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摘要:合同无效是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
然地不发生 法律 效力。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其公力救济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项民事制度。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未作明
确规定,在现实实用中亦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无效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无效不
应有期限的限制,即无效法律行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无效。但另有观点认为有关无效合同
的诉讼时效应受期限的限制。笔者认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之
诉应考虑诉讼时效的 问题 :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有法律依据;从无效合同的
惩罚性角度来看,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会改变
无效合同的性质。合同无效的确认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起诉,法院
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第一种情形其提起诉讼或仲
裁是依有效合同进行的,这时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不涉及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起算问
题。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有人主张从订立合同之日起 计算 ,诉讼时效为两
年;亦有人主张对其区别对待,认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
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认为无论是合同当事人、合
同之外的第三人或者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可一视同仁,诉讼期限从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诉讼期限时效为两年。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关键词:无效合同 诉讼时效 限制 确
无效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实际操
作中,时常引起争议,下面笔者将对此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大家相互 研究 探讨。
一、 无效合同及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一) 无效合同的基本规定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
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自
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 58条规定:“无效民
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无疑
的,而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主张认定
其无效。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
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
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 52条明确
规定以下情形合同无效: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①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的合同行为属民法 理论 中通谋行为之一种,主要指缔约者恶意成立合同损害合同当事
人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如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又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表面合法的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或者
说行为在形式上合法,而其根本目的却是非法的,如以赠与合同的形式掩盖行贿之灾。最
高人民法院 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四条规
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在上述第⑸条
中必须是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
合同无效。其中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而行政法规是国
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从实践来看,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大
量的强制性规范,在认定合同效力时,有必要在法律上区分何为取缔规范,何为效力规
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以及法律、法规虽
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
续有效则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属于效力规范。若法律、法规虽没有
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且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
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种规范应属于取缔规
范。一般来说,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的规定,
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告合同无效。审判实践中确认无效合
同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起诉,法院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
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
含义。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而合同无效则为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是合同无
效的原因之一,除无效合同之外,可撤销合同经撤销之后,效力未定合同未经权利人追
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 52条虽以“合同无效”进行表述,但其实际上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
定。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是相对于相对无效而言。传统理论认为,绝对无效任
何人均得主张,而相对无效指不得依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 台湾 学者陈忠五先
生对此提出质疑,并提出应以法规范所保护利益的种类与性质作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
区分标准)、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而合同无效并非都为自始无效,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
的解除不发生溯及无效的法律效果。(二) 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
使其权利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项民事制度。设立诉
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若权利人能够行
使其权利而长期怠于行使,则会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
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若权利人自己对其权利漠不
关心、放之任之,则推定他要放弃此权利,那么他人对于此权利更无须关心、照料,应当
撤销对他利益的强行保护。另外,设立诉讼时效制度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
仅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 经济 资源的利用率,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现实实用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
点认为无效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无效不应有期限的限制,即无效法律行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
无效。但另有观点认为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受期限的限制,关于这两种观点,笔者
将在后文详细论述。二、 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上的争议(一) 国外立法无效合同
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呢?从国外立法上看,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存在着不同的规
定。《法国民法典》第 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讼,均经 30年的时效而消
灭……”②《德国民法典》对因合同无效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产生的非正常清理合同中
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 30年。③《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履行
合同之诉,不履行合同之诉和宣告合同无效之诉,如果在十年内未提起,则禁止再提起。
而《意大利民法典》第 422条则明确规定:“宣布无效的诉权不受时效届满的制约。但
是,取得时效和要求返还的诉讼的消灭时效之效力不在此限。”(二)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
问题的争议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法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
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
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种观点被称之为“否定说”。否定说认为
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有效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规定。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
此,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
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而如果合同无效应受期限限制的话,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
