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摘 要:不同的价值取向的选择必然影响到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定解除
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主。
关键词:合同解除 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
一、两大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
(一)大陆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大陆法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大致有赔偿所受之损害、赔偿所失之损害。第一种是赔偿
所受之损害,如《德国民法典》第 346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合同保留解
除权,或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所受领的给付必须予以交还,所收取
的用益必须予以返还。"德国法认为解除为债务返还的关系,进一步说明损害赔偿是所受
之损害。第二种是赔偿所受之损害与所失之损害,如《法国民法典》第 1149 条规定:"
对债权人应付的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或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
可得利益。"以及"日本法的学说及判例在法定解除的问题上采用直接后果说,对于损害赔
偿,认为它是以债务不履行为原因的,由于债权人在很多情况下单单靠解除合同并恢复原
状是无法填补其所受的损失的,因此尽管解除具有溯及效力,也允许其损害赔偿,损害赔
偿的内容被认为是履行利益的赔偿。"《瑞士债法典》第 109条第 2 款规定:"解除合同
的一方可以请求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害赔偿,但债务人能证明其无过错的除外。"
(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美国《统一商法典》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三种。根据该法典
第 2-714 条、2-715 条的规定,直接损失是指货物或价金的损失。附带损失包括:为检
验、接收、运输和存储被正当拒收的货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任何商业上合理的服务费;
补进货物的佣金或费用;以及因迟延交货或其他违约而附带造成的任何合理支出。间接损
失包括:(1)未能满足买方一般或特殊的要求和需求而造成的损失,只要在订立合同时
卖方有理由知道此种要求和需求,且买方无法以补进货物或者其他方法而合理地避免此种
损失;(2)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只要卖方违反担保是造成此种损害的近因。"在英
国合同法中,"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根本不是自始撤销。合同的解除只是导致合同尚未履
行义务的解除,并不追溯地消除已经产生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后果。"因此损失范围遵循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救济中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
二、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的利益选择
不同的价值取向的选择必然影响到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填补损害,免责除
外'的归责原则使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的价值取向实现了从'使加害人不得利'到'使受害
人无辜不受损'的转变。" 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对于损害赔偿来说,"
在发生侵权行为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必须回复其没有侵权行为时原应存在的状态,这是很
清楚的;而在涉及与法律行为有关的责任时这种清楚性有时是不存在的。这是因为在这
里,人们可以将致害人引起有效行为的表象看作是损害的原因,在此种情形,应予赔偿的
损害由对此种表象的信赖产生,这是信赖损失(消极利益)。但是,人们也可以将行为的
无效看作是损害的原因。在采取此种理解方式的情况下,应将被害人置于其在行为有效时
所处的地位。这时不履行的损害(积极利益),其由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来抵偿。" 由此根
据损害的原因是合同解除或债务不履行来判断是赔偿信赖利益亦是履行利益。
(一)期待利益或信赖利益
期待利益也称为履行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履行中所获得的各种
利益。更确切地说是因合同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当事人期待合同如同被
履行一样所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并非以受害方在合同订立时的希望为基础,而是以合同
对受害方的实际价值(假如合同被履行的话)为基础。"据此,期待利益应该包括所受损
害与所失利益。
在英美法中,判例和学说对保护期待利益提出不同主张:(1)保护期待利益是为了
实现当事人的欲求;(2)保护期待利益是保护合同被履行的必然结果;(3)保护期待利
益旨在满足受害人心理上的受伤害感;(4)保护期待利益是由于期待利益是一种信用经
济。(5)在合同标的物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保护期待利益,就会鼓励出卖人违
约。上述观点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一定的道理。大多数判例和学说支持合同法定解除后应
赔偿期待利益,但期待利益存在着不可回避的弊端。理由如下:(1)期待利益是具有未
来性的,将损害赔偿建立在或然性的事物上是不客观的,严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2)期待利益是获得合同被完全履行所获得的利益,其与违约后强制实际履行所欲
追求的效果相同,造成法律体系的矛盾;(3)期待利益也是履行利益。(4)损害赔偿的
目的在于填补损害,期待利益与其说是为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如说是对赔偿义务人违
反合同的变相惩罚,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5)期待利益的赔偿并不必然的完全保
护受害人的期待。
信赖利益是指受害人因为信赖合同的履行,为此改变自己所处的现状,因合同未能履
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而遭受损失,加害人赔偿其恢复到合同未订立前的状况所获得的利
益。简而言之,就是合同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一样。信赖利益又分为两种类型"(1)信赖利
益包括根据合同而做的准备或者所为的给付,这被称为'固有性'信赖利益。它包括了一方
当事人为了根据合同获得对方的给付而必须付出的所有的利益,在一定意义上这是'价格
'。(2)信赖利益包括的是,由于当事人计划在合同被履行之后从事更进一步的交易,因
而针对这些进一步交易所作的各种准备,这被称为'附带性'信赖利益。"
随着信赖利益理论的提出,对信赖利益的性质的讨论从未间断,存在不同的学说,损
失说、利益说、处境变更说等,始终未达成共识,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已是毋庸置疑的。
基于公平正义,维护诚信关系,信用经济的发展等因素,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的受损失
人。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范围为所受之损害与所失之机会,主要包括:
(1)缔约的费用,例如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2)为准备履行或进行履行支出的费
用;(3)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利益损失;(4)已给付金钱的利息;(5)附带
性信赖利益损失。
(二)信赖利益的可能性
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主,理由如下:(1)若选择债务不
履行的损害赔偿说,其损害赔偿为期待利益,而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说对法律的体系的内
在逻辑牺牲太大,而若采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赔偿说则避免上述矛盾。因此从法律体
系和逻辑层面考量,损害赔偿应采用信赖利益赔偿;(2)除特殊情况外,信赖利益不同
于未来性的期待利益,是一种固有的既存利益,从因果关系角度,较期待利益容易计算;
(3)从信赖利益的保护力度来看,"信赖利益的赔偿甚至可能超过履行利益。"(4)信赖
利益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为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提供安全的缔约环境和安全感,信赖对当今
的经济发展更显得弥足珍贵。(5)从信赖的法理价值角度考虑,"信赖是合同具有执行力
的根据,信赖是契约责任扩张的源泉。"中国论文联盟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
[3]周林彬:《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