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總說明
有關公共工程汛期工地之防災機制,雖可納為機
關災害防救體系及工地安全衛生管理作業之一環,惟
機關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係為建立其通案性災害通
報、應變及防救之組織及標準作業程序;另依勞工安
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
規定,於工地日常辦理之安全衛生管理作業,主要係
避免勞工職業災害之發生。考量各工程施工之環境、
特性、規模及組織均有不同,上開法規並未能就工地
汛期施工應注意之事項及相關安全自主檢查作業,有
進一步之實務規範。
鑑於汛期颱風、豪雨來臨時,將嚴重威脅及影響
各公共工程之施工進度及工地安全,為使各機關之汛
期工地防災機制均有一致性之作法,並以「防災」重
於「救災」之原則嚴格執行相關預防措施,俾有效確
保工地及臨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公共工程汛
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共二十點,重點如次: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機關及工地環境條件。(第二點)
三、本要點所稱汛期、颱風及豪雨之定義。(第三點)
四、汛期施工應建立工地防災機制及其施行架構。
(第四點)
五、工程可行性評估階段應審慎選址。(第五點)
六、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應詳實辦理勘察及調查,妥為
選定工法進行規劃設計,並於設計圖說載明汛期
施工應注意之事項及相關規定;機關應據以編列
合理之工安防災費用。(第六點)
七、廠商施工計畫須納入汛期施工防災內容及其重點。
(第七點)
八、機關應明定廠商工地緊急意外事故及災害之通報
處置程序及表單,並就工地重大災害建立請求上
級或相關災害防救組織支援協助救災、請求地方
政府協助通知鄰近民眾疏散之連繫窗口。(第八
點)
九、汛期前應辦理之工地施工防災事項。(第九點)
十、汛期間,颱風來臨前、中、後應辦理之工地施工
防災事項。(第十點至第十三點)
十一、有受汛期影響施工作業及安全之工作項目,應
力求於汛期前完成;如需跨越汛期施工,並應
掌握天候先行趲趕施工。(第十四點)
十二、廠商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作業未確實辦理、
填報不實或經抽查未依限完成改善之處置作法。
(第十五點)
十三、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就汛期工地防災
工作應辦理之事項。(第十六點)
十四、汛期結束後應檢討事項及據以回饋修正相關施
工計畫、防汛應變計畫及災害防救計畫。(第
十七點)
十五、機關應加強督導所屬落實辦理汛期施工防災工
作,並於颱風、豪雨來臨期間加強警戒,掌握
狀況並及時因應,以免釀成災害,並違反相關
規定。(第十八點)
十六、本要點有關委託廠商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
應辦理之事項,應明定於招標文件內。(第十
九點)
十七、各機關得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第二十點)
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
規定 說明
一、為使各公共工程之汛期工地防災機制均有一致性
之作法,並以「防災」重於「救災」之原則嚴格
執行相關預防措施,俾有效確保工地及臨近民眾
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地方政府、公立學
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
購,所轄之工地於汛期間有受颱風、豪雨影響安
全或致災之虞,其工地防災作業,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一、本要點適用之機關為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
行政機關、地方政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構。
二、上開機關所轄之工地
於汛期間有受颱風、
