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卷 第 1期
2006年 1月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enzhen 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Vo1.23 No.1
Jan.2006
WTO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弊分析
叶兴平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摘 要 :是否在 WTO 内谈判制定新的综合性的投资规则 ,争议 颇多。主要争议在于分析欧盟 、
非政 府 组 织和发 展 中国 家的立 场 .依 据 若干 客观 标 准 总结在 W TO 体 系内进 行 多边投 资规 则谈判
的利与弊 ,其有利之处在 于广泛的国际社会参与 、弥补现行双边投 资条约的不足 、保持相互依存关
系的平衡等 ,其弊端在于 WTO 的投资规则难于与现行 区域投资协定保持一致 .发展 中国家政府能
力较弱等。但总的说来利大于弊
关键 词 :多边 投资规 则 ;W TO:OECD;MAI
中图分类号 :DF 9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60X(2006)01—0062-07
制定一套综合性多边投资规则的理想由来已
久.而真正开始将这一理想付诸于实践的努力则应
该是 1995年起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内
举行的有关 《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虽然
OECD关于投资问题谈判的结果以失败告终.但是
这项令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协定的谈判终究留下了
非常深刻的教训.可为未来国际社会在这方面新的
努力提供前车之鉴。有人分析 OECD失败的原因是
法国在文化等问题方面坚持了非常保守的态度而德
国等国又附和了法国的立场.也有人认为是美国政
府所追求的目标太高以致于 OECD的 29个成员国
在众多问题上难于达成一致意见.还有人认为是非
政府组织的强烈反 ”。毫无疑问,上面这些因素都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OECD谈判结果 .可这些都不
是根本原因。作为局外者.特别是站在发展中国家的
立场上判断,问题症结之所在一目了然。那就是
OECD不应该也没有能力作为一项综合性多边国际
投资协议的谈判场所。我们承认目前世界上近 8成
以上的外向投资和 6成以上的内向投资都是在
OECD成员围之间进行的【z-,但是这改变不了 OECD
本身作为非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性质.而区域或诸边
层面上达成的协议 .要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多边国
际性协议并且对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其过程还相当漫长.况且作为富人俱乐部的
OECD无论在其试图达到的目标方面还是在谈判所
适用的基本方法方面都不可能为 OECD之外多数
国家所认同。所以OECD的失败是必然的。
当然 .OECD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不需
要有一套统一的投资规则。事实上.如同国际贸易与
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关系一样.国际间的投资活动
非常需要用统一的投资规则加以规范 这是经济全
球化特别是投资贸易自由化趋势之必然要求 实际
情形是,通过谈判来制定这种规则的时机已经成熟。
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该制定一套什么样的投资规
则 包括 OECD投资规则谈判在内的无数国际协议
谈判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国际协议的最终内
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该项规则谈判场所的选
择。这里的场所不只是指谈判的地点,而主要是指由
谁来主持谈判。谈判场所不同.谈判的参与方可能就
不同。OECD的最大教训就是 29个富裕的国家“秘
收稿日期:2005—12—12
作者简介:叶兴平(1962一),男 ,湖北武汉人,深圳大学教授 ,法学博士,从事国际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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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期 叶兴平:WTO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弊分析 ·63
密地”聚在一起,站在 自己的立场上,不切实际地为
整个世界制定如世贸组织前总干事鲁杰罗称之为
“全球经济宪章”的统一的投资规则。
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已经没有太多
人反对统一的多边投资规则 眼下关注的焦点集中
在两个“程序性”的问题上 其一.是在现有的双边、
区域或诸边以及多边国际投资安排基础上逐渐发展
统一规则还是通过国际谈判尽快制定出这样的规
则:其二。如果通过谈判制定规则,那么在什么场所
进行这种谈判。
过去,发展中国家多半消极地倾向于支持在现
