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与工作流程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
项目名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
项目编号:80
项目类别:其他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改 进 和 完 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政 策 的 通 知 》( 银 发
[2006]5 号)第一款: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
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
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
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役的有效证
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
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
贷款。”第八条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
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承办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承 办 人:于同群
联系电话:0317-3075558
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 1 号
审 核 人:田秀章
联系电话:0317-3025547
审核权限:沧州市就业服务局
办结时限: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
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途径:l、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
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
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流程图
(其他类)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不符合 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监督部
门通过
就业服
务局填
报的动
态运行
情况表
实现全
程监督
贷款办结
到相关部门备案
担保中心向合作经办银行出具担保合同、证明手续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担
保
中
心
初
审
,
登
记
立
户
、
填
写
审
批
表
沧
州
市
户
籍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营
业
执
照
身
份
证
户
口
薄
退回
就业服务局审批
额度 贴息 不贴息
甲方:担保中心 乙方:借款人 丙方:反担保人(公务员)
签订公务员信用反担保合同 退回
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贷款合同
时 间 额 度 期 限 利率
就业再就业培训与工作流程
就业再就业培训
事项名称:就业再就业培训
项目编号:81
项目类别:其他
管辖范围:全市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市本级培训机构
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训练工作
的意见》(冀劳社办[2000]319 号):对城镇新增劳
动力进行岗前训练;对下岗失业职工进行转岗转业
训练;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输出前训练;对职
中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的大中专毕业生进
行就业前训练;境外就业人员就业前训练;根据就
业形势开展的其他内容的训练。
受理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市本级符
合招标条件的培训机构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1、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当地下岗失业人员、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情况;
上年度培训任务开展情况;
2、市本级培训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
技能培训资格;具备相应的培训场所;具有相应的
教学设施设备;具有较强的专业师资;有相对稳定
的转移就业渠道,有定向委培订单;能够维护参训
人员就业后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培
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需就业人群,方便其接受培
训;能够有条件开展《劳动法规常识》、《就业指导》
教学。
办理程序:1、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县(市)区相关部门
提交相关材料,市就业服务局核准,分配培训任务,
年终评估验收;
2、市本级培训机构:市就业服务局向社会公开招标,
培训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市就业服务局会同相关专
家进行评估认定,评估结束后汇总情况,确定培训
机构及培训任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培
训机构承担市本级培训任务开始培训,对培训机构
进行督查,年终评估验收。
承办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承 办 人:杨维宗
联系电话:0317-3048063
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 1 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网上审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
审 核 人:田秀章
联系电话:0317-3025547
审批权限:市就业服务局局长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
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公开、公平、公正
相对人申诉途径:通过公开电话向市就业服务局进行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
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
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
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表
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
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
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就业再就业培训流程图
(其他类)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不属受理范围
符 申
合 报
要 材
求 料
申
报
属
实
市
就
业
服
务
局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标
即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一次性告知应
补正的材料
补正申
报材料
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
不予受理,并
说明原因
市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相
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集体研究,主管局长审批
通过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示
1、备案;2、培训进度报公开办
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各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市
本级符合招标条件的培训机
构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
格;具备相应的培训场所;
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具有较强的专业师资;有相
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
定向委培订单;能够维护就
业者就业后的合法权益;具
有较好的培训基础;培训场
所和试训基地贴近有就业愿
望的人群,方便接受培训;
能够有条件开展《劳动法规
常识》、《就业指导》教学
沧州市就业服务局就业训练科
电话:0317-3048063
承办人:杨维宗
下达任务,机构开始
培训,进行督查,年
终评估验收
监督部门
通过市就
业服务局
填报动态
运行情况
表实现全
程监督
培训机构提交
申报材料
主管副局长审核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与工作流程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项目名称: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项目编号:82
项目类别:其他
管辖范围:全市
实施依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
府令〔2001〕第 25 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
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
保险。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
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
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
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办理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保单位在所在地进行登记,申
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政
策,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检查指导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申请省级调
剂金:1、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2、
完成上级下达的失业保险扩面、失业保险征缴和清
欠等工作任务;3、按规定登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保
