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八十九消署救字第八九F○○六一號函發布 內政部消防署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消署救字第○九一○○一六五五四號函修正
一、為提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發揮整體消防戰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火場指揮官區分:
(一)火場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
(二)火場副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副局長擔任。
(三)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大(中)隊長擔任,火災初期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擔任。
(四)警戒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五)偵查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三、火場指揮官任務: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1成立火場指揮中心。
2統一指揮火場救災、警戒、偵查等勤務之執行。
3依據授權,執行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協助救災」。
4必要時協調臨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維持現場秩序。
(二)救火指揮官:
1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任務。
2劃定火場警戒區。
3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
4指揮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相關事業單位,配合執行救災。
5指揮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
6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等事宜。
(三)警戒指揮官:
1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2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3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
4必要時由轄區消防機關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查及鑑定。
(四)偵查指揮官:
1刑案發生,指揮現場勘查工作。
2指揮火警之刑事偵查工作。
3火警現場之其他偵防工作。
四、火場指揮官應配戴指揮臂章,顏色規定如下: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佩戴黃色臂章。
(二)救火指揮官佩戴紅色臂章。
(三)警戒指揮官佩戴藍色臂章。
(四)偵查指揮官佩戴綠色臂章。
前項臂章由消防局製發。
五、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一)消防機關接獲火警報案派遣人車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火指揮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研判災情達成災標準時,應通報大(中)隊長到場指揮;可能達重大火災層級時,則應通報消防局局長到場擔任總指揮官;若達到特殊重大火災層級時,則另通報直轄市、縣(市)首長到場指揮。
(二)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副總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總指揮官及副總指揮官未達火場時,救火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救火指揮官未到達火場前,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暫代各項指揮任務,各級指揮官陸續到達火場後,指揮權隨即逐級轉移。
(三)警戒、偵查指揮官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由警察局自行訂定之。
六、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幕僚群:
(一)火場指揮中心: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行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三)幕僚群:
1作戰幕僚: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2水源幕僚: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天然水源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3通訊幕僚:負責指揮官與指揮中心、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遞。
4後勤幕僚: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5聯絡幕僚:負責與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6新聞幕僚: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災害損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七、火災搶救作業要領: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料:
1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2甲、乙種搶救圖(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搶救圖:針對轄內高危險特定區域或建物(如違建區、超高樓、集合住宅::),以會審、勘之消防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消防設備、位置、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資訊)。
3高危險對象搶救部署計畫圖。
4化災現場消防搶救安全手冊、物質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相關搶救資料。
(二)受理報案:
1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或分、小隊值班人員)受理火警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情資、並立即派遣救災人、車出動及通報義消、友軍(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
2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
(三)出動派遣:
1車輛派遣:除特種車(如雲梯車、化學車等)依狀況需要派遣外,車輛派遣應以「車組」作戰為原則,忌用「車海」戰術。
『註:「車組」係以兩輛消防車組成具獨立救災作戰之基本單位,一為攻擊車、另一為水源車,一般常見的車組為水箱車加水箱車、水箱車加水庫車、雲梯車加水箱(庫)車、化學車加水箱(庫)車等。』
2人員派遣: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並配合每一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二線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3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地址登錄紙、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及其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等資料出動。
