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要点提示:
第一章 总则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内容
1.实行专卖的范围;
2.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3.领导体制;
4.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一、纳入专卖管理的烟叶的范围
二、烟草种植
1.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2.烟草良种由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3.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三、烟叶计划收购
1.烟叶收购计划的下达及其变更;
2.烟叶收购合同的内容及其签订;
3.烟叶收购价格及其标准。
4.烟叶收购单位。
四、烟叶和复烤烟叶的调拨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撤销
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的规定
三、卷烟、雪茄烟的生产计划管理
1.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的下达及其变更;
2.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的下达及其调整。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
二、卷烟、雪茄烟包装的有关要求
1.焦油等有害成分的含量;
2.健康警语。
三、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的若干规定
四、烟草制品注册商标的申请及其印制
第五章、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一、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计划
管理
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特定销售
对象
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的设立及其特定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违法擅自收购烟叶
1.表现形式;
2.法律责任。
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1.表现形式;
2.法律责任。
三、无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
四、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五、伪造、变造或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准运证
六、走私烟草专卖品
七、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内容解读:
第一章 概 论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
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
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
的基本准则。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
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
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立法宗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
是烟草及其制品既是一种有着长期和广泛争议,被公认为对人体
健康有一定危害的嗜好性消费品,同时吸烟又是一个历史性、社
会性的消费习俗,吸烟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现阶段烟民数量还
比较多,这样的情况决定了我国的烟草政策只能是既要适当控制,
又要适当满足。二是烟草行业的初级产品(烟叶)、主要配套产
品(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盘纸等)和最终产品(卷烟),都具有
用途单一、专用性较强的特点。也就是说,生产少了不能满足生
产和消费的需要,生产多了又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这种情况
决定了对烟草专卖品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经营。三是历史上,
许多国家为了限制吸烟,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对烟草及其制
品课以重税,并且以此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烟草专卖法对其宗旨做出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烟草
专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即把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
利益和人民健康与促进烟草行业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结合起
来,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
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特征
1、烟草专卖是国家垄断、法定垄断。
烟草专卖是一种垄断,但这种垄断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垄断,
不是行业性、部门性或者地区性的垄断,而是国家垄断、法定垄
断。实行烟草专卖,是党和国家针对烟草行业的特点,总结我国
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的历史经验,同时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
实行烟草专卖体制的做法从而做出的历史性决策。从最初决定建
立烟草专卖制度开始,国家就注重将烟草专卖制度运行纳入法律
的轨道。为此,国务院早在 1983 年就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
奠定了专卖立法的基础。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全国人
大常委会、国务院又相继审议通过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
例,进一步从法律上确立和巩固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2、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是一种完全专卖
烟草专卖分为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两种形式。完全专卖,
即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卖品产供销各环节都实行专卖管理。我国目
前对烟草实行的专卖就是完全专卖。《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
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
理”。而不完全专卖,即仅对专卖品产供销部分环节或只在部分
地区实行专卖。在领导体制方面,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采取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式,即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烟草专卖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
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三、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
烟草及其制品始终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因此国家和
社会有义务通过各种措施逐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或者减少烟草
消费,减轻烟草及其制品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国家应大
力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
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同时,国家和社会也有责
任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公共交通工
具和公共场所吸烟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的政策,劝阻青少年吸烟,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纳入烟草专卖管理的烟叶的范围]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
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
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
售。
【释义】
烟叶根据加工方法和化学成分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两大类:
烤烟和晾晒烟。晾晒烟又可细分为名晾晒烟和其他晾晒烟两种。
对于不同种类的烟叶,到底是全部纳入专卖管理还是只对部分种
类实行专卖?烟草专卖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烤
烟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栽培面积最大的烟草类型,是卷烟工业的主
要原料,理应纳入专卖管理的范畴。名晾晒烟是指在各地种植形
成一定批量,并用于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及出口
所用的晾晒烟,也应实行专卖管理。其他晾晒烟是指种植上不形
成一定批量,主要为群众吸食自用的晾晒烟,因此可以不作为专
卖管理的对象,而是按一般农副产品管理,可以到集市贸易市场
买卖。烟草专卖法对纳入专卖管理的烟叶范围的规定,既奠定了
国家对烟草制品生产实行计划控制的基础,又保证了人民群众特
殊的生产和消费习惯,是十分符合我国国情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烟叶专卖管
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名词解释】名晾晒烟名录,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为加强对
名晾晒烟的管理,明确规定名晾晒烟的范围而发布的名晾晒烟的
名称目录。
[烟草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
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
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释义】
1、烟草优良品种一般应具有种植范围广、抗病、抗旱、烤
后品质好,上中等烟叶比例较高等优点。
2、优良品种在全国的培育和推广必须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
这是由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土壤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的现状
决定的。
3、烟草优良品种的确认,必须经过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
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4、烟草新品种必须经过一定规模的栽培试验,由省级烟草
品种评审委员会推荐,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才能确