有安排基础上逐渐发展投资规则.而反对即刻在任
何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场所经南谈判来制定这样的
规则。而现实的情形则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发展
中国家正积极地调整自己的战略和策略.希望在未
来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制定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
用 于是,选择什么场所进行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
谈判 已经成为极其重要的前提性的问题 鉴于
OECD谈判失败的原因和教训.未来投资协议谈判
的场所应该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更大的透明度.并
且能够在赋予协议参与各方一定程度灵活性和自主
权利的基础上实现相对合理的目标
在今天世界上,可以担此重任的国际组织或国
际会议只有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贸易与
发展会议(UNCTAD) 本文将重点研究在WTO体系
中进行该项谈判的各种利害关系.以期为谈判场所
的选择提供一种理性参考。
有关 WT0作为国际投资规则谈判之
场所的各方观点
在是否支持在 WTO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
谈判的问题上.不能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
界限来加以简单的区分 实际情况比想象的要复杂
得多 我们既可以在支持者占主流的发达国家中听
到强烈的反对之声.也可以在反对者占主流的发展
中国家中看到支持者身影 了解一下各方针对在
WTO内举行有关投资问题谈判所表示的态度 .能够
帮助我们归纳在错综复杂的表现后面实际存在着的
两派针锋相对的意见倾向。
1999年7月 28日.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委员
会负责对外关系事务的副秘书长比特·卡尔在一次
记者招待会上宣称.欧盟委员会已经决定结束在巴
黎OECD内的有关 MAI的谈判.开始着手在 WTO
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比特·卡尔认为.在
OECD的 MAI谈判与在 WTO的多边投资规则谈判
之间有一个重大的区别.那就是后者将把谈判的范
围局限在外国直接投资(FDI)上而排斥任何与证券
投资和其他资本流动相关的问题。比特·卡尔承认目
前在外国直接投资(FDI)与其他形式资本之间的差
异变得越来越小.但是他认为在一项 WTO的协议
中做出这样的区分仍然是应该的。欧盟委员会只要
求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投资开业以后阶段而不包括
开业前阶段.并且希望赋予国家以规范和控制其投
资者活动的充分权利从而保证这样的投资活动与它
们的国家政策目标一致[41 在一份提交讨论的报告
中.欧盟方面认为在 WTO内谈判一项确保世界范
围稳定和可预见之投资环境的多边投资协议的时机
已经成熟 该报告解释说在 WTO内谈判多边投资
协议 .在争端解决和基本的非歧视原则方面具有不
可否认的长处 但是欧盟委员会的报告没有提及在
可能的 WTO投资规则中投资母国对于其投资者的
活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在 1999年 2月 WTO总理事会上.Et本做出了
与欧盟委员会相近似的提议 早在 1986年埃斯特角
城谈判会议上.日本就曾寻求在世界贸易体系内谈
判制定影响重大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 日本方
面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行.投资已经成为企业
经营战略的一个重要工具.并且在世界经济中占有
更加重要的地位 .尤其是外国直接投资(FDI),它对
于确保长期资本流动的稳定.促进技术转让和增进
投资母国和东道国经济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在埃斯特角城会议和整个乌拉圭回合谈判
过程中.一直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和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视为彼此替代且又互为关
联的几个重要方面.认为它们可以帮助其实现企、
的国际渗透和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控制 不过.在
WTO建立以及经由自下而上积极承诺方式谈判而
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形成之后,美国把注意力转
向OECD以期达成一项“高水平”的投资协议 而在
OECD投资协议谈判破产以及有明显的迹象表明非
政府组织正在强烈地反对在 WTO内谈判投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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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美国则开始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生兴趣 。
其实.美国反对在WTO进行投资规则谈判的立场
