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框架研究——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的司法适用障碍
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度渗透与网络世界的无远弗届,未成年人已成
为互联网最活跃、也最脆弱的用户群体。网络在为他们开启知识、娱
乐与社交新维度的同时,亦将其置于网络欺凌、信息侵害、隐私泄露
、消费陷阱等多元化、复合型风险的直接威胁之下。在此背景下,我
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设“网络保护”一章,特别是其第 74
条,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设定了发现并处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信息的“强制报告”与“及时处置”义务,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法律体系的核心支柱。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在司法适用层面所面临的现实障碍及其深层根源,其核心目的在于
,通过对该条款的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性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反思,构建
一个能够有效弥合立法原则性与司法操作性之间鸿沟的、更为精细、
更具可诉性的法律适用与制度完善框架,为在司法裁判中真正“激活”
这一核心保护条款,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与明确的实践指导。
本研究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司法案例实证分析法以及比较法研
究。首先,本研究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及其与《民法典》
、《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所构成的规范群,
进行体系化的法释义学分析,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法律
性质与内涵边界。其次,在比较法的视野下,考察欧盟《数字服务法
案》(DSA)、英国《网络安全法案》等域外立法中,关于平台内容
治理责任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前沿制度设计,为我国的制度完善提
供镜鉴。本研究的核心方法,将是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法
律文书数据库中,援引或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或其前身
《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款)的司法判例,进行深度的定性与定量分析
,归纳和提炼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平台责任进行认定
的主流模式、核心障碍及其内在成因。
研究结果表明,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在司法实践中的
适用,面临着显著的“软法化”与“虚置化”困境,其立法善意远未转化为
稳定、有效的司法保护。司法适用的核心障碍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
第一,义务边界的模糊性,即法律文本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的信息”这一核心概念,因其高度不确定性,导致法院在判断平台是否
“应当发现”时,缺乏统一、客观的认定标准。第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困难,即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原告极难证明其所受损害与平台“未及
时处置”特定信息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第三,举证
责任的分配失衡,即平台的技术壁垒与信息优势,使得作为弱势方的
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时,面临着几乎无法
逾越的证据鸿沟。第四,责任承担方式的单一化,即现有司法判决多
局限于事后的金钱赔偿,而对于停止侵害、预防再犯等更具前瞻性与
修复性的责任形式,探索不足。
本研究的核心结论是,要真正激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的
制度潜能,必须超越当前将其仅仅作为“侵权归责条款”的狭隘司法定
位,转而构建一个以“程序性义务”为核心、以“风险预防”为导向、兼顾
“公私法协同治理”的多元化、立体化法律适用与规制体系。其核心在
于,将平台的法定义务,从一种结果导向的“不侵权”义务,重构为一
种行为导向的、可审查的“合规性程序”义务。这一结论的理论意义在
于,它深刻地揭示了在网络平台治理领域,“程序正义”对于实现“实体
正义”的工具性与前提性价值,并为我国平台责任理论从传统的“避风
港原则”向更为积极的“守门人责任”转型,提供了新的分析范式。其实
践价值则在于,它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如何
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可诉诸司法的“平台内容审核
与风险评估”的程序性标准,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对于引导平台构建
“青少年模式”之外更为系统性的未成年人保护合规体系、畅通未成年
人网络侵权的司法救济渠道、并最终构建一个政府、企业、司法、社
会共治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格局,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强制
