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赵承寿
zhaocs@
西方法律思想史 · 导论
一、什么是法律思想和法律思想史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三、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意义
四、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
五、参考书目与网站
一、什么是法律思想和法律思想史
(一)法律思想:
对法律现象系统思维的结晶。
1、从思维形式看,人对法律的思维有四个
层次:(1)法律感受、法律心理。(2)法律
观点。(3)法律观念。(4)法律理论或学说:
主要是思想家、法学家和法学流派的思想理论,
本课主要是这个意义上的。
(一)法律思想
2、从思想对象/内容来看,有四个方面:
(1)法思想:①什么是法(法的本体论)
;②法来源于哪里(法的渊源论);③法有
什么作用(法的价值论)。
(2)法治思想:专制与以法治国;民主
与依法治国的思想。
(一)法律思想
(3)法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安排以及部
门法律如何制定与改进等的思想。
(4)法学思想:如何研究和发展法学的思
想。“法学学”、“比较法学”。
(一)法律思想
3、法律制度和部门法与法律思想的关
系:
(1)弗里德曼: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
想运动。
(2)考文:支撑法律大厦的支柱是法
律背后的法律精神。
(二)什么是法律思想史
人类对法律现象认识的发展史,也是法律
理论(学说)进化的历史,是研究历史上关于
法的理论思维的科学。
它是基础法学的组成部分。在法学专业课
程体系中不是重点但是难点,研究和学习它需
要史学的思维和法学的思维。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理学的核心
观念
①正义:
柏拉图和谐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平等的正义
罗尔斯机会公平的正义。
②法治
¨亚里斯多德:“法治应包括两种意义:已
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
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
律。”
¨富勒:良法必须是可以适用的法律。
③法律的三个层面
亦即“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关系
法律应该是怎样的(自然法学);
法律 实际上是怎样的(实证法学);
法官的判决被执行的结果(行为法学)
④、法律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分权与制衡理论
三权分立: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
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
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
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
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
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
“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
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
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
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
以权力来约束权力。” “权力必致腐化,
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
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
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
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
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⑤ 司法独立
本质是“法律至上”。
1954年宪法第78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
判,只服从法律。”
现行宪法第126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研究欧洲和北美地区思想家、法学家和法
学流派的法律思想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
恩格斯:“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
应当从哪里开始”。
1、空间范围
2、时间范围
3、代表人物
4、发展特点
1、空间范围:
“西方”既是一个地理概念,更是一
个文化概念,主要是西欧和北美。思想家们集
中所在的地区是动态的,大致的趋势是:
古希腊—>古罗马—>欧洲腹地—>北美。
现当代法学流派及其法学家主要集中在美
国,有些欧洲法学家如法国马里坦、奥地利凯
尔森后来都加入了美国国籍。
2、时间范围
五个大阶段:
①古希腊罗马:前8世纪至公元476年
②中世纪:476年至1640年
③资本主义革命时期:1640年至18世纪
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
⑤现代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
(又可为20世纪6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
3、代表人物
(1)古希腊罗马:苏格拉底、柏拉
图、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西塞罗、
“五大法学家”。
(2)中世纪:奥古斯丁、阿奎拉、
马基雅弗利、布丹、加尔文。
3、代表人物
(3)革命时期:荷兰的格老秀斯和斯宾
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美国的杰斐逊、
潘恩和汉密尔顿,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
国的普芬道夫、康德和黑格尔,意大利的贝卡
利亚等。
(4)自由时期:开始形成流派,边沁、约
翰·密尔、奥斯丁、梅因、萨维尼、施塔姆勒。
3、代表人物
(5)现当代:
① 20世纪60年代前:
新自然法学:马里坦、富勒、罗尔斯、德沃金
新分析法学:凯尔森、哈特等;
社会法学:狄骥、庞德、弗兰克等
3、代表人物
② 20世60年代后:
综合法学:霍尔 、博登海默 、伯尔曼
经济分析法学:科斯、波斯那、马劳伊等;
行为法学:舒伯特、布莱克
新自由主义法学:哈耶克 、诺锡克
3、代表人物
“左派”法学:批判法学(肯尼迪、昂格
尔)、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哈贝马斯、阿尔
都赛、享特、霍维茨等) 、女权主义法学(麦
金侬)
4、发展特点
让我们沿着西方法律思想从古到今发
展的漫长轨迹作一次简短的旅行,并指出
漫游这种历史花园的主要路径。
4、发展脉络
古代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
古希腊哲人们努力寻找一种普遍法则,以指
导人类的善良生活,于是,他们找到了正义
和自然法,并在法学史上最早提出了法治问
题。
4、发展特点
古罗马时代,由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
展,国家版图的空前扩大,公民的权利和平
等问题成为法律和法学的主题,罗马法与罗
马法学相映生辉,使古代西方法学发展到鼎
盛时期。
4、发展特点
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不仅被视为人类心灵
中唯一真理,也被视为治国方略和个人行为准
则。教义取代了法律,法学成为神学的奴婢。
最大贡献是促成了西方人的法律信仰意识。
文艺复兴运动带来法学的复兴,法学家开
始重新用人的眼光来看待法律。
4、发展特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出
现为标志,迎来了西方法学的辉煌时代,自然
权利、自然法、契约论、自由、平等、人权成
为法学的主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古而有之的法治要求第一次从理论变成现
实。这是法律史前所未有的飞跃。为真正科学
的法学的创立,为真正公正的法治的出现开辟
了道路。
4、发展特点
资本主义建立政权之后,为资本主义自
由竞争服务的法律思想如功利主义法学、自由
主义法学、实证法学开始出现。古典自然法学
派一枝独秀的局面开始被打破。
4、发展特点
当西方法学家们还在为资产阶级法学的发
展争论不休的时候,马恩已开始提出历史唯物
主义法学观。
当西方各国尚在为资产阶级法制大厦添砖
加瓦的时候,布尔什维克已在俄国推翻了资产
阶级法治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出现,
导致了西方法律和法学的危机。
4、发展特点
自19世纪下半叶,西方法学界出现了种
种新思潮。西方法学从古典自然法学一统天
下变成三强鼎立,反映了资产阶级建立法治
政权后,对法律发展方向的争论和困惑;不
同利益集团对法制建设的不同要求。
4、发展特点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西方法学研究的
重点体现在三个问题上:法律的内容、法律的
形式和法律的价值,分别形成社会法学、分析
法学、新自然法学三大流派。三派长期论战不
休,使西方法学界处于分裂状态。
4、发展特点
将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割裂开,甚
至对立起来,不仅在法学方法上不科学,而
且影响法学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20世纪60
年代以来,这一问题引起了一些西方学者的
注意,他们提出了建立统一法学(综合法学)
的任务。
4、发展特点
与此同时(二战以后),西方新兴的法学
流派令人目不暇接,主要有经济分析法学、行
为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和西方马
克思主义法学等。20世纪末又出现法律全球化
思潮。
三、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1、有助于我们体会法律的精神
2、有助于我们对法律现象进行反思
3、有助于我们加深我们对法律制度的
理解
4、有助于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法律不只是国家制定和推行的规条(实证
法学),还是人类规范其行为、解决其冲突、
建立合作、分配利益、建构社会秩序和实现正
义的规则和程序(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
实证法学并不反对法律要求合乎正义,只是
人们无法回答什么是正义和一个法律是否合乎
正义。凯尔森的“正义相对论”。
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要学好理
论法学,犹如一个远行者要多带盘缠和
食物,虽然他并不打算开餐馆和做美食
家,但这些东西对他旅行是必不可少的,
而且目标越远大,要带的盘缠和食物就
要越多。
四、如何学好西方法律思想史
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
1、把法律思想史与制度史结合起来学
习
2、以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的著述为
核心,把握思想家和法学家的基本思想
3、围绕主要的法学流派学习法律思想
史
五、参考书与网站:(一)参考书
Ⅰ教材
国内部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
《西方法学史》何勤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
国外部分:
《法理学》[英]韦恩·莫理森著,武大出版社2003
《法律之门》[美]博西格诺等著,华夏出版社2002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爱]凯利著,法律出版社2002
四、参考书与网站:(一)参考书
Ⅱ专著
《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汪太贤著法律出版社
2001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吕世伦主编,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张文显著,法律出版社,1996
《法哲学经纬》倪正茂著,上海社科院出版社,
1996
《法律与革命》[美]伯尔曼著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外国法系精神》郭成伟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四、参考书与网站:(一)参考书
Ⅲ 原著(中译本):
1. 《理想国》柏拉图著
2. 《法律篇》柏拉图著
3. 《政治学》亚里士多德著
4. 《论共和国、论法律》西塞罗著
5. 《法学阶梯》盖尤斯著
6. 《圣经》 (续)
四、参考书与网站:(一)参考书
Ⅲ 原著(中译本):
7. 《法学总论》查士丁尼
8.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托马斯·阿奎那
9. 《君主论》马基雅弗利
10. 《神学政治论》斯宾诺莎
11. 《利维坦》霍布斯
12. 《政府论》洛克
13.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14. 《社会契约论》卢梭
四、参考书与网站:(一)参考书
Ⅲ 原著(中译本):
15. 《杰斐逊文选》 杰斐逊
16. 《潘恩选集》
17. 《联邦党人文集》
18.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
19. 《法哲学原理》黑格尔
20. 《论自由》密尔
21. 《古代法》梅因
四、参考书与网站:(一)参考书
Ⅲ 原著(中译本):
22. 《人和国家》马里旦
23. 《正义论》罗尔斯
24. 《认真对待权利》沃尔金
25.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凯尔森
26. 《法律的概念》哈特
27. 《宪法论》《宪法学教程》狄骥
28.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庞德
四、参考书与网站:(一)参考书
Ⅲ 原著(中译本):
29. 《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马克斯·韦伯
30.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
31. 《法律的经济分析》波斯那
32. 《法和经济学》考特、尤伦
33. 《制度法论》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
34. 《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
35.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昂格尔
四、参考书与网站:(一)参考书
第一讲:学点西方法律思想史
¨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1、西方的概念
2、法律思想史与法律制度史的关系
3、法律思想史以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的著述为核心
¨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1、有助于我们体会法律的精神
2、有助于我们对法律现象进行反思
2、有助于我们加深我们对法律制度的理解
¨ 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
1、把法律思想史与制度史结合起来学习
2、把握思想家和法学家的基本思想
3、围绕主要的法学流派学习法律思想史
第二讲: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述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古希腊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
¨ 古希腊社会政治制度:1、城邦制度;2、奴隶制度;3、
民众法庭
¨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要历史阶段:1、前8 世纪至前5 世
纪(荷马时期):自然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包括米利都
学派的阿那克西曼德(Anaximander,前611-前546),
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 前580-前500),爱非斯的赫
拉克里特(Herakleites, 前540-前480);智者学派的法
律思想,代表人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 前481-前
411)(人是万物的尺度)
2、前5世纪至前4世纪(鼎盛时期):苏格拉底、柏拉
图、亚里士多德
3、前4世纪末至前3世纪(希腊化时期):伊壁鸠鲁
(Epikonros, 前341-前270)的社会契约说;斯多葛学
