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程 序 文 件
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
2003版
文件编号:ZCJ/ZSP217
批 准:李宏伟 2003年9月16日
审 核:宣雄刚 2003年9月15日
编 制:宣雄刚 2003年9月15日
程 序 文 件
文件编号
ZCJ/ZSP217
页 码:第1页 共4页
程序名称
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
版本号/修改次: 2003/0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使集团公司经认证注册的Q/E/O整合管理体系证书和标志得到正确使用,并通过使用的无形增值,促使集团公司管理手册所覆盖的领域和实施部门、单位来保持整合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手册所覆盖的各职能部门、单位和项目部。
2. 相关文件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规定》(2001年12月30日)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合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管理办法》(2003年4月21日)
同本程序相关的规定、办法
3. 职责
集团公司总经办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各部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有效信息。
4. 工作程序
流程图
程 序 文 件
文件编号
ZCJ/ZSP217
页 码:第2页 共4页
程序名称
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
版本号/修改次: 2003/0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收到证书和标志应及时做好份数的登记。
证书和标志的复印件正面必须加盖“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注明用途,视为有效,再复印无效。
证书和标志复印件正面经加盖集团公司公章的,再复印无效,可发至管理手册所覆盖的各单位各壹份。原件不得下发,只能借用。
借用证书和标志原件,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并作好记录。借用期限原则在杭州市内不超过伍天,出市不超过拾天。借用单位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归还保管。
证书和标志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转送、外借和冒用。
证书和标志在受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发证机构)作出处罚停证期间或被吊销及过期失效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此期间使用。同时应及时将已下发或借用在外的证书和标志,包括按本程序、条管理的证书和标志复印件收回保管,并做好记录。
接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发证机构)作出停证、吊销或失效注册通知后,应及时按通知要求将相应的证书和标志原件提交认证机构或封存保管。同时应书面通知下发至集团公司管理手册所覆盖的各部门、单位,确保证书和标志管理的严肃性,防止在停证和吊销、失效期间使用证书,导致集团公司声誉受到影响。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使用范围
证书和标志仅限于被获证认证注册的产品及管理范围之内,不得在注册范围之外使用。
证书和标志仅限于证书附件中注明的分支机构(单位)使用。
证书和标志一般用于工程招投标向顾客证实集团公司已通过Q/E/O整合管理体系结合审核认证注册,以及广告和其他宣传等。
程 序 文 件
文件编号
ZCJ/ZSP217
页 码:第3页 共4页
程序名称
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
版本号/修改次: 2003/0
使用形式
出示:一般用于工程招投标时向顾客或相关方及上级证实集团公司的Q/E/O整合管理体系已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注册。
提供:在经营、生产、服务全过程中,因顾客或相关方及上级有要求时,认证证书和标志复印件可提供给顾客或相关方及上级,但复印件必须在正面加盖“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并注明用途,再次复印无效。同时做好证书和标志提供的登记。
宣传:为宣传集团公司Q/E/O管理形象,打造集团公司社会知名度,提升集团公司综合信誉,并有效的与顾客、相关方沟通,可在各种媒体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宣传,但不得误导宣传。
使用方法
顾客或相关方有要求时,集团公司应对认证证书的范围及适用性等有关问题作澄清。
认证标志有“认可”标志,“互认”标志和“认证机构”标志,使用时必须:
a、“认可”标志和“互认”标志必须和“认证机构”标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认可”标志和“互认”标志。
b、标志使用时必须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号标于标志的近旁。
证书和标志必须完整使用,可等比例的放大或缩小,但不能将其变形。
使用管理
各单位在接受集团公司Q/E/O整合管理体系结合内审中未一次通过的单位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1—3个月,并在此期间作追加内审,视追加内审结果作出恢复或继续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决定。在此暂停期间因经营、生产、服务需要可书面申请,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有偿使用(每用一次5仟—1万元)。
程 序 文 件
文件编号
ZCJ/ZSP217
页 码:第4页 共4页
程序名称
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
版本号/修改次: 2003/0
B、各单位在第三方认证、监审、复审过程中因出现严重不合格项导致集团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不能维持使用的单位,视第三方对集团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所作出处罚的程度,同等处罚。并在受处罚期间需使用集团公司未受到处罚认证证书和标志,可书面申请,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有偿使用(每用一次5仟—2万元)。
C、各单位在经营、生产、服务活动全过程中因不良行为或造成质量、环境、安全事故等,使集团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受到第三方处罚的单位,视第三方对集团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所作出处罚的程度,同等处罚。并在受处罚期间需使用集团公司未受到处罚的认证证书和标志,可书面申请,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有偿使用(每用一次3仟—3万元)。
D、对本程序条中A、B、C条款中的处罚,由集团公司贯标办出具书面暂停使用通知。对处罚的撤除,受处罚单位必须书面提出要求恢复使用的报告。对恢复使用,集团公司贯标办应书面出具同意恢复使用的通知。
5.记录
Q/E/O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登记表 ZCJ/ZR317-1
Q/E/O认证证书和标志内部借用登记表 ZCJ/ZR317-2
Q/E/O认证证书和标志(复印件)下发/收回登记表 ZCJ/ZR317-3
Q/E/O认证证书和标志(复印件)提供外部登记表 ZCJ/ZR317-4
关于暂停使用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 ZCJ/ZR317-5
关于要求恢复使用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报告 ZCJ/ZR317-6
关于同意恢复使用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 ZCJ/ZR3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