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型联营公司若干问题研究
由于型制度不规范,公司法存有立法漏洞,且两者相抵触,导致法人型联
营公司问题较多,在审理联营各方之间的纠纷中,有的因诉讼请求缺乏法
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有的因对法律的认识不一致,出现了同一类案件,
因承办法官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各异,往往使一方的权益受到不可挽
回的损失。笔者结合一起实际发生案例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于1998年5月6日签订了联营合同,联营合同规定:双
方共同组建河北诚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装饰材料市场进行经营管理。
其经营范围是出租房屋、市场管理、商贸经营。该市场的总建筑面积为26
160平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1177万元),冀铁集团出资600万元购买51%
的市场房屋产权作为对联营公司的投资,长安商城以剩余房屋产权价值57
7万元作为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占总投资额的49%.长安商城负责将土地使
用权、房屋产权证办到联营公司名下。联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等
管理人员由双方共同委派,市场的房屋出租费等收入属联营公司所有。由
于联营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
按出资额的5%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
合同签订后,冀铁集团于1998年5、6月份将400万元分两笔汇入长安商城
帐户,资金被长安商城占有使用。另外200万元于1998年8月至12月间,以
银行汇入或现金支付方式投入诚谊公司。
1998年6月,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设立登记
诚谊公司申请。验资机构出具了“诚谊公司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1177万
元,其中:实收货币资金600万元,实物577万元”的验资报告。河北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诚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
共同向诚谊公司委派了董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
在市场建设时,长安商城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等与市场建设相关的
审批手续;在市场竣工后以及市场房屋买卖并投资前,长安商城又未依法
登记并领取房产证书;联营合同签订后,长安商城也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证
、市场房屋产权证办到诚谊公司名下。当诚谊公司开始对装饰材料市场进
行管理并收费时,石家庄市天恒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
、邢建军却分别向石家庄市中级人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长安商
城提起了诉讼,主张市场的收益权,法院经审理后,将约14000平方米的
市场房屋租赁费收取权判归石家庄市天恒商贸有限公司行使,将2730平方
米的市场房屋租赁费判归河北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所有,将2592平方米的
市场房屋租赁费判归邢建军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