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一)文书的基本知识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为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都属于该税的征税对象。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
(二)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填表日期;建设单位名章、单位地址等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计划批准单位;工程名称,计划投资总额及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等。
文书的制作要求是:
纳税人应在收到有关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按表中所列项目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中的项目要按批准文件中相关内容填报。其中“工程名称”栏目按单项工程填报,“项目性质”栏填“基建”或“更改”。零税率项目也应填报。登记表一式三份,送交税务机关审查盖章后,两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
(三)格式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微机编码:
金额单位:元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负责人(章)
建设单位经办人电话(章)
项目所在地点
开户银行及帐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计划批准单位
项目批准日期及文号
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项目建设起目期限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其中:
建筑面积(m2)
备注
建筑工程投资额
设备购置投资额
受理人员(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审查人员(章):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科(股)长审批(章):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分局所长(章):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