派的自然法思想,代表人物芝诺(Zenon, 前336-前
264)、狄欧根尼(犬儒学派)。
¨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狄奥尼索斯与阿波罗):自由
精神、自然法思想、民主与法治精神、世界主义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 柏拉图(Plato,前427-前347)的生平及其主要法
律著作:《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
篇》、《法律篇》
¨ 柏拉图的理想国(国家篇:第6、7卷)
1、社会成员等级制:掌国者(金,理性、智慧)
;武士(银,意志,勇敢);普通人(铜铁,
情欲,安分守己)
2、理想国中的家庭:妻子共有,子女公育
(5040户,420*12个部落),计划生育
3、理想国中的经济制度:财产公管
4、理想国中的教育:音乐与体育,集中教育
¨ 柏拉图的哲学王
¨ 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一)
•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
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
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
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
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
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
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
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
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
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
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
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
识的中心。
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二)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
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
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
《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
》(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
。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
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
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哲学王与人治论
¨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
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
家的智慧相比。因为:
¨ (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
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
¨ (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
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
¨ (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
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
¨ (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
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
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
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
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
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
治。
¨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
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
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
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
立存在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前384-前322)生平及其主要法
学著作:《政治学》《尼各马科伦理学》《雅典政制》
¨ 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批评(政治学卷二):一个尽量
趋向整体化的城邦必然走向消亡
¨ 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政治理论
1、人类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动物
2、城邦政体理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君主政体 贵族政体 共和政体
僭主政体 寡头整体 民主政体
¨ 亚里士多德正议论:
1、正义是建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2、政治正义的基本原则
3、法律的正义与衡平的正义
¨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1、法治的两层含义
2、法治优于人治
Aristotle, 前384-前322
亚里斯多德的生平(一)
¨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
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
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
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 亚氏作为柏的学生,以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
理”的精神,构筑了古代西方最为庞大的思想
体系。其思想是古希腊思想发展的最高峰。
亚里斯多德的生平(二)
¨ 亚氏生活于马其顿统治希腊时期,一生与马
其顿统治集团有着密切联系。
¨ 384BC生于希腊北方,父亲是马其顿王的御医。
17岁(367BC)进柏拉图学园学习(21年),
在柏死后离开雅典。348BC(36岁)到小亚细
亚游历和讲学,与阿塔尔尼亚城僭主养女结
婚。三年后城邦为波斯人征服,亚逃往到米
底勒尼。343BC(41岁)应马其顿王邀请,任
太子亚历山大的教师(7年)。
亚里斯多德的生平(三)
¨ 336BC亚历山大即位并开始东征,亚氏回
到雅典,在吕克昂(Luceion)神庙(阿
波罗神庙)附近创办吕克昂学园,从事教
研活动达13年之久。亚氏的重要著作都是
在这里写成的。
¨ 323BC亚历山大于征战中病死,雅典的亲
马其顿政府被推翻,亚氏被雅典反马其顿
党控以“不敬神明”之罪。亚氏逃离雅典,
322BC病逝,享年62岁。
国家论:国家的起源与目的
¨ 1、自然起源论:人—>家庭—>村社—>国
家或城邦。
¨这一过程是人的本性使然:“人是城邦的
政治动物” ,人类天然有一种过城邦政治
生活的愿望。人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以单独
的个人而存在,只有野兽和神能脱离社会
和国家。家庭、城邦的形成出自人类自然
合群的本性,城邦是政治团体发展的最高
形式。
国家论:个人与城邦的关系
¨“国家高于个人”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犹如部分与整
体的关系,个人只有在国家之中,
作为国家的一部分,才能发展他的
能力,才能实现他自己。这好比一
只手只有当它与活着的身体结合在
一起的时候才能实现它的目的。
国家论:城邦或国家的目的
¨城邦是实现善德(正义)的手段:“我们
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
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
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社会团体中
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
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
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
国家论:政体学说
¨ “政体”的三种含义:
¨ (1)“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
,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
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也可
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相当于今
天“政体”。
¨ (2)“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
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
依据”。—相当于今天“国体”。
国家论:政体学说(续一)
¨(3)“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
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
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相当
于今天“宪法”。 “最高治权”抓住了
政体的基本内涵,把政体同宪法联系起来,
对西方法律文明界定政治结构产生了重要
影响。
¨ 亚氏的“政体”学说主要指第一种。
国家论:政体学说(续二)
¨ 政体的要素
(1)议事机能:具有最高权力,三种安排:把一
切事项交给全体和某些公民审议裁决,属平民
主义和寡头主义;把某些事项交给全体公民,
而把另一些事项交给某些公民审议,贵族政体
和共和政体。
(2)行政机能(略)
(3)审判机能:构成有三种形式:从全体和部分
公民中选拨陪审员审断一切案件,平民和寡头
性质;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另一些法庭则
从部分公民中选拔,贵族和共和性质。
国家论:政体学说(续三)
¨ 政体的分类
¨ 标准:①根据执政者人数的多少;②根据统治
所趋向的目的。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
¨ “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
顾全邦共同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
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
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多平
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
国家论:政体学说(续四)
¨ (1)正常政体,指不问统治者人数,只要是为
城邦整体共同的善而组成并有效能的政体。包
括统治者为一人的君主政体(相当于哲学王统
治)、为少数人的贵族政体、为多数人的共和
政体;
¨ (2)变态政体又称腐败政体,包括为君主私人
利益而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僭主政体、为富有者
利益而凌驾于平民之上的寡头政体、为平民利
益而对富有者进行限制的民主政体。
国家论:政体学说(续五)
¨ 六种政体:三种常态: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
三种变态: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僭主政体。
¨ 理想政体是共和政体。第一,前两种在现实中几乎不存
在;第二,共和政体是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的政体。城
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
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只有中
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
财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
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守中道”,“是最安
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
盾的“仲裁者”,所以“最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
的公民组成的”。
三、法律论
¨ 什么是法律
¨ 1、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制度:“要使事物合乎正
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
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的实际意义
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
(永久)制度。”
¨ 2、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
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 综上所述: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从应然角度看,
是人之理性和城邦之正义的体现,是衡量人们
行为的标准。
法律论: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
为根本目的。
¨ 1、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是实现正义
的手段。“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
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
度。”
¨ 2、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城邦以正义为
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而凭以判断
(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
会秩序的基础”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
(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
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论:法律的分类
¨ 1、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基本法即城邦宪法;非
基本法指涉及城邦公民在买卖、贸易、赔偿以
及城邦在税收、维持治安等方面的法律。
¨ 2、自然法与人定法。自然法反映和调整自然秩
序,如主仆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
人定法源于自然法。这种分类方法对西方法律
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 3、良法与恶法。 “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
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
乎正义。”凡是在正常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
法,而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则为恶法。法
治应该以良法为基础和前提。
¨ 4、习惯法与成文法。
法治论
亚里斯多德经常这样设问:“由
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
方面较为有利?”