报告;司法适用;平台责任
引言
我们正处在一个“数字原生代”全面成长的崭新时代。互联网,作
为信息革命的伟大产物,已经如同空气与水一般,深度融入当代未成
年人的学习、生活、娱乐与社交的全过程,成为他们认识世界、塑造
自我、构建社会关系不可或缺的核心场域。据最新统计,我国未成年
网民规模已突破 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 %。网络空间,在以前
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赋予未成年人获取知识、表达观点、参与创造
的巨大潜能的同时,也如同一柄锋利的“双刃剑”,将他们直接暴露在
了一个充斥着不良信息、网络欺凌、隐私侵害、算法沉迷乃至性剥削
等多元化、复合型风险的复杂生态系统之中。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尚未
成熟、辨别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已成为网络风险最直接、
最脆弱的承受者。
在此宏大的社会与技术背景之下,如何为“数字原生代”营造一个
安全、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家庭教育或道
德倡"倡导问题,而是直接关乎国家未来、民族希望的重大战略议题,
是考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考题之一。正是基于这
一深刻的时代关切,我国立法机关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快了未成年
人网络保护的制度建设步伐。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历史性地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
并与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即将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一道,
共同构筑起了一道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坚实“法治
防火墙”。
在这座宏伟的法律建筑群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无疑
是其中一块最为关键、最具分量的“基石”。该条明确规定:“网络产品
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对可能
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展
示前予以显著提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
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对信息作出处
理;发现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应当立即对信息作出处
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
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这一条款,通过设定平台的“沉迷防范”、“显
著提示”、“及时处置”与“强制报告”四重义务,清晰地、强有力地宣告
了,网络平台,绝非一个可以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采取消极、中立姿
态的“技术管道”,而是一个必须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特殊社会责任的“
守门人”(Gatekeeper)。
然而,一个雄心勃勃的立法宣告,与一个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被有
效执行、并转化为对个体权利切实保护的法律现实之间,往往存在着
巨大的、需要我们去正视与弥合的鸿沟。一个尖锐的、亟待回答的法
律问题是:当一个未成年人,因网络平台未能履行第 74 条所规定的义
务而遭受实际损害时,他(她)能否依据该条款,成功地在法庭上获
得司法救济?对于那些因未能“及时处置”有害信息而导致悲剧发生的
平台,司法机关能否依据该条款,对其作出具有惩戒与预防效应的公
正裁决?对司法实践的初步观察,为我们揭示了一个令人忧虑的现实
:自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以来,真正能够成功援引第 74 条,并
获得法院明确支持的案例,寥寥无几。这一核心保护条款,在司法实
践中,正面临着被“软法化”乃至“虚置化”的严峻风险。其背后的障碍,
是多重的:法律文本中“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等概念的模糊性,使得法
官在认定平台“应知”时缺乏客观标准;网络侵权中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与间接性,使得权利人的证明责任异常沉重;平台的技术壁垒与信息
垄断,更是让作为弱势方的未成年人,在证据获取上举步维艰。
这种立法雄心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其危害是根本性的。
它不仅使得个案中的未成年受害者,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更从
宏观上,削弱了法律对平台企业的刚性约束力,使得第 74 条所设定的
“守门人”责任,有沦为一纸“道德倡议”的危险。因此,深入研究《未成
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的司法适用障碍,并为其构建一套能够有效激活
其制度潜能的、更具操作性的解释与适用框架,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
的法学理论游戏,而是回应亿万家庭司法需求、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
治化的当务之急。