豪雨影響安全或致
災之虞,其工地防災
作業,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之規
定。
三、本要點所稱汛期、颱風及豪雨之定義如下:
(一)汛期:依「河川管理辦法」,為每年五月一日
至十一月三十日。
(二)颱風:依中央氣象局對工地所在地區發布之海
上、陸上颱風警報。
(三)豪雨:依中央氣象局對工地所在地區發布之豪
雨特報。
本要點所稱汛期、颱風及
豪雨之定義。
四、機關對汛期施工之工程應建立工地防災機制,並
納為機關災害防救體系之一環,施行架構如下:
(一)考量機關任務、組織、所轄工程之特性、規模
及工地組織,依據「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
基本計畫」等規定擬訂相關災害防救計畫,並
成立機關之災害防救組織。
(二)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特性及汛期致災風
險,明定廠商應執行之汛期施工安全責任及相
關防災措施;並藉由「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制度,督導廠商
於工地落實推動辦理。
(三)各工程汛期施工應啟動工地防災機制,辦理防
災減災;如有災害發生,應先行自救,並聽從
機關及上級災害防救組織之指揮調度。
(四)工地發生重大災害或遭受區域型之災害,不足
以自救時,得依災害防救體系請求支援協助,
以防止災害擴大或二次災害。
汛期施工之工程應建立工
地防災機制及其施行架構。
規定 說明
五、機關於工程可行性評估階段,應要求評估單位廣
泛蒐集預定工址之地質、水文、環境、天候及自
然災害等資料,妥為評估及慎選工址,並以避開
災害潛勢或環境敏感區域為優先選址考量。
工程可行性評估階段應審
慎選址。
六、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
辦理詳實之現地勘察及調查,選定具有足夠防災
能量及安全可行之工法進行規劃設計,並於設計
圖說載明汛期施工應注意之事項及相關規定。
機關應編列合理之防災費用,以降低後續施工階
段發生災害之風險。
一、工程規劃設計階段,
應辦理詳實之現地
勘察及調查,選定具
足夠防災能量及安
全可行之工法進行
規劃設計,並於設計
圖說載明汛期施工
應注意之事項及相
關規定。
二、機關應編列合理之防
災費用。
七、機關對汛期施工有致災風險之工程,應規定廠商
提報之施工計畫應納入相關防災內容;其內容除
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重點如下:
(一)充分考量汛期颱風、豪雨對工地可能造成之影
響,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及進度,並妥擬緊急應
變及防災措施。
(二)訂定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參考格式及範
例如附表),檢查填報頻率為汛期間每月至少
一次;另中央氣象局對工地所在地區發布颱風
警報或豪雨以上特報時,亦應迅即檢查填報。
(三)凡涉及河川堤防之破堤或有水患之虞者,應納
入防洪、破堤有關之工作項目及作業規定;查
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並應要求廠商另提出
完整之分項施工計畫(如開挖暨復建施工)或
防汛應變計畫。
工程施工如有應向河川管理機關申請審核之工
項,其施工計畫或防汛應變計畫應注意納入河川
管理機關規定須撰寫之項目及內容。
一、廠商提報之施工計畫
須納入相關防災內容
及其重點。
二、廠商應訂定汛期工地
防災自主檢查表,及
其檢查填報頻率。
八、機關應明定廠商對工地緊急意外事故及災害之通
報處置程序及表單,並就工地重大災害建立請求
上級或相關災害防救組織支援協助救災、請求地
方政府協助通知臨近民眾疏散之連繫窗口,以利
汛期工地災情之通報、預警及處置作業。
為利汛期工地災情之通報、
預警及處置作業:
一、機關應明定廠商工地
緊急意外事故及災
害之通報處置程序
及表單。
二、機關應就工地重大災
害建立請求上級或
相關災害防救組織
規定 說明
支援協助救災、請求
地方政府協助通知
鄰近民眾疏散之連
繫窗口。
九、機關於每年度汛期前,應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
理各級施工人員之防救災宣導、講習或教育,依
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防汛應變計畫進行演練及