(四)出動途中處置:
1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立即回報指揮中心,並進一步了解指揮中心蒐集之現場情資。
2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電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搶救作業。
(五)抵達火場處置:
1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應立即瞭解火場現況(建築物內部結構、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等),並回報指揮中心。
2請求支援: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現有人、車、裝備等救災戰力,如有不足,應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3指揮權轉移:若火勢擴大,火災等級升高,指揮層級亦相對提高,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指揮官報告人、車、裝備部署狀況、人員搜救情形及分析火勢可能發展情形,並接受新任務派遣,以完成指揮權轉移手續。
4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高空作業車使用。
5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但避免「水源共撞」(注意是否同一管路及管徑大小),另充分利用大樓採水口、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6水線部署:以爭取佈線時間及人力為原則。
(1)室內佈線:沿室內樓梯部署水線之方式,適用較低樓層。
(2)室外佈線:利用雲梯車、雙(三)節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帶等方式部署水線,適用較高樓層。
(3)佈線時應善用三(分)叉接頭,以節省佈線時間及人力。
7人命搜救:抵達火場後,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水源部署應掩護搜救任務之進行。
(2)搜救小組應以兩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救目標,樓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梯間等,應列為搜救重點。
(3)由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應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氣瓶壓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層,以防止民眾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應做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儘速送往醫療機構急救。
8侷限火勢:無法立即撲滅火勢,應先將火勢侷限,防止火勢擴大。
9周界防護:對有延燒可能之附近建築物,應部署水霧進行防護。
10滅火攻擊:消防力具有優勢時,應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
11破壞作業:
(1)破壞前應有「測溫」動作,並注意內部悶燒狀況,以免因破壞行動使火勢擴大或引發閃(爆)燃之虞。
(2)擊破玻璃應立於上風處,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免被玻璃碎片所傷。
(3)可用堆高機、乙炔氧熔斷器、斧頭、橇棒或切斷器等切割、破壞鐵捲門、門鎖、門閂等。
(4)平時應將轄內有重機械處所(如堆高機、挖土機、吊車等)設立緊急聯絡簿,以便需要時,可隨即聯絡協助破壞作業。
12通風排煙作業:
(1)適當的採取通風排煙作業(垂直、水平、機械、水力等),可使受困災民呼吸引進的冷空氣,並改善救災人員視線,有利人命救助,且可縮短滅火的時間。
(2)執行通風排煙作業前,應有水線待命掩護,並注意避開從開口冒出的熱氣、煙霧或火流。
(3)適當的在建築物頂端開口通風排煙,可藉煙囪效應直接將熱氣、煙霧及火流向上排解出去,有助於侷限火勢。
13飛火警戒:對火場下風處應派員警戒,以防止飛火造成火勢延燒。
14殘火處理:火勢撲滅後,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降溫以免復燃。
15人員裝備清點:火勢完全熄滅後,指揮官應指示所有參與救災單位清點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經清點無誤後始下令返隊,並回報指揮中心。
(六)其他: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集合住宅或其他特種災害(化學災害、隧道、航空器、船舶、山林、地震等)火災,另須針對其專有特性,預擬各項搶救應變指南,實施消防戰術推演、加強救災人員訓練。 八、通訊聯絡:
(一)無線電通訊代號: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以簡單、明瞭、易記為原則,訂定無線電通訊代號,俾利火場指揮官命令及指揮中心之指揮傳遞,並有助各作戰車組彼此間之通訊聯繫。
(二)消防車無線電代號編列原則:
各式消防車輛無線電代號對照表
車種
無線電代號
備考
高低壓水箱車
一一、一二…
「單位名稱」一一、一二…
低壓水箱車
一六、一七…
「單位名稱」一六、一七…
直線雲梯車
二一、二二…
「單位名稱」二一、二二…
曲折雲梯車
三一、三二…
「單位名稱」三一、三二…
四輪驅動吉普車
四一、四二…
「單位名稱」四一、四二…
化學車
五一、五二…
「單位名稱」五一、五二…
水庫車
六一、六二…
「單位名稱」六一、六二…
救助器材車
七一、七二…
「單位名稱」七一、七二…
空壓車
七五
「單位名稱」七五…
排煙車
七六
「單位名稱」七六…
照明車
八一
「單位名稱」八一…
救護車
九一、九二…
「單位名稱」九一、九二…
加護型救護車
九五
「單位名稱」九五…
九、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
對轄內火災災情達下列條件者,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
(一)重大災害標準。
(二)特殊重大災害標準。
(三)經本署認為有必要填報者
上述案件消防機關應先召集參與救災單位,舉行火災檢討會;就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處置及指揮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製成會議紀錄,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及參與救災人員獎懲依據。並於案發後二週內將火災搶救報告書報本署核備。
十、跨轄申請調度支援作業:
各消防機關轄內發生災害,因消防、救災、救護人力、裝備、器材不足,不能及時有效搶救或控制時,或與他轄交界發生災害,因地理、環境、交通等因素,申請由鄰近消防機關支援搶救較為有利時,得依「各級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消防力調度支援作業要點」規定向鄰近各消防機關申請跨轄支援。
十一、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災害應變、災害善後權責分工原則,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單位(警察、衛生、社會、環保、工務局)及電力、自來水、瓦斯公司等事業單位,訂定該直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並報本署核備。
十二、各港務消防隊應依本作業要點,視實際需求及機關性質,訂定該港務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並報本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