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借款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借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借款业务是指公司以合法的借贷方式向
企业或机构提供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所需的保证金,帮助企业或机构完成在
银行的承兑汇票申请业务,在企业或机构取得承兑汇票后,用承兑汇票贴
现款项偿还公司垫付的保证金,公司收取借款利息的业务。
第二条 业务对象及条件
注册地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与银行
有着良好信贷关系的企(事)业法人。
客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具有明确的授信结论,已获得银行的批
准,客户具有贴息能力(具有支付贴现利息的相应存款),且认同公司的操作
方法。
第三条 客户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当期工商年检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银行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对外、抵押、
质押等信息)。
5、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6、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手续。包括承兑协议、开票申请书、原借
款合同(非首笔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及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批复意
见书(函)。
第四条 业务操作程序
1、业务受理
业务经办人员与借款客户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客户资金需求数额及期
限,要求客户提供基本资料并签署《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管理授权书》、《个
人信用信息查询和管理授权书》。
2、业务调查
通过核查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批复意见书(函)或取得主管信贷科长、行长
的意见等调查方式,确定客户在银行申请承兑汇票业务的真实性。结合客
户的业务性质、银票保证金比例以及出票银行的信贷政策等情况,综合判
断客户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情况的可靠程度。需注意以下风险:
①通过企业银行征信系统查实企业贷款情况。
②保证金比例高低。
③银行要求客户为达到开票条件所需要的、除保证金之外的其他担保
措施的落实情况(如:相关贸易合同、发票,敞口部分的担保措施等)。
④客户在出票银行是否有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于近期到期(特别是一
个月内到期的)。
⑤如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是在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该综合授信项
下的其他项(如足值抵押)贷款的办理情况。
⑥除客户为首次在银行申请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外,需审查客户在贷款
银行是否为一年期授信(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及客户已开
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情况,了解到期或即将到期承兑汇票该企业承付资
金是否落实,我公司不负责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规避银票不能
如期开出,以及保证金被冻结以备付快到期的银票、贷款的风险。
3、业务的审批流程
①业务人员调查结束,经事业本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以下资料报风险
管理部审批:
《业务调查报告》、《业务审批表》、客户材料
②风险管理部对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核,条件不具备的退回,需补充资
料的则由业务经办人员进行补充,审核通过或补充材料后,由运营管理部、
总经理审批。
4、借款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
①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还款证明等协议。
②保管客户银行预留印鉴(企业印鉴和法人名章)并到开户行核查,
出具印鉴保管证明。
③到开户行查询网银情况,已开网银的,保管网银密匙/U盾,修改网
银密码,留存结算账户支票,出具网银、支票保管(查询)证明。
④客户所需保证金未全额向公司借款的,核实客户账户款项,是否能
够足额支付除借款外的保证金。
⑤收取借款利息,预收贴现利息。
⑥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核实以上措施无误后,经风险管理部总监、
运营管理部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放款。
⑦财务核实账号,将款项划入出票银行《划款授权书》中指定的账户。
⑧划款后,业务人员陪同客户到开票银行,再次落实承兑协议、开票
申请书(客户所需保证金未全额向公司借款的,核实客户账户款项。)等无
异常情况后,办理保证金从客户结算账户划转至保证金账户手续,以防资
金被挪用。
5、银行出票
业务人员全程跟随客户在开户银行办理出票手续,银行出票后,当场
立即让收款人盖好背书章,并以我司人员为主与银行柜台交接银票,做到
票不离手。
加盖银票背书章环节的把握原则:凭预先收质或现场监督的印鉴,由
我司人员亲自加盖(我司人员务必掌握背书的注意事项,必要时可现场向
银行柜台人员咨询确认);遇收票之“黄牛”在现场的,可由其加盖(以免因
背书有瑕疵甚至出错从而导致影响贴现时效,但需防止票被对方控制)。
如当日银行结算时间截止前还未能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或公司认为
有风险的,如有可能应立即用原已取得的支票,将有关款项划回公司。
6、还款
①客户贴现
客户贴现时,掌握贴现银行贴现要求,审查贴现必须资料,一般包括:
开户资料(贴现行无账户的)、贷款卡等,“持票人”与前手的贸易合同和增值
税发票等。贴现申请人(即“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最后一手的被背书人)
指定的其名下的贴现回款账户已为我方实际控制(取得银行预留印鉴、网
银密码),业务人员必须全程跟随,做到票不离手,直至贴现完成,确认我司
已全额收到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
如客户通过“黄牛”进行贴现,在验票环节,由我方工作人员直接递交银
行验票人员验票,验票结束后立即收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达我方指
定的账户时才可交出银行承兑汇票(收款账户是客户账户的,该账户必须
事先已为我方掌控)。
②公司代理贴现
流程同客户贴现流程。
7、付款交接及归档环节:
①财务人员查询贴现资金到账情况。
②非通过客户账户进行还款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署《委托还款证明》
及其他相关手续的交接,并确认我公司无其他可履行义务的责任。
③ 经业务人员确认,财务核实,在确认全额收取借款及利息等客户承
担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至客户公司账户或客户出具的《委托收款书》
指定的账户。
④业务人员整理相关材料结案交档案保管人归档。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风险情况提出超出本流程规定的
具体要求。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对本流程具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
附件一:流程图
附件二:项目调查报告
