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票的概念:
《英国票据法》
的本票定义:
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
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
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
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
的本票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 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三 本票应记载的事项
Promissory Note for GBP London,8th Sept,2000
1 7 5
At 60 days after date we promise to pay
6 2
Beijing Grafts Co. or order the sum of
3
Eight hundred pounds
7
For Bank of Europe,London
8
signature
4
1、写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收款人或
其指定人;4、制票人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6、付
款期限;7、一定金额;8、付款地点
USD 5,
四 本票的种类
1、根据抬头做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记名式本票
指示式本票
无记名式本票
2、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
即期本票
远期本票
3、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
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
五 本票的票据行为
本票也有出票、背书、
保证、付款和追索等票据
行为,其做法和规定与汇
票基本相似!
案例分析(五):
兴华公司于2006年5月出资开办了一家以批发零售商品
为主的子公司,公司开办时有注册资金40万元人民币。
2006年10月,兴华公司在他人介绍下,从山亚公司购进
一批价值30万元的建材商品,收到货物后,由于一时资
金短缺,于是兴华公司的经理找到自己的一位在某信用
社人负责人的好朋友帮忙,先让该信用社垫付一下货款,
一个月内本息一并归还。碍于情面,这位负责人同意了,
并开出一张以山亚公司为收款人、面额为30万元的银行
本票交给了兴华公司的经理,再由兴华公司的经理交给
了山亚公司。山亚公司在收到本票后的第五天,持票向
该信用社要求付款,当时该信用社的资金大量外贷,备
存金不足,于是该信用社拒绝付款,并告之山亚公司:
因为与兴华公司的特殊关系,所以才开具了这张本票,
其实,本信用社规模小,吸纳存款量少,兴华公司在这
里又没有什么存款,所以没有能力一下子支付30万元。
山亚公司在请求付款未果的情况下,又去找兴华公司。
兴华公司称自己与信用社已经协商过,山亚公司应该
请信用社付款,与本公司无关。无奈,山亚公司最终
将该信用社推上了被告席,请求该信用社支付本票票
款。
试分析:该信用社是否应该向山亚公司支付此笔货款?
案例分析(六):
2005年1月20日,滨海某装饰工程公司与该城市某建材理
石厂签订了建材理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建材理石厂
在2005年3月底前供应装饰工程公司各种型号理石共计1550
平方米;货款总额万元;验收标准按建材理石厂提供
的样品;产品自提,不包装;货款在交货后10日内以本票
形式结算。2005年3月27日,装饰工程公司从建材理石厂提
取各种型号理石共计1550平方米。2005年4月1日,装饰工
程公司向自己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滨海市支行申请开出
一张面额为万元的银行本票,并将该本票交付给了建
材理石厂。由于建材理石厂购买滨海某机械设备厂的机械
设备,货款万元已到期尚未给付,建材理石厂于是将
装饰工程公司交付的本票背书转让给了机械设备厂,但是,
机械设备厂受票后迟迟未到银行请求付款,直到6月2日,
机械设备厂财务人员才持票到中国建设银行滨海支行请求
付款,建设分行经过审查发现该本票已超过法定2个月的
付款期限,于是拒绝付款。
机械设备厂在取款未成的情况下,前去找建材理石厂,
要求建材理石厂付款,遭拒绝。最后,机械设备厂将
建材理石厂和滨海建设分行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
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第四节 支 票
一 支票的概念:
《英国票据法》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账户的银
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金
额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是以银
行作为
付款人的即
期汇票。
二 支票的特点
1、所有支票都
是即期付款的
2、支票的付款
人只能是银行
3、支票有划线和
保付制度,
可防止假冒
4、支票签发时,
出票人与付款人
之间必须
先有资金关系
5、支票的基本
当事共三个,即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
款人
6、支票的
主债务人是
出票人
7、支票可以止付
8、支票只有一张
三 支票应记载的事项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支票须具备下列项目:
1、写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付款银行
名称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地点 7、
写明“即期”字样 8、一定金额 9、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Cheque for GBP London,8th Jan,2000
1 8 5
On demand pay to the order of BBC Co.
