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实时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商业银行讨论稿 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业
务处理,确保本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
防范支付风险,依据《支付结算办法趴《湖北辖内支付密码
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系统实时业务实行逐笔实时处理,定时批量净额
轧差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
管部”)批准,通过本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
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以下简称银行)以及系
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本系统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
“DPC”)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
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
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
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第五条 清算账户是指本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
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业务包括本系统实时支付业务以及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系统处理的银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其支付信息从发起
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D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间接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本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
直接参与者。
DPC 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
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间接参与者。
第七条 在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的代理关系中,发起行为接
收行的代理行,接收行为发起行的被代理行。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
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产生支
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
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营管部对本系统实时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对本系统
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处理原则
第十条 本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的收付款银行账户仅限于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本系统业务分为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
对公业务是指付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
个人业务是指付款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
第十二条本系统受理银行在受理业务时应按规定对票据和
结算凭证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个人结算账户通过本系统转账支付的款项,视同现
金按规定由付款银行进行登记报备。
第十四条付款银行在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本系统处
理的支付业务时,必须确认收付款人签订的付款协议或付款
人签发的支付密码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付款银行在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本系统处
理的支付业务时,必须确认收付款人签订的付款协议的有效
性或付款人的取款密码与存折、银行卡等介质同时有效并一
致。
第十六条除办理依据付款协议付款的支付业务以外,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在与开户银行必须约定使用支付密码
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后,方可通过本系统办理各种收、付
款业务。在业务办理中,必须按规定使用支付密码。
第十七条除办理依据付款协议付款的支付业务以外,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可在开户银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通过
本系统办理各种收、付款业务。在业务办理中,必须将存折
或银行卡等介质与取款密码同时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也可比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与开户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签订有关协议,通过
本系统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的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存款人与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通过本系统办理
业务的,必须对是否凭有效的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的
唯一依据
以及双方相应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银行在受理通过本系统处理的个人支付业务时,必
须采用具有加密功能的密码键盘对客户密码进行加密处理,
以保障个人密码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支付业务信息在发起方与 DPC,以及接收方与 DPC
之间传递,须符合营管部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
本系统同城密寸甲。加编有本系统同城密寸甲的业务信息方
为有效信息。
本系统同城密寸甲由营管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支
付费用、享有收益。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受理本系统有关业务,应使用营管
部规定的专用凭证和专用业务印章。
专用凭证由营管部统一印制,各参与者应根据业务性质和管
理要求分别按重要空白凭证和普通凭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营管部可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对直接
参与者所能发起及接收的各类业务实施控制。
各直接参与者应可根据需要,对在本机构开设的存款账
户所能办理的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系统运行工作日的起止时间由营管部统一规
定。营管部根据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时间。
第三章 业务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系统实时处理下列业务:
(一)同城实时贷记支付业务。包括转账支票委托付款业
务、银行本票委托付款业务、直接贷记业务、委托收款划回