整備,並督導廠商採取以下作為:
(一)依施工情形評估工區潛在之受災風險及影響範
圍,檢討調整工地應變、搶險及搶修之組織規
模及運作能量;必要時應建立支援協助之開口
契約協力廠商,或與鄰近工地廠商協議互相支
援救助事宜。
(二)全面清查工區防汛缺口,預為準備及置放封堵
材料及機具,例如備用砂包、移動式抽水機、
緊急臨時用電、照明等,並規劃封堵之防汛缺
口於颱風、豪雨期間潰陷崩坍之緊急應變措施。
(三)建立工地防救災資源清冊,包含人員、機具、
材料、通訊設備及急救箱之項目、數量及配置
地點;並對防救災相關器材進行檢修及維護。
(四)掌握工區週遭之水文、防洪排水系統資料,並
妥善規劃及布設適當之排水溝、截水溝、沉砂
池、消能池、滯洪池及山坡地水土保持等設施。
(五)使所有施工人員瞭解工地疏散、避險及防救災
之路線、地點及方法,並於工區內外設置明顯
之警示、警告標誌及管制進出、隔離民眾等措
施。
(六)跨年度汛期施工之延續性工程,依施工現況對
核定之施工計畫有關汛期防災內容、防汛應變
計畫,作必要之檢討修正並報核,以符實際。
前項防救災宣導、講習或教育、演練工作,機關
得就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依施工類別及性
質採集中或分區方式辦理。
機關於汛期前應辦理之事
項。
十、機關於汛期間,應採取以下督導協調措施:
(一)彙整管控所轄之各工地防救災資源清冊及開口
契約,並督導廠商定期清點檢查及更新資料,
俾於必要時集中調度支援。
(二)督導監造單位及廠商將工地防災機制及防救災
宣導工作納入日常監造、工地管理及安全衛生
相關作業中持續辦理,並注意受風雨影響施工
作業安全之工項,適時停止部分或全部作業。
(三)督導廠商依核定之施工計畫內汛期工地防災自
機關於汛期間應採取之督
導協調措施。
規定 說明
主檢查表,確實檢查填報,並送監造單位及機
關據以抽查。經抽查如發現有缺失,應限時要
求廠商儘速改善,並追蹤至完全改善為止。
(四)加強巡視工地週遭環境,對颱風、豪雨來臨可
能影響工地安全之外部因素,例如工區外排水
系統淤積或阻塞、路樹傾倒或需修剪、電桿傾
斜、大型廣告招牌破損、與臨近機關工程或管
線單位有施工界面問題等,應通知及協調相關
權責機關儘速妥處。
(五)於水庫、河川及野溪流域施工,應加強連繫相
關管理單位瞭解上游及其集水區之降雨、水位
及土石流情形,並要求廠商置專人警戒,現場
通訊、信號、逃生及救生等器材均應完備,以
利及時撤離。另挖掘之土石方應妥為堆置並及
時清運,避免堆放於河道內。
(六)督導監造單位及廠商注意以陸堤或填方施工之
道路工程是否阻斷地區排水、跨河構造物臨時
支撐是否影響通洪斷面等問題。
十一、機關應要求工地各級施工人員隨時注意颱風、
豪雨等氣象訊息,並於颱風、豪雨來襲前督導
廠商確實作好以下現場防災工作:
(一)施工圍籬、支撐架、鷹架、防護網、告示牌等
臨時構造物應加強牢固;如係設於人口密集地
區經評估無法確保設施安全時,應事先予以拆
除,以預防坍塌及墜落情事發生。
(二)工區及週遭之排水設施應予清理,保持暢通,
並確保與整體排水系統之連接功能正常。
(三)吊車、吊塔等大型揚昇機械設備應予繫接錨錠,
束制穩固;必要時予以撤離。
(四)對基礎、工作井開挖、土石挖填方、山坡地水
土保持設施部分,應進行檢查及監控,並加強
相關安全保護措施。
(五)加強觀測工區毗鄰地下水、河川、野溪之水位、
流量、濁度等水文情形,與山坡地之邊坡、土
石、林木、構造物等變化情形,適時採取停工
及疏散措施。
(六)所有防汛缺口均應予確實封堵,砂包、擋水鋼
板、封水牆等臨時性防洪設施應予補強;對於
潛在淹水並有需要保全之工區,應妥為布設抽
水機具及止水材料。
(七)垃圾、雜物及廢棄物應予清理。
(八)施工材料、機具、設備及危險物品均應置於安
一、機關應要求工地各級
施工人員隨時注意
颱風、豪雨等氣象訊
息,並於颱風、豪雨
來襲前確實作好現
場防災工作。
二、颱風、豪雨來襲前之
現場防災工作辦理
完成時,應由廠商填
報於汛期工地防災
自主檢查表確認。
三、「工區及週遭之排水
設施應予清理,保
持暢通,並確保與
整體排水系統之連
接功能正常。」、
「所有防汛缺口均
應予確實封堵,砂
包、擋水鋼板、封
水牆等臨時性防洪
設施應予補強;對
於潛在淹水並有需
要保全之工區,應
妥為布設足夠之抽
規定 說明
全地點並妥為固定;土石方應妥為堆置處理及
覆蓋,以避免崩塌或下移。
(九)電力系統應予加強固定、防水及保護;施工現
場臨時用電,除照明、排水及搶險用電外,其
他電源應予切斷,以避免感電。
(十)強化工地房舍、辦公室及倉庫之抗風、抗雨、
防洪、雷擊、倒塌等防災及安全措施。
(十一)第一款至前款辦理情形,應由廠商填報於汛
