,该饮料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A公司多次催促B厂不果。A公司要求B厂退回其投资款,B厂不同意。成讼。
原告诉称:由于B厂一直未办理登记事宜,致使饮料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应退回其40万元。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已有一年。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协议中并未规定饮料厂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原告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违约行为。
问题:1、法人设立与成立的关系
2、法人设立的原则、要件及发起人的责任
3、法人成立的要件
法院认为:
只有设立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并履行法定程序以后,公司才成立。
饮料公司一直未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故未成立。
在公司成立之前依法成立的发起人协议是有效的,但由于被告迟延办理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行使解除权。
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的成立需经法定程序,即须经法人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
放任主义,国家不加任何干涉和限制。
2.特许设立主义:
需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才能设立。
3.行政许可主义:
除应符合法定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4.准则设立主义:登记主义
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只要符合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强制设立主义:
国家以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
(二)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
A、公司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许可设立主义。
B、非公司企业法人:
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也属许可设立主义。
2.机关法人:
取决于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特别规定,采特许设立主义。
3.事业单位法人:
需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采特许设立主义。
4.社会团体法人:
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团组织等;
也有采行政许可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2、法律法规的限制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 人——组织体
自然人——生命体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不得享有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二)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比较
享有时间不同
享有范围不同
平等性上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宗旨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
(2)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经营范围对企业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某建筑公司与某金属公司签订一个钢材供销合同,约定由金属公司供应其钢材120吨,总货款20万元。金属公司发货后建筑公司却迟迟不付款。原来,该建筑公司由于揽不到建筑工程项目,经营困难,公司负责人想靠倒卖钢材来扭转局面。不想只卖出去一半,市场上钢材的价格便一路回落,于是只好停止出售,并要求退货,被金属公司拒绝。
金属公司只得起诉。法院查明,该建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并无买卖钢材的经营业务。
建筑公司倒卖钢材的行为属超越经营范围,所订钢材买卖合同有效否?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1、经营活动说:《民法通则》T43
2、法人名义说:《民通意见》T55、56
3、执行职务说:《民法通则》T121、
《民通意见》 T152
《民诉意见》T42 法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民法通则》T43:“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T12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T5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T56:“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民法通则T43的规定,由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T1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独立责任
法人的财产责任
法人的有限责任
法人责任中的双罚问题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确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之所以赋予某种团体以法人资格,是根据对这个团体的社会评价而从立法政策上采取的手段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和代表人
一、法人机关
某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于1991年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赵某借款20万元。后该国有企业向赵某还款8万元,余款一直未还。1992年,该国有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厂长职务。后,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有贪污的嫌疑为由批准逮捕。
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国有企业偿还所欠借款及其利息。该法院到拘留所向李某调查有关情况,李某承认该国有企业曾向赵某借款20万元,并还过一部分钱。赵某提出调解方案,李某表示同意,并在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上签字。当法院依赵某的申请要强制执行该国有企业财产时,该国有企业提出异议:李某已被罢免,更何况其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他已不是该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而他在调解书上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机关,是根据有关规定,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1、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产生
2、形成法人意思
3、对内管理法人事务
4、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
5、法人的组成部分
6、由个人或者个人的集体组成
由于对法人性质的不同理解,法人的机关在法律上的地位有所不同,形成所谓“代理说”与“代表说”之分。
被代表人
代表人
相对人
表示者:被代表人
后果归属
表示实施者:代表人
代理
代表与代理
代表
被代表人——代表人,整体与部分
代表人所表示的,是被代表人的意思
不存在后果转承的问题
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相对人
表示者:代理人
后果转承
(代理权)
(知道代理之存在)
代表与代理
代表
被代理人——代理人,两个人
代理人所表示的,是自己的意思
存在后果转承的问题
“代理说”,机关乃是法人的代理人。
“代表说”,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行为。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甲以并共同协商成立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20万元的,需经过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以更好的承接业务,甲没有与乙丙协商而购置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戊、己不慎将客户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为辛的头上,辛因此支付医疗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元,在购买车辆以及对辛的责任问题上,甲乙丙三人发生了分歧。
试问:
(1)甲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辛所受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答案要点:
(1)有效。法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参照《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
(2)由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对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但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
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变更的概念和类型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法人组织体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
(2)法人的分立
2.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3. 法人的目的和宗旨的变更
4.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二)法人变更的法律后果
1、经核准登记的法人变更时要作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纷。现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张某仍是公司董事长
B.从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
C.本案担保因张某被撤董事长职务而无效
D.应责令张某取消担保
2、法人变更前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某橡胶厂厂长甲与塑料制品厂厂长乙签订了一项价值20000元的橡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橡胶厂二月供货,塑料厂六月付款。二月橡胶厂依约履行了合同。五月塑料厂厂长乙因经营不善被免职,由丙接任厂长。六月,橡胶厂前来收款,丙拒付,理由是,前任厂长乙的行为应由乙负责。问:
1.丙的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2.前任厂长甲对20000元货款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H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分离出去,另成立J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
A.应当由H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由J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单选-99卷二)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戍、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戍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二.法人的终止
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1.法人清算的概念
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2.法人清算的种类
法人清算 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
3.清算组织
1、自行解散——企业法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织;
2、依法被撤消——作出撤消决定的主管部门组织清算组织
3、被宣告破产——宣告其破产的人民法院确定清算组织。
4、清算任务
了结现务、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
5.注销登记
(单选)无论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法人: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思考题
1、法人的概念、条件和特征?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3、法人的分类(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营利性法人与公益法人)?
4、法人的设立与成立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