业务、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划回业务、个人贷记转账业务。
(二)同城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包括转账支票委托收款业
务、银行本票业务、个人借记转账业务。
(三)对公通存通兑业务。包括转账银行本票通存通兑业
务、现金银行本票通兑业务、转账支票通存通兑业务、现金
支票通兑业务、现金通存业务。
(四)个人通存通兑业务。个人转账业务通存通兑业务、
个人现金业务通存业务、个人现金通兑业务。
(五)跨行委托汇兑业务。包括单位跨行委托汇兑业务和
个人跨行委托汇兑业务。
(六)实时贷记抹账业务。
(七)营管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营管部可根据管理需要对不同支付业务规定相
应的交易金额限制,并通过 DPC 实施控制。
第二十七条 使用现金支票跨行支取现金的,单一账户每日
累计支取现金不得超过 3 次,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
使用存折或银行卡跨行支取现金的,单一账户每日累计
支取现金不得超过 3 次,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0
元。
第二十八条 通过本系统办理各类业务的凭证上的收款人名
称、付款人名称应使用其法定名称,名称为单位名称的,也
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收付款人名称必须与对应账号相符一致。
第二十九条 通过本系统办理的票据业务,其业务发起时间
应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
第三十条通过本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其受理银行为票据
的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持票人为单位的,
应按规定在票据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的,
除应按规定在票据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外,还应在票据背面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
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通过本系统办理支票业务,可由出票人或持票
人到银行办理。
转账支票的出票人到银行办理委托付款的,受理银行为
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
转账支票的持票人到付款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的,应按规
定在票据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到收款银行、或收付款银
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应作委托收款背书。
现金支票的持票人到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的,受理银行为
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持票人应在票据背面“收款人签章”
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在票据背面记载本人身份证件
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发起清算行与 DPC、接收清算行与 DPC 之间
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出现
联机中断的,应及时恢复,当日不能恢复的,必须在日终时
采用磁介质方式与 DPC 核对当日已发生的所有业务。
第三十三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业务后应及时向本系
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DPC 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应及时转
发;接收行(接收清算行)应及时处理并向 DPC 反馈处理结果。
交易(业务)失败的,DPC 应及时向相关各参与者发送失
败结果;交易(业务)成功的,DPC 应及时向相关各参与者发
送成功结果,并以此作为是否纳入清算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起交易后未收到 DPC 回
应结果的,可及时向 DPC 查询该笔业务的状态。
有查询回应结果的,根据其进行相应处理;无查询回应结果
的,受理银行应留下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暂时留置相关凭证和
现金,向客户出具待处理交易滞留证明。是个人业务的,还应将
存折、银行卡退交客户。
客户应俟后凭待处理交易滞留证明到受理银行续办业务。
银行根据确定的交易结果,收回待处理交易滞留证明后,分
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在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由签发行编制支付密码
并按要求记载在银行本票正面。支付密码的编码要素包括出票日
期、金额、业务种类、凭证号码、签发行行号(代付款账号)。
受理银行在受理银行本票时一律通过本系统或行内业务系统查
验银行本票上支付密码的有效性。银行本票的受理时间与本系统
银行本票业务受理时间一致。
第三十六条 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
至迟次日 12:00 前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
至
迟次日 12:00 前予以查复。
查询查复行及系统各节点应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对查询
查复信息进行配对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付款银行认为受理银行末按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
进行审查的,应自业务发生之日起三个运行工作日内,通过本系
统向受理银行发出查询,明确告知其未按规定审查的详细情形,
受理银行应及时查复。未按规定时间向受理银行发出查询的,视
作付款银行对受理银行的审查无异议。
第三十八条 委托汇兑业务受理成功后,受理行对汇款人不再承
担查询责任。汇款人如有疑问或汇款出现异常情况,由汇款人开
户银行负责解决。
第三十九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实时支付业务不能撤销。
第四十条发起行对因自身原因误发实时贷记支付业务的,可向
接收行发送实时贷记抹账业务请求。实时贷记抹账业务的发起必
须经过相应授权。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抹账请求后,应立即检查
是否打印收账通知、接收人账户资金情况,能够支付的,即时办
理抹账。否则,退回抹账请求,有关业务的处理由发起行与有关
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客户办理本系统有关业务不能成功时,受理银行应
将不能成功的业务理由或其他理由告知客户。
业务理由是指受理银行、收款银行、付款银行所作的拒绝理
由。
其他理由是指受理银行、收款银行、付款银行以及 DPC 因
拒
绝理由以外的原因导致业务不能成功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 银行通过本系统对接收的有关业务做拒绝处理时,
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种类,作出与所拒绝业务相匹配的拒绝理由。
对涉及票据的实时借记转账和通兑业务的拒绝理由即为该
票据的退票理由,由受理银行代付款银行以交易失败证明形式告
知客户。
第四十三条 本系统实时业务处理拒绝理由包括:
(一)收款账号不存在
(二)付款账号不存在
(三)收款账号户名不符
(四)付款账号户名不符
(五)付款账户存款不足
(六)支付密码错误
(七)无此凭证号码
(八)账户冻结
(九)已挂失/依法止付
(十)银行本票金额不符
(十一)银行本票出票日期不符
(十二)取款密码错误
(十三)磁条信息不符
(十四)收账通知已打印无法抹账
第四十四条 本系统实时业务处理不能成功的其他理由包
(一) 金额超限额
(二) 交易超时
(三) 接收行未注册
(四) 账号与账户类型不符无法识别
(五) 交易币种不存在或未开通此币种交易
(六) 手续费计算错误
(七) 收款账户未开通此类业务
(八) 付款账户未开通此类业务,
(九) 收款行未开通此类业务
(十) 付款行未开通此类业务
(十一)受理行未开通此类业务
(十二)收款控制(收款银行被控制收款)
(十三)付款控制(付款银行被控制付款)
(十四)收款行系统故障
