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主编 徐春林、李玉香
清华大学出版社
复习思考题
本章小结
第9章 海上保险法
9.1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9.2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9.4 代位权与委付
第9章 海上保险法
9.1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9.1.1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9.1.2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
(1)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保险人名称;
2)被保险人名称;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7)保险期间;
8)保险费。
(2)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并不直接接触,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我国保险公司的承保主要采取两种做法:
(1)由收货人直接投保的,应填制投保单一式两份,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投保险别等。其中一份由保险公司签章后交还给被保险人作为承保的凭证;另一份则留存保险公司凭以出具保险单;
(2)由外贸公司投保的出口货物运输和保险,一般不填制投保单,而是利用有关出口单据的副本,来代替投保单的填制。
(3)保险标的
海上保险标的物,指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标的,如船舶和货物;另一类是无形标的,如期得的收入(如运费、租金、佣金等)和对第三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标的具体包括: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4)保险费
9.2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是指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2.1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叫海难,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偶然的或非意料中的意外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海盗劫掠等。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风险,它不包括由货物自然属性或内在缺陷所造成的必然损失。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一般外来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如偷窃、渗漏、短量、雨淋、提货不着、串味、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
9.2.2承保的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又称为海损。
按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
(2)部分损失
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灭失。
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危难真实存在
②危难必须威胁船货的共同安全
③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
④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分摊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为使船舶、货物和付运费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论损失与费用的大小,都应由船方、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按比例共同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的分摊。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非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它是针对共同海损而言的。
9.2.3承保的费用
承保的费用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物因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产生的费用方面的损失给予的赔偿。
承保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船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危险时,采取一切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有效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由保险人补偿。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依靠本身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而由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救成功后,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3)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和船舱搁浅后检验舱底的费用。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9.3.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简称CIC条款,将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1)CIC的基本险别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 规定的办法处理。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2)CIC的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除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以外,还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9.3.2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1)协会货物条款(A)[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在伦敦新条款中,协会货物(A)险、(B)险、(C)险是主险,可单独投保, 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是附加险,一般不能单独投保。在需要时,战争险、罢工险可独立投保。
9.4 代位权与委付
9.4.1.海上保险的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9.4.2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对其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公司应证明其与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并且合法有效。
2)保险公司已经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3)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其向第三人主张的赔偿责任是一致的。
9.4.3海上保险的委付
1.委付的概念
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
2. 委付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6条或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1条,被保险人有效委付后,保险人接受委付财产前,保险财产仍归被保险人所有,而非无主财产。但在保险人赔偿全损后,保险人就有权主张对保险标的权利义务。
3.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损失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赔偿。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阐述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的有关问题。具体内容包括:国际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项目、国际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及保险责任期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简称CIC条款)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CC条款)的主要内容、海上保险的代位权、海上保险的委付。
复习思考题
1.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项目?
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3.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有几种险别?
4.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5.简述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