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
第二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
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
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
使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概念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特点
• 无期—没有明确的期限
• 无偿—无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可能
缴纳相应补偿
• 无自由流转权利—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 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
公益事业用地、重点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行政行为,有利于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行政效率;但造成了
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差。
案例:
某市自来水厂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
在城郊结合部兴建一个高标准水厂。由自来水公
司提供土地,办好一切建设手续;由房地产公司
负责建设。自水厂投产之日起,前十年的水费收
入归房地产公司;期满之后,水厂一切权益归自
来水公司。
讨论:这种情况下欲想取得土地使用权
是否符合“确属必需”的条件?
四、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
预审
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申请 审查 批准 登记
案情介绍:
2003年6月,某粮站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拆
掉场区东侧院墙,扒掉一间厂房,擅自将坐落在
国道旁的繁华地段原行政划拨的600平米生产办公
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并将底层作为商场出租给一
些单位和个人,用做经商场地。
问题:上述行为是否合法?
五、划拨使用的限制条件
1、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服从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无偿收
回原因:
• 社会公共利益;
• 土地使用者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虽然是无偿收回,但
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
3、权利流转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
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 国家征收
• 使用人不再需要
• 特定项目终止
• 土地灭失
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P119
(自学)
第二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所有者将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
使用者,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有偿使用费。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使用权租赁
• 土地使用权抵押
•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 土地承包经营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概念
•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
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土地使用权出让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特征
• 1. 期限性
•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
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 2. 有偿性—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明显区别
• 3. 权利行使的相对任意性
• 4. 本质是民事法律行为
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
区别?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
• 拟订出让方案
• 报批
• 组织实施和发证
• 备案
土地征用审批权限
• 由国务院批准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原规定: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
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耕地3亩以下、
其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 协议出让
• 拍卖出让
• 招标出让
• 挂牌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商
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
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
让。
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目的: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 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住所;
2.所出让土地的位置、
四邻界至、面积等自然
状况;
3.土地使用期限,即出
让期限;
4.出让金的数额及给
付方式;
5.土地使用规则;
6.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约定的
其他方式;
8.纠纷的解决方式;
9.订立的地点、日期
二、土地转让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涵
•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其权利年限
有效范围内,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
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则
• 权利义务同时移转—“认地不认人”
• 产权一致—“房地一致”
• 效益不可损
效益不可损原则
•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市、
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
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调节。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 已经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总投资的
25%以上,
•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
他建设用地条件;
•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
•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 出售
• 交换
• 赠与
• 继承
• 入股
五通一平土地五通一平土地五通一平土地
五通一平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
(一)含义
• 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
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定着物出
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 租赁土地使用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
并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出租期限?
(二)基本条件
1、出租人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2、出租人须持有合法的证件
3、出租时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对土地进行一
定投资开发
4、出租不能违背原出让合同
5、没有权属纠纷、未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的
限制;
6、如存在共有人,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
意。
土地出租 房屋出租
目的在于 目的在于
利用土地 利用房屋
可以在合同允许的
范围内对土地及地
上物合理改变
不能擅自改变
土地状况和地
上物状态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
• 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而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
土地
抵押
权
变价处
分权:
优先受
偿权:
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
依法定程序拍卖、变卖该土地使
用权,以实现清偿债务的权利。
清偿债务时,土地抵押权优先于
普通债权,登记在先的土地抵押
权优于登记在后的土地抵押权。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客体的范围
(1)出让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以下条件:
•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
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出让金。
不可以设定抵钾的土地使用权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
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以及所
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查封
监管的土地使用权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人
• 继续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处分权土地使用权,
包括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但必须通知抵押
权人并征得同意。
• 必须按照出让和抵押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2、抵押权人
• 优先受偿权
优先于一般债务,但不得优于工资、税金等
• 保全抵押权
• 物上代位权
• 让与处分权
连同债权一起让与他人,须通知抵押人
(四)土地抵押权的效力