附件三: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管理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和管理授权书
附件四:业务审批表
附件五: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
附件六:委托收款书、委托还款证明
附件七:保管证明
附件八:收条
附件九:材料目录
附件一: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借款业务流程图
经办部门:业务经理 业务经理A、B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业务经理 业务经理
所需表格:客户资料清单
银行批复函
委托还款证明 委托收款书 全程跟随 票不离手 业务、财务 业务经理 业务审批表 借款利息及贴现利息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2012
甲方(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被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在互惠互利的条件下,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甲方委托乙方帮助提供资金用于办理其拟于2013年 月 日签发 张,总计金额为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融资事宜。按开票银行要求及双方约定,本次保证金金额为万元,期限为三天。
第二条 :甲方承诺
1、甲方所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签发,并且真实合法。
2、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所提供的各类证明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与合法取得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贴息费用必须干净合法,如有任何纠纷与乙方无关。
3、在乙方资金存入甲方保证金账户,帮助完成承兑汇票签发后,甲方立即将与乙方所提供保证金金额相等的承兑汇票转让给乙方,用于归还乙方所提供的保证金,并保证放弃追索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承诺
乙方在帮助甲方提供保证金业务中,保证汇入甲方指定帐户的保证金资金真实且干净。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A、甲方的权利
甲方如自身寻找到保证金资金,或因其他原因放弃此次业务,在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本合同,不构成违约。
B、甲方的义务
1、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必须按前款所列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保证金资金打入甲方保证金账户前,甲方需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的权利
保证金资金经双方同意打入甲方保证金账户前,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B、乙方的义务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万元保证金资金由 账户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 :服务费标准和支付
1、 本保证金业务服务费的标准: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保证金业务合同,乙方收
取甲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 %执行(包括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在内)。
2、 服务费的支付办法:在乙方提供的保证金资金进入甲方保证金帐户前,甲方应
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税后利润)。
3、 乙方接收服务费账户为:
户名:
账号:(转载于: m 书 业 网:承兑汇票保证金利息)
开户银行:
第七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八条:合同终止
甲方完成开票程序,并按乙方所提供保证金金额相等的承兑汇票转让给乙方之后,本业务项下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
第九条:郑重声明
乙方在安排保证金资金的过程中,是基于甲方所提供的原始信息,考证甲方所有文件和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在其票据保证金业务中应对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乙方无法认可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乙方不予帮助解决。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行为:
(1)、甲方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证金资金进入甲方保证金帐户前,未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支付乙方费用;
2、违约处理
(1)、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相关损失,包括差旅、通讯、人工等费用;
(2)、出现第二款情形,乙方有权向甲方依法索取差额,并有权向甲方索取所欠金额的延期赔偿金,赔偿金按照违约金额的日息万分之五收取;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签约地人民法院
管辖。
2、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业务完成或达到合同列明
终止条件而终止。
3、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经办人身份证号:经办人身份证号:
日期:2013年 月 日日期:2013年 月 日
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应当是信誉保证的性质,如果金融机构与出票人签订的承兑协议中对全部保证金设定了质押担保,金融机构是否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保证金被冻结后,如果出票人在金融机构指定的期限内补足了保证金,人民法院冻结的标的额部分即丧失保证金功能,依据?第九条?便可以依法扣划;如果出票人在金融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未补足保证金,在金融机构承兑或对外付款前,人民法院不能扣划保证金;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对外付款,自承兑行为或对外付款行为完成之时起,承兑汇票票据关系即告消灭,保证金功能随之丧失,依据?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便可以依法扣划标的额部分,其余部分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应当依法解除冻结;如果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扣划的标的额部分已设定了质押担保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完成扣划行为时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所谓承兑汇票,就是出票人签发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要由付款人作出意思表示。付款人一旦承兑,该付款人则成