本研究旨在系统探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在司法适用中的
核心困境及其制度成因,致力于通过对该条款的法理内涵进行深度挖
掘、对司法实践的现实障碍进行实证诊断、对域外成熟经验进行批判
性借鉴,旗帜鲜明地论证并构建一个能够将宏观的保护原则,转化为
微观的、可诉的、可裁判的平台程序性义务的司法适用新范式。在理
论层面,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平台“注意义务”的精细化、类型化重构,
为我国网络法与侵权法交叉领域的“平台责任”理论,提供一个更具前
瞻性、更具解释力的分析框架。在实践层面的意义则在于,为最高人
民法院在未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坚实的
学理支撑;为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日益复杂的新型网络侵权案
件时,提供一个更为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裁判思路与论证指引;并
最终通过司法的力量,倒逼网络平台将未成年人保护,从一个外在的
、被动的“合规成本”,真正内化为其产品设计与运营逻辑的“核心基因”
,从而为我国的“数字原生代”,构筑起一道更为坚实、更为可靠的法
治屏障。
文献综述
为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的司法适用障碍进行体系化的
研究,必须将其置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演进浪潮、平台责任理论的
范式转型以及我国司法能动主义与法律解释方法论的交叉地带这一立
体坐标系中,进行全面的梳理与批判性的审视。如何为那些在虚拟空
间中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网络平台,科学地、公正地、有效地配置
其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责任,是全球所有致力于构建“一
个更美好的数字未来”的国家,共同面临的核心法律课题。
在国际比较法的宏大视野下,世界主要法域的立法与司法,早已
告别了对互联网早期“自由放任”的幻想,转而进入了一个对平台责任
进行全面、系统、精细化规制的“强监管”时代,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保
护这一议题上,更是展现出了高度的共识与积极的制度创新。其中,
最具标志性的,当属欧盟的立法实践。其最新生效的《数字服务法案
》(Digital Services Act, DSA),堪称全球平台治理的“新标杆”。DSA
的核心,是建立了一套“不对称”的、基于平台规模与风险的、差异化
的义务体系。对于所有平台,它都设定了关于内容审核、用户投诉处
理、透明度报告等基础性义务;而对于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s),
则课以了更为严格的、系统性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缓释”义务,并明确
要求其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必须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
作为一个核心的考量维度。DSA 的革命性之处在于,它将平台的责任
,从一种事后的、个案化的“侵权责任”,转变为一种事前的、持续性
的、程序化的“合规义务”,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受害者的举证难度,并
将监管的重心,从“惩罚结果”转向了“规范过程”。
在英国,其 2023 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案》(Online Safety Act)
,同样体现了这一从“结果责任”向“过程责任”转型的立法思想。该法案
的核心,是为平台设定了一项积极的、主动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要求平台必须采取“相称的措施”,来管理和最小化其服务上存
在的、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如色情、暴力、自残等)的风险。法
律并没有列举所有有害内容的类型,而是要求平台自身,必须进行充
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清晰、有效的服务条款与执行机制。如果平台
未能履行这一程序性的“注意义务”,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损害后果,
监管机构(Ofcom)亦可对其处以巨额罚款。此外,美国的《儿童在线
隐私保护法》(COPPA)、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发布的《适
龄设计规范》(Age Appropriate Design Code)等,都从数据保护的角
度,为平台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设定了极为严格的规则。这些域
外经验清晰地揭示了,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将平台的法律责任“
程序化”、“前置化”,并建立“风险预防”导向的监管框架,已成为全球
性的立法趋势。
反观我国国内,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学术研究,在近年来也
呈现出井喷之势,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研究,大体可以归纳为几
个核心议题:一是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权利的理论基础研究。 学者们从
宪法、民法、社会法等多个维度,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受保护权等基本权利的内涵与边界,进行了深刻的法理
阐释。二是关于平台“守门人”责任的宏观论证。 学者们普遍认为,平
台凭借其技术、数据与市场优势,在网络生态中扮演着事实上的“准公
