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
条第(二)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作了下列规
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
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四
十四条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
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
日通过《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作了下列规
定:“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
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
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
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妇女、儿童
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
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