亚里斯多德的回答同恩师柏拉图
早年的回答截然不同:“法治应当优
于一人之治”,“让一个个人来统治,
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法治论:法治的含义
法治的定义:“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
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的法
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①“良法”是前提。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
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②“普遍服从”是法治
要求。“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
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
(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
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邦国虽有良法,要是
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对柏拉图公有制的批评
“凡是属于最大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
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自己的所
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
他们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有些相关
的事物。”
“财产可以在某一方面(在应用时)归公,
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产业私有而
财物共有’是比较妥善的财产制度”
人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的动物
“人类虽在生活上有用不
着相互依赖的时候,也有乐
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然性情
……,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
存,就已有合群而组成并维
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学说
“政体(政府)的以一人为统治者,凡能够照顾全邦人
民利益的,通常就称为‘王制(君主政体)’。凡政体
的以少数人,虽不是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
则称‘贵族(贤能)政体’——这种政体加上这样的名
称或是由于这些统治者都是‘贤良’,或是由于这种政
体对于城邦及其人民怀抱着‘最好的宗旨’。末了一种,
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人们称它
为‘共和政体’……”
“相应于上述各类型的变态政体,僭主政治为王制的变
态;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
的变态。僭主政体以一人为治,凡所设施也以他个人的
利益为依归;寡头(少数)政体以富豪的利益为依归;
平民政体则以穷人的利益为依归。三者都不照顾城邦全
体公民的意志。”
政治权利的分配原则
“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
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所以,只有人们的具
有门望(优良血统)、自由身份或财富,才可
以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名位)的理由。受人
官职的人必须是自由人和纳税人(捐输者);
完全由奴隶来组成一个城邦当然决不成事,完
全由穷汉来组织也好不了多少。但我们还必须
指出,除了财富和自由之外,正义的品德和军
人的习性(勇毅)也是不可缺少的要素;人们
倘使要共处于一个城邦当中,就应该各各具有
这些要素。前两个要素为城邦所由存在的条件,
后两个要素则为城邦所由企求并获致优良生活
的条件。”
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一)
¨分配正义:以承认人际天生的体力和智
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求得比例的相称,
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
官职、荣誉、地位和社会权利等。强调在
政治领域的分配方面按照个人的价值进行,
实现“比值相等”。
¨分配正义的难点在于:对价值每个人有不
同的说法,如平民派认为自由才是价值;
而寡头派认为,财富才是价值;而贵族派
则认为高贵就是德性。因此必须考虑多种
价值,并按比例来分配社会资源。
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二)
¨矫正正义,又称“交换正义”,以承认人
的等价性为前提。反映人们之间的绝对平
等关系。适用于人际:(1)自愿交换关
系(如契约);(2)非自愿交往关系
(如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执行)。在自愿
交换关系中:强调“数量相等”,即交换
行为一方所得必须与他方所得在数量上相
等;在非自愿交往关系中:当一个人对另
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蒙受损失时,就
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
失的人那里,补偿其损失(强调损害与赔
偿的平等、罪过与惩罚的平等)。
“法律”的正义与“衡平”的正
义(“legal”and
“equitable”justice)
(1)亚氏认为:“法律的正义”建立在“算数”等式的
基础之上,“它无法区分”一个违犯法律规则的人“是
好人还是坏人”;“这种法律只注重伤害的典型特征,
而且平等地对待各当事人……”
(2)“衡平”的正义,虽然也是一种正义,但却是一种
“对法律正义的矫正”,是一种“更高的”正义。“在
严格意义上,衡平法上的人……对于其权利并不是一个
固执己见者,尽管法律站在他这一边,但他索取的比他
应得的要少……。衡平法指示我们要同情人性的脆弱
……;不要斤斤计较……锱铢必计。它指示我们……通
过协商来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暴力来解决;与诉讼相
比,人们更愿意选择公断——因为公断人是通过对案件
的衡平来审理案件的,而法官则是依据严格的法律来判
案的,而且,公断人被明确地赋予了衡平所需要的完整
而可靠的权利。”
法治优于人治
“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
说要求由神祗和理智来统治;
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
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
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
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
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
斯多噶学派学派的法律思想
¨ 斯多噶学派(Stoic School)的奠基者是芝诺
(Zenon,约公元前350-公元前260,也有说公
元前336-公元前264),祖藉塞普路斯,后来到
雅典,因为没有地方可供讲学,遂利用城门的
走廊(Stoa),将听众召集在一起(希腊城市
的城门有半圆型的回廊,类似于中国庭园的明
柱敞廊,人可在内散步聊天儿,行路疲乏的人
可稍坐休息),其宣讲的哲学就称为“门廊哲
学”(Stoicism),研究该学问原人被称为斯
多噶主义者(Stoiker),他们构成的学派被称
为斯多噶学派(Stoic School)。
斯多噶学派学派的基本观点
¨ 芝诺认为“自然”法则遍及整个宇宙,其实质是理性,
所有的人都分享同样的宇宙理性,每个人都是一个“微
观宇宙”,它反映了“宏观宇宙”。一切自然过程,如
疾病、死亡,都遵循不变的自然法则,没有一件事是偶
然发生的,人们必须学习和命运妥协,无论是幸运还是
悲苦,人们都须以最平静的心态接受。当一个人无所畏
惧、对命运安之若素时,人们就把这种状况称为“斯多
噶式的镇定”。
¨ 在法学中,遍及宇宙的理性是正义和法律的基础,这一
观念导致人们对一种普适权利的思考,这种权利被称为
自然权利,它建立在不受时空限制的理性之上,不随时
间、地点、国别或者种族而变化。在斯多噶主义者看来,
各国的法律只是不充分地模仿自然法而已,理想的状态
是建立一个所有的人在理性指引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
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为此后的罗马法学甚至启蒙时
代的古典自然法学奠定了理性基础。
第三讲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古罗马法律思想概述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罗马法学家
古罗马法律思想概述
¨ 古罗马法律思想产生的地理文化背景、地理环境、与希
腊文明的承继关系
¨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历史变迁及主要成就:1、王政时代
(前753-前509)(罗慕努斯建城与图里乌斯改革);2、
共和时代(前509-前27年)(十二铜表法);3、帝国
时代(前27年-公元7世纪,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
东西两部分,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529年至
534年颁布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法学
阶梯、查士丁尼新律)。
¨ 后期斯多葛学派:塞留卡(尼禄的老师)、马可.奥略留
(罗马皇帝,“人就是卑微的灵魂所负载的一具尸体”
)
¨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
1、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由哲学家表述的,古罗马的法
律思想者主要择业法律家加以阐释和说明;2、以自然
法为核心观念;3、注重效用性、实利性和实践性;4、
重视对私法和个人权利保护的研究
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一)
¨ 自然法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自然法的思想特别
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反映得特别明显。
¨ 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的几个重要特征:(1)自然
法是与本性相结合的人类的正确理性;(2)自然
法无处不在,超越时空与人类情感;(3)上帝是
自然法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4)自然
法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标准,即使违反自然
法的规定在一时可以逃避现行法律的制裁,但
却不可能逃脱终极的惩罚。
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二)
¨ 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
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
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此外,它并不无效地将其指令
或禁令加于善者,尽管对坏人也不会起任何作用。试
图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
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我们不可以元
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我们也不需要
从我们之外来寻找其解说者或解释者。罗马和雅典将
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
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
效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
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
告者和执行法官。无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
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一事实本身,他就将受到
最严厉的刑罚,即使是他逃脱了一般人所认为的那种
惩罚。
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三)
¨(二)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与原则与自然
法存在着理论上的渊源关系
¨例如平等论与奴隶解放;私法平等与私
权救济等原则的形成。
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 罗马法的三分法
¨ (1)市民法,原意为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
其特点有: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不适用于外国人;严峻僵
化,缺乏灵活性;注重形式,程序繁琐;
¨ (2)万民法,其原意为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则是指
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
或专指适用于罗马国家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
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的一
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也随之消失;
¨ (3)自然法,即制定法的对称,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的法律,
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间
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
好的法律。并且,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则,除适用
于人类之外,也同样适用于自然。
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续)
¨ 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 等同论(涉及到私法的分类则分“二分法”),
以盖尤斯为代表,认为自然法即等于万民法。
盖尤斯强调指出:万民法是普遍的原理,而且
是一切人类社会所公认的;万民法是自然的真
理所教导人类的原理;
¨ 不同论(涉及到私法的分类则为“三分法”)。
这种观念认为,自然法与万民法并不等同,例
如各国均存在奴隶制,但这种制度显然是违反
自然法的,而只能归属于万民法。这一观点实
际上也为查士丁尼所采纳,其编纂的《法学总
论》即明文规定:“罗马法包括公法和私法。
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的基本原则构成。”
法学理论的实际应用
¨罗马法学家虽然也有着极为丰富的理论资
源,但是,当理论与实践发生矛盾时,罗
马法学家总是舍弃纯理论而致力于满足实
际的需要。同时,罗马法并不像人们所认
为的那样具有唯理论和抽象的特征,相反
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罗马法的
实践尚不足从理论上把包含在现象中的许
多重要法律关系概括成普遍原则。罗马法
学家甚至认为所有概念、定义不足以适应
形势迅速发展的需要,因而提出了“一切
定义,在法学上都是危险”的警句。
罗马法的影响(一)
¨罗马法对后世的遗惠远不限于法律领域。
它提供了语言上唯一正确的媒介,各门学
科都以罗马法的精确语言为表意工具,甚
至《圣经》转译为拉丁文,也到处使用罗
马法的范畴。 “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
一正确、精密、深邃的媒介”,将其思想
方式、 推理方法和一整套范畴贡献给各
门学科。“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
各种主题中, 除‘物理学’外,没有一
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的”。
罗马法的影响(二)
¨ 罗马法对政治学的影响, 萨拜因指出:
“法学的论证——依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
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成为并且依旧
是政治推论的一个得到认可的方法”。
¨萨拜因这里所说的“法学的论证”是罗马
法特有的思维方式与推理方法,它对西方
政治思维方式产生过重大影响。 在帝国
初期法学昌盛时代,罗马法占有压倒一切
的优势地位。法学的语言、 思维方式和
推论方式被作为思考和论证的标准模式,
广泛运用于各个学科各个领域。
罗马法的影响(三)
¨ 在政治领域里, 它表现为“依据人们的权利和
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统治者握有权
力统治人民,人民服从这种权力, 这是一个事
实。在其它一些民族那里,这种事实被不加思
考, 没有怀疑地接受了下来。它是一种天然的
秩序,人们不去反思和诘问其根据和理由。然
而罗马人的“法学的论证”方式却不接受没有
根据的事实, 不承认没有权利的权力。统治者
的权力的合法基础是什么? 占有和行使权力的
依据是什么?这种权力是否他们的权利? 人民
何以有义务服从这种权力?人民的权利与统治
者权力是什么关系?