(十五)付款行系统故障
第四十五条 通过本系统处理的各种业务凭证应按要求加盖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专用章”。
第四十六条 发起行受理的单位存款人提交的非本行付款的
借方票据和凭证,在通过本系统处理成功后应将对应票据和
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专门场次表外提给付款银行。
第四十七条 受理行受理的单位存款人提交的贷记业务凭证
以及个人提交的借记和贷记凭证一律截留在业务发起(受理)
银行,接收行根据接收的电子数据产生相应的业务凭证。
第四十八条 由受理银行交给客户的本系统各种支付业务受
理回执,不作资金已收妥的依据,仅用于向受理银行查询。
资金是否已收妥应以收款银行交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凭
证)或打印在存折上的贷方(收方)记录为准。
委托汇兑业务中,受理银行交给客户的汇兑凭证回执联
作为付款人付款依据。
个人存折上交易结果的记录由其开户银行负责登记。
第四章 业务收费
第四十九条 本系统处理的各类业务的电子交易手续费一律
由付款人支付。
银行本票业务的电子交易手续费由付款银行(出票银行)
支付,实时贷记抹账业务的电子交易手续费由原交易的付款
银行支付。
第五十条除现金存款电子交易手续费由客户直接向受理银
行以现金方式支付外,其他业务的电子交易手续费一律以转
账方式支付。
第五十一条 银行在受理个人业务时,应明确告知电子交易
手续费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开户银行在办理单位业务前,
应与存款人书面约定电子交易手续费标准和收取方式。
第五十二条 交易成功的,银行应即时收取电子交易手续费;
交易失败的,不收取电子交易手续费。
第五十三条 银行代收的本系统电子交易手续费应专户存放,
不随对应业务纳入当日轧差清算,并按规定定期与 DPC 及相
关银行结箅。
第五章 资金清算
第五十四条 直接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
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存款人应在银行存款账户中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办理
支付业务。
第五十五条 DPC 对实时借记业务、实时贷记业务和通存通
兑业务按收到的先后/顷序实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营管部根据有关规定或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
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营管部可以根据需要设定或调整本系统每一工
作日的轧差场次和轧差时间。
第五十八条 本系统依据当日交易成功的业务数据产生清算
轧差净额,并于当日通过清算账户清算,清算账户禁止隔夜
透支。
第六章 日终处理
第五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DPC 试算平衡后,应通知各直接
参与者与 DPC 对帐。直接参与者可以从 DPC 下载当日有关
账务信息并对账。
第六十条各直接参与者与 DPC 对账不符的,可向 DPC 申请
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应以从 DPC 下载
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账务调整。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
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寸甲和
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
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六十二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支付业务的处
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六十三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
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本系统支付
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
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
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和答复业务查询,
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受理银行未按规定进行票据和结算凭证审查,
付款银行对。此已按规定查询的,受理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否则,由付款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实时贷记抹账业务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发起该
业务的直接参与者承担,与实时贷记抹账业务的接收行无关。
第六十八条 存款人不按规定通过本系统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第六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与银行的约定,开户银行应拒绝为
其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各银行应停止为
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七十条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寸甲,严防泄露。因
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寸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
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
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DPC 联机存储支付信息的时间为 30 个运行工
作日。
支付信息的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营管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于 2005 年月 日起试行。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借方凭证事后处理流程
一、原则
本系统实时处理的提出借方业务,在通过本系统处理成
功后,应将业务对应的票据和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专门场
次提给
二、发起行的处理
发起行当日受理的单位存款人提交的非本行付款的借方
票据和凭证,通过本系统处理成功后,在电子业务对应的纸
质票据和凭证上打印磁码,集中装入事后交换专用票据袋,
随同次日一次清算送交人民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三、电子结算中心的处理
电子结算中心在次日一次交换清分结束后,开设本系统
事后票据交换专场。该场票据交换只将票据清分到各交换行,
不做帐务处理。
事后票据清分结束后,票据应装入事后交换专用票据袋,
随次日一次清算票据袋一起,于次日上午送交付款行。
四、付款行的处理
付款行收到本系统事后交换的借方票据和凭证,应与原
电子交易核对,或按照各行相关事后监督规定执行。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
实时业务处理手续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项目组
2005 年二月
第一部分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一、转账支票委托付款业务
二、直接贷记支付业务
三、委托收款划回
四、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划回等贷记支付业务
五、个人贷记转账业务第:
二部分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一、 转账支票业务:
二、 银行本票业务
三、 个人借记转账业务
第三部分通存通兑业务
一、对公业务通存通兑
二、个人业务通存通兑
第四部分跨行委托汇兑
一、单位跨行委托汇兑
二、个人跨行委托汇兑
第五部分银行专用业务
一、实时贷记抹账第六部分差错和异常处理一、差错的处理
(一)密押错误的处理
(二)行号错误的处理.