共管理者”角色,因此,对其课以超出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更积极
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三是关于“青少年模式”等
具体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大量研究对当前各大平台普遍推行的“青少年
模式”,其在功能设计、内容供给、身份识别等方面的局限性,进行了
深入的剖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尽管国内外研究为本课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前瞻性的制度
镜鉴,特别是域外立法中“程序性义务”与“风险预防”的理念,为本研究
提供了极具启发性的核心分析工具,但深入审视,现有研究仍然存在
以下几方面亟待进一步深化与突破的不足之处。第一,研究的焦点,
多集中于“立法论”的宏观倡导,而对“司法论”的微观困境,关注不足。
现有文献,大多是在“应然”的层面,论证我们“应当”为平台设定何种责
任,但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这一已经生效的核心法律条款
,其在“实然”的司法实践中,究竟遇到了何种具体的、技术性的适用
障碍?法官在面对这些障碍时,其真实的裁判逻辑与内心困惑是什么
?对此的、基于一手司法判例的、自下而上的实证诊断,几乎处于空
白状态。
第二,对于第 74 条核心构成要件的教义学分析,其精细化程度有
待提升。 现有研究在提及第 74 条时,多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性的原则
进行援引,而对于其中“可能影响”、“发现”、“及时处置”等每一个构成
要件,其在法律解释学上,应如何进行界定?其与传统侵权法上的“过
错”、“因果关系”等概念,是何种关系?如何将其从一个模糊的价值判
断,转化为一个可供法官在法庭上操作的、清晰的判断标准?对此的
、体系化的、精细化的法律教义学分析,尚显不足。
第三,在构建完善路径时,提出的对策建议,多为原则性的制度
移植,缺乏与我国司法体制与技术现实的深度结合。 例如,许多研究
在借鉴了域外经验后,简单地提出我国也应建立平台的“注意义务”,
但对于这一义务,在我国的司法诉讼中,应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院应如何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如果平台违反了这一义务,应承担
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某种独立的法定责任)?对
此的、更具本土化与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方案,尚付之阙如。
鉴于此,本文的研究切入点与核心创新之处在于,致力于打破对
该问题进行纯粹“立法论”倡导或简单“模式引介”的传统研究范-式,将
研究的重心,精准地聚焦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在我国司法实
践中的“可诉性”与“可裁判性”这一核心症结之上。 本文将不再仅仅满
足于“重申”平台责任的重要性,而是要通过对司法实践的深度实证解
剖,来系统性地“诊断”第 74 条从“立法文本”到“司法判决”的“最后一公
里”,究竟“堵”在了哪里,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程序性义务”的制
度精髓,为该条款的司法适用,构建一个以“平台合规程序审查”为核
心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本土化的解释与适用新框架。通过这种
以“司法适用”为核心、以“实证诊断”为基础、以“程序重构”为导向的研
究路径,本文以期弥补已有研究在研究视角、实证基础与对策精细性
上的不足,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真正地、有效地“激活”这一沉睡的
核心保护条款,提供一个更具理论穿透力、建设性和实用性的研究成
果。
研究方法
本研究旨在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在司法实践中所面
临的适用障碍,进行一次深度、系统的实证诊断与理论重构,并在此
基础上,为构建一个更为有效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框架,提供可
行的完善路径。为确保研究结论既能精准地描绘并解释司法实践的“实
然”困境,又能为“应然”的法律统一适用,构建一个逻辑严密、论证充
分的理论框架,本研究采用了以司法案例实证分析为核心驱动,并与
规范分析法、比较法研究深度融合的综合性研究设计。本研究的性质
定位为网络法、侵权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交叉领域中的司法适用评估
与法律解释论研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对第一手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
系统性的解码,探寻并重构人民法院在面对这一新型、复杂的平台责
任认定难题时,真实的裁判逻辑、价值权衡与规则困境,并据此为第
74 条的司法“激活”,提供一套以“程序性义务”为核心的、体系化的解
释论方案。
本研究的资料收集与论证过程,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的协同运
用与逻辑递进得以实现。
首先,规范分析法是本研究展开所有法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制度
根基。这是构建整个理论大厦的“教义学地基”。本研究将对构成该问
题法律规制体系的核心规范群,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与多层次的解
释。此处的规范分析,将聚焦于一个核心的辨析:即《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 74 条所设定的平台义务,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一种传统的结果导
向的“不侵权”义务,还是一种行为导向的“风险预防与处置程序”义务?
