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1
课程教案(续页)
授课时间 第 周
授课方式
(请打√)
①讲授 □上机 □实验/训 ①其它
课时
安排
授课题目(章节或单位课时):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1.知识技能目标:理解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种类。理解合同的内容及形式、订立合同的主体资
格,熟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掌握要约和承诺的主要内容、格式条款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
掌握要约合同生效的要件和生效时间、表见代理制度,掌握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及效
力待定合同的法定情形及其处理。掌握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掌握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概念和设定。理解合同
的变更,掌握合同转让的形式和条件,掌握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理解违约责任的概
念和归责原则,掌握免责事由和违约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
2.课程思政目标:课程思政——培养学生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品质。
教学重点与难点: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代位权和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案例导入】张某(男)向李某(女)求婚,但李某唯恐婚后会遇到家庭暴力,故要求张某书面保
证婚后不对其动武,若使用暴力,则李某要求离婚,张某必须同意,另赔偿 100 万元。张某听后,表示
同意,并签订了协议。婚后不久,因家庭琐事,张某对妻子李某使用了暴力。李某非常生气,指出张某
违约,要求离婚,并赔偿 100 万元,但张某不同意。李某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民法
典·合同》的规定,支持其诉讼请求。
请问:张某和李某的纠纷是否适用《民法典·合同》的规定?
一、合同与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或协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
议,包括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指作为平等主
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2
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
照适用本编规定。”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A.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C.合同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D.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有其特殊性,故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自然事件
或人的行为。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的规定等都可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一个
完整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一致又叫合意,指当事
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相一致。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个标志。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例:A 公司给 B 公司发出订单买电器(要
约),B 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订单,签字盖章了,但是他又加了一个免责条款,这叫做附条件的承诺,就是
反要约,不是承诺,A 公司遂不予理睬,合同没有成立,但 B 公司不知道,以为成立了,到期就发货,A
公司一看,货寄来了,还不错,就收了,这项合同成立了,不过不是通过订单成立的,是通过行为成立
的。
——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原欲采用书面形式(订单),但没有采用。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民法
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
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B 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要约,A
公司受领构成承诺。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分类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3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作不同的分类,实践中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
1.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合同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划分的。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划分的。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支付对价为标准划分的。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来划分的。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程序划分的。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案例导入】甲公司有一批货物待售。4 月 2 日,甲公司写了向乙公司要约的信件,信件特别注明,
希望在 15 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该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
期。4 月 4 日,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将信件投寄(邮戳日期是 4 月 4 日)。由于邮政编码和地址书写又有
失误,直到 4 月 17 日乙公司才收到信件。4 月 18 日,乙公司就发电报,接受一切条件。要求尽快发货。
4 月 19 日,邮局才将电报发出并送达甲公司。而甲公司否认合同的成立,理由是承诺期限应当从 4 月 2
日起计算,这样 4 月 17 日就到 15 日了。乙公司主张应当从 4 月 4 日起计算,这样 4 月 19 日才到 15 日。
本案中谁的主张正确?
【解析】显然,乙公司的主张是正确的。以邮戳日期作为起算日,对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不易发生
争议。即使发生争议,取证也比较容易。一般来讲,邮局是当日在收到交发的信件上加盖邮戳,假如由
于邮局的失误,加盖邮戳的实际时间推迟了,仍然应当以邮戳日为承诺期限的起算日。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
约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包括足以成立合同的各项基本条款;所谓确定,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4
是指要约条款是明确的,不是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
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①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失去效力: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案例】张某在与李某闲谈的时候,说欲以 5 000 元的价格将钢琴卖给好朋友赵某。第二天,李某恰
逢赵某,便将此事告知。赵某遂携款 5 000 元前去张某家购买钢琴,张某予以拒绝。
请问:张某是否有权拒绝?