为承兑人,就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不在汇票上签章,那么则不产生票据责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兑,并不对收款人承担责任,只是对出票人违反约定义务;形成违约,从而对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也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简单地说,承兑汇票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所谓承兑汇票保证金,汇票保证金是指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时,银行相关部门对商家所收取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汇票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乙方在银行信誉额度确定:信 誉好的商家,银行只需按其汇票总额的50%或更低收取保证金;但若 乙方银行信誉较差,支付给银行的保证金最高会达到80%.不过,保证金不一定是现金,可以是以乙方在银行存款的形式体现。 人民法院能否对承兑汇票保证金实施冻结或扣划措施呢??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法发?2000?21号)第九条(以下简称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
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如何理解?第九条?的规定精神,笔者认为应从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谈起。一种观点认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存入全额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应当是质押性质。但按照担保法律制度及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押应当有两个生效条件,一是签订质押合同,二是质押物交付或登记。保证金划入银行保证金帐户应视为交付,保证金一定是现金,它是打入银行特定帐户的。保证金应当属于金钱质押性质,它的质押性质应当体现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中。 根据担保法的基本理论,广义上的担保分为保证和狭义的担保,而狭义的担保又可分为抵押、质押和留臵。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则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此可见,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前存于承兑银行的保证金在本质上是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承兑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在汇票承兑或对外付款前可以对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等到银行已经承兑或对外付款后,银行扣足汇票总额后的多余部分,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冻结或扣划。当然,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
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
第二种观点认为: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应当是信誉保证的性质。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数额多少一般是参照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参照汇票总额来确定保证金比例;另一方面,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参照出票人的信誉度来确定保证金比例。银行要求出票人在为其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上存入一定数额的保种观点,笔者认为,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应当是信誉保证的性质,如果金融机构与出票人签订的承兑协议中对全部保证金设定了质押担保,金融机构是否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保证金被冻结后,如果出票人在金融机构指定的期限内补足了保证金,人民法院冻结的标的额部分即丧失保证金功能,依据?第九条?便可以依法扣划;如果出票人在金融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未补足保证金,在金融机构承兑或对外付款前,人民法院不能扣划保证金;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对外付款,自承兑行为或对外付款行为完成之时起,承兑汇票票据关系即告消灭,保证金功能随之丧失,依据?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便可以依法扣划标的额部分,其余部分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应当依法解除冻结;如果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扣划的标的额部分已设定了质押担保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完成扣划行为时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执行异议。(马钦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应当是信誉保证的性质。承兑汇票保证金
的数额多少一般是参照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参照汇票总额来确定保证金比例;另一方面,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参照出票人的信誉度来确定保证金比例。 在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尚待健全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贷款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往往通过担保制度来保护信贷资金的安全。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同借款人签订了“保证金”贷款合同,将信用“保证金”定期存入贷款人的贷款帐户内,商业银行视贷款帐户内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专项资金而自行予以冻结。一旦人民法院在办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要求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贷款帐户内的“保证金”存款时,商业银行常以被冻结、扣划的款项系质押担保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拒绝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或者请求优先受偿。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新问题。笔者试图在探讨贷款“保证金”的合法性基础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适用法律问题略抒己见。 商业银行涉及信用保证金类型通常有三种,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预收贷款保证金。法院在强制执行“保证金”存款时,根据不
同类型“保证金”的合同条款,应当具有适时判断能力。
一、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是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具体讲,银行接到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