7 2 9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8
To: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3 (6)
For London SSE Co. ,London
John smith 4
案例分析(七):
甲公司在乙商店购物后,签发一份空白转账支票交给乙,
授权乙公司在10000元范围内补写金额。乙商店补写金额
20000元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公司系善意取得并支
付了相应的对价。丙公司持票向甲公司的开户行请求付
款,银行经审查,甲公司存款足额,支票上的签章与甲
公司在银行预留的印文相符,于是,就支付了20000元给
丙公司,后开户行将账目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
乙商店瞒着自己,超越授权金额范围补写金额,应属无
效,要求乙商店退回多写的10000元,但遭到拒绝。最后,
甲公司将乙商店推上被告席。
法院判决:乙商店退回甲公司多写的10000元票款。
案例分析(八):
某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是该县第二信用社长期客户。
1995年12月31日,供销公司向第二信用社提供了1996年
第一季度的现金使用计划,其中,3月份需使用现金
万元。1996年2月20日,供销公司将50万元存入第二信用
社,存款账号为203135。同日,供销公司向第二信用社
购买现金支票一本,号码为0052601至0052625,并预留
了方形“某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圆形“张青
化”字样的印鉴印文。1996年3月10日,有人持供销公司
在第二信用社购买的现金支票中的0052615号现金支票到
第二信用社请求支付。该现金支票记载,签票日期为1996
年3月9日,开户行名称为第二信用社,签发单位账号为
203135,收款人为刘来贵,金额万元,用途为粮款。
在签发人名称处加盖了方形“某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财务
专用章”和圆形“张青化”字样的印鉴,收款人栏加盖了
“刘来贵”的印鉴。第二信用社经审查,供销公司帐户上
尚有50万元存款,
采用折角法将现金支票上的“某县县镇企业供销公司财务
专用章”和圆形“张青化印”的印文与供销公司预留印文进
行对比,认为相符,于是从供销公司帐户上支付了该款。
1996年3月11日,供销公司到第二信用社取款,双方才发
现3月10日所付款被冒领。尔后,供销公司发现其现金支
票短少4张,号码为0052614至0052617。再后来,供销公
司委托省公安厅对0052615号现金支票签发人处的两枚印
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0052615号现金支票上印文与预
留印文不是同一枚印模所盖章。供销公司认为其存款被
冒领,应由第二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以第二信用
社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支票的种类
(一)按收款人做成的方式不同,可分为:
记名式抬头
指示式抬头
来人式抬头
(二)按支票上是否划线,可分为:
非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
一般划线支票
特殊划线支票
案例分析(九):
2006年3月5日,一名自称庄某的男青年持被告食品公司遗
失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账支票至原告服务公司处,要
求原告服务公司予以调取现金。原告服务公司未审核支票
来源及来人身份证,就支付给该男青年现金人民币2万元,
并收取支票金额千分之七,即140元的手续费。该男青年
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同月29日,原告将该支票解入
银行,银行以账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原告服务公司寻
找男青年没有着落。同时,被告食品公司收到银行退票,
并被处罚款,方知所遗失的转账支票被他人冒领。原告服
务公司催款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食品公司支付
支票金额2万元。
支票保付与票据保证的区别:
1、支票的保付只能由付款人作成;而票据的
保证一般由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者作成。
2、支票一经保付人付款,支票关系不再存在;而票据
的保证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并不消失,保证人仍可
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支票保付必须是全额保付;
而票据可以就其部分金额保证。
4、保付是支票的特有行为;
而保证对所有票据均适用。
(三)保付支票
案例分析(十):
2006年6月20日,某城市信用社收到某轮胎厂送存的某
经销部开出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20万元,信用社于
当日将支票送到该市工商银行某办事处,要求付款,经
办人员收票后,盖了当日转账章。晚上结账时发现该帐
户空头,没有给信用社划款,也没有及时通知信用社。
信用社凭办事处盖章的进账单于2006年6月27日,将款
记入轮胎厂帐户,形成信用社垫款。经信用社与办事处
多次交涉,办事处于2006年7月5日复函信用社,答应由
办事处追款。因经销部根本无款可付,办事处还派人随
经销部业务员到外地追款。虽然多次催付,经销部一直
无钱可付。信用社于是在2006年8月6日向本市东郊区人
民法院起诉办事处,要求赔偿20万元。
五 支票的有效期
依据《日内瓦统一法》
支票的提示限期:出票人与付款人
在同一国家是自出票日起算8天内;
不在同一国家但在同一洲的是20天;
不同国又不同洲的是70天。
支票的追索限期:从上述提示期限
到期起算6个月。
我国票据法:持
票人应自出票日
起10日内提示付
款!
六 支票的止付
《日内瓦统一法》 禁止在有效期内止付支票!
《英国票据法》 允许止付支票!
案例分析(十一):
2006年1月,某市建筑公司到五金商店购买水暖器材,双
方约定提货后以转账支票支付。1月8日,某建筑公司从五
金商店提取价值5000元货物;1月9日,建筑公司开具一张
票额为5000元的支票交给了五金商店。五金商店收到支票
后,为建筑公司开具了发票,双方及时结清,但五金商店
未及时到银行将货款转账。到了1月20日,建筑公司发现
自己帐户上的钱一分未少,便将账户上所有款项用于支付
建筑材料款。1月21日,五金商店兴冲冲地来到建筑公司
的开户行请求银行付款,银行以该商店请求付款期已过为
由,拒绝付款,并作成了拒绝证书,连同支票一起交还五
金商店,五金商店于是找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避而不见,
无奈,五金商店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5000元
货款。
小结: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