解析:张某有权拒绝。要约须要约人向相对人表示才能生效,这种表示,需要传达给相对人,是否传
达给相对人取决于要约人的意志。张某并未向赵某发出要约,又未委托李某传达要约,因此张某有权予
以拒绝。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其表示方式与要约的表示方式相同。
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例:4 月 1 日,李某打鱼 3 000 公斤,当日要求王某以每斤 3 元的价格前来购买保鲜鱼。要约中没有
规定承诺的期限。第二天,王某持币前来购买,不料李某已经将鱼转卖他人。4 月份的保鲜期是 2 日,因
此,在第二天来购买,属于在合理的期间内承诺。李某转卖,应当在王某承诺之前发出撤销通知。李某
转卖,属于违法撤销要约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责任。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5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这是非实质性
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
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
(3)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的方式。
3.承诺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
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例:天津甲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在北京向贵阳乙公司发出要约。贵阳乙公司在南京回了一个电子邮件
表示接受。
请问:合同成立地在天津,还是在贵阳?亦或在其他地方?
答:在天津。因为天津被视为承诺到达地,也是承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根据《民
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6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
款具备下列情形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具有《民法典》第 506 条规定的情形。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例】某日,王某为祝贺女儿 10 周岁生日,到某影楼以 1500 元拍摄一套 12 张的儿童艺术照。在取
照片时,影楼不肯交出底片,因此双方发生争执。王某认为,自己花钱拍照,影楼有义务交付照片的底
片,而影楼认为,影楼大厅里挂有《告顾客书》,明确为了保证照片的冲印质量,维护本影楼的声誉,
在本影楼拍照的底片一律由影楼保存,不交给顾客。对此,王某认为《告顾客书》是影楼单方面的规定,
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是不公平的,因此是无效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影楼返还底片。
《告顾客书》实际上就是影楼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是影楼利用其技术优势强加给顾客
的,是典型的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该条款无效,影楼应将底片交付给王某。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合同形式
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
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A.此种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7
B.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
务。
C.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
生了信赖,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不能得
到补偿,因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D.未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①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①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案例】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
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然而,当乙公司的样品完工后,甲公司却因经营战略发生
重大调整而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请问:甲公司是否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解析: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本案中,甲、乙公司双方处于缔约过程中,双方均不能保证
一定会签署合同,甲公司终止谈判并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乙公司也应当预见存在对方终止谈判的风险,
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因此不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为:
1)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3)具有强制履行效力和违约责任后果;
4)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必须履行;
5)第三人不得为侵害合同债权的行为。
1.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8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合同的生效时间
通常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但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例外。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有期限的,则合同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时生效。
注意: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合同成立时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生效
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
(2)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
撤回,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3)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要承担
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表现为产生行政上和刑事上的责任。
(4)对于合同不成立问题,因其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合意问题,若当事人不主张合同不成立,国家
不会主动干预,而对合同无效是否构成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如合同的内容违法,即使当事人不主张
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
无效是一种自始、绝对、当然的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无效。
1.合同无效的种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①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
①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①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处理;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
例:某出版社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出版合同中约定,由李某翻译出版社指定的一本小说,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9
出版社予以出版发行。后李某如期交稿。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在阅读该书稿时,发现该书属于黄色书籍,
因此建议出版社不予以出版。出版社采纳了编辑的建议,拒绝出版该书。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出
版社的违约责任。经法院审查,该书确为黄色书籍。
解析:该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双方都应当承担缔约责任。
2.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合同的组成部分。无效的免责条款,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民法典》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即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
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有权对下列合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等的错误认识,使行
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
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5)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
予以撤销。
例:北京大雪之后,天寒地冻,送煤者将每块 元的蜂窝煤,提价为每块 元,理由是下雪,
煤运不进来。打工者急需煤取暖、烧饭,一面痛骂,一面少量购买。提价一半,是否构成乘人之危订立
的合同?
