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内容提要:在物权法中贯彻公示原则后,必然会有法律物权与事
实物权的区分,这种区分是客观存在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以保护事实
物权为基本出发点,保护的基本措施是异议抗辩登记和更正登记等;在发生第三人物权取
得的情况下,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出发点是法律物权。
只要具有物权的外观即可。即使出让人不是真实物权人,但受让人基于对该权利外观的信
任而取得物权,法律就推定该物权是正确的物权,受让人当然也取得正确的物权,而不受
真正物权人的追夺。这个标准起源于日尔曼法,其经典表述为“以手护手”,即占有是物
权的外形,只要不被反证推翻,物的占有人就被推定为物权人,第三人从占有人处取得动
产的占有,也就取得了动产物权,物的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向出让人请
求赔偿。〔5〕后世的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基本上采用了这种标准。外观标准注重权利
的外观,把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作为物权的法定公示形式,以盖然性的推定方式来判
断物权的正确性,而不是从客观真实的角度来界定物权的正确性,这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操
作,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当事人根据公示行为取得的物权,在
法律上推定为正确,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因法律建立了公示的标准,故当事人自己的举证
证明在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上反而只能发挥次要的作用。第三人取得物权后,即使真正权
利人证明了物权客观真实状态,第三人也不受任何影响。
的物,虽然这种物权关系没有客观外观,但仍然要受到法律保护。〔8〕
度较大。
,故合同效力有瑕疵时, 物权变动也会被撤销,所以我国的这一立法在学理上、实践上
仍然有相当的问题。
为了稳定交易秩序,促使物的效用尽快发挥,就必须使事实物权转化为法律物权,从而使
事实物权进入交易机制。事实物权转化为法律物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分离是客观的, 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规则上将它们予以区分。(2)
这两种权利在不同的范围内,均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那种认为绝对保护法律物权或者
事实物权的片面看法是错误的。(3)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承认与保护有不同的条件和
规则。在不存在交易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绝对地保护法律物权是违背交易公正的基本原
则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在第三人根据公示原则取得物权的情形下,就必须坚持首先
承认法律物权,采用公示正确性推定的方式,保护第三人的取得。此时对事实物权的限
制,在法理上仍然是公平的,因为此时保护交易安全不但更为重要,而且符合物权法的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