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特别纳税调整管
理规程》解析、税收与会计差异分析讲解
主讲人:吴丽光
注册税务师 、 CPA(AUST)、香港注册会计师
主办单位:
E-mail:wlg421@
联系电话:
1
第一部分 财务、会计、税法的变革
及其关系
变革的脚步-会计
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 设立会计服务市场
20世纪80年
代初到90年
代初
全面实行新的会计体系,结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会计模式
第二次修改《会计法》,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连续出台了16项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和新审计准则
20世纪90年代初
到2000年初,会
计改革进入关键
时期
2000年初到
2006年初,是
深层次的会计
改革。是承上
启下、承前启
后阶段。
2006年2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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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的脚步-财务
企业财务通则
十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1993年发
布
施
行
1993年起
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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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的脚步-企业所得税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阶段
:1978~1982
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2阶段
:1983~1990
两步利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3阶段
(1991`2006)
第3阶段
第4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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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关系
财务主导阶段
(1994年之前)
财务决定税收
,财务决定会
计
逐步分离阶段
(1994-2006)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允许财务与税务两个
标准,差异纳税调整;<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彻
底取代财务制度的税收
职能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制度发布,将原
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的确认、计量内容全
部纳入之中
基本分离阶段
(2007年始)
企业会计制度是对资产、负债、权益、
收入、成本、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
认、计量和报告,为有关方面提供决
策依据,会计核算为企业财务管理提
供基础,重在对财务行为的过程核算
和结果反映。企业财务管理围绕企业
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
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财务
要素,为企业提供财务行为规范。企
业财务管理需要利用会计信息,重在
对财务行为的前期决策和过程约束,
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控制,对企业的
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因此,财务制度
与会计制度可以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税收管理是对企业财务成
果的法定分配,企业规范
的财务管理,可以为税收
征管奠定良好的基础。企
业财务管理是对财务行为
前期的决策和过程的规范,
需要遵循依法纳税的原则。
企业纳税属于财务行为,
但不是财务行为的全部内
容。因此,企业财务制度
与国家税收制度是两种并
行的制度体系。
6
%E8%80%81%E6%B3%95%5C%E5%86%85%E8%B5%84%5C%E7%A8%8E%E5%89%8D%E6%89%A3%E9%99%A4%5C200084%E3%80%8A%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7%A8%8E%E5%89%8D%E6%89%A3%E9%99%A4%E5%8A%9E%E6%B3%95%E3%80%8B%E7%9A%84%E9%80%9A%E7%9F%
第二部分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新税
法讲解
7
解读国税发[2008]101号: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适用
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1.新申报表采用的是以间接法为基础的表样设计。
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
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纳税间接调整,从而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按照原来的直接按税法规
定计算填报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再进行
纳税调整。因此,主表前13行“利润总额计算”
的数字都是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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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申报表附表数量有所减少。
与原1个主表14个附表的年度申报表相比,新申报表只有1个主表11个附
表。
取消:原申报表中的《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
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和《坏账损失明
细表》(《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
增加:《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
明细表》。在收入和成本明细表中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明细表。
合并:《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合
并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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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改为《税收优惠明细表》;《广告
费支出明细表》改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改为《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
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改为《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改为《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保留:《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
上述表格的变化主要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简化
合并需要而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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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申报表将一些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
项目。
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
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
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
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
不能扩大年度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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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则将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
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
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
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
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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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申报表要求境外所得应弥补境内亏损。
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境外应
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其填表说明中规定:依据《境外
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
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
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
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
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
损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
外应税所得。
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
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13
5.适应新准则新增了《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
整表》和《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新会计准则制定的具体准则中,规定了一些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同时制定了资产减
值的具体准则,这些资产的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
之间会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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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新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新增了这两个附表。《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企
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
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
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
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所得税法同时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能
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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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申报表主表新增了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
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则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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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必须将
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视为已预缴税款予以减除。申
报表反映了这一预缴情况,而原申报表没有这项
内容。
除上述变化外,主表和附表中的有些项目也有些
增减,如新的资产折旧摊销表中增加了“油气勘
探投资”和“油气开发投资”两项资产的调整,
纳税调整项目表中项目也有所变化。新申报表还
考虑了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的填报问题,等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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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重点、难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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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关联借款
新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
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规定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
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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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
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
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
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
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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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 》 ( 国 税 函
[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
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
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
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
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21
一是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
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
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
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
总额的14%计算扣除。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
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
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
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
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
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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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对不足部分可按当
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
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
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超过时,