我们将精读细解第 74 条的文本,特别是其中“可能影响”、“发现”、“及
时处置”、“强制报告”等关键词,并将其置于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九十五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关于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的比较之
中,运用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的方法,深入辨析二者在义务触发条件
、注意义务标准、以及立法保护宗旨上的本质不同。规范分析的核心
目的在于,从法教义学的源头上,雄辩地论证出,第 74 条的立法意图
,并非简单地重复《民法典》的一般规定,而是为平台设定了一种更
为积极、更为主动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有公法与私法交
叉性质的特殊“注意义务”。
其次,比较法研究是本研究拓宽理论视野、寻求制度镜鉴的重要
辅助方法。本研究将重点参照欧盟的《数字服务法案》(DSA)与英
国的《网络安全法案》(Online Safety Act)。本研究将超越对其制度
的简单介绍,而是要深入到其法案文本与立法理由书的内部,去探究
其在构建平台“风险评估”、“风险缓释”以及“注意义务”等程序性义务时
,其具体的制度设计是怎样的?(例如,要求平台建立何种内部机制
、发布何种透明度报告、接受何种外部审计)。这些程序性义务,是
如何与用户的私法诉讼权利相衔接的?监管机构的执法与用户的司法
救济,是如何协同作用的?比较法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揭示成熟法
域在应对同一全球性挑战时,所展现出的、将抽象保护原则具体化为
可审查的平台内部治理程序的立法智慧,来为我国如何将第 74 条的原
则性规定,转化为可诉、可裁判的具体标准,提供具有高度参考价值
的“制度工具箱”。
再次,也是本研究的核心方法论,是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法。这
是本研究力求客观、深入,并最终为理论构建提供坚实“靶向”的关键
所在。本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法律数据库作为核心
数据来源。在样本选取上,将以“未成年人”、“网络”、“侵权”、“《未
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等为关键词组合,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案例
检索,时间范围设定为自 2021 年 6 月 1 日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
以来。由于直接援引该条款的案件可能极少,本研究将扩大检索范围
,将那些案件事实涉及“平台对有害信息处置不力导致未成年人受损”
的案件,均纳入考察范围。在数据分析阶段,本研究将采用以定性分
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方法。定量分析上,将对案件的胜诉率、赔
偿金额等,进行描述性统计。定性分析上,将对筛选出的核心样本判
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进行逐字逐句的、精细化的深度文本分析与
编码。分析的焦点将聚焦于以下核心障碍:(1) 法院是如何界定“可能
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其判断标准是什么? (2) 法院在认
定平台的“过错”时,其核心的考量因素是什么? (3) 在因果关系的认
定上,法院遇到了何种困难?其是如何进行说理的? (4) 在举证责任
的分配上,法院是如何处理原告的证明困难的? 通过对这些具体问题
的系统性编码、归纳与类型化分析,本研究旨在提炼出阻碍第 74 条司
法适用的、普遍性的“裁判症结”。
最后,在理论构建与对策建议阶段,本研究将把通过实证分析归
纳出的、鲜活的司法障碍图景,与前述的规范分析、比较法研究的成
果进行综合、印证与反思。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标准模糊”、“因果认定
难”等核心症结的实证批判,以及对构建“程序性义务”审查框架正当性
的体系化证成,本研究将最终构建一个逻辑严密、内外兼修的、旨在“
激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司法效能的完整理论体系,并据此
为我国的司法解释完善与审判实务统一,提出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对
策建议。
研究结果
通过对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范围内相关司法判
例的系统性检索与深度分析,本研究的实证结果,以一种近乎残酷的
清晰度,印证了前文所提出的核心判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
,这一被立法者寄予厚望的核心保护条款,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正
面临着被严重“虚置化”的困境。直接援引该条款并获得法院明确支持
的侵权损害赔偿判决,几乎为零。即便在那些案件事实高度相关的案
