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目录 CONTENTS
2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目录简介
3 商品归类
1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4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
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由来
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对商品进行分类、
编号和命名的一种制度,旨在统一商品信息的表
达方式,便于信息交流和数据交换。
2.特点
具有国际性、通用性、简明性、完整性和灵
活性的特点,能够适应国际贸易和物流领域的需
求,促进商品信息的准确传递和交流。
产生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52年成立的
世界海关组织(WCO),其前身为海关合作理事会(CCC)。该组织成立于
1952年,旨在提高海关管理的效能和效率,总部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目
前拥有200多个成员国。
HS编码是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
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1983年6月,海关合
作理事会主持制定了这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并于1988年1
月1日正式实施。
产生
随着进出口商品品种和数量的不断增加,加上海关贸易统计的需要,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8年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联合国的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的基础上,参照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
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了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即《商品名
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
修订和完善
为适应国际贸易及商品的发展,世界海
关组织每 4~6 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
较大范围的修改。《协调制度》自 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来,共修订了 7 次,形成
了 1988 年、1992 年、1996 年、2002 年、
2007 年、2012 年、2017 年和 2022 年 8
个版本。目前,全球已有 200 多个国家
(地区)采用《协调制度》,作为对外贸易
通关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自1992年起,我国采用HS编码,
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编制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商品目录》。
我国的HS编码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未来发展
我国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改进方向
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
不同功能用途等分 为22 类、99 章。每一章由若干品目构成,品目
项下又细分出若干级子目和二级子目。为了 避免各品目和子目所列
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为了保
证《协调制度》解释的统一性,设立了归类总规则,作为整个《协调
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
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简介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产生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进出口商品
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
根据我国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我国在《协调制度》
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形成了我国海关进出口
商品分类目录,然后分别编制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简称《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简称《统计商品目录》)。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国采用2022 年版《协调制度》,《进出口
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已更新至2024年版。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
位数,其中第7、8位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第三节 商品分类
商品归类总规则
(一)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
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规则二
(1)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
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
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
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
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
规则三归类。
商品归类总规则
(三)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第二条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
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 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
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
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
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 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
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
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
照规则三第一条归类时,在本条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
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第一条或第二条
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 个品目。
(四)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
的货品品目。
商品归类总规则
(五)规则五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
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
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
并归类。但本条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第一条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
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
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条限制。
(六)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
释以及以上各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
《协调制度》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商品归类的方法和步骤
商品归类的方法 :有列名归列名 、没有列名归用途、没有用途归成
分、没有成分归类别
前期工作:对所需归类的商品进行认知 、用“商品归类语言”来思考
商品归类步骤:确定品目、确定子目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3)《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5)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依据
(二)其他依据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
目注释》等其他归类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
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
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申报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必
须能满足归类的要求,报关人员应向海关提供归类所需要的货物的形态、性
质、成分、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等详细
信息。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申报要求
商品预归类
(一)预归类的申请
预归类的申请人申请预归类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
归类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给进出口地海关。
(二)预归类的受理和预归类的决定
海关根据规定对预归类申请进行审查,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
经直属海关审核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
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
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 规定的,
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
类决定书”, 并且告知申请人。属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
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 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商品预归类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效力
预归类决定书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
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 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
有约束力。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
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预归类决定书自
海关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只准申请人使用。 海关在作出
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相关
预归类决定书不 再适用的,做出预归类决定的直属海关应当
制发变更通知书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 使用有关预
归类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