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财政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同学
们对国家财政制度有所了解,正确执
行财政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主要内容:财政金融基本制度;税收
制度;价格制度;保险制度;证券制
度;票据制度。
• 学习要求:结合自身的专业,了解具
体的金融管制、税收制度以及价格等
相关制度中的具体操作要求。
• 第七章 财政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财政法律制度
• 第二节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 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 第五节 保险法律制度
• 第六节 证券法律制度
• 第七节 票据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财政法律制度
•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 二、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 三、财政预算与财政决算
• 四、国债的监管
• 五、政府采购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财政,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
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职能活动。
财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资金的筹集、运用、管理、
监督等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①财政的主体是国家;②财政以法律为依据,
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③财政的目的是满足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④财
政的内容包括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
理三大部分。
★财政的调节分配收入职能;配置资源职能;
保障社会稳定职能。
二、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 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 开源节流原则
★ 区别对待、合理负担原则
★ 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原则
★ 节约资金、有效配置原则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三、财政预算与财政结算
财政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
核定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集中掌握的一部分财政
收入和支出的预先方案。
★依照“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确立预
算管理制度。全国共分五级。
★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应当上
缴的国有资产的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
入。
财政决算,是对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的会计总
结活动。通过决算活动,可以反映出预算是否
正确以及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为编制下一
年度的预算提供经验和依据。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
依法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和财政部门的部署,合法、
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草案。编制的决算草案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
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政府必须将决算报送
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国债的监管
国债,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
用担保所举借的债务。
★《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债券条例》
★ 国债的发行方式:一是由政府直接面向
社会发行的方式;二是通过金融部门代为
发行的方式;三是通过证券交易经纪出售
的方式;四是采取行政摊派的方式。
五、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指政府为了维持行政运作、实现公共
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以购买者的身份
购进货物、工程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
★招标采购;谈判采购
★对于政府采购支出的管理,主要通过合同签
订形式的招投标制度、财务转账跟踪制度、质
量监督制度、事后审计制度、适当的向社会公
开制度、人大综合审议制度等相互配合进行。
• 第二节 金融法律制度
• 一、金融及金融法概述
• 二、金融管理制度
一、金融及金融法概述
金融,狭义为货币资金的融通,广义上指与货币
流通和信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活动和金融管理的法律规范
之总称,主要包括了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
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融资租赁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二、金融管理制度
★金融运行与国家经济安全关系紧密
★中央银行具有调控金融之职能
★国家对现金开户、结算及储蓄进行
管理
★外汇支付、兑换有相应的管制
★黄金列入国家控制的特种货币
★涉外融资租赁为国家所管制
•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 一、税收法概述
• 二、税收法中的实体制度
• 三、税收法中的程序制度
• 四、违法责任
一、税收法概述
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
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人收取财政收入的一
种经济活动。
税收法,是指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之
总称。
★税法的要素:征税对象;纳税人;
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税收减免;违章处理。
现行的税种
流转税:包括增殖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海关税。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房地产税;契税。
特定行为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
占用税。
二、税收法中的实体制度
(一)流转税收制度
★增值税制度中的小额纳税人与一般
纳税人。
(二)所得税收制度
★内资与外资企业的两税合一;个人
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报税要求。
(三)资源税收制度
★纳税人是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四)财产税收制度
★以法定财产为对象。
(五)行为税收制度
★屠宰;车船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等行为。
三、税收法中的程序制度
(一)税务登记制度
★纳税人应当履行登记义务。
(二)税款征收制度
★主动申报;事前申报;事后申报。
(三)税务检查制度
★税务部门有权依法对纳税人员、单位的
财务资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措
施。
四、违法责任
★对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纳税人,税
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罚,包括责令其限期缴纳
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行政处罚;对于严重
违法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骗税、抗税等
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贪赃)枉法,或在
执行职务时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单位或
公民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依法给予赔偿
外,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 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 一、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 二、定价行为的国家规制
• 三、非法价格的国家禁止
•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监督检查
• 五、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任
一、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和价格管理关系
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中国的价格管理从过去的“列名放