定是否为优良品种。只有经审定为优良品种的,才能进行推广种
植。
5、烟草优良品种的供应工作,由当地烟草公司负责。这样
既能保证烟叶生产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统一控制种源,防止大
面积超计划种植带来的消极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
程》、《烟草品种审定办法》、《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烟叶收购计划、合同及价格]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
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
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释义】
烟叶计划收购是指收购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与烟
农签订收购合同,并对烟农交售的烟叶,按照国家规定的烟叶收
购价格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后分等级收购。烟叶收购是连接烟叶
生产和卷烟工业的纽带,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
的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认真执行烟叶收购计划是做好烟叶收购工作的基础。烟叶的
收购计划,是国务院计划部门根据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下达
的。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
当地烟叶收购计划。烟叶收购计划一经下达,非经原计划下达部
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收购合同是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计划部门下达
的收购计划与农民签订的生产、收购烟叶的协议。合同内容包括:
种植品种、面积、等级、数量、种植范围及向农民供应化肥、资
金等等。对于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草专卖法特别强调“烟叶收
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在烟叶收购合同中约定烟叶种
植面积,其作用是:一、防止烟叶种植者擅自扩大烟叶种植面积,
从而增加烟叶产量;二、有利于提高烟叶质量;三、维护烟农的
合法权益。对烟农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
收购,不得压级压价。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首先,烟叶收购价格是
国家定价,即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定,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或变更烟叶收购价格。其次,
烟叶收购价格的确定,是采取分等定价的方式进行的。国家一般
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烟叶的成本、市场的需要、农产品之
间的比价等各方面的综合因素,按照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
确定烟叶收购价格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烟叶的收购单位、收购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
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
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
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释义】
1、烟叶必须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统一收购。
2、收购烟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价格。
3、在烟叶收购中,不得压级压价,要妥善处理收购烟叶中
所发生的纠纷。烟叶收购工作,涉及千千万万烟农的切身利益,
收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不得压级压价。对于收购烟叶中发
生的纠纷,除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处理以外,烟草公司也
有责任妥善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制止非法购销烟叶的
通知》(国烟法发[1995]15 号)。
[烟叶及复烤烟叶的调拨]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
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
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释义】
烟叶调拨,是指具有烟叶经营权的企业之间根据国家计划进
行的有关烟叶、复烤烟叶方面的购销活动。按照烟叶、复烤烟叶
的调拨流向,分为省际间的调拨和省内调拨。
1、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
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2、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
当在保证国家调拨计划的前提下,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的调拨计划。
3、无论是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烟叶、复烤烟叶调拨计划,
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的烟叶、复烤烟叶调拨计
划,未经原下达计划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4、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必须通过签订调拨合同来落
实。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实现国家的调拨计划,有利于依法对调
拨合同进行管理,保证国家对烟叶、复烤烟叶调拨的宏观控制和
计划的落实。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
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
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
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
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释义】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和复烤烟
叶厂。我国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及撤销实行
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及
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批
准,其他单位或部门无权审批。
同时,根据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在设立、
分立、合并或撤销时,也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二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
十一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
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
为实现对烟草制品的计划生产,国家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
大生产能力实行行政审批制度。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无论是进行基
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只要是为了扩大本企业的生产能力,都必
须先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五条。
[卷烟、雪茄烟的生产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
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
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
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
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
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
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
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
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
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释义】
卷烟、雪茄烟工业生产计划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年度总产
量计划;二是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1、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指规定卷烟、雪茄烟年
度生产总数量的计划。国务院计划部门编制全国卷烟、雪茄烟年
度总产量计划,在此基础上,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
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及各个企业的生产情况规定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各个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年度生产卷烟、雪茄烟的数量计
划,把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落实到企业。地方人民政府
无权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年度总产量计划,更不能随意向企
业下达超产任务。
如果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
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报请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才可生产。
2、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是指在卷烟、雪茄烟
年度总产量计划内,根据卷烟产品的等级和种类而制定下达的指
导性计划。
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是指导性计划,由全国烟草
总公司向各省级烟草公司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等级、分种
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由省级烟草公司下达。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
情况,对本企业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进行调整。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
