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问:某医院护士李某与同院药剂师赵某因工作上发生矛盾,李某对赵某怀
恨在心,伺机报复。
一天,李某发现有一患儿王某由其父母带领来到医院看病,这天药房正是
赵某值班。李某晚上回到家中,便以患儿王某父母的名义给医院院长办公
室写了一封信,信中说药剂师赵某对待病人态度恶劣,工作漫不经心,以
致错发药品,致使患儿王某服药后发生呕吐,腹泄等不良症状,要求医院
给予处分。写好后,李某怕被人发现,又用左手抄写一遍,然后发出。医
院接信后,检查了处方,认定患儿王某服用的药品确系赵某所发,因此,
对赵某作了通报批评,赵某迫于压力,写了检查,影响了职称晋升。最后
,赵某几经曲折,找到来医院看病的患儿王某的父亲王甲和母亲余某,说
明匿名信一事,王甲和余某均感意外,表明自己根本就没有写过任何信给
医院。赵某回院后向院长说明此事,要求调查,院方几经查找,才知道李
某所为。患儿父母王甲余某认为,李某假借自己之手诬陷别人,侵害了自
己的姓名权,要求李某赔偿。但是,李
某辩称自己并未在信中写王某父母的名字,根本不构成侵犯姓名权,拒绝
赔偿。我想请教律师,李某只是用王某家长的名义,而未用其真实姓名的
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呢?
答: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是公民用以区别其他公民的“符号”,公民除了“真名”以外,有
人也有“别名”、“笔名”,这也是代表自己的符号,在进行民事活动中
,它们同“真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运
用自己的真名,也可以运用“别名”和“笔名”。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
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构成侵害他
人姓名的行为,侵权人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故意的,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
姓名权的行为。生活中,同名同姓的,大多是巧合或者非故意的,则不构
成侵害他人姓名权。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冒用王某父母的姓名,但却是冒
用王某家长的名义实施不法行为的,在家长和子女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不
可替代的关系,王某的父母与王某的父母姓名是密不可分的,因此,盗用
王某父母的名义与直接盗用王某父母的姓名本质上是一样的,具有相同的
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
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人李
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