罗马法的影响(四)
¨罗马法与统治的合法性: 统治者的权利
必须有权利的依据,只有以权利为基础
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在帝国时代,元首
或皇帝总揽帝国大权, 传统上人民和元
老院的权力以及民选长官的权力已经名
存实亡。 法学家们为这种个人独裁的权
力也找到了法律根据或权利的根据。 法
学家盖尤斯写道:“皇帝本人是根据法
律而享有最高权力的。”
罗马法的影响(四)
¨ 罗马法与“法学世界观”:法律为权力和权利
提供依据的做法, 为后世西方政治哲学家所普
遍遵循。无论什么性质的权力,必须有法律和
权利的依据。 在中世纪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力
斗争中,双方都为自己的权力寻找法律依据。
为此,教会方面甚至不惜伪造了所谓《君士坦
丁遗赠》之类的法律文件。西方近代流行的“
法学世界观”实即“权利世界观”。社会契约
论是为政治权力寻找权利基础的典型理论。 社
会契约论者都从自然状态出发来论证政治权力
的起源。
十二铜表法
¨制定于罗马共和时期的公元前451年至公
元前450年,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该法典的前十表制定于前451年,第二年
又补充了两表,各表由青铜制成,故称
十二铜表法。公元前390年,高卢人侵入
罗马,十二铜表被毁,其内容散见于各
种古代文献中。《十二铜表法》涉及涉
及内容广泛,具有诸法和体的特点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 西塞罗(Cicero, 前106-前43)生平及主要著作:
罗马政治家,演说家,法学家,前63年任罗马
执政官,前52年任西里西亚总督,主要著作:
《演讲术》(De Oratore)、《演说家》
(Orator)、《国家篇》(De Rupublica)、
《法律篇》(De Legibus)
¨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法律是最高理性,产生
于自然,指导应该做的事,禁止不应该做的事;
自然法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的立法权威,具有普
遍和永恒的性质,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标准;
自然法先于人定法而存在。
¨ 人类自然平等的法律观
¨ 共和主义的法律观:国家是人民的事务
¨ 世界国家理论
西塞罗自然法思想
¨ “有一种真正的法——即正当理性,它合
乎自然,适用于一切人,而且是不变和永
恒的……。它不会在罗马降示一条规则,
而在雅典降示另一条规则,也不可能今天
是这条规则,明天却是另一条规则。存在
的将是一种法律,它们永恒不变,在一切
时代对所有的人都有约束力”。
¨西塞罗格言:友谊的神圣戒律:为了崇高
的事业求助朋友,为了崇高的事业帮助朋
友
罗马法学家(Jurisprudentes)
¨ 罗马法学家主要职责:为个人、地方行政长官
和法官提供建议,在诉状和程序方面帮助当事
人进行诉讼,草拟遗嘱和契据。经常通过传授
知识或讨论问题的方式指导年轻人。他们既不
同于法官和行政长官,又不同于出庭律师,属
于元老家族,经常担任国家的高级职务,对法
律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 两大派别:普拉库拉派(共和制);萨比尼派
(元首制)
¨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前130-前180)保
罗(Julius Paulus,?-前222)乌尔比安(Demitius
Vlpianus,前170-前228)伯比尼安(Almilins
Papinionus)孟代斯蒂安(Modestmus,?-前224)
古罗马法与罗马法学家
• 罗马法的历史成就
• 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
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
¨ (一)罗马法的编纂
¨ 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了系统
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这不仅是罗马法得以
传至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
展史上的一大壮举。查士丁尼编纂法典,首先
是从整理历代皇帝敕令着手。公元528年,他
任命以特里波尼为首的10人法典编纂委员会,
对当时有效的历代皇帝敕令,进行整理、汇总
和删改,按照教会法、法律渊源、高级官吏的
职务、私法、刑法和行政等内容,编成章、节,
并按各自颁布时间顺序加以排列,注明颁布敕
令的皇帝姓名等。
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
¨ 法典共12卷,于次年颁布,这就是《查士丁尼
法典》。公元534年,又颁布了它的修订版。
公元530~534年,还先后编成了《学说汇纂》
和《法学阶梯》。前者收集了40名罗马历代法
学家(公元1~4世纪)的著述50多种,删除其
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宜者,全书共50卷,于公
元533年底颁布施行。《法学阶梯》以是盖尤
斯同名著作为蓝本,进行删改、增补,按照“
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顺序,分章、
节编排而成,共4卷,于公元533年底颁布,作
为罗马法的钦定教科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
¨查士丁尼死后,后人将他未列入《查士
丁尼法典》的敕令,即自534年以后颁布
的敕令汇集在一起,称为《查士丁尼新
律》,保存下来的共有124令,最后一令
颁布的时期为公元555年,内容大部分属
于公法、行政法范畴。涉及私法者只有
变更继承制度的规定。以上四部法典,
到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
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主要资料。
《学说汇纂》(潘德克顿体系)
¨ 公元530年,查十丁尼皇帝公布了《学说汇纂》
(Digesta,希腊语为Pandectae、英语Pandects、法语
Pandectes和德语Pandekten,这就是后世有关民法学者
所说的“潘德克吞法学”或者作为民法典编纂体例的“
潘德克吞体系”的由来)。《学说汇篡》收录了40名法
学家的著述共计9142段,其中五大法学家的著述占了三
分之二。共有50卷,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共4
卷;第二部分“审判”,共7卷;第三部分“物”,共8
卷;第四部分关于买卖、借贷、婚姻、监护等,共8卷;
第五部分“遗嘱”,共9卷;第六部分关于占有、赠与、
所有权、诉讼等,共8卷;第七部分关于行政法、刑事
法等,共6卷。每卷下均设章、节等。《学说汇纂》既
是法学著作的集成,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典,它成为
近代西方法学产生的历史基础,又是今日大陆法系具有
代表性的《德国民法典》的蓝本。
《法学阶梯》及其影响
¨《法学阶梯》是查士丁尼根据五大法学
家之一的盖尤斯的同名教科书编写而成,
共分四卷:第一卷“人法”,第二卷“
物”,包括物权、遗嘱继承,第三卷契
约、债权等,第四卷侵权行为、民事和
刑事诉讼等。
¨《法学阶梯》开创了法学教科书的范式,
也是大陆法系另一代表性法典《法国民
法典》的蓝本。
罗马法的历史成就(一)
¨ (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 1.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如法国民法典就继承
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
而《德国民法典》则以《学说汇纂》为蓝本,
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权、亲属法、继承法的
编纂体例。这对于资产阶级统一法制作出了巨
大贡献。
¨ 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
立法也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
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
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
罗马法的历史成就(二)
¨ 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
因管理、债、私犯等,也为后世资产阶
级立法所继承。
¨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
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
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
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
学的历史渊源。
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
¨ 罗马法学家阶层的形成
¨ 罗马法学家并非自始即有的,法学知识原先是
掌握在僧侣集团手中,由他们来对法律进行解
释和补充工作。罗马法学家的形成,在于法学
的世俗化过程。这期间有两个重大的事件:一
是公元前304年,克涅斯·弗拉维尤斯被选为政
务官,他公布了以前由大祭司秘密保存起来的
民事诉讼规则,使审判公开化;二是公元前
254年,平民出身的大祭司科伦加尼斯将所有
的法律资料全部披露,并公开解答法律问题,
传授法律知识,从而改变了由祭司掌握法律知
识的局面。
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二)
¨据学者考证,罗马法学的产生大致在公
元前2世纪,定型则大概在公元前1世纪
左右。在公元1世纪时,罗马法学家的工
作十分活跃,其任务主要有四项:答复
诉讼人法律问题的咨询;为订立契约的
当事人编写合法证书;指导诉讼当事人
如何打官司并提供法律根据;撰写法学
书籍等等。
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 (三)
¨ 解答权的赋予,是罗马法学家形成史上的大事。
所谓解答权,是赋予特定的学者关于法律问题
的解答以一定社会权威的权利,最早出现于奥
古斯都时代(公元前63年~公元14年)。这是
罗马统治者干预法学教育的法学研究的一个标
志,也是国家权力和法学联姻的开始,对于罗
马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解
答权的出现。提高了法学家的社会地位,确立
了法律解答的权威;另一方面,解答权在授予
某些特定的著名法学家以权威的同时,又在一
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上其他法学家的解答法律
的权利。
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四)
¨ 罗马五大法学家(罗马法学发展的顶峰)
¨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
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
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
典的范本。
¨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
名法学家,担任过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
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
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其学说具有极高的
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
的学说。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
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五)
¨ 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做过皇帝的
法律顾问。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
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
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
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
