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分公司的设立 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必须选好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4)分公司必须配备工程报建所需的经济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机械员、标准员、材料员、造价员等经济技术人员。 2、分公司的审批 (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总公司批准。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股东大会讨论批准。 (3)划片(分区)管理:分公司设立一律以省、市、县为分公司区域范围,一个区域内只设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区域内的工程,结算口径也一律相同。并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和用印保证金。 (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 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监理业务。 2、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缴纳用印押金,以督促分公司对印章妥善保管。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5000-50000元的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3、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经营成本,包括:开办费、交易席位费、工程项目开支、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等所有费用。 4、分公司所承接项目工程款发票和税金应尽量在总公司所在地开具和交纳,但视当地情况可以变动,但应及时向总公司说明。 5、分公司自行购置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处置权,乙方享有资金调配权、内部人事任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内部经济利益分配权、工程合法分包选择权、联营队伍选择权;但分公司不能私自和总公司内部人员自行协商,否则总公司可随时撤消分公司资格或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6、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借用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按公司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7、分公司在承揽施工业务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招投标工程如需总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总公司将收取标书编制费。 8、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承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分公司借用总公司人员组成的项目部,不论何种原因受到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除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分公司及项目部进行处罚外,分公司还应对相关借用人员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9、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承接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外地可用传真、电子邮件和总公司网站等形式上报总公司。 10、分公司要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 11、分公司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工程款收取情况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 第三条 联营项目管理制度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