”到现在的“列名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二、定价行为的国家规制
★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
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价格。
★经营者定价:非政府定价外的商品
及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行定价。
三、非法价格的国家禁止
★非法价格行为包括:①操纵市场价格行
为;②倾销;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
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④虚假表示诱骗
消费者交易;⑤实行价格歧视;⑥抬高或压低
等级收购以变相提价或者压价;⑦非法牟取暴
利;⑧其他违法的价格行为。
★反价格垄断
★反价格欺诈
★反暴利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监督检查
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所
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平均水平。
★价格总水平调控:重要商品储备
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政府价格
监测;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护;特
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
★政府对价格总水平实施监督检查。
五、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任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
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或者违反禁止性规
定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其
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
违法所得的,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
停业整顿。
★行政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越权定价或者不
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其改正
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可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 第五节 保险法律制度
• 一、保险及保险立法
• 二、保险合同
• 三、对保险业的监管
一、保险及保险立法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
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
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又或达
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颁布,2002年修订)
二、保险合同
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之体现:
弃权;禁止抗辩。
投保单经保
险人确认盖
章,为保险
合同。
保险单
为保险人出具之保
险凭证,是保险合
同的书面证明。
三、对保险业的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准入监管
★保险业务监管
★保险市场退出监管
★日常行为监管
★整顿与接管
• 第六节 证券法律制度
• 一、证券及证券立法
• 二、证券发行
• 三、证券上市
• 四、证券交易及证券交易市场
• 五、国家对证券业的监管
一、证券及证券立法
证券,是用于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的凭证之统称。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管理、
监督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证券可商品证券、资本证券(股票、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
二、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的审核机关为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财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证券发行的形式:公开发行、非公
开发行;首次发行、再次发行;设立
发行、增资发行;直接发行、间接发
行;平价、溢价、折价发行。
★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条件
三、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的上市交易。
★证券上市,必须经过证券申请人依法提出申
请并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上市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上市申请,经过审核同意后,双方签署上市
协议,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决
定安排上市交易,并发布上市公告。
★禁止以下违法交易行为:①内幕交易;②操
纵市场;③信息误导;④欺诈。
四、证券交易及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交
易者之间再次交易的行为。
证券交易市场,是进行证券交易而形成的市场,
它由客户、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以及
证券交易场所构成。
★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国家对证券业的监管
★证券市场准入监管
★证券市场行为监管
★证券市场退出监管
• 第七节 票据法律制度
• 一、票据与票据立法
• 二、票据行为
• 三、汇票
• 四、本票
• 五、支票
• 六、法律责任
一、票据与票据立法
票据,是指具有流通性质、以支付一定金
额为内容的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是在商品交换
过程中随着商业信用的运用而逐渐发展起
来的。票据是由民事主体签发,约定无条
件付款,以受领金钱为内容的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之特性:①设权性;②权券一
体性;③无因性;④要式性与文义性;⑤流通
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
二、票据行为
(一)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
(二)背书
★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
章,转让票据权利
(三)承兑
★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
(四)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保证特定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务的履行而作出负担同一内容票据债务的附属
行为
三、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票据。
★汇票的分类:汇票的分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即期汇票、远
期汇票;记名式汇票、无记名式汇票;国内汇票、国
际汇票;跟单汇票、原票。
★绝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
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
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承兑””
字样和兑现日期并签章,承兑的票据退回持票人的,
即产生承兑效力。
四、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与汇票之区别
★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本票”字样;②无
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
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五、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金融
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
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种类:支票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记载事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
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出票地。
★持票人应在出票之日起1010日内日内提示付款。
六、法律责任
★ 《票据法》第102条,对票据欺诈
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刑法》、
《关于审理诈骗案具体应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对票据违法
责任作出了规定。
• 小结
• 财政金融制度涉及国家经济安全
• 在国家定价外企业有自主定价权
• 依法纳税是公民和组织的义务
• 保险合同应遵循最大城信原则
• 证券发行和交易必须合法
• 各种票据的记载事项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