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假如2007年累计结
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
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
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如
果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
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
额所得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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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使用20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
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即:按计税工资
标准计算和会计操作会产生这两个余额。对福利
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
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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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某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200万元,计提职工福
利费2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140万元,
汇算纳税调整60万元,同时职工福利费调整
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结余13
万元。对这个企业来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余额
”是13万元,其中包括“纳税调整余额”万
元,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所以2008年只要将
万元调增后,就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而
不是调增13万元后才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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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科目发生赤字,无论数
额大小,都需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
积)解决,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当然,对当年实际发
生的职工福利费,如果不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计算的数额可以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文
件还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
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
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额。”对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
面,不能用来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等。如果企业
在清算时仍有职工福利费结余,应作为“清算所
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26
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
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
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
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
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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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
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
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
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
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
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
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
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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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
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
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
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
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
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
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
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
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
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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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问题探讨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且对于超过
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将其扩大统一到
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关于工资薪金的口径,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
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
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分析上述两条,我们可知,从2008年1月1日起,由于变“计税工资”为“据实工资”
,绝大多数企业能够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增多了,而且计提标准也统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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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
这个问题是广大纳税人最为关注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
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执行,该文件明确指出
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
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31
另外,该文件还对一些特殊事项作了规定:“(六)经单位批准或按
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
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
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
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
支。(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
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
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
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企业
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
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
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
支。(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
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
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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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高管人员培训支出的涉税风险
有些技术要求高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对职工进行的职业技能
培训之外,有时会安排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总监甚至
企业的总经理)参加费用相对较高的培训和学习,学习时间不固定,
为期半年、一年或二年、三年,学费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几十万不等,
或者参加MBA、EMBA学习,这种学习的类型有这么几种:取得学位证
(有毕业证或无毕业证);没有学位证只有结业证;或进修等形式。
那么对于这种培训支出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个人
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来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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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对这些高管人员的大额培训支出,很多企业也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列支,
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的高管人员也是属于企业职工,虽然其地位特殊,但对
他们的培训仍然属于提高职工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范畴,其目的也是促
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我们认为这类培训费用不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这类高管人员不属于企业的高技能人才的范畴。由于《关于企业职工教
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是为认真落实《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
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6]5号)等几个文件而制定的,我们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
15号)文件对高技能人才是这样定义的:“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
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从定义来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企业
的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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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这种培训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我们再从财建[2006]317号规
定的使用范围来看,“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
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企业职工
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
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来看,上述培训费用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而应
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列支。
2、参加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享受这些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应按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
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目前并没有文件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是单位委
派个人参加学习培训,培训的内容与个人从事的岗位有关,并且个人与单位
就该项培训签订了培训协议,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以发票报销
的方式取得培训费用,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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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涉税风险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假设职工通过自学
取得了本科文凭,如果企业对该职工的奖励费用大于职工自学的学费, 那
么这项奖励支出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该项支出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
列支,但对个人取得的奖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与院校签订协议委托培训涉税风险
有些企业与某些院校签订了长期委托培养合同,委托某院校每年培养若干符
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学历或者某种资格,对这种情况的培训费用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这种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个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
税。相反,如果个人以发票的形式向单位报销学习费用,则这项支出虽然在
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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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1、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内 , 准 予 扣 除 。
财政部认为:原来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的比例为4%,仅
限于试点地区,后来有些省扩大比例,使地区之间、行
业之间的差距拉大
2、商业保险仅限于特殊工种可以扣除。如建筑工人的
高空作业、煤矿工人的井下作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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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的争议?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内,准予扣除。
关 于 合 格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金计划,为合格的企业
年 金 计 划 :
--该计划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为全体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计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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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的争议?