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確認。
(十二)第二款及第六款工作於完成時,均應拍照留
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村里長現勘確認,
以利因颱風、豪雨侵襲造成災害等責任之釐
清。
水 機 具 及 止 水 材
料。」等二項工作
於完成時,均應拍
照留存紀錄,必要
時並邀集當地村里
長現勘確認。
十二、機關於颱風、豪雨侵襲過程,應協同監造單位
及廠商迅即辦理及通報以下事項:
(一)確保應變、搶險及搶修等組織及相關材料、機
具之立即到位及正常運作功能。
(二)隨時掌控工地及週遭之受災情形,予以緊急處
置,並通報災情及請求協助。
(三)對於可能受工地災情影響之臨近地區民眾,應
提早預警,並連繫地方政府協助通知及疏散。
機關於颱風、豪雨侵襲過
程,應協同監造單位及廠
商迅即辦理及通報之事項。
十三、機關於颱風、豪雨過後,對後續施工應注意辦
理以下事項:
(一)督導監造單位及廠商對施工現場各個部位、環
節及所有用電設施、線路等全面進行清理及詳
細檢查,經確認安全無虞後,方可繼續施工。
(二)上開檢查工作,應注意剛完成澆置之混凝土是
否因支撐、模板受到擾動致影響品質、構造物
支撐底部之土壤是否鬆軟、橋梁基樁是否沖刷
裸露、水面下基礎是否沉陷等問題。
(三)如有損害災情,應儘速完成搶險或搶修工作,
並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所定程序辦理後續復
原重建事宜。
機關於颱風、豪雨過後,
對後續施工應注意辦理之
事項。
十四、有受汛期影響施工作業及安全之工作項目,例
如橋梁之下部結構、堤防計畫洪水位以下之構
造物、工區內排水箱涵之遷移或改建、導水隧
道等,應力求於汛期前完成;如需跨越汛期施
工,並應掌握天候先行趲趕施工。
有受汛期影響施工作業及
安全之工作項目,應力求
於汛期前完成;如需跨越
汛期施工,並應掌握天候
先行趲趕施工。
十五、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一點有關廠商辦理之汛
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作業,如有未確實辦理、
填報不實或經抽查未依限完成改善之情事,致
工地發生重大損害者,機關應依契約規定追究
廠商之汛期工地防災自主
檢查作業,如有未確實辦
理、填報不實或經抽查未
依限完成改善之情事者,
規定 說明
廠商之法律責任。 致工地發生重大損害者,
應依契約規定追究法律責
任及其處置作法。
十六、機關應要求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就
廠商須辦理之汛期工地防災工作予以確實監
督,並抽查廠商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作業;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
其改善成果。
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
人員就汛期工地防災工作
應辦理之事項。
十七、機關於每年度汛期結束後,應就未完工且將於
次年汛期持續施工之工程,邀集各廠商檢討工
地汛期工地防災機制之整體運作成效,並分別
就制度面及執行面之缺失,研擬具體改進對策。
機關應督導廠商依據前項檢討結果修正施工
計畫、防汛應變計畫等相關內容,必要時應檢
討修正機關訂定之相關災害防救計畫。
每年度汛期結束後應檢討
事項及據以回饋修正相關
施工計畫、防汛應變計畫
及災害防救計畫。
十八、機關應加強督導所屬落實辦理汛期施工防災工
作,並於颱風、豪雨來臨期間加強警戒,掌握
狀況並及時因應,以免釀成災害,並違反相關
規定。
機關應加強督導所屬落實
辦理汛期施工防災工作,
並於颱風、豪雨來臨期間
加強警戒,掌握狀況並及
時因應。
十九、本要點有關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廠商應辦
理之事項,應明定於招標文件內,以督促廠商
落實汛期防災事宜。
為督促廠商落實汛期防災
事宜,本要點有關委託廠
商規劃、設計、監造及施
工應辦理之事項,應明定
於招標文件內。
二十、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 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
定有關之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