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它货物报关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
出境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报关制度,以及
进出口货物的转关制度和其他特殊货物的报关制度等
内容。
第一节 特定减免税物货的报关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
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
定用途的货物。
类型 含义 例证
特定
地区
我国关境内由行政行规规定的某一
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
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
域内使用。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生
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所需的机器设备可以享受
免税待遇
特定
企业
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
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
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
内进口的企业自用的投资
设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特定
用途
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
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
的用途。
科研机构及学校进口的专
用科研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及残疾人组
织和单位进口的货物;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进口时减免进口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减免进口环节消费税。
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
物是实际进口货物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界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在规
定的期限,使用于规定的地区、企业和用途
A.船舶、飞机,8年
B.机动车辆,6年
C.其他货物,5年
(三)管理
1、 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
业务等相关手续,应当由进口减免税申请人
或其代理人办理。
2、 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口税收优
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
口税收优惠,并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
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 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
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
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
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
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
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流程
减
免
税
申
请
人
主
管
海
关
进
口
地
海
关
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
税款担保证明
申报进口前申请
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
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延期不超过6个月
继续延期需海关总署批准
二、报关程序
(二)进口报关
1.进口报关时,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外,应提交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 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
例外:
• 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
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免进口许可证;
•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投资总额内的设备,
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豁免。
3.报关单“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
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1、后续处置
(1)变更使用地点 原则: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
变更需申请,海关批准后才可以;
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2)结转:
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
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A、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
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B、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C、 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
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
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3)转让
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
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
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
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4)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A、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
使用;
B、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C、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
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减
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
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
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5)变更、终止
变更:先向海关报告,若承受人资格改变则须补
税,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则按照规定变更备案
或办理结转手续;
终止: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补税和解
除监管手续。
(6)退运、出口
减免税申请人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
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7)贷款抵押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向境内金融机构抵押,应当提供担保,
1.与货物应缴纳税款等值的担保金
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缴纳税款的保函
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
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
向境外金融机构抵押:提交与货物应缴纳税款等
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
缴税款的保函。
2、解除监管
(1)自动解除:监管期届满
• 不必申领“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自动解除监管,可以自行处理。
(2)申请解除监管:
• A、监管期届满,但企业需要““减免税进口
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
满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领。
B、监管期限内申请解除:
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 货物
结关
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申请解除监
管 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
第二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 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
准暂时进境(出境),按规定期限原状复运
出境(进境)的货物。
(二)特征:
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提供担保;
2.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6个月);
4.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三)范围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上述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 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
(8)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用品
(11)工程中使用的设备\仪器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时,纳税义
务人应缴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
担保暂不纳税,并按规定期限复运进
境(出境)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
掌握ATA单证册含义、格式、适用、出证担保和管
理机构、有效期与货物进出境期限、延期审批、
追索。
2、报关程序
(1)进出口申报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货物,不须向海关
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另外提供担保。
1)进境申报
申报进境时,先在核准的出证协会即中国国际商
会以及其他商会,将ATA单证册上的内容预录入,
然后提交纸质单册、提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白色进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白色进口单
证,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
2)出境申报
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
关申报出境展览品时,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国
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纸质ATA单证册、装
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绿色封面和黄色出口单证上签注,留
存黄色出口单证,退还其余各联。
3)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申报
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
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
复运出(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
进境地海关签发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
手续。
4)过境申报
过境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
关申报,将货物通过我国转运至第三国参加
展览会的,不必填制过境货物报关单。
海关在两份蓝色过境单证上分别签注后,留
存蓝色单证,退还其余各联。
(2)结关
1)正常结关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出境展览品
复运出境、进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
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退
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持证人,正式
核销“结关”。
2)非正常结关
ATA 单证册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
核销的,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上的签注的进境证
明可凭其他证明其他货物离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