--该计划必须是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
定 的 书 面 的 、 正 式 的 年 金 计 划 ;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年金
缴 费 应 存 入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专 户 ;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薪金总额
的 4%;
--该计划应使全体职工应享受同等待遇,不能区别性地
优待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资产,必须与受托人、托
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
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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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的争议?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
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
金;除职工出现残疾、死亡、雇佣关系终止等特
殊状况以外,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不 得 从 个 人 账 户 中 提 前 提 取 资 金 。
(2)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实际向企业
年 金 基 金 专 户 的 缴 费 , 准 予 扣 除 。
(3)除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中规定的情形之外,
职工提前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提前
支取的部分,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0
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资产的税务处理
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条例共有20条(56-75)内容比较丰富,我们关
注一些主要变化:
固定资产:范围、计价、折旧、改建、大修理
无形资产:范围、摊销
投资资产:分类、税前扣除
存货:界定、计算方法
重组资产:确认所得(损失)
41
固定资产
变化:
1、范围变化。新增了生物资产(条例56)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
2、计税基础。新增内容。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
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
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条例56)
3、折旧变化。折旧方法变化:规定直线法(开采石油、天然气等另行规定)
。企业采用其他折旧方法,需要纳税调整。原内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
作直接规定。折旧年限变化:原内资没有对折旧年限用直接规定,笼统
规定为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新法条例规定:房屋、建筑物20;
飞机、火车、机器等10;器具、工具等5年;运输工具(飞机等除外)4
年;电子设备3年。生物资产:林木10年、畜类3年。
问题:按老法已计提折旧是否按新法调整?
42
4、改建。新增的内容(条例68)。已提足折旧的改
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租入的
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余下的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了属于已足额
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外.应适当延
长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5、大修理。新增的内容(条例69)。是指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
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
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不再提固定资产改良
支出
43
固定资产
注意:
一、外购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如何确认入账价值
二、外购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方已提足折旧)税收上如何确认入账价值
44
投资资产
1、投资的分类:权益性投资(股票、股份、股权
等)有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
债权性投资(购买债权、债务)还本付息。
2、税前扣除: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
本不得扣除。但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
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条例71条)。
45
投资资产
关 于 权 益 性 投 资 转 让 所 得
(一)企业转让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有关权
益性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及已宣告尚未实际收到的股息、红
利后的金额,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为负数,就是股权
转让损失。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超
过实现的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结转用以后年度实现
的股权转让所得弥补,但任何一笔股权转让损失如果连续
5年未能用股权转让所得弥补,可在5年期满后的第1年直
接 扣 除 。
(二)企业持有的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长期股权投资或持
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其转让所得可以分5年平均计入企
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6
税收优惠(具体内容)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
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82)。
注意两点:
一是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能免税;
二是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应作为
财 产 转 让 收 入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47
2、股息、红利(条例83)。现金股利称为派股,股票股利称为送红股
注意三点:
一、区分股息、红利和转让股权的收入。股息红利是企业权益性投资
收益,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征税会造成重复征税,
而转让股权收入是股权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差价收入,应该征税。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
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主要考虑其具有较大
的投机性,因而不在优惠之列。
三、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意味着当投资企业的税率高于被
投资企业税率时,不再补税。因此,新法规定的“符合条件”主要是企
业之间的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转移利润问题。否则予以征税。
48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立法精神:
考虑到企业经营范围日益多元化,一家企业涉足多
个行业开展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税法需要给
予优惠的往往只是其中的某些项目的所得,因此
新法将减免税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
而不是企业。这是新法中减免税的主要变化,值
得关注。
49
减免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解读:
1、免税范围界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
力、水利等项目。
2、优惠的具体方式。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两大变化: 一是“从开始获
利年度”改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二
是减免期限的变化,原来的“五免五减半”改为“三免三减半”
3、上述项目范围中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承
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主要是为了鼓励 对
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
50
减免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
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后 公 布 施 行 。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变化:
1、范围扩大:原内资仅对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给予优惠。
2、方式改变:由整个企业减免,改为项目所得优惠。
51
减免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超 过 500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解读:
1、取消了原内资所得税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服务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本条优惠仅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因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只负有限纳税
义务,而且可享受预提税优惠政策,甚至可以通过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享受更多的优
惠,若再给予非居民企业本条优惠,会加大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税收待遇上的区别。
3、技术转让所得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不管是通过几
次技术转让的。
52
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
定期减免税如何过渡?
