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
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
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
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
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
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
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
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
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
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
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
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
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
《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
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
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
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
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
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
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
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
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
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
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
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
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
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
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 号)的规定,县级及
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
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
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
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
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
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
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
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
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
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
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
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
法查处。
(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
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
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
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
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
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
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
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
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
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
化网络体系。
(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
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
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
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
(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
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
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
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
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有效保障
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规范食品市场质量准入行为,切实监督食品经
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
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监督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
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备查。
2.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
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备查。
3.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
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
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
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
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
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
1.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
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
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
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2.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履行
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
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
联网备查。
3.监督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
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
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
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4.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
录台账。
(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鼓励引
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1.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
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
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2.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
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
3.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
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
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
等协议准入机制。
二、严格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
序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流
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
切实做好食品质量监管执法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
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
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
(五)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
法律、标准的规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
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
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
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检查食品
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
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三、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
管效能
(八)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预包装食
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
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预
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
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散装食品,
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
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
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
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
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
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对进口食品,
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相关手
续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
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四、严格监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切实保
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
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
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
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
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
统。
(十三)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
踪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
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
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相关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
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巡查
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
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强化食品市场日常监管
(一)食品市场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环节
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方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
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频次,提高
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
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
定责任和义务。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食品
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查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
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
常监管工作。
二、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提高日常监管规范化程度
(三)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
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
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
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四)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
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
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
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
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
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
明书。
(六)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
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
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七)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
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
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八)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
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三、创新巡查监管方式方法,提升食品市场监管水平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工商
所为单位,对本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
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
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
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开展
日常监管工作。
(十)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
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
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
有关日常信息;引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
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
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
提示。
(十一)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批发
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报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及时收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数据
信息。
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效
能
(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运用
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
场巡查和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进进货查
验和查验记录的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
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
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食品商场、超市、
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
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进程,为实现网上监管创造有
利条件。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
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遵循“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
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从总局到工商所五
级纵向贯通以及横向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同时,应当建
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食品抽样检验和
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并与工商机关其他方面执法监管信息
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
研判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网上查询、网
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
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
五、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落实
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处理结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
签字,建立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档案,充分利用巡查监
管情况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场巡查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托
“金信工程”,将食品市场巡查监管情况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档
案,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
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
者增加巡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结合
本地实际,以当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与当地人民
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
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
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申(投)诉、
举报。对接到的咨询、申(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应当依法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
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处理情况应当记录、
保存。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置。
(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
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
定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
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或者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
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
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
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
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
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
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
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
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
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
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
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
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
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
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
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
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
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
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
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
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
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
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
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
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
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
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
检验结果 5 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
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
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
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
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
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
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
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
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
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
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
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
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
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
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
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
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
落实
(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
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
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
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
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
级财政列支。
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
效性,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
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
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经营场所和特点,
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对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的
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一、严格监督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加强自律管理,确
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
(一)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索证索票、进货
台账“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
录义务。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市场巡查,督促其完善“两项制度”
和落实法定责任与义务。
(二)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
管理,建立健全“两项制度”的电子台账。基层工商所应当建
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与商场、超市等
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商场、超
市等企业经营的食品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
义务和建立健全“两项制度”落实的情况。
(四)鼓励商场、超市等企业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
送检,加强对配备有检测设备的商场、超市等企业的监督管
理,规范其自检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的预包装食品、
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种类的质量安全的监管,重点检
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督促商场、超市等企业针对
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
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
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停
止销售,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六)鼓励和引导商场、超市等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