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释义】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是烟草制品流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设
立也必须纳入国家专卖管理之中。根据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经营地
域范围的不同,其审批机关也有所不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由国家烟草专
卖局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
条。
[卷烟焦油含量管理和“吸烟有害健康”宣传] 第十八条 国家
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
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释义】
1、国家应当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以对卷
烟、雪茄烟中的焦油含量进行控制。规定焦油含量标准的意义首
先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明确了解所吸卷烟的有害物质
含量,以减少吸烟数量。同时,促使生产企业开展技术革新,生
产低焦油卷烟。
2、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
健康”。在卷烟、雪茄烟小盒包装和条包装上都必须用标准汉字
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字样。2007 年根据《烟草控制
框架公约》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质检总
局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对
我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做出了更加细致地、符合公约要求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对烟草制品广告宣传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
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释义】
吸烟有害健康。为了逐步减少烟草消费,国家规定禁止在广
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这些大众传媒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防止因广告产生刺激或者增加烟草消费的效应。其中广播电台、
电视台,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无线电广播台及有线广播站、
各级电视台及闭路电视传输网;报纸、刊物,包括各种报纸、杂
志、书籍;播放、刊登,包括以声音、图像、文字、图画等形式
发布的烟草制品广告信息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广告
管理条例》第十条;《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烟草制品注册商标的规定]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
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释义】
1、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
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我国对商标的注册,采取自愿注
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是
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也就是说,我国对卷烟、雪
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实行强制注册的原则。
2、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是指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
持有人的许可,假冒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生产、销
售烟草制品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
的采取用非法手段盗用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生产烟草制品;有
的擅自印制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生产烟草制品;还有的从卷烟
配方到商标,全部仿造注册商标持有人的烟草制品,等等。这些
行为,都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非法行为,为被禁止之列。
3、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
企业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是指经过省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符合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条件的企业。
规定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商标标识,有利于
保护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提高烟草制品商标印制的
质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节、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
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
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
生产。
【释义】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一
经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定点生产企业,并获准核
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就被置于专卖制度的严格管理之
下,其生产行为将受到烟草专卖法的约束和规范,受到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家对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计划以签订合同的方
式落实。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国
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烟草专用机械产品购销
合同管理办法》。
[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
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释义】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产品的
销售对象,为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
品生产企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企业,不得超出专卖法规定的销售范围自行销售,否则即为非法
行为。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
机械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后,签约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中的约
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不得将其产品自行销售给无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生产企
业也不得自行购买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
条;《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关于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
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
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
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
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
表。
【释义】
1、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
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
的外国烟草制品的企业。经营上述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烟
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
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发放,省以下烟草专卖局或其他行政
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都无权发放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2、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
定期将本企业的进货计划、销售及库存情况等信息报送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便于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这
类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证在这一特殊
烟草专卖品经营领域中烟草专卖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
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违法擅自收购烟叶]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
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
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
和违法所得。
【释义】
烟叶属烟草专卖品,擅自收购烟叶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 9 条、
第 10 条的规定。
擅自收购烟叶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除烟草公司或者烟草公司委托单位以外,而擅自收购烟
叶者;
2、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烟叶收购计划收购烟叶的;
3、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烟叶收购合同收购烟叶的;
4、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价格收购
烟叶的;
5、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规定地点收购烟叶的;
6、其他违法收购烟叶的行为。
擅自收购烟叶应根据其收购数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擅自收购烟叶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 20%以上、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
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这里的“国家规定的价
