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 邱勋 副教授
一、股权众筹的定义
二、我国公开性证券市场融资体系
三、股权众筹的国内外发展概况
股权众筹
四、企业上市流程及费用概况
五、证券监管的传统理论
六、股权众筹的豁免逻辑
七、股权众筹的主体、模式和价值
八、股权众筹的核心问题
九、股权众筹的风险及对策
十、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
一、 股权众筹的定义
股权模式(Equity-based crowd-funding):如AngelList、
天使汇此种模式与股权投资类似,即投资者投入资金后可以得
到创意人新创公司的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衍生工具。
一、 股权众筹的定义
股权众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中介机构撮合融资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性融资方式。
狭义的股权众筹是指初创企业通过众筹网络平台将所需融资项目情况、融资需求
及出让股份公布在众筹平台上,由注册的合格投资者认购股份,支持创业项目的发
展,投资者获得一定的股权(而非实物)作为回报。
二、我国公开性证券市场融资体系
三、股权众筹的国内外发展概况
《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
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
管规则》
Online Funding
《JOBS》法案
《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
Online Portal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
理办法(试行)(征求
意见稿)》
2014年4月1日,英国正
式施行
2015年10月30日获得
通过
2014年12月18日发布
7家 4家 84家
三、股权众筹的国内外发展概况
四、企业上市流程及费用概况
四、企业上市流程及费用概况
四、企业上市流程及费用概况
四、企业上市流程及费用概况
五、证券监管的传统理论
(一)传统的证券监管手段
强制信息披露--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行政许可程序--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标准
中介机构许可--市场中介机构的牌照制
反证券欺诈--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最终将导致企业融资的成本高昂
五、证券监管的传统理论
(二)传统证券豁免
私募豁免
发行方式不公开
发行对象为 (中:特定对象)
(美:Accredited Investor)
人数标准 (中:200人)(美:1953年废除)
小额豁免
美国500万美元以下
有简化的信息披露要求,但是有固定成本
豁免联邦监管,但州级可能未豁免
六、股权众筹的豁免逻辑
(一)互联网能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
群体的智慧(The Wisdonm of Crowds)
四个条件 分散、独立(难)、分权和汇聚(难)
社交媒体
人肉搜索(噪声太大)
大数据
模型准确度有限(不成熟)
六、股权众筹的豁免逻辑
(二)美国豁免股权众筹的逻辑--设条件
信息披露--有简易的信息披露
平台监管--股平台必须注册(SEC)
发行限额--100万美元以下
投资限额--个人投资最多10万美元
防范欺诈--有反欺诈要求
七、股权众筹的主体、模式和价值
(一)主体
项目融资人--一般是试图通过众筹平台为自主具有但
缺乏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融资的小微企业创业者。
公众投资人--众筹平台上注册的众多的“草根天使”
,
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平台的搭建者和运营方,又是
项目融资人的审核者、辅导者和监督者,还是公众出
资人的重要利益维护者,同时还为投融双方提供如财
务审核、技术咨询、法律文档、交易撮合等各种支持
服务。
资金托管机构
七、股权众筹的主体、模式和价值
(二)模式
个人直接股东模式
直接股东模式是出资者成为项目企业的股东。
比如英国著名的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和Seedrs。
基金间接股东模式
投资者直接的资金并不经过众筹平台,而是转入到一家风投
基金。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其所有投票权被基金代
理,投资者对融资项目公司基本上没有影响力。美国著名股权
众筹平台Fundersclub采用此模式。
集合直接股东模式
集合直接股东模式又被称为“领投+跟投”模式和辛迪加模
式,在该模式中执行“领投人”制度。美国的AngelList和我国
的股权模式都采用此模式。
七、股权众筹的主体、模式和价值
(三)价值
创新性的融资模式,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扶持小微创新企业发展,提高国家竞争能力
激发全民创新创业,形成创新创业传统
八、股权众筹的核心问题
(一)融资端是否具有靠谱的好项目
(二)投资端权益是否能得到切实保障
(三)投融资意向是否能快速的匹配与撮合
(四)股权众筹的规则是否清晰和可行
九、股权众筹的风险及对策
案例一: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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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权众筹的风险及对策
刑事与行政法律风险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二)非法证券类犯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
擅自发行证券罪
(三)虚假广告犯罪
(四)非法经营行政违法
九、股权众筹的风险及对策
民事法律风险
(一)违约纠纷--公司、合伙、退出、知识
产权
(二)股权争议
(三)资金账户风险
(四)居间或代理风险
(五)信息及个人隐私风险
十、股权众筹的风险及对策
避免刑事与行政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严格审查融资方的融资信息真实性、
合法性
(四)规范经营,不大额融资,不做资金池,
不混经营
九、股权众筹的风险及对策
避免民事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规则设定明确、合理
(二)交易流程契约化、合同电子化
(三)风险提示要详尽
(四)对约纷解决方式约定清楚
九、股权众筹的风险及对策
避免民事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规则设定明确、合理
(二)交易流程契约化、合同电子化
(三)风险提示要详尽
(四)对约纷解决方式约定清楚
十、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
十、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
十、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