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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饭店行业服务礼仪规范(试行)全文(中国旅游饭店协会颁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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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是对《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深化和补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类型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
  本规范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伟、蒋齐康、许京生、徐锦祉、张志军、段建国、景晓莉、梁英、付钢业。
  本规范于2007年10 月1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中国饭店行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塑造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培养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以礼仪促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星级饭店访查规范》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特制定《中国饭店行业服务礼仪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规范》所指饭店,是指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类型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饭店”)。
  第三条 《规范》所称服务礼仪,是指饭店员工在岗服务全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仪表规范、仪态规范、见面常用礼仪规范、服务用语规范及不同岗位服务礼仪规范等。
  第四条 《规范》应成为饭店员工自觉实践行业服务礼仪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 基本礼仪规范
  
  第一章   仪表规范
  
  第五条 饭店员工应容貌端正,修饰得体,衣着整洁美观。
  第六条 饭店员工应保持面部洁净、口腔卫生。女员工可以适度化妆以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 饭店员工应保持头发干净,长短适宜,发型符合岗位要求。
  第八条 饭店员工应保持手部清洁,指甲长短适宜,符合岗位要求。在不违反具体岗位要求的情况下,女员工可以涂无色指甲油。
  第九条 饭店员工应统一着装。工装干净整洁、外观平整、搭配合理,并符合饭店形象设计要求。
  第十条 饭店员工应佩戴胸卡。胸卡应标明饭店标志、所在部门、员工姓名等。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员工可将胸卡内容绣在上衣兜口处。鼓励有条件的饭店为具备外语、手语接待技能的员工佩戴特殊胸卡。
  第十一条 饭店员工佩戴饰品应符合岗位要求。饰品应制作精良,与身份相符。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员工应佩戴专用的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不应涂指甲油。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员工和工程部员工应穿无扣服装,不佩戴任何饰物。
  
  第二章   仪态规范
董鑫  |  2012-08-02 22:54 
11页   |   50KB   |   2次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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