¨ 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过帕比尼安
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
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
2081段作品。
¨ 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
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
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学说汇纂》中有关
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六)
¨罗马法学家的主要贡献
¨1.提供了关于法律,尤其是私法的许
多基本概念和原则;
¨2.将自然法学说与罗马法的实在法相
结合;
¨3.提供了关于立法和司法的技术和方
法。
迪奥多西引证法(Teodosion Law
of Citations)
¨公元426年,迪奥多西二世规定,(1)
五大法学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效力;(2)
五大法学家观点不一致时,取多数人的
观点;(3)人数相等时,取伯比尼安的
观点;(4)取消了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
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该引证法由迪奥
多西二世和瓦伦提三世颁布,也称瓦伦
提引证法(Valentinian Law of Citations)
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
¨ 公元529年至534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
颁布的有关罗马法的一系列著作的统称。《民
法大全》一般分为5卷,前四卷为《古学说汇
纂》(Digestum Vetus)、《中期学说汇纂》
(Infortiatum)、《新学说汇纂》(Digestum
Novelm)、《法典》(the Codex),第5卷包括
《法学阶梯》 (Institutes)、《新律》(Novels)、
残留的3本《采邑法》(the Libri Feudorum)以
及某些皇帝的法令。现代标准版由P.克鲁格
编辑的《法学阶梯》、T .莫里森编辑的《学
说汇纂》、 P.克鲁格编辑的《法典》 W.克
罗尔编辑的《新律》组成。
罗马法格言(乌尔比安)
¨荣耀地生活,不伤害他人,各得其所
¨HONESTE VIVERE; ALTERUM
NON LAEDERE; SUUM CUIQUE
TRIBUERE。
¨(TO LIVE HONOURABLY, TO
INJURE NO MAN ,TO RENDER TO
EACH HIS OWN)
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思想
¨法学的概念:是关于神事与人事的知识,
是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学问。
¨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盖尤斯的二
分法;乌尔比安的三分法;保罗的观点
¨公法与私法划分
¨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效力来源
第四讲 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概述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注释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晚期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概述
¨ 中世纪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
1、庄园制度
2、教会与世俗社会
3、日耳曼习惯法
¨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历程
1、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的发展:教父学(圣·奥
古斯丁、圣· 安布鲁斯、圣· 格雷高里))与经
院哲学(托马斯·阿奎那 )
2、世俗法律思想的发展和形成:前期注释法学
派、后期注释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中世
纪晚期国家主义与君主主义的发展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丁(354-430)的生平与主要著作:
是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以柏拉图哲学为
基础,以神权政治理论为核心,主要著
作:《上帝之城》
¨法律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一种手段
¨原罪与惩罚的正当性
¨对世俗审判制度的批判:“以心治心”“审
判良心”
法律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手段
¨ “万物的和平是一种被安排得很好的秩序。
秩序就是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
的安排”
¨ “天上社会的公民都享受着永久和平”
¨ “流血最多的战争,其主要目的应当是和
平”
¨ “一个有理性的人,需要别人用各种命令
来控制他的各种欲望”
原罪与惩罚
¨ “第一圣洁的人只是牧羊人,而不是国王,
而且上帝向他指出所要求的秩序和规定
的标准。犯罪受到奴役的惩罚是公正。”
¨ “犯罪者的改正也许对他有好处,犯罪的
例子对其他人也是一种可怕的教训”
对世俗审判制度的批判
¨ “国家不得不任命的那些官吏,他们的审
判是何等的可悲与不幸啊,即使是在他
们最冷静地裁判别人的案情的时候。”
¨ “主啊,请把我从困境中解救出来吧。”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 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生平与著作:
《反异教大全》(Summa Contra Gentiles)、
《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
¨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象征,君主是神在人
间的代表。
¨君主与法律的关系:主要涉及到罗马法的两条
原则:“为君主所喜之物具有法律效力”、“君主
不受法律约束”。
¨阿奎那法律思想的核心原则
¨阿奎那的法律体系理论:永恒法、自然法、人
法、神法
阿奎那法律思想的核心原则
¨ 人天然的要过政治的生活:“因为人天然是个
营共同生活的社会动物,而我们所以这样说,
不仅是因为我们觉得人是受他的理性支配的,
而且事实上一个社会也确实实收一个人的才智
统治的,则基本上就是君主的职责”
¨ “必须承认宇宙是由一人统治的。因为统治宇
宙是依至上最高公德为目的的,所以政治应当
是最优良的政治。但最好的政体是由一人执政
的政体。”
¨ 人是由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重秩序统治的。
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 永恒法:即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
的,是支配宇宙的大法,各种法律都来源于永恒法,是
最高的法律。
¨ 自然法:体现着永恒法与理性动物的关系,是理性动物
对永恒法的参悟,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
他们(人)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产生一
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为和目的。这种理性动物
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 人法: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是根据自然法并在终
极意义上依据永恒法所制定的反应人类理性的法律:人
法的四个特点:来源于自然法、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
标、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加以颁布,是支配人类行为的
法律
¨ 神法: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类的
法律。
托马斯格言
¨ “人有赤身裸体的天然权利,因为既然
自然没有供给他衣着,它就不得不为自
己裁制衣服”
¨ “法律不是别的,而是一种由管理社会
的人所公布的、以共同福利为目的的理
性的命令”
¨ “私有权并不违背自然法,它只是由人
类的理性所提出的对于自然法的一项补
充而已。”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 二、原罪与救赎
•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 五、关于审判制度
• 六、对奥古斯丁的评价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奥里略·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
是欧洲中世纪哲学家、神学家、罗马基
督教拉丁教父的主要代表、新柏拉图主
义者、基督教教父哲学的完成者,是基
督教最大的教父。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 他在青年时代极为放荡,但求知欲甚强,思想
极为敏锐。善恶问题一直是奥古斯丁毕生思考
的主题。19岁时,他对哲学问题发生了兴趣,
随即皈依摩尼教,接受摩尼教的善恶二元论学
说,认为恶起源于某种实体,人的灵魂来自善,
肉体则来自恶。后来,通过学习新柏拉图学派
的著作并受米兰大主教安布罗斯的影响,于
387年的复活节受安布罗斯的洗礼,正式加入
基督教。此后他一反过去的放荡生活,抛弃情
人和未婚妻,而且还辞去教员职务,终生献身
教会事业,过着清心寡欲的修道士生活。388
年返回北非故居。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 396年升为主教。在任职期间,他从事著
述、讲经布道和组织反异端等活动,他
建立的神学堂吸引了远近各地的主教,
他所在的教会成为北非教会的中心。他
在晚年目睹了汪达尔人的入侵,于430年
8月28日死于汪达尔人兵临希波城之际。
希波城沦陷之际,汪达尔人控制的北非
脱离了罗马帝国。但奥古斯丁的著作传
到西方教会,成为公教会以及16世纪之
后的新教的精神财富。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 奥古斯丁著书立说阐述教义,是教父思想的集
大成者,他被教会封为伟大的圣师。他的著作
繁多,不下百种。主要有《忏悔录》、《上帝
之城》、《论真宗教》、《教义手册》、《论
三位一体》等。《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
耗费13年时间写成的,完成于426年,是神学
政治法律思想的第一部巨著。该书分为两大部
分:第一部分是前10卷,主要批驳异教者的各
种指责和不符合基督教思想的其他一些学说的
观点;第二部分是后12卷,论述“上帝之城”
和“世俗之城”的起源、历史和前途。该书较
全面地反映了奥古斯丁的哲学思想以及神学政
治法律思想,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
要的地位。
二、原罪与救赎
¨奥古斯丁发展了《圣经》中的原罪说,
认为人生来就是有罪的,因此,只有通
过上帝在地上的代表——教会,对人们
进行洗礼,遵循教会的规定,人类才能
得救。奥古斯丁甚至认为,教会的产生,
是人类得救的历史转折点。
二、原罪与救赎
¨ 在法律的产生上,奥古斯丁认为,最初只有上帝的永
恒的法律,这种法律永远是公正的,但是,“政治社
会是由许多人组成的;它的福利需要有大量的各种各
样的规定;这种规定不限于任何一个时期,而是应该
对公民和他们后代都发生效力”。这种规定就是法律,
他称之为“人法”。人法的目的就在于克制恶的欲望。
奥古斯丁认为,恶有三类:一是“物理的恶”,指事
物的自然属性造成的损失与伤害,例如自然灾害;二
是“认识的恶”,这是由于人类理智的不完善而造成
的认识上的谬误;三是“伦理的恶”,只有这类恶才
称得上是罪恶,这种恶选择了它不应该选择的目标,
放弃了不应放弃的目标。伦理的恶从何而来呢?这就
是自由意志:“当意志背离了不变的和共同的善,追
求个人的善,即外在于自身、低于自身的善,他便在
犯罪”。
二、原罪与救赎
¨关于惩罚的目的,在奥古斯丁看来,就