(三)重复发送的处理
(四)接收人差错的处理
(五)报文无法识别的处理
三、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 联机异常的处理
(二) 无回应结果的处理。
(三) 滞留业务的处理
(四)日终账务无法下载的处理
(五)DPC 日终试算不平的处理.
(六)支付业务信患核对不符的
(七)被拒绝业务的处理
第七部分业务收费
第八部分轧差清算
第九部分查询查复
第十部分 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部分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一、转账支票委托付款业务
(一)受理行(发起行、付款行)
转账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票据后,按规定填制进账单,并
在“通过武汉电子支付系统” 栏注明“√”后,直接到付款银行
(开户银行)办理委托付款。
付款银行受理票据和进账单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
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检查付
款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银行行内系统允许
付款的,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武汉支付系统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 DPC)反馈交易成
功信息的,同时在进账单第一、二联及票据上加盖“武汉电子
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在票据上加盖“转讫”章,并将进
账单
第一联(送票回执联)交客户,进账单第二、三联(贷方凭证和
收账通知)截留在受理行。会计分录为:
借:XX 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
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
务处理
专用章”,连同票据和进账单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
务处理。
(二)接收行(收款行)
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
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的,还要检查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
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馈交易结果。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
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三)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到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付款银行
按规定对票据进行审查,并比照第一部分一(一)、(二)内容处
理。
二、银行本票委托付款业务
7.受理行(发起行)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并在“通过武汉电子
支付系统” 栏注明“√”后,到付款银行办理提示付款。
受理银行受理票据和进账单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
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银行行
内系统允许付款的,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进账单第一、二、三
联及票据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并将
进账单
第一联(送票回执联)交客户,进账单第二、三联(贷方凭证和
收账通知)截留在受理行。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
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
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和进账单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
不作账务处理。也可另行处理。
2.收款行(接收行)
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
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
等待 DPC 反馈交易结果。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
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三、直接贷记业务(支款凭证)
付款人(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存款人)填制直接贷记支付凭
证
(单联式)到付款银行办理支付业务,其业务处理比照第一部
分一(一)、(二)内容处理。
四、委托收款划回业务
(一)受理行(接收行、收款行)发出委托收款
收款人按规定填制托收凭证(电划)连同商业汇票等债权
证明,提交给开户银行,银行按规定审查后,通过票据交换
表外提给付款银行,或邮寄付款银行。
(二)付款行(发起行)
付款银行按规定进行付款审查。不能付款的,按规定进
行处理。同意付款的,付款银行录入托收凭证要素,银行行
内系统允许付款的,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托收凭证第三、四联
及商业汇票等债权证明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
用章”,在托收凭证第三联及商业汇票等债权证明上加盖“转
讫”章。会
计分录为:
借:XX 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注
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
连同委托收款凭证第三、四、五联及商业汇票等债权证明退
还收款行,不作账务处理。
(三)接收行(收款行、受理行)
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
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的,还要检查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
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馈交易结果。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
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划回业务
(一)受理行(接收行、收款行)发出委托收款
收款人按规定填制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电划),提交给开
户银行,银行按规定审查后,通过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
行。
(二)付款行(发起行)
付款银行按规定进行付款审查。不能付款的,按规定进
行处理。同意付款的,付款银行录入特约委托收款凭证要素,
检查付款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银行行内系
统允许付款的,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 同时在特约委托收款凭证
第三、四、五联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
在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第三、五联上力口盖“转讫”章。会计分
录为:
借:XX 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注
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
连同委托收款凭证第三、四、五联退还收款行,不作账务处
理。
(三)接收行(收款行、受理行)
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
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的,还要检查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
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馈交易结果。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
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个人贷记转账业务
(一)受理行(发起行、付款行)
个人付款人按规定填制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在
业务类型“转账”栏注明“√”后,持付款账户对应的存折或银行
卡到付款银行办理。
银行通过专用设备读取存折或银行卡中的账户信息,同
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
款凭证要素,客户通过专用设备输入取款密码,银行行内系
统允许付款的,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 同时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
业务凭证上打印成功处理结果,并在第一、二联上加盖“武汉
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
证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第
二联(回执联)连同存折或银行卡交客户,第一联截留在受理
行。会计分录为:
借:XX 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处理结果栏
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
章”,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连同存折或银行卡退给客
户,第一联留存备查,不作账务处理。
(二)接收行(收款行)
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
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的,还要检查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
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馈交易结果。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
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第二部分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一、转账支票委托收款业务
(一)受理行(发起行、收款行)
转账支票的持票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并在“通过武汉电
子支付系统” 栏注明“√”后,到收款银行(开户银行)办理委
托收款。