早在 OECD谈判失败前就已经是非常确定的了 这
可以从 1997年 4月一次美国国务院官员的记者专
题访谈中得到印证。负责经济和商业事务的美国助
理国务卿阿兰·拉尔森承认.美国不希望在 WTO内
进行投资规则的谈判是基于如下两个考虑:首先,美
国所期望的高标准投资协议易于在经济文化和价值
观念取向一致的谈判对手之间达成.而 OECD正是
这样的谈判对手的集合.谈判各方不应为目前所遭
遇的闲难而放弃最后的努力 :其次,WTO中许多重
要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没有准备也没有兴趣参与这样
的谈判。强迫其做不愿做的事情是很愚蠢的【5】。
非政府组织还在 OECD进行 《多边投资协定》
谈判之时就已经发起规模宏大的抗议活动 从近几
年来各种媒体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分析.非政府组织
反对在 WTO内进行任何投资规则的谈判.是基于
下面理由的。
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 WTO成员国.一
旦这样的投资规则在 WTO体系内制定 .那他们势
必都得加入 而这样的协议如果是在 OECD制定,
发展中国家则还有机会决定他们是否愿意加入
第二.WTO不是一个民主和透明的机构。发展
中国家事实上不能够决定(任何协议谈判的)最后结
果。他们中的大多数也不能够参加真正的谈判.而这
类谈判通常发生在只有少数重要国家受到邀请的
“非正式会议”场合。例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
尽管一些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TRIPs协定的很多方
面。但是最终美国仍然自行其是。所以,即使有发展
中国家不同意在 WTO体系内谈判 MAI之类的多边
国际投资规则.他们终究还是会被排斥在谈判过程
之外。而且这样的规则也终将产生。
第三.在束缚发展中国家履行未来的多边投资
规则方面.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是非常有效
的 因为不遵守协议某些部分的同家可能面临贸易
制裁.或者至少面临着接受 WTO专家组审判的威
胁。所以说,WTO是深受那些可以利用它来强迫不
发达国家遵守各种规则的富裕国家欢迎的
第四.WTO原本设计的目标就是一个贸易组
织。它的使命不应该扩张到投资政策和规则 假若
MAI之类的投资条约在 WTO内谈判.那么 WTO现
有的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就可能相当容易地伸延到
投资领域[63
发展中国家在 WTO是否应该主持制定多边投
资规则问题上的态度是不一致的。这较早表现在对
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WCTI)” 提交W r0
部长会议的报告的有关内容讨论之中②。以韩国、哥斯
达黎加、阿根廷、巴西和委内瑞拉等为代表的发展中
国家,支持欧盟、瑞士、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
立场.强调外国直接投资的积极作用 .特别是强调外
国直接投资对于发展的积极作用用。本来,如何评价
外国直接投资的作用.似乎与是否支持在 WTO内
谈判投资协议没有必然联系。但如果把WGTI设立
之背景和宗旨等因素作一番考量.是不难看出对于
外国直接投资作用评价之积极与否的潜在意味了。
当然.反对在 WTO内讨论多边投资规则问题
的发展中国家也不少。1996年 1O月底。印度尼西
亚 、马来西亚、印度、埃及 、坦桑尼亚、乌干达、加纳和
海地等 8个国家联合向日内瓦的WTO提交了一份
声明【8]。它们在声明中表达了这样 4层意见。第一,
WT0部长会议不是研究和讨论贸易与投资关系的
合适场合 :第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贸易
与投资关系的研究和讨论就不应该放在 WTO之
内,而应在联合国贸发会议 (UNCTAD)中进行 ;第
三.WTO内开始的所谓表面上无关紧要的有关投资
的“研究工作”.一旦遭遇强压.就会转变成谈判,乃
至最后达成协议 .WTO的经验可以说明这一点:第
四.WTO内任何关于贸易与投资关系问题的研究和
讨论应该仅仅局限于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
议》的审查,因为这项要求事实上已经成为乌拉圭回
合既定议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1999年 1月.WTO总理事会举行特别会议。就
是否将投资、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等问题纳入千年回
合的谈判议程进行讨论 尽管欧盟、日本和瑞士支持
将投资问题纳入WTO议程的立场非常强硬,但是许
多发展中国家仍然表达了它们的反对意见。在会上,
马来西亚代表东盟各国表示.“没有充分理由显示有
必要在 WTO内制定投资或竞争政策的全球性规
则”.“倒是有充分理由证明应该在 WTO的工作组
内继续就贸易与投资的关系以及贸易与竞争政策的
关系进行研究。”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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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期 叶兴平:WTO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弊分析 -65
在 WT0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