解析:从已知的条件看,尚不能构成乘人之危。因为下雪提高了运煤成本,改变了供求关系。如果
是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另当别论,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权行使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然有效力。而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同意撤销合同后,该合同才无效,所以可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撤销权通常由意思表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10
示不真实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但撤销权的享有有一定的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①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①当事人知道撤
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是否生效,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权利
人的追认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 19 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对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 30 日内予以追认。经过被代
理人的追认,就可以使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对被代理
人不发生效力,而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在追认时,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合同在被追认
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指无处分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处分他人的财产”通常包括赠与、继承、转让、设定抵押或质押等。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
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未经追认的行为,合同无效,则由行为人承担民事
责任。
(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殊情况
1.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11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
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案例】李某是甲食品有限公司的推销员,因违反财务纪律被甲食品有限公司解聘。甲食品有限公
司要求李某交回其所持有的已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李某谎称这些材料已经遗失。后李
某持甲食品有限公司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甲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乙副食品商场签订了一份销售
合同。
请问:(1)假设签订合同时,乙副食品商场已经知道李某被甲食品有限公司解聘,那么该合同的效
力如何?为什么?
(2)假设签订合同时,乙副食品商场不知道李某已被甲食品有限公司解聘,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解析:(1)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因为乙副食品商场已经知道李某被甲食品有限公司解聘,李某
无权代理甲食品有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对于无权代理人李某以被代理人甲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订立的
合同,相对人乙副食品商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该合同是
无效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李某虽已被甲食品有限公司解聘,但乙副食品商场
不知实情,李某持甲食品有限公司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足以让善意相对人乙副食品商场有理由相信李某
有权代理甲食品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故合同对甲食品有限公司发生效力。
五、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即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时起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
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
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当事人除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因其违法行为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还可能被吊销营
业执照、被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12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绿色环保原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对抗对方请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民法典》分别规定了同时履
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或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如下:
(1)当事人订立的是双务有偿合同,互负给付义务;
(2)合同未约定先后顺序或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5)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因此,本节案例导入中服装厂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学校的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要求;或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付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先履行方先履行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履
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这两个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2)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必须存在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仅先履行方有权行使,而先履行抗辩权仅后
履行方有权行使。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13
(3)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的情形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①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①丧失商业信誉;①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
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
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
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对合同关系之外的
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措施。合同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
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将其对债务人履行的债权向
自己履行。代位权的意义在于债权人可以越过债务人以原告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获得债权的清偿。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即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
务人将来存在的权利、非财产权、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不得让与的权利,均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应行
使而不积极行使。
(3)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
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当然不能任意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若债务人虽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但不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危险,
则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案例】甲欠乙 25 万元并已届清偿期,丙欠甲 50 万元也已届清偿期,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
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
请问:乙应当采用何种措施维护其债权的实现?
解析:乙可代位行使甲的权利,督促丙履行其对甲的债务。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14
2.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自身,即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若有多个债权人,
多个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同时,因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使
权利,而不是直接向债务人行使权利,所以代位权诉讼中应当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
权诉讼中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能会产生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而不能采用债权人直接
行使的方式。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
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是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中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债务人放
弃债权;①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①债务人以其他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①债
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实施了有偿不当处分财
产的行为,即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
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二是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三是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上是恶意的。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为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以
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保全债权。此外,《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撤销权行使
的时间,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案例】甲公司(承租方)与乙公司(出租方)于 2017 年 1 月 2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
称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餐饮、住宿;租期十年;年租金 70 万人民币:付款方式:首次付款 70 万,
开业前再付 70 万。两年后,一年交,先交款后使用;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配套工程、