格”,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该烟草专卖品市场
批发价格的 70%。
2、擅自收购烟叶超过 1000 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应依法
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指因擅自收购烟
叶而获取的全部非法利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法运输、携带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
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
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
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
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释义】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和携带实行准运证及限量管理制度。违法
运输、携带包括邮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 22
条、23 条、24 条的规定。
违法运输、携带包括邮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无准运证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2、承运人为无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的,即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没有准运证托运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承运的。
承运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主观上有故意的过
错,即承运人必须明知无准运证的托运人所托运的是烟草专卖品。
如果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其并非明知,则其行为不属违法承运烟草
专卖品,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或者使用过期、复印、涂改、
变造、伪造等无效准运证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以及个人超过国
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50条为限)、邮寄(2条为限)烟草
制品的。异地携带指将烟草专卖品从一地带往另一地的行为,异
地一般相对同城而言;
4、其他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违法运输、携带烟草专卖品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应处以罚款,按照
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 20%以上、50%以下的标准执行,
并可以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
烟草专卖品。
2、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法没
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其违法
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
烟数量超过 100 件的。这里的“价值”一般应以该烟草专卖品的标
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处罚两
次以上”指以前因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被处罚过一次或
一次以上,之后又被发现有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如果以
前虽然被处罚过,但处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则不能构成这里所说的加重情节。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
施检查的。这里的“抗拒”并不以暴力为要件,即使当事人没有使
用暴力来抗拒检查,只要其行为事实上阻碍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
的检查,且其主观上有阻碍的故意,即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
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以逃避检查的。“特种
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
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
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
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
播、雷达、X 光检查等车辆。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3、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
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0%
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4、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使用无效的准运证或超过国家规
定的限量异地携带、邮寄烟叶、烟草制品的,处以所非法运输及
超限量携带、邮寄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总额的 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 70%收购
其超限量携带、邮寄的烟叶、烟草制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烟
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
业务]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
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
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
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
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
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释义】
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
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根据所生产的产品的不同,烟草专卖法对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生产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
手段。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规定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而对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
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则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上述产品。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主要是因为生产烟草制
品的企业一般都是专门生产烟草制品的,因而应责令其关闭工厂,
而不仅是停止生产,而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
用机械的企业,一般都同时进行非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因此比较
合适的做法是责令停止生产上述烟草专卖品,而不是责令其关闭。
2、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重点有三个:一是只有企业才能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因
此凡是个人批发烟草制品的,都属违法;二是领有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次销售卷烟超过50条的,视为无烟草
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三是对无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如果其只经营烟
草制品批发业务,则应当责令其关闭,如果其同时经营其他商品
的批发业务,则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3、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
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的。
(1)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
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50%以上1倍以
下的罚款;
(2)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
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20%以上 50%以下
的罚款。
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烟草专卖法规定,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
售业务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这样的规定是有
其历史原因的,在当时的条件下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实践
中也有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管理未到位,对无证零售卷烟的行为,
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管或者不愿意管,而这种违法行为直接影响到
正常的卷烟生产经营秩序。因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维护
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和卷烟流通秩序,必须取缔
无证经营。由于各地专卖管理工作不平衡,有的地方专卖执法力
量较强,可以通过省政府发文或者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由工商部门委托专卖部门
查处,或者由两家联合查处。
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责
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种处罚形式可以合
并适用。
工商部门在查处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时,对于查获
的烟草制品,应交烟草公司收购,不得自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
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烟草专卖许
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伪造、变造、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
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本法规