收款银行受理票据和进账单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
收款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审查通过的,银
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进账单第一联及票据
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在进账单第二、
三联上加盖“转讫”章,并将进账单第一(送票回执联)交客户,
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XX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
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
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和进账单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
不作账务处理。
(二)接收行(付款行)
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支
付密码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该帐户是否开通武
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DPC。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
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
计分录为:
借:XX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二、银行本票业务
(一)受理行(发起行、收款行)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并在“通过武汉电
子支付系统” 栏注明“√”后,到收款银行(开户银行)办理提
示付款。
收款银行受理票据和进账单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
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付款
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进账单第一联及票据
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在进账单第二、
三联上加盖“转讫”章,并将进账单第一联(送票回执联)交客
户,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会计分
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XX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
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
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和进账单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
不作账务处理。
(二)接收行(付款行)
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本票是否为本行签
发、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DPC。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
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
计分录
三、个人借记转账业务
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一)受理行(发起行、收款行)
个人付款人按规定填制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在
业务类型“转账”栏注明“√”后,持付款账户对应的存折或银行
卡到收款银行办理。
银行通过专用设备读取存折或银行卡中的账户信息,同
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
款凭证要素,客户通过专用设备输入取款密码, 向付款行
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 同时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
业务凭证上打印成功处理结果,并在第一、二联上力口盖“武
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
凭证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并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
证第二联(回执联)连同存折或银行卡交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XX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处理结果栏
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
章”,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连同存折或银行卡退给客
户,第一联留存备查,不作账务处理。
(二)接收行(付款行)
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取
款密码的有效性、磁条信息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
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
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DPC。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
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XX 科目——付款人账户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第三部分通存通兑业务
一、对公业务通存通兑业务
(一)转账银行本票通存通兑业务
1.受理行(发起行)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并在“通过武汉电子
支付系统” 栏注明“√”后,到收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提示
付款。
受理银行受理票据和进账单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
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收款
行和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进账单第一、二、三
联及票据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并将
进账单第一联(送票回执联)交客户,进账单第二、三联(贷方
凭证和收账通知)截留在受理行。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
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
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
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和进账单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
不作账务处理。
2.付款行(接收行)
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本票是否为本行签发、
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
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DPC。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
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
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3.收款行(接收行)
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
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
待 DPC 反馈交易结果。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
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二)现金银行本票通兑
1.受理行(发起行、兑付行)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持个人身份证件及现金银行本票到签
发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兑付。
受理银行受理票据后,按规定对客户身份、凭证进行审
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
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往账借方
补充凭证,在票据及武汉电子支付往账借方补充凭证上加盖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和“现金付讫”章,现金
清点无误后交客户,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
款银行。会计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现金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
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
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
处理。
2.接收行(付款行)
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本票是否为本行签发、
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
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DPC。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
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
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受理银行受理票据后,按规定对客户身份、凭证进行审
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
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往账借方
补充凭证,在票据及武汉电子支付往账借方补充凭证上加盖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和“现金付讫”章,现金