是促使犯罪者改正错误,同时对别人而
言也是一种教训:“犯罪者的改正也许对
他本人有好处,犯罪的例子对其他人也
是一种可怕的教训。”也就是说,法律起
着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作用。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
城
¨ 奥古斯丁写作《上帝之城》的直接动因是重新
评价罗马的历史地位,在此基础上解释了基督
教与国家的关系。基督教在公元4世纪被定为
罗马的国教之后,罗马城逐渐被涂上了神圣的
色彩,被认为是上帝用以救治人类的分裂与堕
落的工具。
¨ 所以,罗马城的沦陷和罗马帝国的衰落使基督
教世界很沮丧,异教徒则幸灾乐祸。对基督教
徒而言,罗马的劫难意味着罗马所担负的拯救
人类的历史使命的破灭,对异教徒而言则意味
着对那些背叛本民族的保护神而去崇拜基督教
的人的报应。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
城
¨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以乐观
的神学社会观分析了罗马沦陷及罗马帝
国衰落的原因,试图消除基督教徒对世
俗政权的依赖心理以及世俗政权被挫败
而产生的情绪。他认为,人类的拯救与
罗马的命运无关,而是依赖上帝的恩典
和启示。罗马只是一个世俗之城,并不
是担负着神圣使命的上帝之城。罗马的
衰败不是由于皈依基督教,而恰恰是由
于罗马的多神崇拜,对基督教信仰不够
虔诚所致。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
城
¨ 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学说不仅用
来解释历史事件,而且包含着一种完整的关于
国家和社会的神学学说。奥古斯丁所说的“城
”(civitate)即社会的意思。社会即人的群体,
是一群有理性的存在者就他们所爱的事物达成
的共同协议而结合在一起。因此,为了了解一
个群体的性质,我们只需要了解什么是他们所
爱。根据这一标准,两种爱组建了两座城,爱
自己、藐视上帝者组成地上之城,爱上帝、甚
至藐视自己者组成天上之城。前者荣耀自己,
后者荣耀上帝。这是奥古斯丁根据伦理标准对
“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区分。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
城
¨ 奥古斯丁从国家的定义中也得出了“上帝之城
”与“世俗之城”的区分。
¨ 奥古斯丁所讲的“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并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政治实体或社会实体。
这是因为,社会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不是彼
此隔离的两个部分。这种区分只是一种隐喻。
一部分人进入天国,与上帝一起进行永恒的统
治,另一部分人则与魔鬼一起永遭磨难,这并
不是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处境,而只是他
们的结局。实际上,“上帝之城”与“世俗之
城”在现世中相互交织,直到最后审判才把两
者分开。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
城
¨由于这两部分人生活在同一国家中,天
上之城与地上之城在世间的命运是自始
至终地交织在一起的。双方享受同样的
世间利益,或被世间邪恶所折磨,但伴
随着两座城中的是两种不同的爱。可见,
在现实和历史中都不存在任何外在的标
准来区分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区别两
者的标准完全是内在的生活态度。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
城
¨ 奥古斯丁并没有将“上帝之城”、“世俗之城
”与人间的教会和国家这两种社会组织划等号。
“上帝之城”这个概念在《圣经》上有过记载,
指的是天上天国,意指上帝的精神世界,基督
教术语称为天国或天堂。奥古斯丁一方面把基
督教会说成是“上帝之城”的象征或在现世的
表现,另一方面又提出与“上帝之城”相对立
的“世俗之城”的概念。显而易见,地上之城
是指异教徒的群体,他明确指出,有些人参加
圣事,但却没有永久保持圣徒的精神。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
城
¨ 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区分,在
他看来并不意味着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对抗。奥古斯丁
认为,基督教是“上帝之城”的具体体现,这种组织
与世俗的国家是类似的,而且也同属于“世俗之城”
的范畴。二者所不同的是,基督教是在上帝之子耶稣
基督亲自领导下由对上帝的爱建立起来的。它教导人
们按照精神生活,追求真正的和平与至善。惟有基督
教能够引导人们归向“上帝之城”的因素。为此,他
竭力强调,基督教会虽然属于世俗的范畴,但本质上
高于世俗国家,世俗国家接受它的神圣领导,以便完
成人类的历史使命,等待天地末日的来临。然而,奥
古斯丁不主张教会对国家事务进行干预。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
城
¨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
但并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基督徒
做了他人的奴隶,但却没有做自己的贪
欲的奴隶,通过上帝的恩典可以获得最
终的精神自由。奥古斯丁把公正交给上
帝,让眼从留在人间,提倡的是一种克
制、忍让、等待的基督教精神。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奥古斯丁的法律观是以基督教教义为依
据而形成的。他没有给法律下定义,但
他认为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平与秩序。国家
只有作为维护人间的和平的工具才是正
当的。
¨ 奥古斯丁的法律观受到斯多噶学派,尤
其是西塞罗的自然法学理论的影响,他
把自然法思想结合进他的神学思想之中,
形成了自己的神学法律观。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 他将法律分为两种:神法和人法。所谓神法是
“上帝的法律”或“永恒法”。神法是一成不
变的、永恒的,不随时间而变更,而且神法主
宰一切。奥古斯丁讲道,在上帝的惩罚的范围
内哪里都不能避开上帝的法律。上帝的法律即
真理,而真理即是上帝的法律。上帝是真理的
化身,而法律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神法即是
真理,即是正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奥古斯
丁一方面强调神法是普遍的、永恒的,另一方
面又强调神法的“可变性”。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 人法即世俗法律的产生是人类原罪的产物。在人类的
黄金时代,人们生活在神圣的、纯洁的国度里,按照
上帝的计划和安排,人人平等和自由,不知道奴隶制
或别的人对人的统治形式。所有的人共同享有财产和
利益,并在理性的指引下像亲兄弟一样生活在一起。
但是,由于人类本质的堕落,人们由于爱自己而轻视
上帝、重物质生活而轻视精神生活,因而产生了暴力,
人不可能不犯罪。因此,有必要用法律惩罚犯罪的人,
使他们改邪归正。尘世的法律是对人们邪恶本性的约
束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安定。人类的原罪
不仅是法律产生的原因,而且还是奴役制产生的原因。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奥古斯丁希望,在遥远的将来某个时候,
世俗之城将被上帝之城所取代。在未来
的上帝的国家中,人类将会恢复黄金时
代的本性,人类生活在其中的世界又变
成一种至善的国度。
五、关于审判制度
¨奥古斯丁强调法官审判“要审判别人的良
心”,也即法律的执行并不主要是着眼于
外部的行为,而是探究隐藏在其中的内
心的动机。在他看来,“国家不得不任命
的那些官吏,即使他们最冷静地去判别
人的案情,他们的审判是何等的可悲与
不幸!”所以,审理案件要强调犯人的思
想动机,简单地说,就是“用心治心”。
五、关于审判制度
¨奥古斯丁也反对使用刑讯的手段来取得
证据:“经常由于法官的愚昧无知而给犯
人造成无穷的灾难。法官的原意是用拷
打以避免杀掉一个无辜者,拷打被告,
因为他生怕被告是无辜的而被判处死刑,
所以,往往由于法官对真情的可怜的无
知,却把无辜者折磨至死。”
六、对奥古斯丁的评价
¨ 奥古斯丁的神学和政治法律学说在西方基督教
文化以及政治法律学说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他以《圣经》为依据,系统地阐释了基督教的
教义,为基督教教义奠定了理论基础,是西塞
罗之后、阿奎那之前最主要的思想家。他的“
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学说,由后世神
学家发展为教权至上的学说,对西欧封建社会
的政治思想有着重要的影响。他的法律思想虽
然从本质上讲是为奴隶制辩护的,并且从斯多
葛学派和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滑向了神学自然
法的方向,但从西方法律思想的传承的意义上
讲,仍不失其重要的意义。
六、对奥古斯丁的评价
¨ 奥古斯丁作为后来中世纪重要意识形态的“教
父学”的最高权威,对早期粗糙的基督教教义
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加工,并引进、继承和修正
了古典西方哲学思想,从而自古代伦理政治学
说以来创立了另一种政治思想传统,即神学政
治观。尽管奥古斯丁并没有建立起非常完整的
理论体系,但他还是以其博大精深、包罗万象
的神学思想,成为中世纪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
他的基督教思想,支配了整个西方基督教社会
八个世纪。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 一、生平和著作
• 二、法的概念和性质
• 三、法的分类
• 四、政治社会的起源与政治统治的形
式
• 五、对阿奎那法律思想的评价
一、生平和著作
¨ 托马斯·阿奎那(公元1225~1274年),出生在意
大利的古老城堡洛卡塞卡的一个笃信天主教的
家庭。五岁时被送往隐修院接受初级教育,攻
读当时中世纪学校规定的“七门自由艺术”
(即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天文、
音乐),受到良好的教育。之后,阿奎那进入
那不勒斯大学文学院哲学系攻读,接触到风靡
当时的亚里士多德哲学。1244年学习尚未结束
时,他决定参加多明尼克修会,表示献身于天
主教和教会。此后,前后赴法国巴黎大学和德
国科隆大学专门学习基督教神学和哲学。
一、生平和著作
¨ 1250年升为神父,不久,他登上巴黎大学的讲
坛讲授神学和哲学,在此期间,他对亚里士多
德的著作做了大量的注释和撰写了许多的著作。
包括《论真理》、《反异教大全》、《神学纲
要》、《神学大全》和《论万物的精神》,其
中《神学大全》充分体现了阿奎那的思想体系,
包罗万象,被称之为基督教的一部百科全书。
阿奎那也因此而称为“经院哲学之王”,20世
纪中叶的马里坦也以“新托马斯主义”为名来
建构自己的哲学体系,由此也可以看到阿奎那
的影响。
二、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关于法的性质
¨阿奎那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
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为的行动准则或
尺度”。所谓“准则”或者“尺度”,
从词源上而言是由“拘束”一词而来,
法就是通过拘束而使得人们不得不进行
某种行为的规则。当然,这种尺度并不
是一种任意性的规定,其中以“理性”
作为第一原理,“正是理性在指导着行
动以达到它的适当的目的……。”
二、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意志,但是这种意
志则受着理性的制约。阿奎那把理性作
为法的本体,认为:“如果意志要想具有
法的权能,它就必须在理性发号施令时
受理性的节制。”他举例言道,君主的意
志之所以具有法的力量,是因为它受着
理性的约束,否则。“君主的意志成为一
种祸害而不是法”。
二、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关于法的目的
¨阿奎那认为,“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
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 这就是说,法
的主要任务就在于促进“公共幸福”,
而不是一家一姓的私利,所谓“公共幸
福”,也就是“整个社会的福利”。为
什么要把法的目的定位在公共幸福呢?
