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
「摘要」本文从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一般规则、分类及其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法国
现代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作了详尽介绍,为构筑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制度
依据。
时可予撤销)而对他人的地产进行支配。例如,一邻人允许当事人经过其土地。这种被视
为“睦邻责任”的行为不适用取得时效,亦即当事人不可能基于此项许可而主张因取得时
效获得该地产的所有权。法国学者认为,前述原则是建立在一种“心理考虑”的基础之
上:如果所有人知道其“礼貌”有可能招致损害,他就将对其邻人表示较少的“容许”;
虽然所有人无义务给他人以容忍和礼貌,但这是社会生活中相互帮助的高尚行为,故法律
对之应予保护。[8]
,即为法律上的中断。”(第 2244条)“为和解而传唤被告至治安办公室,并在法定期
限内继以法院传讯者,自和解传唤之日,时效即发生中断。”(第 2245条)“法院传
唤,即使该法官无管辖权,时效亦发生中断。”(第 2246条)“但下列情形之一者,时
效不发生中断:传唤因欠缺形式而无效时;原告撤回其诉讼时;原告因超过诉讼期限而丧
失诉权时,原告之起诉被驳回时。”(第 2247条)此外,“因债务人或占有人对于因时
效进行而受损害的人的权利予以承认时,时效发生中断。”(第 2248条)同时,“按照
前数条规定传唤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获得其承认时,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包括他们
的继承人,亦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但“传唤连带债务人的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获得其
承认者,对于其他共同继承人,即使为抵押债权,如债务并非不可分割,不发生时效中断
的效力。”而“上述的传唤或承认,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仅就该继承人应负担部分的债
务,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为全部中断时效,应将传票送达已死亡
的债务人的所有继承人或需获得全体继承人的承认。”(第 2249条)“传唤主债务人或
获得其承认时,对于保证人亦中断其时效。”(第 2250条)
证书,是指出转让所有权的证书即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特定财
产的遗赠、互易、股东投资等。在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法庭 1968年 2月 15日判决的案
件中, 赠与人不是其赠与土地的所有人,为此,法庭认为:“正当的证书是指对所有权
深信不疑的行为,而不考虑出让人的资格”。故判决受赠人可获得短期取得时效的利益。
[21]同样,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法庭 1968年 2 月 29日判决的案件中,一不动产(房屋
旁边的两个平台)在出卖前,已被当事人出卖给了第三人。上诉法院认定,占有人不能以
短期取得时效对抗该第三人提出的返还请求。后来,此判决被法国最高法院撤销。理由
是:“依法国民法典第 2265条规定,作为适用 10—20年取得时效的条件之一的正当的证
书,是指其自身具有向援引时效的当事人转让所有权的性质的证书。”[22]相反,如果证
书是属于“声明行为”(un acte déclaratif)(如遗产分割的声明,其仅限于声明一项
自共有成立起即已存在的所有权),则不得适用短期取得时效。对此,法国最高法院民事
法庭 1845年 12月 10日的判决中指出:“依法国民法典第 883 条规定,遗产分割并非权
利的归属文件,而仅为所有权的声明,它决定于此前的证书。”[23]
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 均经三十年的时效而消灭,援引此时效者无须提
出权利证书,他人亦不得对其提出恶意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