险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4、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失业保险
基金,无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以及挤占
挪用基金等行为;5、符合失业保险调剂金支出范围。
申报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申请失业保险调剂
金报告;申请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申批表(汇总
表)。
办理程序:失业保险基金当期入不敷出的县市区,按规定写出
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审批表,
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季前十日内向市失
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市失业保险经办机
构对县市区送达的申请报告,应于五日内审核完毕。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其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
与市本级一并汇总,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
并签署意见后,于季前二十日内向省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提交申请报告,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
条件的一并汇总上报省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
定,并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下达批复文件,
市财政部门接到批复和拨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复各县市区并拨付
到位。
承办部门:沧州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事业管理科
承 办 人:高艳芳
联系电话:0317-3039602
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 1 号(沧州市就业服务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高月然
联系电话:0317-3039602
审批权限:沧州市失业保险管理科
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
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 5 日内依法写出汇总报告,严格要求
依据事实,不得夸大和瞒报失业保险基金缺口情况。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
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
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资料符合要求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流程图
(行政征收类)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承办人审查
申报材料
退回资料并
说明原因
不 在
受理范围
即时受理
集体研究
财政厅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副局长审批
1、备案;2、结果报公开办
监督部
门通过
失业保
险科填
报的动
态运行
情况表
实现全
程监督
申报条件:1、按规定及时足额
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2、完成
上级下达的失业保险扩面、失业
保险征缴和清欠等工作任务;3、
按规定登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
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按时足
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4、严格
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无擅自增加
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以及挤占
挪用基金等行为;5、符合失业
保险调剂金支出范围。
沧州市就业服务局失业
保险科
电话:0317-3039602
承办人:高艳芳
县(市)区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
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录入相关
信息,报科长
报财政局社保处核定
自受理日起,5
个作日内办结
市劳动、财政局下达批复并拨付资金
财政厅主管局长审批报省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
省劳动厅、财政厅下达批复
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管理
与支付与工作流程
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管理与支付
项目名称: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管理与支付
项目编号:83
项目类别:其他
管辖范围:全市
政策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4〕第 7 号):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
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
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
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征求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意见后制定。
受理条件:各县市区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储备金不足使用时,
向市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省级储备金中按统筹地区不足部分给予调剂。
申报材料:相关材料和报表
办理程序:1、储备金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提取,
由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缴存同级工伤保险基金“财
政专户”,再划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2、各县市区将上解的市级储备金上解到市级工伤保
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级工商保险基金“收入户”缴
存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再划入市级工
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3、下拨市级储备金,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拨入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承办部门: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伤保险科
承 办 人:李广森
联系电话:0317—2023545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 1 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网上审查相结合
审 核 人:刘宝成
联系电话:0317—2011569
审批权限: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管副处长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公开栏、工作指南、网上、新闻媒体、文件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服务工伤职工,严格按照政策对省级储
备金进行管理和支付
相对人申诉途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程序,不
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行政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
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
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管理与支付流程图
(其他类)
上解
到帐
通知
沧
州
市
社
会
保
险
处
工
伤
保
险
科
电
话
:
0
3
1
7
-
2
0
2
0
7
6
3
承
办
人
:
李
广
森
受理条件:各县市
区发生重大、特大
事故或储备金不足
使用时,由各县市
区经办机构向省级
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
从市各县市区不足
部分给予调剂。申
报材料:相关材料
和报表。
市级基金
业务部门
市级经办机构工
伤业务部核定
完成工伤保险
考核目标情况符合条件下拨通知书
市级工伤保险
基金“收入户”
市级工伤保险基
金“财政专户”
划入市级工伤保险
基金“支出户”
1、备案;2、结果报公开办
划
入
各县市区经办
机构
拨付
监 督 部 门
通 过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处
填 报 的 动
态 运 行 情
况 登 记 表
实 现 全 程
监督
市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转院治疗与工作流程
市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转院治疗
项目名称:市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转院治疗
项目编号:84
项目类别:其他
管辖范围:市直企业等用人单位
政策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4]
第 7 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
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
近医疗服务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 7 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脱
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在
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
疗费用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日常
就医或回原籍就医的,可以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
一至二个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
构办理备案手续。”
