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
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
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
架,即承担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
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预见性
计划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
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利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
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
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计划职能策划可分
为七个步骤:(1)估量机会;(2)建立目标;(3)确定
计划的前提;(4)确定抉择的方案;(5)评价各种方案
并择优;(6)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7)计划的
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实效性
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
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
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
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金字
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1) 过度集权
化;(2) 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
重;(3) 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
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
育行政效率成为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
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
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1)结构精简,组
织能轻松上阵。(2)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
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
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
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
(3)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
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
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
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风险性
在任何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
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发布的
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
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
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
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
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
者的主要职责。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
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1) 确定控制标
准;(2)衡量实际成效;(3)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
模式
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及建议
高 菊
(中共大东区委党校,辽宁沈阳 110041)
[摘要]本文在对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进行详细论述的基础上,对如何转变教育管理行政职能给出了
几点建议: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注
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加大力度,建设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关键词]教育 行政管理 职能策划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5840(2011)02-0024-02
收稿日期:2011-02-16
作者简介:高菊(1973-)女,辽宁沈阳人,中共大东区委党校讲师.
沈阳干部学刊
Journal of Shenyang Official
2011年4月
第13卷第2期
Apr.,2011
【行政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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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
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
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
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
“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
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
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
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
要所决定的。
过去,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
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
化了监督和调控,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
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
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
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
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
校办学自主权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
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
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
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
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
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
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
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
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
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
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
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
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
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
教育工作落实到位。
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移,提高教育质量
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
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
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
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
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
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
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
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
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
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 90%以
上。因而,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
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
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
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在全美教育
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成立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
会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
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
之间的职能、权力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
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
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
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
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
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的
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职能的变动也要
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
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
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
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
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
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不论
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
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
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
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
的。
4、建设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教育部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
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
目标。今后,政府应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
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
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
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
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
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
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
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
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
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
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
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责任编辑徐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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