清点无误后交客户,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
款银行。会计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现金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
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
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
处理。
2.接收行(付款行)
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本票是否为本行签发、
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
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DPC。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
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
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三)转账支票通存通兑业务
1.受理行(发起行)
转账支票的持票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并在“通过武汉电子
支付系统” 栏注明“√”后,到收款银行或付款银行以外的银
行办理委托收款。
受理银行受理票据和进账单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
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收款
行和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进账单第一、二、三
联及票据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并将
进账单第一联(送票回执联)交客户,进账单第二、三联(贷方
凭证和收账通知)截留在受理行。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
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
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
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和进账单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
不作账务处理。
2.付款行(接收行)
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支付
密码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该账户是否开通武汉
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
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DPC。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
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
计分录
借:XX 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3.收款行(接收行)
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
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
户的,还要检查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
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馈交易结果。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
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四)现金支票通兑业务
1.受理行(发起行、兑付行)
现金支票的持票人持现金支票到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办
理兑付,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
受理银行受理票据后,按规定对客户身份、凭证进行审
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
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往账借方
补充凭证,在票据及武汉电子往账支付借方补充凭证上加盖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和“现金付讫”章,现金
清点无误后交客户,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
款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现金
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
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
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
处理。
2.接收行(付款行)
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支付
密码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该账户是否开通武汉
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
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DPC。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
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
计分录
(五)现金通存业务
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一)受理行(发起行、付款行)
存款人按规定填制现金缴款单,持现金到开户银行以外
的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
受理银行受理凭证和现金后,清点现金并按规定进行凭
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
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现金缴款单第二联上加盖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第一、二联上加盖“现
金收讫”章,并将第一联交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
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注明
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
连同凭证和现金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处理。
(二)接收行(收款行)
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
性、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 反馈检
查结果,等待 反馈交易结果。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补充
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二、个人业务通存通兑
(一)个人转账业务通存通兑
1.受理行(发起行)
个人付款人按规定填制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在业
务类型“转账”栏注明“√”后,持付款账户对应的存折或银行卡
到收、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转账业务。
受理银行通过专用设备读取存折或银行卡中的账户信息,
同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
入款凭证要素,客户通过专用设备输入取款密码,向收、付
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
务凭证第一、二联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
章”,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第二联(回执联)连同存折
或银行卡交客户,第一联截留在受理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处理结果栏
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
章”,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连同存折或银行卡退给客
户,第一联留存备查,不作账务处理。
2.付款行(接收行)
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取
款密码的有效性、磁条信息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
该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
凭证,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 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收款行(接收行)
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
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的,还要检查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
并向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反馈交易结果。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补充
凭证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二)个人现金通存业务
受理行(发起行、付款行)
个人按规定填制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付款人栏空
缺),在业务类型“存现”栏注明“√”后,持收款账户对应的存
折或银行卡到收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受理银行通过专用设备读取存折或银行卡中的账户信息,
同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现金清点无误后,
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款凭证要素,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
务凭证第一、二联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