受理条件:市直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转院治疗,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1、《工伤保险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4、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保险职工转诊、转院审批
表》,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工伤保险科即时受理并登记;
3、初审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
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录
入相关信息;
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材料不符合要
求的,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5、初审责任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
6、报主管处长审批;
7、建立工伤保险职工住、转院登记档案。
承办部门: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伤保险科
承 办 人:李秀芬、刘晓雪
联系电话:0317—2020763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 1 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网上审查相结合
审 核 人:李广森
联系电话:0317—2023545
审批权限: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管副处长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公开栏、工作指南、网上、新闻媒体、文件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服务工伤职工,严格按照政策对省级储
备金进行管理和支付
相对人申诉途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程序,不
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行政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
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
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市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转院治疗工作流程图
(其他类)
沧
州
市
社
会
保
险
处
业
务
大
厅
电
话
:
0
3
1
7
-
2
0
2
0
7
6
3
承
办
人
:
李
秀
芬
受理条件:参保单
位按时足额缴纳工
伤保险费。工伤职
工因病情严重需要
转院治疗。申报材
料:1、《工伤职工
转诊、转院审批表》
2、《工伤认定决定
书》3、《参加工伤
保险人员情况表》4、
经办机构规定提供
的其它证件或材料。
承办人审查申报
材料,填写收文
登记表
企业补正材料
规定时间内一
次性告知应补
正的材料
即时受理
承办人提出初审意
见报科长复核
集体研究,主管处长
审批,告知企业
存档
用人单位申报
监 督 部 门
通 过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处
填 报 的 动
态 运 行 情
况 登 记 表
实 现 全 程
监督
科长复核
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选
择和确定与工作流程
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选择和确定
项目名称: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选择和确定
项目编号:85
项目类别:其他
管辖范围:沧州市区市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1998〕44 号)第五部分:“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
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
构和定点药店。”
申报材料:1、定点资格的批复文件;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3、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到省医保中心
领取有关医疗保险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质量、
费用结算办法及费用审核等内容的医疗服务协议样
本,协商签订协议,申报单位配备“两定”单位必备
的软硬件设备,进行项目维护,开通计算机网络。
承办部门: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管科
承 办 人:王树江
联系电话:0317-2079218
地 址:沧州市御河路 8 号(沧州市医保中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现场验收相结合
审 核 人:崔建春
办理权限: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办结时限:通知上报材料后 30 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医保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
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公开、公平、公正
相对人申诉途径:通过公开电话(0317-2079066)向市医保中心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利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
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
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选择和确定流程图
(其他类)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监督部门通
过市医保中
心填报动态
运行情况表
实现全程监
督
验收合格填写审批表
集体研究,主任批准
批准后签订协议开通
计算机网络
领取医疗服务协议样本并按
规定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市医保中心四楼业
务大厅
电话:0317-2079218
承办人:王树江
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
店申报
承办人审查材料提
出初审意见
申报条件:1、定点资格
的批复文件;2、《河北省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河北
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
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3、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补
正
申
报
材
料
一次性告
知应补正
的材料
1、备案;2、结
果报公开办
批准后签订协议开通
计算机网络
职工调配与工作流程
职 工 调 配
项目名称:职工调配
项目编号:86
项目类别:其他
管辖范围:中央、省、市属企业、市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
的工人调入
实施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
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24 号)第四条:“大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具体
政策时加以严格控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应根据上
述精神,对干部、工人调动过程涉及的户口迁移问
题,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调整有关政策”;《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的通
知》(国办发〔1991〕11 号):“对根据国家政策规
定,经劳动部门批准,为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
调动……”;原劳动部《关于办理职工调动手续不得收
取费用的通知》(劳部发〔1995〕135 号):“劳动行
政调配工作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
能……劳动行政调配工作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劳动行政部
门都要重视加强这项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
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政治性调配任务,继续做好解
决职工分居的工作,不得将此项工作转移到非行政
机构去管理”。
受理条件: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
置、西藏工人内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配备以
及按照政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老职工身边无子女、
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人中调动和进行行业结构调整期
间的在职职工余缺调剂安置任务等
申报材料:政策性安置批件和安置名单、双方单位签章的《职
工商调审核表》(包括跨县市区调动单位所在地劳
动保障部门意见)、用人单位工作需要信、两地分居
证明(夫妻关系、户籍证明)、老职工身边无子女证
明、以及证明其是技术人员、特殊技术人才的凭证。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将调入人员的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劳动保障
部门,劳动工资科对调入人员的申报材料根据有关
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无异议的给予办理调动手续。
凭调动批准函办理户口、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承办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
承 办 人:赵磊
联系电话:0317-2024301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 1 号(沧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闫俊卿
联系电话:0317-2024301
审批权限:劳动工资科科长
办结时限:收到用人单位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
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自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职工调动材料后,15 个工作
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符合办理条件的,5 个工作日内
将职工调动手续送达用人单位。