受“两免三减半”、“两年免税”(内资高新技术
企业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
企业,可按原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年
限,享受至期满;
对尚未获利的企业,其过渡优惠期限从2008年1月
1日起计算。
53
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优惠
?
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按新税
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
加 享 受 , 且 一 经 选 择 , 不 得 改 变 。
54
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
地区:海南、珠海、汕头、深圳、厦门、上海浦东
条“⑤+①”地区如何过渡?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
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款地区:海南、珠海、汕头、深圳、厦门、
上海浦东
55
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
西部大开发地区如何过渡?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
减免税优惠(法第五十七条三款)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务院
规定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该项政策继续执行到2010年到期;
到期后是否延期暂不明确规定,届时另行研究,并上报国
务院决定。
56
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的具体文件
--国发〔2007〕39号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 、 新 税 法 公 布 前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过 渡 办 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
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
渡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
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
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
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
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
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57
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的具体文件
--国发〔2007〕39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
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
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
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 、 实 施 企 业 税 收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其 他 规 定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
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
得 叠 加 享 受 , 且 一 经 选 择 , 不 得 改 变 。
58
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的具体文件
--国发〔2007〕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
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
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
税 收 优 惠 。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
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
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
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59
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的具体文件
--国发〔2007〕40号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
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
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 按 照 25%的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
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60
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的具体文件
--国发〔2007〕40号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
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
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
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
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
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
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61
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的具体文件
--财税[2008]21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
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
应一律按照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
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
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39号文件
规定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
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62
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的具体文件
--财税[2008] 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
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
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
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3
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的具体文件
--财税[2008]1号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
短 可 为 2年 。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
件 企 业 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
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64
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的具体文件
--财税[2008]1号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
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
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
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
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
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
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
款。
65
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的具体文件
--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
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
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
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
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
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
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66
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的具体文件
--国税发[2008]23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
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
处 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
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
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工商
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税法及其有关
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
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67
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的具体文件
--国税发[2008]23号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的 处 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
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
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
(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
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
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68
三、税率优惠
1、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优惠
减按10%的税率征收。
给予免税优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
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
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
得的利息所得。
取消“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
的利润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69
2、小型微利企业
(适用税率:20%)
前提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1、工业企业:年所得额30万;100人;
资产3000万;
2、非工业企业:年所得额30万;80人;
资产1000万
70
3、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
关键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订
71
四、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
发生的研发费
(2)扣除方式: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
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2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73
五、对于创业投资性企业的优惠
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
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