件中,法院也往往选择回避直接适用该条款,转而寻求适用《民法典
》等更为传统的法律路径。这种“司法回避”的普遍现象背后,是第 74
条在转化为一个可供法官直接操作的裁判规则时,所面临的四个相互
关联、层层递进的、几乎是结构性的适用障碍。
一、 义务边界的“不可知”:对“可能影响”的价值判断困境
第 74 条司法适用的第一个,也是最为基础性的障碍,在于其核心
规制对象——“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这一法律概念
,存在着极度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何为“可能”?何为“影响”?何为“
身心健康”?立法文本未能提供任何可供参考的、具体的类型化指引或
判断标准。这使得法官在个案中,去判断一个网络平台是否“应当发现
”并处置某条信息时,几乎完全陷入了一种主观的、缺乏客观依据的价
值判断。
例如,在一个涉及未成年人观看“吃播”视频并模仿导致意外伤害
的案件中,一个“吃播”视频,是否属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信息?对此,不同的法官,基于其不同的生活经验与价值观念,完全
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A 法官可能认为,这仅仅是一种娱乐内容
,不应苛责平台对其进行审查。而 B 法官则可能认为,其中宣扬的暴
饮暴食,对未成年人具有不良的示范效应,平台“理应”进行限制。由
于缺乏一个统一的、为社会所公认的“风险信息”的判断基准,导致法
院在认定平台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时,其裁判的起点,就建立在了
一个极其不稳定的、摇摆的基础之上。这种义务边界的“不可知”,使
得平台无法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也使得法院的裁判,极易被贴上“司
法擅断”的标签。
二、 因果关系的“不可证”:网络空间中的“多因一果”难题
即便原告能够艰难地论证平台有义务处置某条信息,他也将立刻
面临第二个、更为致命的障碍: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平台的“未及时
处置”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网络空间中的侵害,其因果
链条,往往是复杂的、多环节的、非线性的,呈现出“多因一果”的典
型特征。一个未成年人最终遭受损害,其原因,可能是平台的信息内
容、是其自身的心理状态、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同伴群体的压力等
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例如,在一个未成年人因遭受网络欺凌而导致抑郁的案件中,原
告需要向法院证明,其抑郁的后果,直接地、主要地,是由 A 平台平
台未能及时删除 B 用户发布的某几条欺凌性言论所导致的。然而,在
现实中,该未成年人可能同时在多个社交,受到来自不同用户的、长
期的、持续的言语攻击。要从中精准地剥离出 A 平台的“不作为”,与
最终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相当性的因果关系,其难
度,不啻于“在沙堆里找一粒特定的沙子”。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这种
复杂的因果关系,法院往往会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为原
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这种因果关系认定的“
不可证”,几乎成为了横亘在所有未成年受害者司法救济道路上,一道
最高的、最难以逾越的门槛。
三、 平台过错的“不可及”:技术黑箱下的证据获取鸿沟
第 74 条的适用,其隐含的逻辑前提是,平台对于有害信息的存在
,具有“过错”,即“明知或应知”。然而,在诉讼中,证明平台“明知或
应知”的责任,完全落在了作为原告的未成年人一方。这就造成了第三
个、极不平等的障碍: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据的实际持有状况,发
生了严重的错位。
平台的内容审核机制、关键词过滤算法、用户举报处理流程、后
台数据记录等,所有这些能够证明平台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
核心证据,都完整地、排他性地,掌握在作为被告的平台手中。这些
复杂的算法与内部流程,对于外部的用户与法官而言,如同一个不透
明的“技术黑箱”。一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几乎没有任何可能,能
够凭借自身的力量,去获取并向法庭呈现,平台在某一个具体的时间
点,其内容审核算法是如何运行的?对于某一条具体的举报,其内部
又是经过了何种流程、在多长时间内作出了何种反应?在司法实践中
,平台往往只需以“商业秘密”或“技术复杂性”为由,就可以轻易地拒绝
提供这些核心证据。这种证据获取上的“不可及”,使得对平台过错的
认定,沦为了一种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四、 法律责任的“不充分”:损害赔偿的局限与预防功能的缺失
最后,即便在极少数的、原告能够奇迹般地克服上述所有障碍的
