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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
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
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
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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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
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
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
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
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
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
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
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
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
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
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
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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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
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
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
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
安排;
(四)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
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
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
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
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
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
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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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
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
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
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
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
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
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
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
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
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
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
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
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
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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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
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
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
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
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
况,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
料。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
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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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
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
规问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
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
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销售本公司金融产品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