天然气管道工程及消防达到要求。
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将第一一年租金支付乙方。但乙方却未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房屋配套、
天然气管道输入及消防也没有达到要求。直到 2018 年 4 月 14 日,乙方才完成上述合同义务。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15
2018 年 4 月 15 日,乙方向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年租金。同时,乙公司同意
在第二年租金中扣除让出的三个月租金(即违约赔偿)。甲公司不同上述要求,认为乙公司迟延履行达
一年之久,只扣除三个月租金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于是明确提出书面要求乙公司扣除十个月房租,
该房租可以由乙方返还甲公司后,甲公司再向乙公司支付第二年租金,也可以从第二年房租中抵扣,否
则,甲方不支付乙公司第二年房租。
双方由此对支付第二年房租形成争议。
争点:甲公司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解析】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理由是: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
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为此,甲公司拒绝支付第二年房租的要求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
条件:
1.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因此,从合同分
类理论上看,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既然属于双务合同,就有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2.乙公司违约后的损害赔偿之债务先于甲公司支付第二年房租之债务。从形式上看,甲公司支付第
二年房租的债务先于乙公司的交付房屋之债,这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顺序。但在甲公司支付完第一年
房租后,乙公司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没有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产生了向甲公司的违约损害赔偿,也
就是说,因乙公司违约而使甲公司遭受损害,双方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刘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
系。甲公司是债权人,对乙公司享有债权,而乙公司是债务人,对甲心司负有债务。也可以说该违约损
害赔偿系转化的损害赔偿之债。通常认为它与原合同的债权或履行请求权具有同一一性,或者说违约损
害赔偿请求权,为原合同债权的扩张或变更。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负损害赔偿之债务与乙公司请求
甲公司履行第二年房租的债务具有同一性。而甲公司请求乙公司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务先于乙公司请求甲
公司支付第二年房租之债务。
另外,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随着履行时间的推移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会不断产生新的
权利义务,其履行具有持续性。因此,不能将该合同第一年中乙公司违约所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与合同约
定先履行第二年房租之债解释成两个分别的给付,而不具有牵连性。这样会对甲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不符合债权保障的立法目的。
3.乙公司未全部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务。乙公司虽然同意扣出让出的三个月房租,但甲公司不同意。
此其一。其二,乙方迟延履行达一年之久,甲公司只要求其扣出十个月的房租,是一个合理、合法的要
求。在乙公司没有完全履行该债务之前,甲公司当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16
4.乙公司向甲公司请求支付第二年房租。即乙公司以催告的方式要求甲公司支付房租。同样,甲公
司也以书面方式向乙公司提出在其损害之债务未全部履行前,拒绝支付第二年房租。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保证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情形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下列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或在担任保证人时要受到一些限制:
①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①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合
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
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
由于保证具有从属性,所以当主债发生主体或内容变更时,对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也会带来影响,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①主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①主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①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二、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对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建
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①海域使用权;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①正
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①交通运输工具;①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同时,
《民法典》也从反面明确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①土地所有权;①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①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17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①依法被查
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抵押登记方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登记对于抵押权的效力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一定要登记,登记是不动产抵
押权的生效要件。具体而言,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等办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节案例导入中陈某出省办事,未就 3
间瓦房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没有设立,因而县农行不能就陈某的 3 间瓦房行使抵押权。
(2)动产抵押权的生效采取意思主义,即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
受人。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在质押法律关系中,提供动产
或权利的第三人称为出质人,提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称为质物,债权人所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质权,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
质押的类型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其中设立动产质押,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动产质
押合同。
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①债券、存款单;
①仓单、提单;
①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①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①应收账款;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也要签订书面合同,该质押合同也是成立之时起生效,但权利质权的设立生效因不同权利
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
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人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①以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①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18
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①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
产优先受偿。上述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而且是一方事先合法占有他方财产,他方
违约拒付或者迟付款项的。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
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当事人双方既可以专门订立
定金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加以约定,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债务人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案例导入】甲、乙双方于 20XX 年 4 月 2 日签订了头实疏采柙丁的书面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
供 100 公斤种子,每公斤价格为 100 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价格偏高,甲乙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
同意降低单价。甲方在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向乙方催款。此时双方对种子单价发生争议。甲方提出:“我
当时同意将 100 元单价降至 95 元。”乙方则认为:“你当时同意将 100 元单价降至 90 元。”双方就此争议
提交法院裁决。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书面合同能否采用口头形式予以变更?二是当事人对
合同变更后的单价约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 78 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未变更。)判定为未变更?三是若认定合同已经变更,则应当采纳哪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解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双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买卖合同有效存续期间达成了变更协议,
是符合变更的前提条件的。其次,买卖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对买卖合同进行变更并不需要采取书面形
式,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变更原合同,应予以支持。再次,由于双方都承认达成了变更协议,因此,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变更,而不宜适用合同法第 78 条的规定推定
合同未变更。否则,就会产生极为荒唐的结果,即债权人虽承认降低了单价,但法院却给了他未曾主张
的利益。最后,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变更后的单价,应当根据举证规则予以确定。即若双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19
方都不能提出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的情况下,因甲方已经承认把单价降至 95 元,而乙方虽然认为单
价降至 90 元,但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乙的主张不予采纳,而采纳甲方的主张。这也是符合公
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
