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
办法》介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背景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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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 2006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
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
• 《办法》颁布前 ,证监会规章层面对证
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体现在《证券交
易所管理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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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
结算公司)成立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在运作上相互独立。
• 为适应这一新架构,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底起
草了《办法》。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
体积极参与了此后的修订过程。
• 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根据《证券法》
修订精神,证监会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完善,
于2006年4月12日正式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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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 《办法》夯实了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法律基础,
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
• 《办法》有助于解决当前证券登记结算体系面
临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 《办法》有利于从证券登记结算方面进一步支
持证券市场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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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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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概述
– 《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适用原则、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运营方式等内容。
– 体现了《证券法》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第155条、第158条等条款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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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性质及其重
要性
• 性质: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 作为登记机构:1684只证券,7400万账户
• 作为存管机构:万亿市值
• 作为结算机构:结算金额为万亿元,净额为2100亿元
• 公益性:系统的正常运转符合整个行业的利益
• 重要性:是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枢纽,直接关系到证
券市场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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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行业自律管理的理解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在征求参与人意
见的基础上制定业务规则;
(二)业务规则经证监会批准后对参与人有约
束力,即参与人违反业务规则时,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可以根据业务规则对参与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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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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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本章是对《证券法》第155条、第156条、第157条、第
158条的细化。
• 主要规定了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管有关的内容,如:
– 设立
– 业务范围
– 禁止事项
– 报批义务
– 报告义务
– 妥善保管义务
– 保密义务
– 尽职义务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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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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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账户管理
一、概述
• 本章是对《证券法》第157条、第166条的细化。
• 本章规定了证券账户的性质、功能,明确各方
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义务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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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问题
(一)证券账户的开户主体
• 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证券持有及变更记录的载体。
• 境外市场,证券账户既有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
也有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 我国市场,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
• 《办法》根据新《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明确了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账户的开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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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名制和名义持有人制度
• 实名制规定
– 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17条)
–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
申请,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
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19条)。
– 在账户的使用环节上,规定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
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22条),对证券账户提出
了实名制的要求。
• 名义持有人制度
– 名义持有人账户(18条)
– 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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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开户业务
• 《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
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开户代理
机构代为办理(20条)”。
• 证券公司责任:
– 审核和保管开户资料(21条)
– 证券公司监督投资者账户使用情况(24条)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身的责任
– 监督开户代理机构(23条)
– 处置违规证券账户(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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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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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一、概述
• 本章是对《证券法》第112条、第160条的细化。
• 主要内容:围绕“证券持有人名册”,规定了
有关为证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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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问题
(一)登记的定义
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
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
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
1、 登记的主体 (26条)
2、登记业务的载体 (27条)
3、登记的目的 (27条)
4、登记的依据 (27条 )
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 (30、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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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持有体系
• 《办法》规定根据证券帐户的记录生成证券
持有人名册(27条)
• 在境外,投资者持有证券有直接持有和间接
持有的划分。
• 我国市场以投资者直接持有证券为主,投资
者直接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 例外情况: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名义持有人
持有B股,一些QFII实际上也是以自己的名义
代客户持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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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记业务的内容
• 登记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初始登记(28条)
2、变更登记(29条)
3、退出登记(33条)
4、其他与证券登记相关的服务(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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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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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一、概述
• 本章是对《证券法》第157条、159条的
细化。
• 本章规定了证券的托管和存管,并明确
了证券公司的托管责任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存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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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问题
(一)新《证券法》关于托管和存管的规
定
新《证券法》明确登记结算机构的存管职能,
区别了托管和存管的概念 (155条、156条、157
条、159条和1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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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证券公司
/托管银
行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托
管 存管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证券公司
/托管银
行
投
资
者
托
管
存管
托
管
托
管
(二)证券存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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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管的账户处理
• 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证券公司客户证券
账户。( 35条)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可
以例外 (35条)
• 背后的原因:
– 监管要求
– 持有体系的要求
– 未来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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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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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一、概述
• 本章规定了结算参与人、共同对手方、货银对
付机制等内容,详细描述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
交收过程。
• 本章是对《证券法》112条、167条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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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问题
(一)我国以往结算制度及存在问题
• 以往结算制度
– 资金结算:结算公司与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的资
金结算在T+1日最终完成。
– 证券结算:结算公司在T+0直接维护投资者的证券
账户余额。
• 存在的问题:
– 造成资金和证券交收对手不对称的模糊认识。
– 交收时点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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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对结算制度改革的要求
1、明确共同对手方制度(45 条 、46条)
– 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
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
– 共同对手方制度意义重大,对结算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2、贯彻货银对付原则(45条 、 49条、62条、64条)
– 货银对付原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
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
金。
– 货银对付机制是防范结算风险的基础性手段
3、建立分级结算体系(43条 、48条、50条)
(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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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托
管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一级结算 二级结算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分级结算体系
注:1、需开立证券交收账户;2、结算参与人需委托结算公司办理证券划
付。3、两段法律关系相对独立。 31
4、完善结算参与人制度
– 代理结算问题的特别说明
5、有关交收期和对账安排
– 交收期(51条)
– 对账安排问题的说明
– 事后纠正安排(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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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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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一、概述
• 本章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妥善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证券登记结算活动
的正常运行。
• 本章是对《证券法》第161条、第167条的细
化。此外,还对《证券法》第168条有关结算
秩序司法保护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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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问题
(一)结算风险的类型
1、来自结算对手方面的风险
– 信用风险
• 本金风险
• 价差风险
– 流动性风险
2、来自结算系统运作环境方面的风险
– 操作风险
– 法律风险
3、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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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算风险管理体系
《办法》规定的结算风险管理体系覆盖了结算
风险的各个方面:
1、风险事前防范措施
– 准入标准(第53条)
– 防范制度(第54条)
2、本金风险的防范
– 暂不交付证券(62条 )
– 暂不交付资金(64条)
3、价差风险的防范
• 结算互保基金(55条)
• 交收担保等(56条)
• 具体使用(62条、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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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 结算互保基金(55条)
• 授信额度、质押贷款(60条)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63条)
• 自动证券借贷机制(65条)
5、操作风险
– 风险防范制度和内控制度(53条)
– 技术标准和规范(53条)
– 备份、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53条)
– 协议(54条)
6、法律风险
• 进入结算程序的财产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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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券公司与客户交收违约的管理
• 证券公司防范和处理客户违约风险(70条-77条)
•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收违约不得影响集中清算交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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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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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规定了有关释义、参考适用范围和生效
日期。
• 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证券登记
结算活动的适用(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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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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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
• 贯彻了《证券法》的精神,做出了具有操作性
的详细规定。
• 集中体现和确认了我国证券登记结算的实践做
法,借鉴和吸收了境外的经验和教训。
• 为适应市场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
– 证券衍生产品
– 非上市证券
– 名义持有人制度
– 结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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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办法》的几点体会(续)
• 《办法》实施在即,各方需要尽快做好
落实工作:
– 结算公司应当尽快制定业务规则,制定DVP方案。
– 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
– 申请设立交收账户
– 结算参与人配合落实DVP方案
– 建立证券结算互保基金
– 加强账户开立和使用环节管理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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