案件中,现有的司法实践,所能提供的救济方式,也往往是单一的、
不充分的。法院的判决,绝大多数局限于对已经发生的、可量化的物
质或精神损害,进行事后的金钱赔偿。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而言,其核心的价值,应在于“预防
”而非“补偿”。一个真正有效的法律制度,其目标,应当是激励和督促
平台,去建立一套能够主动地、系统性地,预防和减少有害信息产生
的机制。但是,当前以“侵权损害赔偿”为核心的司法救济路径,其内
在的逻辑,是“无损害,无赔偿”。它无法对那些虽然违反了第 74 条的
法定义务,但尚未造成具体、可证明的损害后果的平台行为,进行有
效的规制。例如,一个平台,虽然没有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的信息进行“显著提示”,但只要没有未成年人因此起诉并证明自己受
到了损害,这种违法行为,就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司法的追究。这种法
律责任模式的“不充分”,使得第 74 条的绝大部分义务性规定(如沉迷
防范、显著提示、强制报告),因其难以直接与个体的损害赔偿请求
相结合,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彻底地“闲置”了。
讨论
本研究通过对司法实践的系统性实证考察,精准地、类型化地描
绘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在司法适用中所面临的“义务边界不
可知”、“因果关系不可证”、“平台过错不可及”以及“法律责任不充分”
这四大结构性障碍。这一系列基于现实裁判困境的诊断,不仅深刻揭
示了立法文本的宏大意图与司法实践的微观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更
重要的是,它以一种不容辩驳的方式,论证了我们必须对第 74 条的司
法适用路径,进行一次根本性的、范式性的重构。破局的关键,在于
必须跳出将其仅仅作为一项传统“侵权归责条款”的思维定势,转而借
鉴全球平台治理的最新经验,将其重塑为一个以“风险预防”为导向、
以“平台合规程序”为核心审查对象的、公私法协同的新型法律适用框
架。
在理论贡献方面,本研究的核心突破在于,它将域外先进的“程序
性义务”与“风险治理”理念,创造性地、本土化地,运用于对我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的解释与重构之中,从而为破解当前司法适用
的核心症结,提供了一套逻辑自洽、内外兼修的全新理论范式,极大
地深化了我国平台责任理论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的研究。
首先,本研究的结论,深刻地批判并超越了将平台责任简单等同
于传统侵权责任的理论局限。传统侵权法,其经典的“过错-损害-因果
关系”分析框架,是为应对工业社会中,那些相对简单、直接、线性的
侵权行为而设计的。本研究的实证结果表明,将这一框架,生硬地套
用于网络平台这种具有系统性、结构性、生态性风险的治理场景时,
必然会遭遇前述的“三大不可证”的困境。本研究的理论贡献在于,它
旗帜鲜明地主张,第 74 条所设定的平台义务,其法律性质,在根本上
,就不应被解释为一种事后的、结果导向的“不造成损害”的义务,而
应被解释为一种事前的、行为导向的“采取了所有合理、必要的风险预
防与处置程序”的义务。这种从“结果责任”到“程序责任”的理论范式转
型,是破解所有司法适用障碍的“总钥匙”。
其次,本研究的理论构建,为平台“注意义务”的司法审查,提供
了一个更为精细、更具可操作性的分析框架。长期以来,“注意义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一个模糊的、依赖于法官自由裁量的概
念。本研究通过借鉴欧盟 DSA 等域外经验,主张将这一抽象的义务,
具体化为一系列可审查的、客观的“平台内部合规程序”。这意味着,
未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其审查的焦点,将不再是去追问那个几
乎无法回答的“平台是否‘应知’某条具体信息”,而是转向审查一系列更
为客观、更易于证明的程序性问题,例如:(1) 平台是否建立了专门
的、符合行业标准的未成年人保护风险评估机制? (2) 平台是否配置
了与其用户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内容审核团队与技术工具? (3)
平台是否设立了清晰、便捷、有效的,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举报与投
诉渠道? (4) 对于用户的举报,平台是否在合理的、可承诺的时间内
,进行了处理与反馈? 将司法审查的对象,从一个不可知的“主观状态
”,转移到一个可知的“客观程序”之上,这将从根本上,逆转当前未成
年受害者在诉讼中所面临的极端不利地位。
在实践启示方面,这一理论范式的转型与程序审查框架的构建,
对于我国的司法解释、立法完善、平台合规乃至社会共治,均构成了
清晰而深刻的行动指引与制度蓝图。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本研究的成果提供了一份精细化的“司法解释
制定路线图”。未来的司法解释,应当围绕“程序性义务”这一核心,作
出如下规定:
第一,明确义务性质: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设定的,