和“现金收讫”章,并将第二联交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
无法成功处理的,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处理结果栏
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
章”,连同凭证和现金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第一联留存备
查,不作账务处理。
2.接收行(收款行)
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磁条信息的有效性、
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DPC 反馈交易结果。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
补充凭证,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三)现金通兑
1.受理行(发起行、收款行)
个人付款人按规定填制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收款
人栏空缺),在业务类型“取现”栏注明“√”后,持付款账户对
应的存折或银行卡到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
受理银行通过专用设备读取存折或银行卡中的账户信息,
同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
入款凭证要素,客户通过专用设备输入取款密码,向付款行
发起交易信息。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
证第一、二联上力口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
和“现金收讫”章,并将清点无误的现金、个人跨行电子支付
业务凭证第一联(回执联)连同存折或银行卡交客户,第二联
截留在受理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现金
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
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
凭证处理结果栏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
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连同存折
或银行卡退给客户,第一联留存备查,不作账务处理。
(二)接收行(付款行)
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取
款密码的有效性、磁条信息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
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
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XX 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第四部分跨行委托汇兑
一、单位跨行委托汇兑
(一)发起行(受理行)
单位存款人填制从付款银行领购的电汇凭证,到付款银
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办理从指定账户发起的汇兑业务。
受理银行受理凭证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
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付款行发起委
托汇兑信,息。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 同时在电汇凭证第一、二、
三联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将电汇凭
证第一联交客户,第三联截留在受理行,第二联俟后通过专
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不作账务处理。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无
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注明
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
凭证退给客户,不作账务处理。
(二)接收行(付款行、汇兑发起行)
付款银行接到委托汇兑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支
付密码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该帐户是否开通武
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 p 卜反馈检查结果,等待/圹 c
反馈交易结果。付款行拒绝借记付款账户的,应将拒绝付款
理由反馈给 0/L。
反馈成功信息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凭证,
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加盖“转讫”章,并与事后提入的借方凭
证核对,第二联代发电依据。会计分录为:
借: 科目一一汇款人账户
贷: 联行往账
二、个人跨行委托汇兑
(一)发起行(受理行)
个人存款人持汇款账户对应的存折或银行卡到开户银行
以外的其他银行,办理从指定账户发起的汇兑业务。
个人存款人在受理行购买并填制电汇凭证,连同存折或
银行卡交受理银行。受理银行通过专用设备读取存折或银行
卡中的账户信息,同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
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款凭证要素,客户通过专用设备输入取
款密码,向付款行发起委托汇兑信息。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 同时在电汇凭证第一、二、三
联上力口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将电汇凭
证第一联交客户,第三联截留在受理行,第二联俟后通过专
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不作账务处理。
DPC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无
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注明
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
凭证退给客户,不作账务处理。
(二)接收行(付款行、汇兑发起行)
付款银行接到委托汇兑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取
款密码的有效性、磁条信息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
该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 DPC 反馈检查结果,等
待 DPC 反馈交易结果。付款行拒绝借记付款人账户的,应将
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DPC。
DPC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
补充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加盖“转讫”章,并与事后提入
的借方凭证核对,第二联代发电依据。会计分录为:
借:XX 科目一一汇款人账户
贷: 联行往账
第五部分银行专用业务
一、实时贷记抹账业务
(一)发起行(收款行、原贷记业务发起行)
发起行发现错发实时贷记交易时,在该笔业务进行轧差
前,经行内授权,调出原错误贷记交易记录,向付款行(原交
易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统可以重新发起。
(二)行号错误的处理
行号错误是指行名、行号不符或发起行行号与发起清算
行行号、接收行行号与接收清算行行号不匹配的错误。
DPC 对每笔支付业务进行行号检查,发现行号有误的,
退回至发起行。
(三)重复发送的处理
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收到 DPC 重复发送的报文回执
后,不作处理。
(四)接收人差错的处理
接受清算行收到的接收人为非本行开户,或接收人的账号户
名有误无法入账的支付业务,向 DPC 返回拒绝信息,不作账
务处理。
(五)报文无法识别的处理
DPC 收到报文无法识别的支付业务,系统自动提示报文
无法识别,并退回发起清算行。发起清算行业务管理人员查
明原因,按规定重新发送该笔业务。
二、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联机异常的处理
DPC 将出现故障的清算行设置为故障状态,并拒绝受理
涉及故障城市处理中心的支付业务。
在日终仍未排除考试障的,清算行以磁介质方式与进行
账务核对。
(二)无回应结果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交易后,未收到 交易回应结果。发起
行(发起清算行)应先向 查询该笔业务状态,有查询结果
的按结果处理。
无结果的,留下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打印待处理交易滞留
证明,连同存折、银行卡交客户,客户提交的其他凭证和现
金待业务处理结果确定后,客户向受理银行交回待处理交易
滞留证明,等待日终对账,按对账结果处理和调账。
.接收清算行未收到 交易回应结果的。接收清算行
应先向 查询该笔业务状态,有查询结果的按结果处理。
无结果的,等待日终对账,按对账结果处理和调账。
(三)滞留业务的处理
当日业务结束前, 和各清算行必须处理完成当日收
到的所有支付业务,一律不允许滞留来账业务。接收清算行
必须将前置机内的来账业务全部转发至商业银行行内系统,
须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完所有收到的支付业务; 日终不允
许往来账滞留。
发起清算行若在业务截止前尚存未向发报中心发妥的支
付业务,由前置机直接退回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作无效业务处
理。
(四)日终账务无法下载的处理
日终, 通过磁介质输出功能,输出无法下载的账务信息,
视同下载完成,进行日终处理。同时通过网络、传真或其他
途径向有关清算行传输输出的账务信息。
(五)DPC 日终试算不平的处理
日终,DPC 试算不平衡时,经业务 i 管批准后,进行人工
干预。对当日所有交易的处理情况进行核查,查找原因后调
整,直至试算平
(六)支付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处理
日终,DPC 与商业银行(社)业务处理系统、国库处理系统
等相关系统进行核对,如有不符, 以 DPC 信息为准进行调
整。
(七)被拒绝业务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起的支付业务被 DPC 拒绝的,日
间作为一笔新的支付业务重新发送。
第七部分业务收费
一、收费对象
凡通过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付款银行(人民银行
国库部门除外)均需按规定的计费标准、实际发生的业务笔数,
向武汉电子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和有关参与者缴付汇划
费用。
二、统计和计算
1、收费计算。DPC 根据规定设置不同的业务类型和金额
的收费标准。支付业务汇划费用的收取以一定时间段为统计
区间,时间段的设定以“月”为单位。于月末日前一天对上月
末日至当日的业务进行计费, 根据受理行、收款行、付
款行及 四方参与角色收费分配比例对收费进行分配。在