1、土地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 主债权及其所生之利息
• 债权未获清偿所生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 实现抵钾权的费用
2、对抵押权人抵押权的限制
3、对抵押人抵押物所有权的限制
4、优先效力
5、从属效力
6、保护效力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1、土地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 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 抵押人(债务人)受破产宣告解散或被依法撤销
而不能即时清偿债务;
•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 债务人死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其继承人或
遗赠人拒绝履行债务;
• 债务人有不利于土地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或不作
为。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P146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
1、集体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条件
• 类型
• 承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 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其他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等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自留地、自留山、口粮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出租
2、 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条件
• 宅基地使用权
——但转让和出租后不得在申请宅基地
• 依法取得的企业建设用地,且符合以下条件:
1) 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企业破产
4) 依法转移
讨论:
• 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售给城镇居民?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
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
意,可以将建造的住
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
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
条件的农户;禁止城
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
基地。
案例分析:
• 1999年3月6日,农民范某与市民常某签订了一份房
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范某将位于大兴区黄村镇
前辛庄村的4间北房卖给常某,房价款为万元。
协议签订后,常某把房款交给范某,范某也交付了
房屋。同时,常某与此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房宅基
地有偿使用50年的合同,并交付了第一个10年的有
偿使用费1500元。2003年,作为卖家的范某看房价
看涨,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常某签订的房
屋买卖合同无效,常某向其返还房屋。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判决?
1985年2月,王某的父亲以一家三口人(王某父母
与王某)名义,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
1992年王某考上省城的一所大学,户口随之迁出,
后在县城就业。2003年,王某的父母先后去世,老
宅已无人居住。
问题:
王某能继承父母的房屋连同土地吗?
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吗?
案例分析: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 抵押范围:
1)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
集体抵押权实现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分:
•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和用途
• 因处分抵押权而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必须办
理征地和其他手续。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
一、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承包经营法律关系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指农户、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个
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
所有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承包,进行农业生产经
营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
包经营人依据土地承
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
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
的权利。
二、承包经营法律关系
1、主体
• 发包主体: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相对较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承包主体:有权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户、
单位和个人
承包人的身份规定: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承包经营
• 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
包经营。
(《土地管理法》第15条2款,
《承包法》第18条3款)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
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
营,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
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2、客体
• 国有土地:国家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 集体土地:除非农业用地以外的,包括耕地、
森林、山岭、草原、四荒地等,同时包括农业
生产辅助设施设备,如水库、农田水利设施。
3、内容
• 发包方权利:发包权、监督管理权、收益权
(收取承包费)
义务:维护承包人的权益、创造良好的生产经
营环境
• 承包方权利: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产品处分
权、优先承包权、流转权
义务:缴纳费用、合理利用土地、接受管理
案例分析:
甲村委会与乙村村民赵某签订承包合同,将甲村
的50亩荒地承包给赵某,承包期3年,承包费9万。
赵某依合同付款后,未经批准在该地上建起了三间
临时住房。甲村村民代表与赵某进行交涉,要求其
返还土地,并拆除房屋。但赵某以与村委会签过承
包合同为由拒不同意。
村民们一气之下将赵某的临时住房拆除。赵某
于是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赔偿损
失。
被告
代表
原告赵
某
(1)本案中赵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
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某的房屋是否可以由村民拆除?
(3)此案法院最终将作如何判决?
(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亩耕地前发出公
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与赵某都想承
包。这种情况下谁将取得承包权?
请问: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得到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把土地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经
营人的行为,也可称为农地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是什么?
案例分析:
• 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
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
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
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
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
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
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
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
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
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你认为法院会不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
主要形式:
• 转让: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
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 转包: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
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包受
让人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人负责。
• 特点:
•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用途管制
是落实总体规划的手段和措施
•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现用途管制的关键
• 征地审批权适当集中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
必要条件
• 土地登记制度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权利保障
• 以严格的土地监督检查制度为实现措施—强
化土地法律责任
讨论:
甲村村民王某准备将其30亩承包地的承包经
营权转让。乙村的张某能否受让该30亩地的
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