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程序性的风险管理与处置义务。
第二,细化审查标准:以“清单+原则”的方式,列举出平台在内容
审核、用户识别、举报处理等方面,所应建立的最低限度的、可供司
法审查的内部合规程序标准。
第三,调整举证责任:规定在未成年人一方,完成了对其受损事
实的初步举证后,应由平台一方,承担其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必要
的风险预防与处置程序”的举证责任。如果平台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相
应的程序性义务,则应推定其存在过错。
第四,丰富责任形式:明确法院在判决时,除了损害赔偿,还可
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平台承担“停止侵害”(如下架特定功能)
、“消除危险”(如修改算法推荐逻辑)、“赔礼道歉”乃至在监管机构介
入下的“合规整改”等更为多元化的责任形式。
对于国家立法与行政监管机关,本研究的结论,则意味着必须加
快构建一种司法救济与行政监管相互协同的“双轨”治理模式。一方面
,通过司法解释“激活”第 74 条的私法救救济功能。另一方面,网信、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即将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制定更为细致的、针对不同类型台(如游戏、直播、社交)的“未成年
人保护合规指引”,并加强日常的、主动的行政执法检查。当平台因违
反程序性义务而在私法诉讼中败诉时,这一判决结果,可以作为行政
机关对其启动调查与处罚的线索。
对于广大的网络平台企业,本研究揭示的法律发展趋势,则意味
着一次深刻的“合规理念的根本升级”。那种仅仅满足于上线一个功能
简陋的“青少年模式”的、被动式的、应付式的合规,已远远不够。未
来的法律,所要求的,是一种主动的、全面的、系统性的、贯穿于产
品设计、技术研发、日常运营全过程的“未未成年人保护风险治理”体
系。这意味着,企业必须投入更多的资源,去建立专门的团队、开发
更有效的技术、设计更友好的流程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真正地
内化为企业不可动摇的核心价值观与商业伦理。
结论
本研究研究立足于“数字原生代”全面成长的宏大时代背景,通过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4 条这一核心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普
遍性、结构性适用障碍进行深度实证诊断与体系化理论反思,最终得
出了一个旨在破除当前司法困境、引领未来制度完善的核心结论:要
真正激活第 74 条的制度潜能,使其从一部“沉睡的法条”,转变为未成
年人手中一把维权的“利剑”,其根本路径,在于必须实现一次深刻的
司法适用范式转型——即从当前当前以“结果责任”为导向的、困难重
重的传统侵权归责模式,转向以“风险预防”为导向、以“平台程序”为核
心审查对象的、更具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新型程序责任认定模式。
本研究的贡献与价值,在于其于其成功地将一个在立法上充满善
意、但在司法上步履维艰的重大法律难题,通过严谨的法教义学重鲜
活的比较法经验借鉴,给出了一个兼具理论穿透力与实践可行性的解
决方案。在理论层面,本研究通过将“程序性义务”这一全球平台治理
的前沿理念,创造性地、本土化地,运用于对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法律的解释之中,深刻地揭示了在系统性风险领域,“过程规制”优于“
结果惩罚”的法理逻辑,极大地深化了我国平台责任理论的研究。在实
践层面,本研究所构建的,以“程序审查”为核心、以“举证责任转移”为
配套的司法适用新框架,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未来如何将抽象的法
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可裁判的司法标准,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
,对于统一司法尺度、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并最终倒逼平台产业实现
更高水平的合规治理,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展望未来,网络技术的发展将永无止境,其带给未成年人的机遇
与挑战,亦将不断演变。法律,作为守护社会底线、引领价值方向的
根本力量,其面对这场日新月异的技术变革,唯有保持开放的视野、
审慎的态度与持续的智慧创新,方能行稳致远。我们有理由相信,在
一个更为科学、更为精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适用框架指引下,在
司法、行政、企业、学校、家庭与社会各界的协同努力之下,《未成
年人保护法》所擘画的那张保护“数字原生代”健康成长的法治蓝图,
必将能够从纸面上的庄严宣告,真正落为网络世界中每一处细节的生
动现实,从而为我们的子孙后代,赢得一个更加安全、更加清朗、更
加美好的数字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