规则谈判的利与弊
以上所述的各方观点,错综复杂。我们难于从中
概括出在WTO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
与弊 究其原因.是各方观察问题的角度和评判事务
的标准存在着天壤之别
那么.什么是恰当的观察问题的角度和客观公
正的评判事务标准呢?我们以为那种能够为发展中
国家和发达国家或者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所共
同接受的角度和标准.相对而言就是恰当地观察问
题的角度和客观公正的评判事务的标准 只有从这
样的角度依据这样的标准对 WTO作为投资规则谈
判场所之利弊进行分析.才有意义。
1996年 2月.WTO前总干事鲁杰罗曾经在联
合国贸发会议举办的一次主题为 “全球化经济中的
外国直接投资”讨论会上发表了一个重要演讲 这个
演讲的核心内容是关于经济全球化时代多边投资规
则的制定。他认为有一些因素是在制定多边投资规
则时应该着重考虑的,也是评判这一工作的标准【Ⅷ
这些因素总共有 8项.分别概括如下:(1)是否保证
同际社会各个层面的充分参与;(2)是否保证既不取
代现有的双边投资条约.又不再重新制定与多边国
际规则具有相等效果的数以万计的双边投资条约:
(3)是否保证将区域和其他更具局限性的安排吸纳
到这个不歧视第三方的框架中来:(4)是否保证促进
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动,减少这种流动的成本;(5)是
否保证增强而非削弱国家决定自己命运的能力;(6)
是否保证投资国与东道国相互依存关系的充分平
衡;(7)是否保证投资规则的制定是一个关涉共同利
益的问题,而不被视为南北问题中的一个问题;(8)
是否保证巩固各方对投资、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的
承诺,并扩大公众的支持。毫无疑问,这些因素并不
是所有各方所共同关心问题的全部.但它们是主要
的方而 这些冈素用来作为我们观察和评判 WTO
是否适于制定多边投资规则的角度和标准是再适合
不过 r。参照上面这些因素,我们便不难对 WTO主
持制定多边投资规则的利与弊进行剖析。
在利的方面.在WTO进行多边投资规则的谈
判首先能够保证比 OECD更加广泛得多的国际社
会的参与 OECD充其量只是 29个富裕或比较富裕
的国家的俱乐部。与此相比较.WTO不仅在数量上
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且包容了富裕的发达国家和贫
穷的或不甚发达的发展中国家 WTO的这一特点非
常重要 因为“投资障碍的大部分都存在于不发达国
家”[n].而如果这些国家不参与旨在消除这种障碍的
投资规则的制定 .那制定出来的规则将具有很大的
局限性。退一步讲,即便 MAI在 OECD内通过,等待
它的命运仍然无非有两种:一是吸引非 OECD成员
国加入.以此增加该协定的适用面.二是在时机成熟
的情况下被吸纳到其他多边机制比如 WTO之中.
成为其组成部分【 ]。否则,MAI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在 WTO内制定投资规则.就把 OECD最大的不足
转化为了优势
其次.WTO的多边投资规则可以弥补现行双边
投资条约的不足。不容否认,双边投资条约是目前国
际投资立法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在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维护东道国外资管理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 .在实际中.双边投资条约的局限性也是十分明
显的 一方面缔约国要根据彼此关系的不同状况缔
结为数众多的这类条约以确定不同的保护和待遇标
准,即便有的时候各个条约的基本内容大同小异:而
在另一方面.投资者为了进入不同的国家则要适应
不同的双边投资条约的规定 这就提出了一个如何
健全双边投资条约网络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
议的研究.若要在全球近 200个国家之间健全双边
投资条约网络.大约需要签订 2万多个这样的条约.
而目前这类条约的总数尚不及该目标的 1/10 而
且.即使是这样的目标能够达成.在范围广泛的双边
投资条约网络中所存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及其给投
资者和各国政府带来的不确定性将更加严重.解决
这些问题的代价将更大【n】。所以.通过制定更多双边
投资条约来实现对不断发展之中的国际投资的有效
规范是不现实的,也不可能达到目的。于是.现行双
边投资条约留下的空档就只能由综合性多边投资规
则来加以填补了。然而,在这一点上,OECD的MAI
即使没有遭遇失败的命运.也没有能力担当此任。它
或许可以取代 29个 OECD成员国之间制定新的双
边投资条约的努力.但是无法影响全球范围的所有
国家。WTO的情形则不同。随着中国的加入.它的成
员涵盖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其中包括几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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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发达国家和经济最活跃的发展中国家 如果在
WTO内有一项统一的投资规则.全球范围制定新的
双边投资条约的工作势必将逐渐停顿下来 当然这
在短时期内并不会使现有的双边投资条约失去存在
的意义。毕竟在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问题上.