相对人申诉途径: 对无故不予受理的,可投诉、举报;对批复不服的,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
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
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符
合
条
件
不属本处
受理范围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调
配
条
件
的
不符合
受理条件
职工调配流程图
(其他类)
监
督
部
门
通
过
劳
动
工
资
科
填
报
的
动
态
运
行
情
况
表
实
现
全
程
监
督
申报条件: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安置、城镇复员退
伍军人安置、西藏工人内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配
备以及按照政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老职工身边无子女、
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人员调动和进行行业结构调
整期间的在职职工余缺调剂安置任务等。
申报材料:用人单位调入职工情况的说明、职工原
单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调出证明,本
人档案、夫妻分居证明、结婚证、老职工身边无子
女证明,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填写职工流动
登记表。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
电话:0317-2024301
承办人:赵磊
用人单位申报
职工调入申报
表
不 接 受 申 报
并说明原因
接受申报
5 日 内 退 给
申报单位
审查申报材料,填
写收文登记
一次性
告补正
材料
集体研究,出具职工流
动审核意见函
凭职工流动批准函,办
理社会保险、工资户口
转移手续
自 收 到 职
工 流 动 材
料之日起
25 日内办
结
用人单位 5
日内补正材
料
1、备案;2、结果
报公开办
市属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
收入审核与工作流程
市属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审核
项目名称:市属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审批
项目编号:87
项目类别:其他
管辖范围:市属非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实施依据:原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经营者工资收入
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222
号):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受理条件:市属非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企业经营者收入审批表和会计报表
办理程序:1、企业上报材料;2、劳动工资科审核;3、计算经
营者收入;3、批复企业。
承办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承 办 人:赵磊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 1 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闫俊卿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审批权限: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上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
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途径:电话申诉、口头申诉、书面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
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市属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审核流程图
(其他类)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接受申报
符
合
条
件
不 接 受 申 报
并说明原因
不符合条件
件
承办人审核企
业申报材料
承办人计算企业经营者
收入,并在经营者收入
审批表上签章
通
过
审
查
1、备案;2、结果
报公开办
监督部
门通过
劳动工
资科填
报的动
态运行
情况表
实现全
程监督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应 补
正 的 材
料 和 补
正时限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申报条件:市属非国
资 委 监 管 的 国 有 企
业。
申报材料:1、企业
经营者收入审批表;
2、会计报表
企业补正材料
企
业
申
报
方
案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劳动监察工资科,电话:
0317-2024301
承办人:赵磊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与工作流程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
项目名称: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
项目编号:88
项目类别:其它
管辖范围: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及驻沧中央企业
实施依据:原劳动部《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实行办法》(劳部发
〔1997〕27 号)附(三):所有企业都要依据工资总
额 使用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报当地
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受理条件: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及驻沧中央企业
申报材料:工资手册、工资计划和工资总额方案
办理程序:1、企业申报;2、劳动工资科审核签章。
承办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承 办 人:赵磊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 1 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闫俊卿
联系电话:0317 -2024301
审批权限: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上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
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途径:电话申诉、口头申诉、书面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
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流程图
(其他类)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接受申请
承办人审查企
业申报材料
承办人核定企业工资使
用计划或调整计划,并
签章确认
1、备案;2、结果报公
开办
监督部
门通过
劳动工
资科填
报的动
态运行
情况表
实现全
程监督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应 补
正 的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申报条件:行政区域内
省属企业及驻冀中央企
业。申报材料:1、工资
手册;2、工资计划或工
资总额方案
申
请
人
补
正
申
报
材
料
年初申报工资使用计划
或年终申报调整计划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
电话:0317-2024301,
承办人:赵磊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审批与工作流程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审批
项目名称: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
方案审批
项目编号:89
项目类别:其他
管辖范围:市属企业
实施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部发
[2003]31 号)第三条第四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机构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冀劳薪[1993]48 号):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
法,按隶属关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
级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受理条件:符合工效挂钩和工资包干条件的企业
申报材料:1、工效挂钩和工资包干方案;2、会计报表;3、劳
动统计报表。
办理程序:1、企业上报方案;2、劳动工资处审核;3、主管副
局长审批;3、财政部门会签;4、批复企业执行。
承办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承 办 人:赵磊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 1 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闫俊卿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审批权限: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省劳动保障网上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
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途径:电话申诉、口头申诉、书面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
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审批流程图
(其他类)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未通过审查
接受申报
符
合
条
件
不 接 受 申 报
并说明原因
不符合条件
件
承办人审查企业申报材料,
清算上年方案执行情况,核
定当年方案
当场告
知原因,
重新申
报
科长审核
通
过
审
查
1、备案;2、结果报公
开办
监督部
门通过
劳动工
资科填
报的动
态运行
情况表
实现全
程监督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应 补
正 的 材
料 和 补
正时限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申报条件:符合工效挂钩
和工资包干条件的省属
非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和
集体企业。申报材料:1、
工效挂钩和工资包干方