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4
六、加速折旧
1、适用条件(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
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
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方式: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
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
限的60%;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或
者年数总和法 )
75
第五、特别纳税调整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
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
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76
2、分摊成本费用
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
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独立交易原则
进行分摊,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与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
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
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
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77
3、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
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
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
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78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
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79
4、补征税款的加收利息
(1)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
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
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
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80
(2)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3)利息,应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
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81
解析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背景: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日颁布了《特别纳
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下面我们从几个关键点出发,详细解读该草案:
82
一.意见稿第二章的关联申报中,就对原先的定义稍作了
修改,意见稿规定只要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
股份总和达到20%或以上;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
股份达到20%以上就构成了关联关系。但是按照之前国内
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这个持股比例是这样定义的,相互
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
的。很明显,意见稿将原先25%的比例下调到了20%。这样
一来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就更加的严格。另外意见稿中还阐
明了如何计算间接股份。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
乘计算,如一方对另一方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
算。另外,其他关于关联企业的定义并未作出什么改动。
83
二.在转移定价的方法中明确了更多细节。在国内,对于转移定价的
计算方法使用最普遍的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
成法。在国际上还有一些其他的计算方法,如利润分割法、可比利润
法、交易净利润法等。在意见稿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中不仅明确了几
种传统的定价方法的具体计算公式,还首次引入了“利润水平指标
”(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利润率
指标),以可比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指标来确定关联交易净利润。
此外,过去在国内利润分割法并不作为转移定价的主要方法。在此草
案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可
以采取利润分割法进行定价的情况。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
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另外在第四章转移定价方法的最后一条还规定了当转移定价方法无法
单独使用的时候,可以同时采用多种方法或其它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方法。
84
三.在意见稿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中,明确了转让
定价调查的重点因素,即那些关联业务往来数额较大或类
型较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低于同行业利润
水平;低于集团公司利润水平;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
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等企业较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的调查。
另外,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后,应自企业被
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意见稿中
提出了更长的追踪调查期,原先的追踪调查期是3年。
企业在跟踪管理期内应按要求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根
据同期资料重点分析、评估。
85
四.在新所得税法中引入了预约定价制度。意见稿在原先
的基础上更加明确规定了预约定价协议的资格要求:(1)
关联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2)实际经营期超过10年;
(3)以前年度无重大偷漏税问题;(4)依法履行关联申
报和准备、保存同期资料。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
交正式申请年度的次年起2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关联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可以采
用预约定价,但是如果关联交易小于1亿元,但却与1亿元
十分接近,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否也能采用预约定价呢?
意见稿中尚未提供具体的规定。
86
五.第九章对于资本弱化的情形的特别纳税调整做了具体的规定。在
意见稿中规定了企业来自关联方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比例的计
算方法:企业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
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权益性融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
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
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
在计算负债/权益比例的时候,如果最后的计算结果超出了标准比例
的话,该企业就应当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止准备完毕相
应的资料来证明其债资比例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其中很可能会涉及
到非关联方融资来作为可比对象,这就需要企业采用公平市价来计算
权益资本,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在计算债资比例中权益组成的时候,一
般都是用资产负债表上的权益账面价值而非权益的公平市价。
87
另外草案还规定,对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果超过了规定比
例将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不得
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企业
债资比例)。其中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股息分
配,按照股息和利息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
如已扣除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
部分,不予退税。在现行的一系列税收条款中,通常情况
是股息预提所得税要小于利息预提所得税,如果企业的利
息支付被视为股息支付就很有可能就会导致企业无法收回
相应的税收退还,造成企业额外的税务成本。
88
六.意见稿加大了惩处力度。在意见稿第十二章中规范了
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对不配合规定的纳税人采用以
下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
水平核定;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按照其他合
理方法核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
月1日以后发生关联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
收利息。具体的计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
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
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加以扣除。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补征的税款
及利息的话,税务机关还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
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从纳税年度第二年的
6月1日起到补缴税款日期为止按日计算。
89
不执行28号文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
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
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
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
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
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
法
90
二级分支机构的确认?
(在线访谈)问:我公司是深圳特区内的中外合
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了很多非独
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
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分支机
构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总公司的产品及产品的研
发。请问: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相关规定,
我公司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需要就地预缴,适用什么税率?
91
二级分支机构的确认
答: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
得税,必须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缴
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你公司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
支机构,如果仅是内部的研发机构,在当地没有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不执行就地预缴。但
如果参与销售总公司产品,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
人,就需要就地预缴,并按总机构所适用的税率
缴纳。
92
划分二、三级机构的主动权?