二、法的概念和性质
¨ 阿奎那采取了集体主义方法论的立场,认为“
一个人是那称为社会的完整整体的一部分”,
只有公共生活才是完整的生活,也只有城市才
是完整的社会。因此,法律应当由整个社会来
予以公布,或者由代表整个社会的某一个个人
来加以完成。同时,为了促进公共幸福的实现,
阿奎那认为,“为了卓有成效地促进正当的生
活,法律必须具有这种强迫的力量”,当然,
这种权限不能属于某一个私人,而必须是有社
会来加以完成。
二、法的概念和性质
¨(三)关于法的定义
¨阿奎那认为,所谓法律,“不外乎是对
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的安
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
公布。” 在这里,法的定义主要包括两
个基本内涵;一是目的性,即公共幸福;
二是主体性,由管理社会的人员加以公
布。
三、法的分类
¨ (一)永恒法
¨ 永恒法是上帝的一种智慧原则,上帝以此创造和指导
宇宙万物的运动,使整个宇宙趋向共同的善。阿奎那
说,“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象宇宙的君王
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
” 在阿奎那看来,上帝在超时空的永恒中计划了一个
宇宙的蓝图,规定了宇宙中一切事物的本性,宇宙的
出现是上帝计划的结果,宇宙间如此和谐的自然秩序
是上帝意志的反映,宇宙中万事万物无不遵循上帝的
意志去实现各自的本性和目的。那么,这种永恒法是
否可以被认识呢?阿奎那认为,从终极的意义上,永
恒法是无法认识的;但人的理性可以通过永恒法的种
种表现来感知上帝的意志和计划,人的本性与上帝设
计的契合,是人们了解上帝意愿的窗口。
三、法的分类
¨ (二)自然法
¨ 阿奎那认为,“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
法”。由此可见,第一,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而得知的
结果,是由永恒法派生出来的;第二,自然法是由具
有理性的人分享神的智慧的结果;第三,自然法也是
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
¨ 自然法有哪些原则组成呢?这必须在人的自然倾向中
去找寻。在阿奎那看来,人的本性中最为自然的一种
根本倾向是自我完善,即符合自我人性的一种善。因
而,追求善就成为人的自然本性的一种流露。这种善
具体而言,又包括三个主要原则:一是自我保全;二
是固有天性;三是向善倾向。
三、法的分类
¨ 在自然法的性质上,阿奎那认为,这包括:第
一,自然法的普遍性与例外性。也就是说,自
然法的一般原则是不可变的,但在个别情况之
下,允许存在例外;第二,自然法的不变性与
可变性。自然法由于与人的本性相一致,因而
是不可变的;然而,两种情况也会导致自然法
的变化:或者是自然法已经有了某些附加的内
容;二是自然法删除了某些内容;第三,事物
的自然倾向性也就是自然法。人有天然的权利,
当然,自然法可以对之进行增益。
三、法的分类
¨(三)人法
¨人法是人依据自然法和最终依据永恒法
所制定的实在法律,是为了共同的利益
由统治者颁布的理性命令。阿奎那认为,
“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
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
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
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
叫做人法。”
三、法的分类
¨ 1.关于人法的必要性。阿奎那认为,法律
的存在是为了秩序,并使得人们享受和
平的、有德行的生活。然而,有部分人
易于作恶,因而“必须用压力和恐吓手段
使这些人不做坏事”,“这种迫使人们畏
惧处罚的纪律就是法纪。”
三、法的分类
¨ 2.关于人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人法必须从属于自然法,
是自然法的具体化。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否有效,
取决于它的正义性”,而所谓“合乎正义”,就是“
正确地符合理性的法则”。由此阿奎那得出结论:“
理性的第一个法规就是自然法。由此可见,一切由人
所制定的法律只要来自自然法,就都和理性相一致。
如果一种人法在任何一点与自然法相矛盾,它就不再
是合法的,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污损了。” 由自然
法产生人法的过程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比较一般的原
理得出的结论;二是作为某些一般特征的规定。阿奎
那举例言道,“不得杀人”这一结论就是从“不要害
人”这一自然法的规则而来。
三、法的分类
¨ 3.关于人法的分类。阿奎那将人法分为如
下几类:(1)万民法和市民法,前者直接
来源于自然法,而后者则是从自然法引
伸出的个别标准,例如城市的特殊需要;
(2)祭司法、统治者法和军人法等,这是
根据那些对于公共福利负有专责的人的
不同职务加以区分的;(3)君王的律令和
智者的意见等,这是根据政权组织形式
来进行的分类;(4)以处理问题的不同所
作的分类。
三、法的分类
¨ 4.关于法律的制定。在法律的制定上,阿奎那
提出了几个重要的原则:一是公共福利原则,
即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以公民的普遍利益为
着眼点;二是留有余地原则,即要考虑到不同
时代、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而为法律保留有
相当的灵活性;三是“中人”原则,即法律只
应当为普通人定下相关的戒律,而不应当以德
行高尚的人为标准来制定法律;四是正义原则,
这包括目的上以公共福利为目标;制订者在权
限范围内立法;形式上必须能够使公民的义务
按促进公共幸福的程度来进行分配。
三、法的分类
¨ 5.关于人法的强制力量。“所有服从某种权力
的人也就受那种权力所颁布的法律的支配”。
当然这存在着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超出受支配
的范围;二是受更高的法律的支配。既然君主
是权力的来源,那么君主要否服从法律呢?阿
奎那认为:“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
不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
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所谓君王的地位高
于法律,也可以从这样的意义来理解:如果必
要的话他可以变更法律,或者根据时间和地点
免于实施法律的某些规定。”
三、法的分类
¨ (四)神法
¨ 所谓神法,即从《圣经》中归纳出来的相关规
则,主要是摩西十诫以及耶稣“爱上帝而爱人
类是最大的诫命”的训诫。为什么在自然法、
人法之外还需要“神法”呢?阿奎那总结了四
个理由:一是人追求的是永恒的福祉,而这就
需要神法的指导;二是人类判断的不可靠;三
是人法的效果只及于行为的外部表现,而无法
深入内心;四是人类的法律不可能禁止和惩罚
一切罪行。
四、政治社会的起源与政治统治的形
式
¨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伦
理学思想,并将这种思想神学化,形成
了其神学体系。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
政治的和社会的动物,天生就要过政治
生活。城邦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国家的善
和公民的善,这种思想在阿奎那的思想
中被神学化。
四、政治社会的起源与政治统治的形
式
¨ 在阿奎那这里,尘世生活并不能导致有德行的
生活。只有天国的生活才是过有德行的生活的
惟一途径。因此,神父们负有责任让人们了解
神的律法,而君主也需要从神的律法方面受到
教诲,以神的律法作为他所领导和支配的社会
的指导原则。这样,确定世俗的统治秩序就与
神的秩序联系起来,是人们通向天堂生活的必
由之路。当然,在世俗生活与天堂生活的联系
之中,天堂生活、宗教生活高于世俗生活,是
世俗生活的指导和目的。
四、政治社会的起源与政治统治的形
式
¨ 政治秩序与神的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首先,
政治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它是人保障其物质需
要和道德完善所必需的。
¨ 国家是实践理性最完善的作品。但国家仍然服
从于一种更高的、更广泛的目的,国家作为完
善的社会包括所有人们所能形成的关系。其中
包括家庭关系,国家使家庭的目的服从于自己
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人的整体利益。只有在
政治社会中,人才能达到生活的完满。因此,
国家的生活既是一种自然的组织形式,也是人
这一理性动物获得其道德完满所必需的组织形
式。
五、对阿奎那法律思想的评价
¨阿奎那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的发
挥,正确解决了理性和信仰、哲学和神
学的关系,强调理性具有认识客观自然
的能力和权利,反对把信仰抬到唯我独
尊的地位和排斥理性思维的作用。正因
如此,博登海默在评价阿奎那的法律哲
学时专门指出:“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
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
观的权威解释。他的思想体系乃是基督
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一种巧
妙结合的表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
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释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
个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
世纪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
利,特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
论证。如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
学说,那么,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
时期表现得特别明显。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
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
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此
后,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
鸠、卢梭等相继发表了他们的成名作,
使自然法思想成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成
为当时西方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
展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发展阶段
¨ 1.第一阶段,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
理论标志是《战争与和平法》和《利维
坦》的发表。这一时期奠定了自然法学
派的基本论述格式。当然,受时代的影
响,这一时期还比较注重与神学的接轨,
同时对封建君主制度还持拥护态度。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
展
¨ 2.第二阶段,即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这
属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传播和发展时期。《神
学政治论》、《政府论》、《论法的精神》、
《社会契约论》均出现于这一时期。这一时期
的特色是创立了许多新的理论,如天赋人权论、
分权制衡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等。
¨ 3.第三阶段,也即应用阶段。运用主要表现在
法国革命与美国革命之中,当然,由于历史背
景不同,引起了两种不同形式的革命形式。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
法
¨(一)价值分析方法的内涵
¨所谓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价值入手,
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
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怎样的
?”也就是说,这种分析方法以超越现
行制定法的姿态,用哲人的眼光和终极
关怀的理念,分析法律为何存在以及应
当如何存在的问题。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
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基本假定
¨价值分析方法为何得以适用,这有赖于
其所作的几个基本假定。综观自然法学
家的著作,可以看出,它立足于这样一
些前提预设之上: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
法
¨ 1.自然高于人为。“自然法”是一种“自然
+法”的理论陈述,然而,“自然”并不是
纯粹的物质客体,而是一种寄寓着“神性
”、“理性”的观念与秩序集合。
¨ 2.人类必有共性。自然法之所以具有超越
民族与时空而存在的效力,在自然法学
家看来,就是因为人类存在着共同的本
性。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
法
¨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类的天性。人类社
会之所以需要规则,就是因为在“普遍的
”规则支配之下,相关的行为安排与利益
考量才有安全性。
¨总之,承认“自然”有高于“人为”的价值,
强调人类普遍的共性,并且认为普遍的
法律才适合人类的天性要求,这构成了
自然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立足之点。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
法
¨ (三)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争议
¨ 对价值分析方法的批判,主要的理由包括:第
一,理性、道德、正义等等价值往往因时、因
地、因人而异。
¨ 第二,“在用这种标准衡量人类法律时,每当
法律不同于守法者眼中的永恒正义和正确的法
律时,就必然在实际上具有效力并得到遵守的
被称为实在法的人类法律和另一种理想化的、
不变的、永恒法律之间做出了区分。”
三、特点和基本理论
¨ (一)基本特点
¨ 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在法的本体上,强
调个人就是一个不可再分的独立成分,个人并
非社会的附庸或者仅为国家的一个数量单位,
而是一个有着自己的独立意志而自由身份的社
会成员。因而,人的理性构成了法律的基础,
是否符合人性的需求也就成为衡量法律有效的
准则。
¨ 2.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利。人们的权利并非国家
的恩赐,而是由上帝平等地赋予各个个别人的。
这种权利人们虽然可以转让,但是国家并不能
对人们的自然权利加以剥夺。
三、特点和基本理论
¨ 3.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也就
是说,在这一时期对有关自然法的内容
进行了清单式的详细列举,从而为革命
后的政权定规立制奠定了基础。
¨ 4.把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社