案表;2 清算表;3 会计
报表;4 劳动统计报表
发文批复企业执行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
正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方案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
电话:0317-2024301
承办人:赵磊
与财政局会签批复文件
集体研究,主管副局长审批
企业工资超常(超过工资
指导线、控制线)增长审批与工作流程
企业工资超常(超过工资指导线、控制线)增长审批
项目名称:企业工资超常(超过工资指导线、控制线)增长审
批
项目编号:90
项目类别:其他
管辖范围:市属企业
实施依据:原劳动部《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实行办法》(劳部发
〔1997〕27 号)第五条:
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应依据工
资指导线,从严控制工资过快增长。
受理条件:工资超常增长的企业
申报材料:工资超常增长审批表及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1、企业提出报告; 2、劳动工资科审核;3、劳动
工资科批复。
承办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承 办 人:赵磊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 1 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闫俊卿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审批权限: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途径:电话申诉、口头申诉、书面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
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企业工资超常(超过工资指导线、控制线)增长审批流程图
(其他类)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接受申报
承办人审查企
业申报材料
承办人提出初
步审核意见
1、备案;2、结果报
公开办
监督部
门通过
劳动工
资科填
报的动
态运行
情况表
实现全
程监督
当场一次性告
知应补正的材
料
资
料
不
全
申报条件:市属企业工资增长超过
工资指导线控制线时
申报材料:1、企业工资超常增长
审批表;2、相关证明
集
体
研
究
,
科
长
审
批
签
章
并
通
知
企
业
申
请
人
补
正
申
报
材
料
企业申报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
电话:0317-2024301
承办人:赵磊
《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与工作流程
《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
项目名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
项目编号:91
项目类别:其他
管辖范围:市属企业
实施依据:《关于发布〈河北省 2004 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冀劳社[2004]57 号)第四项:“加大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
按照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根据当地政府
确定的年度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提出本地年度工
资增长参考线,并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
受理条件:工资增长的企业
申报材料:工资增长备案表及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1、企业提出报告和方案; 2、劳动监察工资科审核;
3、备案。
承办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
承 办 人:赵磊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 1 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赵磊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审批权限: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途径:电话申诉、口头申诉、书面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
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流程图
(其他类)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接受申报
承办人审查企
业申报材料
承办人提出初
步审核意见
1、备案;2、结果报
公开办
监督部
门通过
劳动工
资科填
报的动
态运行
情况表
实现全
程监督
当场一次性告
知应补正的材
料
资
料
不
全
申报条件:市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
施方案备案时
申报材料:1、工资指导线实施方
案;2、相关证明
签
章
并
通
知
企
业
申
请
人
补
正
申
报
材
料
企业申报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
电话:0317-2024301
承办人:赵磊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信息发布与工作流程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
事项名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
项目编号:92
项目类别:其他
管辖范围:全市企业
实施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
价位制度的通知》(劳社发〔1999〕34 号)第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定期对各类企
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
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
社会公布。
受理条件:企业上报数据准确
申报材料:企业上报《工种(职业)工资价位》表
办理程序:1、企业上报数据;2、加工、整理、分析 数据;3、
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承办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承 办 人:赵磊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 1 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闫俊卿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审批权限: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副局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途径:电话申诉、口头申诉、书面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
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流程图
(其他类)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加工整理分析数据
承办人提出劳动力市场工
资指导价位初步意见
1、存档;2、结果报公
开办
监督部
门通过
劳动工
资科填
报的动
态运行
情况表
实现全
程监督
申报条件:企业上报数
据准确。申报材料:
《工种(职业)工资价
位》
科长审核
发布劳动力市场
工资指导价位
剔
除
企业上报数据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劳动监察工资科
电话:0317-2024301
承办人:赵磊
集体研究,主管副局长批准
数据不准确的岗位
全市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与工作流程
全市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
项目名称:全市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
项目编号:93
项目类别:其他
管辖范围:全市企业
实施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
导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30 号):劳动
保障部门要定期收集发布当地各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受理条件:企业上报数据准确
申报材料:企业上报《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表
办理程序:1、企业上报数据;2、加工、整理、分析 数据;3、
发布人工成本信息。
承办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承 办 人:赵磊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 1 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闫俊卿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
审批权限: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副局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市劳动保障网上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
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途径:电话申诉、口头申诉、书面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
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
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2006 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
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全市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流程图
(其他类)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加工整理分析数据
责任人提出全市人工成
本信息初步意见
1、存档;2、结果报
公开办
监督部
门通过
劳动工
资科填
报的动
态运行
情况表
实现全
程监督
申报条件:企业上报
数据准确。
申报材料:《企业人工
成本情况表》
科长审核
发布全市人工成本信息
企业上报数据
集体研究,主管副局长批准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
电话:0317-2024301
承办人: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