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
更为合同的转让,因此,我国合同的变更为狭义的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已生效的合同在未履行或
者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而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
更并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有效。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转让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为法律所承认,因此它们的转让也不为法律所承认。
2)该合同须有可转让性。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或依照法律规
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能转让。
3)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须有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的协议。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合同的转让达成合意。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可以将
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转让除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殊要件:一是让与人须对该债权有处分
能力;二是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
2.债权转让的限制
下列三种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①依照法
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不发生转让的
效力,并且转让权利的通知是不得撤销的,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主权利及从权利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2)抗辩权的转移。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其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抵销权的转移。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
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合同债务人通过协议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
1.债务转让的成立条件
(1)须有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转让的合意;
(2)须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登记的合同,除债权人同意
之外,还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
(3)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
(4)转让的债务须具有可转移性。
2.债务转让的效力
债务转让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种。①债务全部转移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债
务人的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借款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①新债务人可援
用原债务人基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①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一并转移于承担人承担。
(三)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民法
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
人。”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合同权利转让的部分可准用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涉及合同义
务转移的部分则可准用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同样适用于债权债
务的概括转让。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21
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1.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
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①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①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
于消灭。债务抵销可以分为约定抵销和法定抵销。
4.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
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根据《民法典》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①
债权人下落不明;①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①法
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
要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主债务经免除而消灭后,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
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部分
或者全部终止”。
6.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混同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只要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出现就可以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混同使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
且主债务消灭,从债务也消灭。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虽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了混同,合同权利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22
义务也不消灭。如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当然消灭。
7.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合同也终止。如合同的撤销,
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死亡而其债务无人承担等。
第七节 违 约 责 任
【案例】A 县的甲公司与 B 县的乙公司于年 7 月 3 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
购进 100 台空调,每台单价 2000 元,乙公司负责在 B 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于
7 月 18 日在 B 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合同的 100 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 7 月 19 日传真
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 7 月 22 日与 C 县的丙公司签
订了该 100 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 100 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 1900 元,丙公
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定金 10000 元,在收到货物后 15 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
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
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 7 月 21 日遇上泥石流,30
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 7 月 26 日收到 70 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 70
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 100 台空调为由拒付货款。
问: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
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付款
违约,决定不返还定金并要求其支付 36000 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解析】乙公司在与甲公司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可以因为甲公司的预期违约行为而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损失,由甲公司负担。因为代办
托运的买合同,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起转移给买受人。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项,即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的存在作为追
究违约责任的要件。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违约发生后,确认违约责任主要考虑违约
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违约是因为故意还是过失。根据《民法典》的有关
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即违约一方只要有违约的行为,而不管
其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严格责任原则也有例外,如根据《民法典》第 824 条
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23
承运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将部分或全部免去债务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免责事由有以下两种。
1.法定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不可抗力包括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事件。
(2)债权人的过错。由于债权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货物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约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履行责任的条款。根据合同
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对违约责任承担的范围、方式以及免除条件作出约定,但该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民法典》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重大
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赔
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
履行合同义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经济法实务》配套教学资料 王琳雯 李良雄 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24
①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①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
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在要求违
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仍有其他损失的,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5.定金
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
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