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以受理吗
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以受理吗?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
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司法实践中
一般将因不可抗力和有正当理由超过60天,作为仍然可以受理的事由。
对“不可抗力”可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去理解,但对何为“正当理由”,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都没有作过具体界定
。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事一庭的解释借鉴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考虑了
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负会
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职责,可调解双方纠纷。而且由工会和企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是化解矛盾的一个重要渠道,将此因素作为“正
当理由”能被普遍接受。将劳动者患重大疾病作为“正当理由”,也较符
合人之常情。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去上级部门、信访部门、纪
检部门等党政部门反映,到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仲裁、起诉时往往已超
过60天期限,对此种情形是否作为正当理由,我们认为,在法律已有规
定的情况下,“正当理由”应从严掌握,不宜过宽,否则等于鼓励当事人
不依法解决争议。目前,“正当理由”可掌握在因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调解及本人患重大疾病等情形。实践中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曾向有关部
门反映情况或主张权利的证据。但上述事由消失后,当事人仍应在60天内
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