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风险分析
目 录
损害的赔偿
过失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的类型
自杀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的历史渊源
保险法的历史渊源
自杀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自杀条款
有关自杀的通说,自杀即故意剥夺自己的生命
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就
不能称之为自杀或者说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
自杀
人寿保险中“自杀”一词简单地从广义上说
就是指“非他杀”
例: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中无民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是不能成为被保险
人的。而保险业务中往往将有关自杀问题的
条款称之为自杀条款. 有学者是这样给自杀
条款定义的:“自杀条款是指保险人于合同
履行一定期限内有故意自杀的行为,保险人
对由此导致的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
种约定。
自杀条款的特点及目的
自杀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
杀不属于包责任范围,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条款.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
间上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
(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杀,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
缴纳的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2年后就
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
付保险金,
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目的是避免被保险人
通过人身保险为其遗属谋取保险金而产生道
德危险以及主要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
自杀条款的性质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
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
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
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一般来说来,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是作
为免除责任的条款拟出的,把自杀作为保险
的除外责任。自杀条款的规定,有利于社会
公平的弘扬,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
案例
隐瞒病史后自杀 是否该拒赔?
2004年5月,张某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人寿
保险一份,年缴保费。张某对自己的病史进
行了隐瞒。张某在缴纳保费两年后停止缴纳
保费,保险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果后中止了该
合同。2006年11月张某补缴保费,并申请复
效,得到保险公司确认。
2007年1月,张某由于生意不顺,自杀身亡,
其家属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不
实告知和自杀为由拒绝赔付,张某家属将保
险公司告上法庭。
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为合同的复效,仅适
用于人身保险中的寿险合同,确定寿险保单
复效的性质是原保单的延续还是新保单的订
立十分重要
因为它将影响到对不可抗辩条款及自杀条款
的适用,这也是上文案例中的主要争议点。
那么,按照我国保险法,应当如何看待这一
问题呢?
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适用
于人身保险合同,指人身保险合同除了欠缴
保费以外,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
务的异议是受到时间限制的,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2年)后,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此一定期间即为可争议期。因为人身保险合
同多系长期合同,时间过久,保险人不易查
清当时的告知是否属实;另外,被保险人身故
后,受益人也不一定能够明了投保当时的告
知情况。
对自杀条款的适用
按照国际惯例,通常各国保险法及寿险
保单中一般都有自杀条款的规定,即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的自杀事件不承担保险责任,但
合同成立逾一定期限后则例外,仍须给付保
险金。寿险保单中自杀条款所规定的期限自
原寿险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不是自保单复
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我国《保险法》也是如是规定的: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
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
合同给付保险金。但是,如果法律没有强行
限制,保险人在保单复效条款中或在保单复
效时以增加条款的方式,明确规定自杀条款
的期限从保单复效重新计算,这种规定应该
具有法律效力。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
不应当以不实告知作为抗辩的理由,但可以
以自杀条款拒绝对张某的赔付。
民事侵权
责任的类型
一、法系与法律分支
(一)法系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
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法
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1.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
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
普通法。
这种法系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公序良俗和最广大的社会大众的
公平认知作为判案的基础,因此“形散而神不散”。最初是通过
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的文化影响力扩张传播的,故而当今英
美法系的版图与18、19世纪英美文明的扩张版图大致吻合。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是
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总称。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
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
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
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国
也属于这一法系。
3.两大法系的差别
(1)在法律思维上,民法法系是演绎型的;普通法系是归纳
型的。
(2)在法的渊源上,民法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普通法
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和判例法。
(3)在法律的分类上,民法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
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在诉讼程序上,民法法系主
要采取纠问式;普通法系主要采取对抗式。
(5)在法典编纂上,民法法系强调的是法典编纂的严谨性、
完整性;普通法系强调的是单行性法典编纂,不强调完整的
