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条例立法进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四、条例的特点
五、执法的要点与难点
六、条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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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对臭氧层损害的科学研究
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的缔结和我国的加入
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我国1989年加入;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我国
1991年加入。
• 我国二十年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经验
现有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政策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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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为了使人类避免受到因臭氧层破坏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在
国际间采取适当的合作与行动措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
召开了“保护臭氧层外交大会”,并通过了《关于保护臭氧
层的维也纳公约》。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保护臭氧层国际统一行动的开始;为
采取国际性控制CFCs 的措施做了必要的准备;为《蒙特利尔
议定书》的形成做好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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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公约》鼓励政府间的合作,包括调查研究、臭氧层的系统观
察、监督CFCs 生产,以及信息交流。《公约》以当时对臭氧
层变化的各种因素的理解为基础,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不应对臭氧层消耗掉以轻心;
臭氧层消耗问题有了全球范围的承诺;
确定了解决臭氧层消耗问题的商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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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
为了配合《维也纳公约》,采取实质性的控制措施保护臭氧层,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87 年组织召开了“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
含氯氟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并形成了《蒙特利尔议定书
》。
规定了受控物质种类:
——CFC,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HCFC
规定了受控物质生产和消费的基准数量
规定了受控物质的淘汰时间表
对贸易进行控制,要求建立进出口许可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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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
要求各缔约方报告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数据
建立了公约运行机制,建立了资金支持机制
建立了定期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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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
巩固现有淘汰成果,完成议定书下一步淘汰目标
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通过替代改造,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
有利于节约能源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能效,减少能耗
消耗臭氧层物质本身也是重要的温室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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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立法进程
2004年5月,研究起草《条例》的项目获得批准;
2005年9月17日,在深圳召开了保护臭氧层国际立法研讨会,对
《条例》的初稿进行了讨论;
2006年4月下旬,原环保总局污控司开始对《条例》初稿进行各
部委征求意见;
2007年1月,《条例》(送审稿)正式报送国务院审批;
2007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发文(国法函[2007]3号)征求
对《条例》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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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立法进程
2007年11月,在原总局污控司、法规司、外经办主持下召开了
由有关部委、协会、科研、企业等参加的听证会;
200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国务
院法制的网上进行征求意见;
2009年1月8日,《条例》专家论证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法制
办张穹副主任主持会议;
2009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组成的调研组赴青岛、烟台
进行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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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立法进程
2009年9月,《条例》获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通过;
2010年3月24日,《条例》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
2010年4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条例》;
2010年6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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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总述:《条例》共6章4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1—9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第10—21条)
第三章 进出口(第22—24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25—29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30—40条)
第六章 附则(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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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定义和条例的适用
范围。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定义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
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
化学品,其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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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
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其中,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使用,是指
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家庭等使
用冰箱、空调等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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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二)明确国家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目标和任
务。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
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
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
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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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三)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控制制度。
《条例》第七条建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控制制度,
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
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
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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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四)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管理制度。
关于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配额管理
第十条,规定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并列明了例外情
形;
第十一条,配额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提交申请的时间以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生产、使用配额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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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关于进出口配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
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
该条还规定了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配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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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备案制度 ;
第十九条,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的维修、报废处理活动,
以及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活动的
单位的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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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六)强化执法手段,明确法律责任。
强化执法手段
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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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
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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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条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1)监管部门违反条例的情形;
(2)无证生产或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3)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生产或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4)违反规定购买或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5)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或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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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6)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维修、报废处理的单位未按规
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专门单位进
行无害化处置;
(7)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
单位,未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
(8)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未完整保存有关资料,或不按时、
谎报、瞒报数据;
(9)拒绝或阻碍检查、弄虚作假,或不按要求提供材料;
(10)无证或超许可证范围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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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惩罚措施主要包括: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
(2)没收有关生产原料、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消耗臭氧层
物质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
(3)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或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
设施;
(4)核减配额;
(5)吊销配额许可证 ;
(6)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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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的特点
将国际法义务转为国内立法
规定了多种名录和清单
配额制度和备案管理是条例的核心内容
规定了举报奖励措施
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定额定倍罚款
环保部门首次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手段
严格了执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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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法的要点与难点
(一)执法的要点
要全面掌握条例的规定
要综合掌握整个行政执法
要全面了解ODS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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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法的要点与难点
(二)执法的难点
条例本身表述的概括性
处罚方式的多样化
执法程序严格
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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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
的学习、宣传工作。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条例的有效
实施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制定、发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明确有关特殊用途的细则规定;
明确生产、使用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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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例的贯彻落实
发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
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举报奖励和管理办法》;
界定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具体指标;
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和销毁备案管理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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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例的贯彻落实
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数据报送管理办法;
更新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数据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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