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简易程序
随着我给市场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经济的发展
有时候会出现垄断现象,当发生该现象时,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反垄
断。那对于反垄断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呢?
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一、 简易案件申报的信息披露简化
1、 与非简易案件信息披露的对比
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申报人可以通过填写《指导意见》附件一,即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简易申报表》)来进行简易
案件的申报。与 2012年 6月 6日商务部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申报表》(《普通申报表》)相比,《简易申报表》大幅精简了在参与集中
的经营者、相关市场的供应和需求结构、市场进入、横向或纵向合作协
议、集中可能产生的效率说明等方面需要披露信息的范围。两个表格的披
露要求对比详见表 。
2、 信息搜集的负担减轻
在各项被简化的信息披露要求中,我们认为以下两项最能有效地减少了申
报代理人的工作量。
首先,《简易申报表》简化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关联实体的披露要求。由
于《简易申报表》不再要求披露关联实体的股权结构,因此在描述《普通
申报表》关联实体股权结构时由于最终控制人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
在多个层级股东以及中间股东并非全资所有而遇到的困难将不复存在。同
时,《简易申报表》取消了提交境内关联实体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要
求。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存在多个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兄弟公司时,这项
工作既费时又费力。
其次,《简易申报表》删除了对集中各方在每一相关市场的主要供应商和
主要客户的披露要求。此项规定对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非常有利,因为供
应商和客户信息对于他们而言非常敏感,他们并不愿意进行不必要的披
露,当对目标公司享有共同控制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主导申报过程时
尤其如此。另外,删除申报供应商和客户信息也可以使申报人不需要将时
间用在计算所界定的每个相关产品市场中供应商采购数据和商品销售数
据。由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会计实践并不对应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的信
息披露要求,因此前述数据的计算总会带来很大负担。例如,润滑油制造
商通常在其内部会计账目将诸如基础油的可替代物记录在同一条目之下,
但为满足《普通申报表》中相关产品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却需要将时间用
在将基础油分为用于生产车用润滑油的基础油和用于生产工业用润滑油的
基础油。在这个例子中,可替代物只用做两个相关产品市场的原料,而实
务中可替代物被用于更多的相关产品市场原料的例子较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