月末日结算。 当清算行退出参与系统时,按上一收费时点
到退出生效日的次日为止,计算收费分配金额。
、计算公式。 对不同支付业务信息的被借记行,按
照收费标准自动计算应收取的支付业务费用。计算公式为:
支付业务收费 z(z 某参与角色某金额段支付业务笔数 X 该金
额段收费标准)X 该参与角色分配比例。
(三)支付业务收费的账务处理
商业银行的处理。付款银行收到
人账户扣收电子交易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收到若
借~ x x 存款 付款人户
交易成功信息后,从付款
贷: x x 存款 商业银行收费专户
发来的计费清单后,与有关方面办理费用结算。会计分录为:
借: x x 存款 商业银行收费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 x x 存款 X X 行户
贷: x x 存款 x x 行户
贷: x x 存款 收费专户
收费专户开设在其他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 x x 存款 X X 行户
贷: X X 存款一 X X 行户
贷:同城票据交换
当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通
知有关清算行,补足资金进行清算。
第八部分轧差清算
DPC 按场次完成清算数据试算平衡并轧差后,按清算行
打印出“武汉电子支付清差报告表”一式两联,加盖“武汉电子
支付资金清算”专用章,交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有关行办
理资金清算手续。当日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 DPC 提供
的清差报告表进行会计处理。会
计分录为:
借:各有关科目
贷:各有关科目
第九部分查询查复
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作,
是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处理查询查复要求
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一、办理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
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
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
询查复规定的格式、 标准 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
并打印查询书。
三、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打印查询书,提交业务人员
确认。
四、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
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报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在当
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按规定的格式、标准
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五、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格式附后)。
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
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六、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
做凭证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
结果以及该笔支付业务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七、严禁发出和受理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严禁任
何个人和银行擅自更改原始支付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八、查询行、查复行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分别建立
查询、查复登记簿。发出、收到查询信息时,查询、查复行、
自动登记发出、收到查询登记簿;发出、收到查复信息时,
查询、查复行、自动配对登记发出、收到查复登记簿。
九、根据武汉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的有关统计监测信息,
对查而不复、超过规定次数和时限的查询查复行,要严肃处
理,情节严重的,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书要及时打印,
查询、查复登记簿的电子信息至少联机保留 个工作日且
必须每月转换为磁介质,并妥善存放,f]档保管,以备存查。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待处理交易滞留证明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待处理交易滞留证明
年 月
日 票 据 号 码出 全
称
收 全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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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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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款 账
号
人 开户
银行
人 开户
银行
金 人民币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兀角分
额 (大写)
业务
类理
电话
联系
地址
客户签章:
银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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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
年 月
日 票 据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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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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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人民币 亿于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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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答章: 银行盖章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吵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
出 全 称 收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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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十万千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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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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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原因:
银行盖章
10X17.5厘米(白纸
黑油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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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退票理由书)
㈠ 全 称 收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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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开厂’
银行
人开户银
行
金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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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百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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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人写)
受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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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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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原因:
银行盖章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
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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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执
联
全 称
收
全
称
账 号
账
号
付款人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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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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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亿千目I· 万千百十兀角分
金额 (大写)
业务类型
转
账
现
金
电
汇
附 言
失败原因:
客
/‘’签章:
注:本回执不作收款证明,不作账务处埠,仅供奄询用。
10X17.5 距米(白纸蓝油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