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
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释义】
伪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指国务院或省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制造假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和准运证的非法行为。模仿有权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准运证等
证件负责任的手迹签发许可证或准运证的,也属伪造行为。
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指用涂改、擦抹、拼接等方
法,对真实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等证件,进行加工改制,
改变其真实内容的行为。例如涂改证件的发放时间、有效期限,
涂改证件记载的姓名、烟草专卖品的种类、数量、运输始发地点
和到达地点等。
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行为触犯刑法,情节
一般的,对其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指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非法
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准运证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烟草专卖
许可证和准运证应当是真实合法的许可证和准运证,但不要求是
卖主本人合法所有。例如受他人之托为其照看店铺的人,为牟取
经济利益,非法将店主所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给他人,
也构成这里所说的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对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行为,烟草专卖法规定比
照刑法第 11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原刑法第 117 条规定的罪
名是投机倒把罪,1997 年刑法修订时分解了这个罪名,投机倒
把罪现已被分解到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些罪名中,如非法经营
罪等。根据现行刑法第 225 条的相关规定,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和准运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扰乱了
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5 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
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
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
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释义】
走私烟草专卖品,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和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专卖管理,非
法运输、携带烟草专卖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区别走私烟草专卖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有两个:
1、其运输、携带烟草专卖品出入境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
于故意。即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运输、携带出入境的,构成犯罪;
2、数额是否较大,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
数额较大是构成走私烟草专卖品犯罪的重要要件,而情节严
重与否,则是对走私罪进行量刑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包括以
走私烟草专卖品为常业、武装走私、暴力抗拒海关检查等。情节
严重的,量刑相应就重。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应按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责任。
走私烟草专卖品,其价款数额不大的,不构成走私罪,由海
关进行行政处罚,即没收走私货物、走私用的工具等物品、没收
违法所得,还可以同时处以罚款。海关查处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
时,所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应交烟草公司收购,而不应自行拍卖或
进行其他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
[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释义】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烟草专卖法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
因此有权以各种形式依法对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查
处各种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拒绝、
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代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
务、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构成妨害公务罪。判断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有两点应加以注意:
1、必须是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烟草专卖检查人员,如果烟
草专卖检查人员当时并不是正在执行职务,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2、必须是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的。使用暴力是指对烟草专
卖检查人员的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轻伤害等;
使用威胁方法是指对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以侵犯人身(包括对其家
属的殴打、伤害、杀害)、侵犯财产(包括毁坏、盗窃、抢救财
产)、破坏名誉(捏造、宣扬有损其命运的谣言、暴露隐私等)
相威胁。
使用暴力或威胁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刑
法第 277 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罚金。如果使用暴力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烟草专
卖检查人员重伤、死亡等,应根据刑法的相应规定,追究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而不局限于妨害公务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另外,应注意区分妨害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犯罪与
对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事后报复所构成的犯罪。如果是在烟草专卖
检查人员执行职务后,出于不满而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不构成
妨害公务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等。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与否是区分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执行
职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要件。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
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犯罪,而是一种扰乱公
共秩序的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
关处以 15 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
对于群众提出合理要求或者不了解政策,发生了群众顶撞烟
草专卖检查人员的,不能简单地把群众这种行为作为违法犯罪行
为进行处理,而应进行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说明工作,如经解
释说明,仍以暴力或威胁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则
构成妨害公务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7 条。
(国家局法规司 芮秋华)
参考题目:
一、填空题
1、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 、 、 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
制度。
2、烟叶由 或者其 按照 、 统一收购,其他单
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3、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 或者 ,必须经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 、 的计划和
报表。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工作由 主管,并受
和 的双重领导,以 的领导为主。
6、烟草专卖法所称的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 和 。
7、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
雪茄烟,必须经 批准。
8 、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企 业 , 必 须 经 或 者
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9、卷烟、雪茄烟和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10、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 组织生产。
1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2、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3、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 。
14、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
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 ,不得 ,并妥善处
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15、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或者 在公共交通工具
和公共场所吸烟, 青少年吸烟, 中小学生吸烟。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最适合的答案)
1、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 )?