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形式的协议准入,
减少中间环节,保障食品质量。
(七)基层工商所要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
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经营动
态信息。
二、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售台账,
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批发
企业履行好查验义务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同时,应当监督
食品批发企业记好销货台账。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流
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实现与食品批发企业
建立的以销售台账为核心的食品安全计算机管理体系的有
机衔接,及时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十)严格监督批发企业向食品进货单位提供与食品零
售单位的进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销货凭证。
三、严格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
任,确保市场开办者切实承担法定义务
(十一)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履行食品安
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
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
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
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
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
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场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查验或
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十二)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巡查,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履
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监督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
办者没有履行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发现场内违
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报告的,工商所应当监督其改正,依
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三)引导和督促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实
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
诚信经营。
(十四)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
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
(十五)加强对配备有必要检测设备的大型食品批发市
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鼓励其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
四、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十六)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对购入的食品查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十七)鼓励食品店在巩固进货台账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
计算机管理等多种方式,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十八)积极引导食品店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
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承诺、统一亮证亮照经营、
统一监督电话等“五个统一”的要求,规范食品店经营管理,
使食品示范店做到:经营主体资格有效规范;食品质量合格
和入市退市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
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维护
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
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
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
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预警
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抓不懈,防患
于未然,认真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属地管
理为主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
好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
对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工作
机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
员力量等落实到位。
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落实
机制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范围、
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食品安全事
故分为Ⅰ级、Ⅰ级、Ⅰ级和Ⅰ级。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要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
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
本地区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并
落实各自的职责和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五)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级及
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和事故级别设立食
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导
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效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
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食品安全应急方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
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
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的应急管理机制。
三、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事
故报告制度
(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利用市场
巡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12315 行政
执法网络和相关部门情况通报等,及时了解各种食品安全信
息,掌握食品市场动态情况。应当综合分析利用各类信息,
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苗头。各相关职能机构应
各负其责,互通情况。按照规定统一发布日常监管预警信息,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食品安
全突发问题,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的
沟通、反馈和报告,立即将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向突
发问题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四、强化和创新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手段,切实做
好物资和人员保障工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科学
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
现代科技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联网应用,有效开展网
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逐步实现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信息网
络五级贯通,并努力做到与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信息联网,
切实提高网络信息互动效率,提高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十)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备必要
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当加强检
查,确保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等相关物资设备随
时处于备用状态。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系统检查,确保
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妥善处置。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
全值班制度,明确值班电话,落实值班人员,坚持领导干部
带班,畅通通讯联络,及时有效受理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
题。
食 品 广 告 监 管 制 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食品广告监管,确保《食品安全法》对
广告管理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广告法》、《食品
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广告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应贯彻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
针,坚持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综合治
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严格监管食品广告,严厉打
击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食
品广告:
(一)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
广告。
(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
(三)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四)含有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
生名义或者形象的食品广告,以及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或
者形象为保健食品功效做证明的广告。
(五)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健康资讯等相关栏(节)目
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六)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
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推荐内容的食品广告。
三、食品广告监管应围绕食品广告的发布前规范、发布
中指导、发布后监管等主要环节,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相
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对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
四、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审查责任制度。按照总局《关于
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广
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落实食品广告的审查责任。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
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媒体单位落实食品广告发布审查制
度的监督检查。
(二)对广告审查人员开展食品广告法律、法规培训,
指导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建立和完善食品广告承接登记、
相关证明文件审验、广告内容核实审查、客户档案管理等工
作制度。
(三)对由于广告审查措施不健全、不落实而造成发布
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违法广告媒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
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建立健全食品广告监测制度。按照总局《关于规范
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食品广告的
监测预警和动态监管。
(一)食品广告监测的重点是食品广告发布量大、传播
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媒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
对重点区域、部分媒体、个案广告实施跟踪监测。
(二)坚持集中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广告监管机关
与广告审查机关、媒体主管部门监测相结合,扩大食品广告
监测覆盖面,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三)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将监测发现的
食品广告中影响和危害食品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
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违法食品广告公告制度。按照总局等十一
部门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加大对虚假违法食
品广告的公告力度。
(一)对监测发现、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的严重虚假违
法食品广告案件,向社会公告。
(二)根据违法食品广告发布的动态及趋势,定期或不
定期进行公告提示,提醒消费者识别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三)通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等多种方
式,采取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典型案例曝光、违法食品广告提
示、违法食品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食品广告监测通
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公告频次和曝光力度。
七、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暂停发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事件
涉及的广告,以及需立案调查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迅
速果断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有关食品广告的发
布:
(一)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所涉及的广告。
(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监测发现、群众举报
需立案查处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八、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制度。按照总
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针对违法食品广告在多个地区、多种媒体发布或者违法广告
活动涉及不同区域多个主体的情况,建立食品广告案件查办、
移送、通报工作制度。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广告案
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对同一广告主在本
辖区内多个地区不同媒体发布的违法食品广告,应及时交办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二)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广告发布者
后,发现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应将有
关案件和相关案情移送、通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三)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在其他地区不同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应通报广告发布
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发布者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管辖的,由本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
外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九、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按
照总局《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广告
案件的督办和监督检查。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办案责任,及时查办上级机
关交办、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通
报以及监测发现、群众投诉举报的本辖区内的违法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上报
上级机关,通知其他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对跨省移送或者通报的违法食品广告案件,省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可提请总局督办。
(二)建立健全广告案件的督办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提高查办效率,落实监督职责。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
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依照总
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总局交办、转办的食品广告案件,各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应在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向总局报告,总局定期或
者不定期通报各地广告案件查办落实的情况。
十、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市场退出制度。按照总局《停止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加
强对食品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广告市场退出
机制。
(一)对因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造成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以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
者停止相关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部分食品或者全部食品的广
告发布业务。
(二)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食品广告违法率
居高不下的媒体单位,暂停其食品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
广告发布资格。
(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提请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十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按照总局《关于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
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建立和
完善自律管理机制。
(一)支持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
律的重要职责,协助政府部门加强食品广告监管,完善行政
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广告市场监管机制。
(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围绕规范食品广告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自律和相关法律咨
询服务,规范食品广告发布活动。
(三)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据自律规则,对实施违法食
品广告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食品广告市场秩序
的行为,采取劝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措施,加强
行业自我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
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依法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广告市场、广告
发布媒体全面监管,全面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
督检查,落实广告监管责任。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致使
辖区内严重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
发生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重大广告案件的,依照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
食品流通监管等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围绕食品广告
监管重点,加强食品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及时将广告案件
查办中发现的涉及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
线索,通报食品流通监管等相关机构。
十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坚持和完善广告联合监
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履行牵头
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作与配合,共
同研究和解决食品广告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虚假违法食
品广告进行综合治理,不断增强监管的合力与实效。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
管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
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流通环
节食品安全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
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
划,定期报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和协作机制,切实
形成监管合力
(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配
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参与协调
工作。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
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
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农业、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
相关部门。
(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诉、
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
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移交的相关材料要复制存档备查。
(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他监管
部门通报或移交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
按照职责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
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三、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机构分工协作和协调机
制,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能力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设机构
应当明确职能分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
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建立
协作和协调机制。
(十)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综合协
调,承担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工作。
(十一)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食
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
行为。
(十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个体私营企
业登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
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十三)市场监管机构负责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
全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相关职责。
(十四)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依
法严厉查处违法食品广告。
(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和依法分流、处
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等机构分别负
责查处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
能机构要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四、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横向协作和通报制
度,切实加强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于
本区域管辖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
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十九)在查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中,需要跨管辖
区域协作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密切
协作,及时通报,由具有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协调。
(二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加强信息通报,
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强化依法跟踪
监管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二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聘
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
的监督作用。
(二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
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通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
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强化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监督
检查和指导责任制以及属地监管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任
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
(二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