(在线访谈)问: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
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
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
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请问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是由
企业自行划分还是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
划分?若企业自行划分的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在当
地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是否也应在本地
进行预缴?
93
划分二、三级机构的主动权?
答: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自行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确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实。三级
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汇总
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
94
省内分支机构的处理?
问:2007年及以前,本集团有一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
省内、不在同一城市(但未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各分支机构、总机构分别向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所得税(未获准汇总申报),针对这种情况是否自2008年
1月1日起,本公司可以申请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
所得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有理由拒绝吗?
答:[ 28号文 ] 未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总、分
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由省内税务机关决定。
95
核定征收企业可否享受低税率?
答复: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凡符合
《办法》第3条规定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分期预缴时,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
税人,按照当年实际的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其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按照小型
微利企业进行预缴,即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的
有关规定执行。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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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如何处理?
问: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
惠政策的通知》中所得税过渡优惠条件,2008年总机构所
得税率为18%,那么其下属分支机构所得税(例如销售分公
司,主要销售总机构所生产的产品,均建立独立账套)由
总机构汇总缴纳时,分支机构适用总机构优惠税率18%,还
是适用法定税率25%?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可适用不同税率。
97
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如何处理?
问:总机构享受过渡税率优惠,2007年3月16日后
新成立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过渡税率 ?
答: 总机构享受过渡税率优惠,但2007年3月16
日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过渡政策的规定,
不能享受过渡税率 。
98
税率过渡
享受15%低税率的老企业,拟从2008年起的5年内,
按照15%税率逐年分别加3、2、2、2、1个百分点
”的办法逐年递增税率,在2012年达到25%的法
定税率;
q 享受24%低税率的老企业,拟在2008年一步过渡
到25%税率。
99
税率过渡
问:国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
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
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
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
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
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
算。”如果某一企业08年前所在地的税率为24%
,现在为“免二减三”的减半期,税率为12%,
还是%;如果08年前所在地的税率为33%,那
“减半期”的税率为15%,还是%?
100
税率过渡
答复:财税[2008]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按照国发
[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
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
[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
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
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
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
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
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101
人民币升值下的汇兑损益处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
所称其他收人。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人外的其他
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
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巳作坏账
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
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汇兑损益:国税函〔2008〕264号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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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1月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
1、2008年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文明
确:新税法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重新
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深圳市、厦门
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经批准实行合
并纳税的企业,从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103
2、2008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
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
通知》(国税发[2008]8号)清理全文已失效或
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3件,部分已失效或废止
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104
3、2008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21号)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
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
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在2008至2011年分别按18%、20%、
22%、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之后按25%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
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
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实行减半征税;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
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自
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
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
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105
4、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明确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
证券投资基金,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
利润和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06
5、200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
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
国投资者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可
办理再投资退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
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合
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
107
6、2008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
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8]30号)制定下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7、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制定下发了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08
8、2008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
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规定:自2008
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09
9、2008年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62号)明确:企业实际发生
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110
10、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
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
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
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国家限制发展的
特定行业除外;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
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111
11、 2008-06-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字号选择(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
应修改为:“第4 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
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
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12 、2008-07-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字号选择(国税函[2008]650号)
112
13、 2008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747号 )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
常 就 地 申 报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处 理 问 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
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
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
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
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
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
执 法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
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113
14、 2008-09-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
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114
15、发文日期: 2008-09-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
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4号)
一、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
评估增值689,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
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职,作为国有资本。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
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5
16、2008-09-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2号)
17、2008-09-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
知(国税函[2008]801号)
116
18、2008-09-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
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48号)
117
19、 2008-09-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21号 )
118
20、2008-09-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08]47号)
21、 2008-09-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119
22、 2008-09-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
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财税
[2008]130号)
23、2008-10-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国税函
[2008]819号)
120
24、2008-10-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25、 2008-10-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
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
121
24、2008-10-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
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8]119号)
25、2008-10-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
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122
26、 2008-10-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号 )
27、 2008-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985号)
28、2008-12-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123
谢 谢!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