A、烟草专卖品;
B、烟草专卖管理品;
C、烟草产品;
D、烟草制品。
2、烟草专卖法所说的烟叶除了烤烟之外,还包括( )?
A、晒黄烟;
B、晒红烟;
C、名晾晒烟;
D、晾晒烟。
3、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
必须经( )批准?
A、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B、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
C、国家烟草专卖局;
D、省级中烟工业公司。
4、除卷烟、雪茄烟外,烟草专卖法还规定以下哪类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
A、烟叶;
B、有包装的烟叶;
C、烟丝;
D、有包装的烟丝。
5、烟草专卖法规定当事人不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 )?
A、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B、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C、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
D、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
6、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禁止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的范围是( )
A、广播、电视、报纸、期刊;
B、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
C、室内公共场所;
D、所有新闻媒介和公共场所。
7、国家对卷烟商标注册实行( )
A、自愿注册;
B、强制注册;
C、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
D、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以强制注册为主。
8、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 )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
个人不得收购。
A、收购标准;
B、收购价格;
C、收购标准和价格;
D、收购面积。
9、除下面哪一种烟草制品外,其余都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则不得
生产、销售?( )
A、卷烟;
B、雪茄烟;
C、有包装的烟丝;
D、复烤烟叶。
10、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 )的企业经营。其进口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11、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应当( )。
A、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B、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C、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D、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能将产品销售给下
列哪些单位?( )
A、烟草公司;
B、中烟工业公司;
C、卷烟厂;
D、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2、在下列哪些媒体上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广告?( )
A、中央电视台;
B、读者;
C、法制日报;
D、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3、烟草制品除卷烟、雪茄烟外,还包括( )
A、烟丝;
B、复烤烟叶;
C、烟叶;
D、烤烟。
4、为减少吸烟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和社会负有下列哪些义
务?( )
A、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B、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C、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场所吸烟;
D、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5、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颁发下列哪些许可
证?( )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6、烟草专卖法规定对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涂改许可证;
B、买卖许可证;
C、伪造许可证;
D、变造许可证。
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销售
情况自行调整企业产量;
C、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与买方签订订货
合同;
D、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可以将其产品销售给
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8、经营下列哪些业务时应当先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
A、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B、进口烟机零配件;
C、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
D、在海关监管区域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9、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下列哪些计划和报表?( )
A、进货;
B、销售;
C、库存;
D、利润;
10、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A、责令关闭;
B、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
C、没收违法所得;
D、处以罚款。
三、判断题
1、烟草专卖除了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外,也有行业自身的特殊利
益在里面。( )
2、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是一种不完全专卖的形式。( )
3、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
4、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与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不矛盾。( )
5、所有烟叶都不得自行买卖。( )
6、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
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
7、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企业生产需要直接同烟草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 )
8、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
9、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0、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本企业卷烟、雪茄烟的年度总
产量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
11、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本企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 )
12、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
13、除了卷烟、雪茄烟以外,其他烟草专卖品不需申请商标注册。( )
14、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销售必须签订合同。( )
15、对烟草公司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买卖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生产、销售、进出口,烟草专卖许可证 2、烟草公司、委托单位、国家规定
的收购标准、价格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4、进货、销售、库存 5、省、自治
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6. 烤烟、名晾晒烟 7.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8.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 9.有包装的烟丝 10.订货合同 11.停止生产上述产品 12.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
草制品批发业务 13.吸烟有害健康 14.分等定价、全部收购,压级压价 15.禁止、
限制、劝阻、禁止
二、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1.D2.C3.C4.D5.A6.A7.B8.C9.D1
0.
多 项 选 择 题 : 1 . A D 2 . A B C D 3 . AB 4 . AB C D 5 . B D
三、判断题:
1.X2.X3.X4.√5.X6.√7.X8.√9.X10.X11.X12.√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