一 般的趋势是双边投资条约所采用的标准要高于多
边规则的规定,后者通常只是取各项双边投资条约
之最大公约“数”
再次,在 WTO内谈判投资规则.容易保障投资
国与东道国问相互依存关系的平衡 所谓投资国与
东道国问的相互依存关系,我们的理解是它有两层
基本的意思:其一是保护外国投资者权利与维护东
道国规范外国投资权利之间的关系.其二是限制东
道国规范外国投资权利与限制外国投资者权利之间
的关系。在现有双边、区域和多边的投资法律制度
中,能够有效平衡上述关系者微乎其微。比如各国间
的双边投资条约虽然在保护外国投资者权利的同
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东道国规范外国投资的权
利.但是在为了确保投资者权利而限制东道国某些
权利的情况下.却没有相应地限制外国投资者权利。
又比如.国际社会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一直试图制
定专门的规则③以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但是因
为发达国家的反对,都没有获得法律的效力。一般发
达国家认为.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心应该是强调东道
国对于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义务而不是投资者对于东
道国的义务 只有在 WTO体系下.投资国与东道
国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才有可能实现平衡。这是由
WTO成员的构成和其谈判议事程序的特点所决定
的 根据WTO各项协议形成的经验.在目前阶段多
以东道国身份出现的发展中国家.不仅可以在未来
的投资规则谈判中运用 GATS正面列表承诺义务的
“自下而上”的方法 .而且还可以要求在该规则的执
行中享受非互惠的特别待遇和差别待遇。
另外.在 WTO内制定投资规则 .有助于讨论和
解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如
果说 OECD只关心投资者利益而不重视东道国利
益的倾向是与该组织的成份和性质有着不可分割的
关系.那么可以说 WTO注定是一个让两种不同利
益相互交汇和协调的场所。诚然.在WTO里发达国
家的影响力与其经济实力成正比.但是 WTO成员
的近 2/3为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声音也不小。发展中
国家与发达国家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包括:投资增长
与投资政策自由化的关系、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以及
投资与服务贸易和技术转让的关系等等 无论是从
其背景和经验来看,还是从其实际和潜在能力来看.
WTO都是讨论和解决这些问题最适合的场所
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WTO内制定
投资规则也有其弊。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WTO的投资规则难于与现行区域投资协
定或安排保持一致.更难于将后者吸纳进来成为一
个整体。通常.区域协定或安排都有两个显著的特
点 一是它们多在社会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相近的
国家之间缔结或形成。二是它们具有排他的或歧视
第三方的倾向。区域投资协定或安排容易产生高水
平的投资保护标准,比如 《北美 自南贸易协定》
(NAVFA)。与此相对应,WTO作为一个多边性国际
经济组织.在其组成方面具有很强的包容性。非歧视
性原则体现在它的各个重要的协定之中 即使它在
不远的将来能够有机会主持制定一项投资规则.那
这项规则也只会是广大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
展中国家妥协之产物.不可能在对投资的保护方面
实行如 NAFTA和 MAI一般高的标准。除此之外,
WTO新的投资规则还有一个如何与其内部别的相
关协定相协调的难题。比如 GATS、TRIMs和TRIPs
等协定都有投资方面的规定。新的投资规则是将这
些协定的投资规定吸纳进来而以一个独立的协定存
在呢?还是作为只具有原则规定的核心性质的协定
以履行协调其他各项相关协定之职能?不管是哪一
种选择 ,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第二.在 WTO制定投资规则.虽然不会因力量
对 比等问题而使一般国家的利益蒙受巨大损失.但
是也不能保证必然增强国家决定 自己命运的能力
就发展中国家而言,情况尤其如此。从宏观上看,所
有的国际条约或协定.都是国家主权让与和妥协的
产物。国家缔结条约或协定本身就是行使主权。而国
家以这种特定的方式做出某一或某些承诺实际上是
对其未来行为的一种限制【14]。WTO的情形当然也不
例外。从微观上看.在 WTO内制定投资规则.主要
是为了促进成员国之间投资的自流流动和消除阻碍
这种流动的因素,并为投资增长创造稳定的环境。比
较起米.由于发达国家在外国投资方面所设置的障
碍要少一些,该投资规则对其国家政府活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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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期 叶兴平:WTO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弊分析 ·67
约束或限制便会小一些 发展中国家则不然 虽然总
的米说近一二十年来它们在投资政策法规自由化方
面已经迈山了很大的步子.但是远远还没有达到不
在乎新的投资规则如何规定的地步 可以这样说,
WTO投资规则保护投资的标准的高低.将是与发展
中国家政府在规范外国投资的自由度大小成反比例
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WTO一揽子计划谈判的方
式.有可能在投资规则的谈判中再显神通 发达国家
会以在其他问题方面的某种让步换取发展中国家放
宽对外国投资的规范标准 发展中国家如果疏于防
备难免在不自觉中削弱其政府的行为能力
至于 WTO投资规则是否保证促进外国直接投
资的流动和巩固各方对投资、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
的承诺,这要视不同情况而定。一般说来.一项参与
面非常广泛的多边投资规则肯定有助于全球范围的
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动。但是.以印度前商务部长甘尼
圣(A.V.Ganesan)为代表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人士则
