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执行
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采
用国家用赋予的强制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强制转让给债
权人的行为。《最高院
(试行)>》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标的,但该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比较简略,不够
明确和具体,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迥异,损害了公司的
其他股东及一些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股权的性质从法律划
分来看,尚无定论,也进一步加大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的难度。
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如何进行评估变现都是摆在执行人员面前的问题,而
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的出台,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大降
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得到承认,从而导致涉及公司的执行案件大幅上
升。本文作者通过对以前的执行案件所发现的问题加以总结,对股权强制
执行的程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归纳了股权在强制执行中的原则以
及人民法院的工作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也
就其例外的情况进行了粗略的探讨,以求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采
用国家用赋予的强制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强制转让给债
权人的行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该规
定结束了以往法学理论界对股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纷争,使股权的强制
执行在法律上找到了明确依据。本文作者将着重从司法实践中股权强制执
行的程序入手,进一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一、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
《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
资公司、中外合作
(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
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从《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
些基本原则,表现为: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二是不得减
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三是财产穷尽原则。而《规定》第55条主
要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
的前提之一是其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体现
为对股权的一种保护。四是优先受让原则,即股权强制执行前,应尽量满
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其身份而确定的优先权应予保障,这一
原则也尽力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及股东构成的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