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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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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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试点改革- 背景介绍
增值税试点改革- 主要内容
增值税试点改革-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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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试点改革 - 背景介绍
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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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试点改革 - 背景介绍
今后改革
可能扩展方向
金融业 房地产和建筑业 娱乐业 邮电通信业
9月1日
1月1日
11月1日
12月1日
北京
上海
江苏、安徽
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
天津、浙江(含宁波)、湖北
中国其他省市
北京
天津
重庆 江苏
深圳 Jiangsu
Shenzhen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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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试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的主要税制安排如下: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
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
用11%税率,其他部分适用6%税率。纳税人计税依据
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一、增值税试点改革 -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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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
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办法》。
一、增值税试点改革 -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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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自
2012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
过500万元的,除规定外,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申
报由上海市国税局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非
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做调整。
一、增值税试点改革 -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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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
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规定,自
2012年8月1日起,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
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
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开始试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改增试点。
一、增值税试点改革 -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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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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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试点改革- 背景介绍
增值税试点改革- 主要内容
增值税试点改革-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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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纳税人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
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
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
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
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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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
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
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
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
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
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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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
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
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
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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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行业及税率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
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
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
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
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
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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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 - 行业及税率
行业范围 增值税税率
有形动产租赁 17%
交通运输业 11%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6%
文化创意服务 6%
物流辅助服务 6%
鉴证咨询服务 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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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
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
分别入库。
2、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
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
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
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
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
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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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应税服务范围
行 业 范 围
有形动产租赁 包括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与管道
运输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
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
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
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
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
和装卸搬运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内部管理,财务、税务、法律和运营流程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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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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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应税服务范围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
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
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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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
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
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
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
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
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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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优惠政策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
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
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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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
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
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
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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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优惠政策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
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
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
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
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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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优惠政策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
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
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
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
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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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 优惠政策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
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
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
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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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
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
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
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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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一般计税方法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
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
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
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
额300-500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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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
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
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
的烟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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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
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
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
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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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不可抵扣范畴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
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
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
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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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不可抵扣范畴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
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
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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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
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
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
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
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
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
及防伪措施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
税专用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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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
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
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
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承运人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
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
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
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
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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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货运专用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
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
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
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
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
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
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
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
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
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32
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货运专用发票管理
(一)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
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
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
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
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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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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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内容–服务业专用发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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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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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试点改革- 背景介绍
增值税试点改革- 主要内容
增值税试点改革-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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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改革注意事项
1、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涉及
到我们公司的业务主要有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
外)税率为6%,涉及到我们公司的业务主要有
技术咨询、工程勘察勘探、港口码头、货物运
输代理、代理报关务、仓储和装卸搬运、广告
和会议展览、鉴证和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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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改革注意事项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涉
及到我们公司的业务主要有汽车、吊车、矿山
机械设备等动产租赁服务。年应税服务销售额
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
4、纳入改革试点的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
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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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改革注意事项
5、对于已发生应税服务的,凡从本日起
对方未开具发票的,各公司务必积极与业务单
位试点企业联系,要求对方推迟至试点地区规
定的实施时间之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
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杜绝业务单位试点企
业以发票可抵扣为由要求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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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改革注意事项
6、与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为试点
区内试点企业
(1)对于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
①鉴于各地财政对本次营改增试点企业税
负增加的部分给予补贴,需杜绝该类企业以名
义税率增加为由要求涨价。
②今后所有与试点企业发生的业务,必须
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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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改革注意事项
③即将实施试点的企业当前还未开具发票
的,从本日起,各公司务必积极协调,要求对
方推迟至试点实施时间之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增加抵扣税金。
④营改增后试点企业若只有小规模纳税人
资质,其只能委托税务机关开具3%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若该试点企业为运输单位,营改增后
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要督促该单位在试点前尽
快将运输普通发票开具给我公司(可抵扣7%的
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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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改革注意事项
(2)对于正在洽谈的业务合同
各公司需要重点关注合作企业是否具有营
改增一般纳税人资质,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在竞价中要从不含税价的角度来获取最优
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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