法典编纂。在实践中,两大法系是在不断的相互吸收、相互
借鉴的
(二)法律的分支
1.刑法。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法
律
刑法
民法
民事侵权法
合同法
2.民法。又包括合同法和民事侵权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
体的的法律。
(1)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
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2)民事侵权法。规范的是不存在合同关系时产生的对他人
的伤害行为。
二、民事侵权责任类型及其责任分担原则
民事侵权责任类型
免责
过失责任
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
1.免责
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对慈善机构和政府行为实行免责。
(1).慈善机构
慈善事业的财产不能用于支付判决,因此,很长时间慈善机构在进行自己活动不必
为因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担忧。现在普通法规定,慈善机构必须为两类受
害者负责任:第一,因该机构员工的过失,使得本应从该机构活动中受益却受到伤
害的人;第二,其他因该机构员工的行为或者过失而受到伤害的人。
(2).政府
对政府的一些行为实行免责,是为了维护和保持公众利益,如果政府总是因其过失
与错误行为而被诉讼纠缠的话,这种经济负担就会使其不能提供有利于大众的服务。
现在,政府所享有的广泛的豁免权开始减弱,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立法性或者纯粹
的政府管理行为还是会受到法律豁免。
2.过失责任
含义:过失责任是一种普遍的分摊责任的方法,它使得
一方承担由于其疏忽或轻信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却轻信这种后果可以避免
过失的种类
举证要点
被告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被告具有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对义务的违反是导致伤害的近因
这种伤害造成了实质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被告有无抗辩权:拥有一定的抗辩权利
3.严格责任
含义: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
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
标准。
适用范围:所有人对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高度危险作业
致人损害,部分产品责任案件,工伤事故案件。
被告有无抗辩权:仍有一些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
只是尽到合理注意不能做为抗辩理由。
4.绝对责任
含义:只要受害人能够证实侵害人的行为导致了自
己的损害,则侵害人就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
负责。
适用范围:及其危险的行为如爆破,使用炸药,豢养危险
动物,还为美国员工赔偿法提供了依据 。
被告有无抗辩权:没有任何权利为自己辩护。
过失责任
过失行为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产品责任
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
一、构成过失的要素
二、对过失的举证与抗辩
三、共同侵权行为
一、构成过失的要素
1、具有法律义务
2、违背了法律义务
3、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造成损害结果
二、对过失的举证与抗辩
1、举证
2、抗辩
在过失原则下,举证责任由原
告承担,即原告必须证明被告
是有过时的。
过失原则下,被告有两个抗辩理由:
1)受害人同意
2)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特点:
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典都规定,共同侵权人
对受害人各自负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二人以上;
(2)共同侵权行为人一般应具有共同过失;
(3)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均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4)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是同一的。
连带责任:是指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应由共同
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的共同的和各自的
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
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
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
侵权的民事责任;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者可
向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
损害的赔偿
损害
损害是侵权行为造成的一种后果,具体表现
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损害、精神痛苦以及
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
侵权行为的损害
财产损害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非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
一般伤害
残疾
死亡
财产损害赔偿
1.定义:受害人因其财产收到侵害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它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
计算的世纪物质财富的损失。
财产损害
直接损失
侵权行为直接作
用于受害人的财
产权客体
间接损失
受害人受到侵害,
可得的财产利益
可能丧失
2.损害是否造成赔偿为题:
财产损害赔偿
直接损失
•原则上应当
全面赔偿
间接损失
•主要取决于
受害人在未
来得到该“
可能”财产
利益的可能
性大小
人身损害赔偿
1.定义:侵害他人的身体所造成的物质机体
的损害,根据损害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一
般伤害、残疾、死亡三种类型。
注:人身损害不能仅以受害人遭到损害的物
质机体本身的价值作为赔偿的确定标准,而
应考虑受损机体得以恢复所需的全部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
2.不同损害类型的赔偿范围:
损害类型 赔偿范围
一般伤害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
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康复费用
死亡 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
和误工费
精神损害的赔偿
1.概念:精神损害,是指加害行为或者准侵
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人格权益,导致受害
人在精神、心理、情感等方面的不利后果。
2.功能:补偿、抚慰、惩罚。
精神损害的赔偿
3.适用范围
对一般的精神损害,可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等救济方式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除上述救济措施外,可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
4.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
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
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
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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