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向上级局申领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向下级局发单 领单局介绍信。 1、上级局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
管系统”中向下级局发单;
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
成的记录向上级局保管员领取空白核
销单;
3、上级局发现发
单错误,及时通知下级局,在下级局
未用之前,可撤销向下级局发单。
向内部业务员发单 1、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
”中对本局业务员发单;
2、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保
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3、对业务员离岗退回的未
用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在“出口收汇
监管系统”中作“核销单回笼”处理
;同时将纸质单证交保管员。向出口单位发单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
规定。
1、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
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
员IC卡、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单位续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
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
IC卡;
3、尚未办理核销员证的出口单位或特殊情况由
非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的,核销员在领取核销
单时,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
绍信;
4、出口单位更换核销员后,新核销员领取核销
单时,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
绍信。
1、应当由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
2、“中
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
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一致;
3、出口单位
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
4、根据出口单位考核评定等级实
行发单分类管理。
核销单注销 核销单。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
况的,出口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到外汇
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2、出口单位
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
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
立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
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3、外汇局在网上对核
销单进行注销操作并选择对应的注销
原因; 4、在该笔注销数
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后,与出口单位报送的纸质核销单证
进行核对。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 3、其他
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单位营业执照;
2、商务部取消/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
3、出口收汇核销员证;
4、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因商务部暂停其出口经营权或其
他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发单的;
2、外汇
局在审查同意出口单位提出要求恢复
领单的书面申请后,恢复对其发单。
核销单的禁用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
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凭相关的商务主管部
门文件或企业报告;
2、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凭有关违
规材料;
3
、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
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
发生合并、分立的,或存在严重违反
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外汇局应对
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实施
“禁用”;
2、其他特殊
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禁用”的。
注意事项
每半年一次书面申请使用数量。
1、逐级发放,专人负责。
2、空白核销单为重要凭证,领单局
应做好入库、领用登记,妥善保管
。
1、业务员应妥善保管所领核销单,
对业务员遗失、报废的核销单,业
务主管应及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
统”中做内部核销单报废或遗失处
理;
2、业务主管应
定期对核销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进
行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发现
异常情况,立即清查、上报。1、纸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加盖
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章,在骑
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核销单报关使用前应通过“中国
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
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3、对出口收
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
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按需
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
“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
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
实行控制发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1、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
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
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
2、对已注销的
核销单应妥善保管。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
上进行“暂停/恢复企业发单”操作
。
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上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