认为,多边同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与国际投资的增长.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增长没有必然的关系.决
定外国直接投资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东道国市场的规
模 、投资的机会、宏观的经济条件 、经济发展前景和
整体的投资气候。他们的理论也不无道理 至少在短
时期内.WTO的投资规则是比较难以明显地影响其
缔约国外国投资的增长的 同样.WTO的投资规则
也不一定会巩同各方对投资、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
的承诺。冈为这要看各方在参与制定投资规则之前
做出了何种承诺.也要看投资规则在有关方面的规
定达到了什么样的高度
以上论述和分析显示.在 WTO内制定投资规
则的积极因素似乎多于消极因素 如果在不久的将
米WTO承担起制定新的投资规则的使命.它从谈
判一开始就应该努力化解一切不利的因素.至少将
其压缩在最低的限度.以满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
家的共同要求。在这一点上。WTO有两个方面的力
量可以借助
首先是联合同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 该
机构的职能之一就是 “帮助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双
边、区域和多边层而的国际投资立法活动” 它在过
去几十年里就多边国际投资立法组织召开了无数次
的々题研讨会.出版了大量极具影响力的书刊和研
究报告④ 因为在它的周围积聚了一大批世界级的国
际投资问题专家.它可以从技术上对 WTO的投资
规则制定提供指导 不仅如此.也许更重要的是它可
以把联合国过去在规范跨国公司行为方面的实践经
验借鉴过来.将其中重要的观念转化为 WTO投资
规则的具体内容.使 WTO的投资规则在对东道国
和投资人的规定上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
其次是中国 中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接受
外围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 一 平均每年外资引进
规模约占整个发展中国家的 l/3 不论是从自身利
益出发.还是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它都有充分
的理由参与任何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并且发挥其
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加入WTO.作为一个蕈
要的成员,它应该在WTO投资规则的制定中充当
一 个积极的角色
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向前发展.国际间贸易
与投资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难分 原先主要是以促
进贸易发展为己任的WTO,是否会在新的世纪开始
之初在注入了新的积极因素之后担负起双重的责
任.我们翘首以待
注:
① 1996年11月WTO新加坡部长会议设立的机构.其目的
在于研究贸易与投资之问的关系并为 WTO在将来决定
是否把多边投资规则问题纳入谈判议程提供重要参考意
见。该机构也是 WTO成员国内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之间妥协的产物
② 该项报告于1998年12月已提交到WTO总理事会。
③ 如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之多边l刮意公
平原则和规则》(1980年联大决议通过)、《联合国跨围公
司行为准则草案》(1983年)和《国际技术转}I:行为准则草
案》(1985年)。
④ UNCTAD自1991年以来每年出版一本《世界投资报告》,
分析与外围直接投资相关的一切重要问题 .为国际投资立
法提供重要的建设性意见;还出版了多卷本的《国际投资
文献汇编》和无计其数的专题研究报告,比如《国际投资
定问题研究丛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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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西山】
An Analysis of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W TO’s M ulti—Party Negotiations on Investm ent
Regulations
YE Xing— ping
(College of Law,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Guangdong 5 1 8060,P.R.of China)
Abstract:Whether to draft new investment regulations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the WTO remains a bone of
contention. The paper examines the respective posi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NGOs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Then it discuss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WTO s multi-party negotiations on investment
regulations.Broader international participation,improvement of the current bi—party investment agreements and
balance of interdependence are believed to be the advantages while the unconformity of WTO s investment
regulations with the current regional investment accords is a disadvantage.The paper holds that the advantages
outweigh the disadvantages.
Key words:multi——party investment regulations;WTO;OECD;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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