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押权的效力
所谓法定抵押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的抵押权。
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
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效力,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未
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或请求人民法院以该工程折价
、拍卖的价款受偿,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该工程的约定抵押。这效力表现为一种溯及力,
也就是说发包人将该建设工程向其他债权人进行抵押时,无须征得抵押权
人
(承包人)的同意。但一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清工
程款,此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发包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抵押权
。
2、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该工程的转让。这效力同样表现为一种溯及力,
即发包人
(开发商)可将在建工程进行出售、转让,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它不
同于一般抵押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是,法定
抵押权的抵押权人
(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条件一旦成就,其效力及于所出售、转让
的房屋。
3、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我国破产法
(试行)第28条第二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
定,如果发包人发生破产,作为法定抵押权的“该工程”也应排除在破产
财产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