过一定的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
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符。在否定说中亦存在两种观点。一种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
限制,而另一种则是将绝对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相比,认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自
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主张该行为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
为,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此外,诉讼时效适用的标的限于请求权,
即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主张合同无效或确认
无效的权利并非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当然无效,不以法院
的确认为要件。但当事人对此有争议时,可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当事人或具有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时,其所依据的权利并非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是民诉法
上的请求权,所以他们亦认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观点二对无效合
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持肯定态度。这种观点为“肯定说”,此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违
法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被
欺诈、胁迫是明知的。《民法通则》第 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如果对主张
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就有可能
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主张对于主张合同的权利,应
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肯定说认为,如果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则必然存在已
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财产状况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稳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
时效的的限制。从理论上说,权利人可以永久地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传统认为,消灭
时效的适用范围为请求权,并不包含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权利在内。无效行为,不得
因久经岁月而为有效,各利害关系人,可永久主张其无效, 犹言主张无效之权利,不因
时效而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确认合同无效适
用诉讼时效或时间的限制,并不妨碍权利人行使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并不会给当事
人行使“诉请法律行为无效”的诉权造成额外的困境及不公平;对合同效力主动加以审查
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适用法律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并不妨碍法院依职权认定合同的效
力。只是在法院受理后若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从实质
上讲,“否定论”与“肯定论”争议的真正焦点是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争
议,抛开原告请求返还财产等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只论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毫
无实际意义的。三、 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司法界的观点已如前述存在
不同的看法。 参考 国外的立法及我国司法实务的特点。笔者认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
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之诉应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一) 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
限制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但《合同法》民法
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应适用一般法。而我国的《民法通则》正是这种
性质的法律。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法》应当遵循。纵观
《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仅在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行)中见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行)第 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
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根据这则司法解释,只有当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
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才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那么无效合同的确认并不在
此之列。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二) 从无
效合同的惩罚性角度来看,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从无效合同的惩罚性角度来看,无效主张
的期限也不应当是漫无边际的,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最大的惩罚
是刑事惩罚。其次才是行政处罚及民事处罚。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也并不是没有
限制的。我国《刑法》第 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⑴法定最高刑为不
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⑵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
年;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⑷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
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查院核准。”由此
可见,即使是刑事犯罪这种最严重地侵害了社会一般利益的行为,国家对其进行干预和处
罚都有追诉期限限制,超过此期限,除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且认为必须追诉的以外,
其余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该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的刑事处罚因超过诉讼期限而
得以免除。《行政处罚法》第 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
政处罚。”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是由于合同本身存在违法性,无效合同属民事违法范
畴,其违法的严重性远不及刑事违法,国家对最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追诉时效,
超过追诉时效则不再追究其责任,那么作为合同无效这样一种私法范围内的问题,有什么
理由认为它不应该受时效的限制,而允许无期限的主张呢?如果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
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行政违法行为经过两年,罪当死刑的犯罪行为经
过二十年就不再受法律的追诉,而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永远都
有可能随时接受法律的处罚,显然违反了法律体系理论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原理。因此,
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三) 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
会改变无效合同的性质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合同无效应受期限限制的话,则必然使违
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保护,使本属无效的合同,由于超过诉讼时效从而该
合同变成有效,非法取得的财产就变成合法的。其实,稍加推敲这种观点就站不住脚。如
前所述,犯罪行为具有追诉期限,当超过追诉期限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时,难道人
们会认为犯罪行为变成了合法行为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该犯罪行为不再被追究责任,
并非由于非法转变为合理,而仅仅是因为其超过了追诉期限。一般的侵权案件也是一样。
当事人由于遭受不法侵害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主
张权利,则其所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保护。对此,我们不能认为其侵害行为已变为
合法行为,只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再追究。因此,确认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
会改变合同的性质
注释:① 赵旭东编:《合同法学 参考 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 6页。② 尹田编著:《法国 现代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 210页。③
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16页。④ 杜景
林卢堪编著:《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
140页。⑤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 358
页
参考 文献 :1. 赵旭东编:《合同法学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
版 2. 赵旭东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陈小君主编:
《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
律出版社,1995年版。5. 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