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任意清偿行为
某建筑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2006年5月,债权人某沙场向法院申
请执行建筑公司30余万元的欠款。在执行过程中,建筑公司称无力偿还债
务。然而,该公司却于2006年11月自行向另一债权人建材厂清偿债务20多
万元。沙场得知此事后,要求建筑公司撤销向建材厂的偿债行为,并将
上述款项用于平均分配偿还自己的债权。建筑公司辩称:其履行行为是建
筑公司内部自主权的体现,沙场干涉没有任何依据。纠纷之下,沙场遂以
建筑公司“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在建筑公司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任
意选择清偿多个债权之一的行为,客观上使建材厂的债权获得了全部清偿
,而沙场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却得不到保障。建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债
权平等原则,据此,判决撤销上述履行行为。
律师评析
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柱龙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建筑公司的偿
债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建筑公司的答辩理由主要有二:一、合同法第74条对债务人的行为仅有3
种可予撤销的情形: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建筑公司的行为不属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