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现行三个规则
《海牙规则》
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订于布鲁塞尔,
《维斯比规则》
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订于布鲁塞尔。
《汉堡规则》
1978年3月31日订于汉堡,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全称为《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于2008年12月11日经联合国大会批准开放签字。
并订于2009年9月23日在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 。 将该公约的附则定名为《鹿特丹规则》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鹿特丹规则》
将成为约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的第四个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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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再出现第四个规则:
1、平衡利益
2、寻求统一
3、顺应时代
4、促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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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的特点
1、 具有革新性条款的特征
2、 贸易法中的相关条款引入了海运条款
3、 提倡仲裁
4、 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包括完全过失责任、责任期间、责任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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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规则的不同点介绍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鹿特丹规则》称为完全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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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尽管几个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都有所规定 ,但数额在不断增加。
三、、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鹿特丹规则》完全排出了缔约国之间运输的约定。
其使用范围较《汉堡规则》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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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鹿特丹规则》
1、自接受货物起至目的地交付货物止。
2、承运人自第三方提取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止。
3、各方可以约定接收和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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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的非条款性特征
1、国际货物运输安全性的要求
2、国际上在货物运输方面的技术进步和变革
3、国际经济格局的转变的产物
4、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