会契约集中表现了人们在国家生活中的
地位,因而成为当今社会公认的“人民主
权”思想的理论渊源。
三、特点和基本理论
¨ (二)基本理论
¨ 1.四个自然的理论。所谓“四个自然”,即自然人、自
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自然人是法律分析的基
本单位,在国家未形成之前,每个人均为平等而独立
的个人;自然状态意指一种人类本来的状态,或者说
未被国家强权所玷污的时代;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们
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而在自然状态中,调整人们的
行为规则即为自然法。与以往的自然法理论相比较,
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说有着如下特点:(1)自然法不再
是神性的体现,而是人性的彰明;(2)自然法的内容是
可以列举的,而能够列举的根据则是人性的表现;(3)
自然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具有道德性
质的规范体系。
三、特点和基本理论
¨ 2.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的不完善使其必然要
进入社会状态,同时,这也是人类设计自身的
一种努力。所谓社会契约,简单地说,即国家
和社会是由人们签订形成而形成的。人们让渡
出自己权利的部分或全部,建立国家以制定法
律,从而维护社会的和平秩序。之所以选择“
契约”这一名称,固然是同商品经济社会重视
契约是分不开的,但是,其更深刻的含义则在
于:第一,契约是平等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
第二,契约的内容是在当事人协商之后,用明
定的方式加以规定的;第三,契约必须信守。
尤其是第一和第三个原因,构成了社会契约理
论最吸引力的内容。
三、特点和基本理论
¨ 3.人民主权说。这是从社会契约论当中所推演
出来的基本逻辑。国家权力既然是人们权利的
让渡之物,因而从理论上而言,国家的权力来
自人民,也理应归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说,
任何国家公职人员都只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
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力,也可以收回自己的权力。
现代国家均以“人民主权”作为基本特征,就
在于它解决了权力究竟归属于谁这一主题。当
然,这一理论在实践上无法证成,但它却已成
为一个不言自明的理论假定。
三、特点和基本理论
¨ 4.分权和制衡理论。分权和制衡理论的提
出,其前提在于已经完成了由阶级分权
向职能分权的过渡。权力大致可以分为
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三种权力互
不隶属而又相互制约,从而保证权力之
间既不至于相互勾结又不至于效能低下。
应当说,现代宪政的追求就在于如何确
定权力之间的界限,使权力的划分同时
也涉及到人民的不同组合。
三、特点和基本理论
¨ 5.法律公意说。这一学说最为代表的人物
是卢梭。其内容是指:国家所制定的法
律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当然,这种公意并非个人意志,也不是
个人意志的总和,而是个人意志中的共
同部分。它以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基础。
显然,这种观念注意到实在法的非个人
随意性,为法律的公道、公正以及稳定
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 一、生平与著作
• 二、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
• 三、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
• 四、实在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
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
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
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1622至1624年
完成巨著《战争与和平法》。格老秀斯
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
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
”;第二,把自然法学推入到一个新的发
展阶段,成为古典自然法学的创始人。
一、生平与著作
¨在国际法的研究上,他寻找国家与国家
之间和睦共处的道德基点,确定了今天
所谓的国际道德基本准则;在自然法的
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学的研究人化而不
是神学化,同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
法,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
研究,推导出一系列相关的命题。
二、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
¨(一)自然法之母即为人性
¨格老秀斯指出,一切法律均根源于人的
本性,国家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派生
出生的。他总结了“人性——自然法—
—民法——法律”的法律形成脉络,认
为,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它奠定了社
会交往的基础;而自然法的信守又源于
契约必须信守的理念,因此自然法又是
民法之祖。同样,其他法律是在民法的
基础上演化而来。
二、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
¨ (二)人性的内涵
¨ 格老秀斯认为,人性有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社
会性;二是理性。前者表现为人们要求交往的
社会需要,从而促成一个人的心智健全;后者
则是通过人们的“理智特性”表现出来。在格
老秀斯看来,人们要求有明智而确定的生活方
式,通过人本身的智慧来促成社会的秩序。人
们有能力判断和鉴别利害关系,计往知来,所
以自然法就是从人的理性中演化出来的规则。
二、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
¨ (三)人性与神性
¨ 格老秀斯也并未完全否定神性,认为自然法的
基础就是一种上帝意志的启发。因为发自我们
内心的信念,也就是上帝意志的呈现,因而理
性与上帝的意志是统一的。当然,因为自然法
是调整人世间的关系,所以自然法又不可避免
地具有功利性,或者说,通过功利性使自然法
的效力得以加强。当然,这并非是认为功利就
是法律之母,而只能说自然法可以造就功利。
三、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
¨ (一)自然法的本质
¨ 1.自然法是一种道义原则。格老秀斯指出,自
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
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
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 2.自然法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人的自然
权利包括包括人的生命、躯体、自由、平等之
类,自然法就是对这些权利的一种防护。人们
在自然权利遭到侵犯时进行自卫是合乎自然法
规定的。
三、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
¨(二)自然法的内容
¨ 1.他人之物,不得妄取;
¨ 2.误取他人之物,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
之收益归还物主;
¨ 3.有约必践;
¨ 4.有害必偿;
¨ 5.有罪必罚。
三、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
¨(三)自然法的分类
¨自然法有纯粹自然法和有限自然法两类,
前者存在于原始状态中,后者则存在于
文明社会中。
四、实在法思想
¨(一)法律的分类
¨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两类,意志法
又有神意法(如《圣经》)、人意法两
类。人意法则包括狭义的(市民法或国
内法)、广义的(父母和主人的命令、
万民法和国际法)两类。
四、实在法思想
¨(二)市民法
¨市民法即国家制定的用以管辖其臣民的
法律。市民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而人
们之所以签约,一方面是人的社会本性,
另一方面则在于自利的动机。市民法又
是主权的产物,格氏主张君主制,反对
人民主权论,但人民拥有抵抗的权力。
四、实在法思想
¨(三)万民法
¨万民法或国际法是根据所有国家或多数
国家的意志承认的一种强制性的权力。
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不外乎战争与和平两
种,战争有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之分。
战争还必须具备应当遵守的共同规则。
这些对国际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四、实在法思想
¨据人们的考察,格老秀斯有关国际法所
提出的主要原则包括:(1)守法原则,国
家与国家之间的一切关系都应当受法律
约束,即使这种关系处于战争状态时也
是如此;(2)中立国原则,所谓中立国,
即指非参战国。中立国的责任在于:战
争性质未澄清时,应对交战双方平等对
待;在战争正义与否的性质确定之后,
则不采取任何加强非正义战争国家实力
的行为,也不妨碍从事正义战争国家的
活动;
四、实在法思想
¨ (3)和平原则,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止战争;二是信守和平;(4)人道
主义原则,他指出,要用人道行为来缓
和野蛮行为,尽量避免伤害无辜;(5)海
洋自由原则,海洋不能成为私有制的客
体。
注释法学派(The School of Glossators)
¨ 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概况:公元11世纪至13世纪
在意大利的波伦那因发掘、整理、编辑和注释罗马法而著
称的一个法学流派。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城市亚玛非发现
了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引起了人们对学习和研究罗
马法的隆厚兴趣, 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复兴起了重要
作用。
¨ 早期注释法学派(约11-13世纪) :代表人物伊纳留斯
(Irnerias, 1055-1130)、“四博士”(Quattuor
Doctores)(巴尔加鲁斯、马丁鲁斯、雅各布、雨果)、
巴塞鲁斯()、阿左(Azo Portius)、阿库休
斯(Francisus Accurisus, 1182-1260,代表作:《通用注释
》);主要方法、成就及其意义:见教材P103-104。
¨ 后期注释法学派(The School of Post-School,约13-15世纪)
:又称评注法学派(The School of commentatores),代表
人物巴尔多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 1314-1357)、巴
尔杜斯(Baldus de Ubaldis, 1327-1400);后期注释法学派
的特点及其历史贡献:参见教材P107-108
中世纪晚期的政治法律思想
¨ 中世纪晚期政治思想概况:1、文艺复兴与宗教改
革;2、国家主义和君主主义;3、人文主义
¨ 马基雅弗里的法律思想:1、生平与著作:
(Niccols Machiavillc,1468-1527),《君主论》、
《对图斯·李维最初十部著作的研究》、《论战争
艺术》;2、法律与人性;3、共和与君主制思想;
4、权术理论
¨ 让·布丹的法律思想: 1、生平与著作:(Jean
Bodin, 1530-1596),《国家六书》;2、国家起
源理论:“家庭是一切国家的真正由来和起源”
;国家起源的暴力论与契约论;3、主权学说
马基雅弗里法律思想(法律与人性)
1、“人并不完全是邪恶的,但也并非完美无缺。
”
2、“人类的天性,对于一个可爱的人,比对于
一个可畏的人,易于侮曼。维系爱的是一种义
务,因为人性卑劣,时时有破裂之可能,维系
畏的乃是刑罚的恐惧,永远不会偾事。”
3、“普通人的性情都是忘恩负义、好变无常、
虚假、怯懦、贪婪一类。”
4、“一个人如果受到法律得当的约束,就会变
成坚定的、精明的、文雅的,而且在我看来,
会表现得比一个君王得更好。”
5、“问题关键是人民需要法律,并依照法律来
生活”
马基雅弗里的君主主义思想
¨ “一切王国,无论新的旧的,或混合的,
其主要基础,无非是良好的法律和良好
的军队。”
¨ “由于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在同样的
情况下,君主和人民相比,将变得更不
文雅、反复无常和轻率。”
¨ “一个君主如欲图存,就必须知道怎样
做不好的事情,并且必须知道视情况的
需要而使用这一手或不使用这一手。”
马基雅弗里的权术理论
¨ 1、“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正确。”
¨ 2、“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是运用法律,
另一种是运用武力。第一种方法属于人类特有,
而第二种方法则属于野兽。但是因为前者常常
有不足,所以必须诉诸后者。因此,君主必须
懂得怎样运用野兽与人类的所特有的斗争方法。
”
¨ 3、“狮子不能防止自己落入陷阱,而狐狸不能
抵御豺狼。因此君主必须是一个狐狸,已辨认
出哪些是陷阱,同时又是狮子,以便使豺狼恐
惧。”
¨ 4、“做君主的必须把人兽两种天性知道
清楚,缺一种其统治便不能长久。”
布丹的主权学说
¨ 主权的性质:1、 主权与国家:“国家是以主权力量对
于无数家庭及共同事务的正当处理。”“是被一个最
高主权所支配的团体人”;2、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最高权力,既不受制于前人所制定的法律,也不受制
于被统治者的法律实践;3、主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
久性、不可分割性
¨ 主权的内容:1、立法权;2、宣布战争、缔结媾和条
约权;3、任命官吏权;4、最高裁判权;5、赦免权;
6、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7、货币铸造和度量
衡的选定权;8、课税权
¨ 主权的限制:1、神法和自然法,“人主没有破坏神法
和自然法的权力。”2、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和私有财产
的不可侵犯性是神法和自然法所固有的
第五讲 古典自然法学派
¨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产生和发展;2、特点和基本
理论;3、历史贡献和局限性
¨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 )的法律思想:1生
平与著作,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和国际法的创始人,
《论海洋自由》(1609年)《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
;2自然法理论;3国际法理论;4国家与主权学说
¨ 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法律思想:1生
平与著作:《利维坦》(Leviathan)、《狴希莫司》
(Bchemoth);2自然法思想;3实在法思想
¨ 洛克(John Loke, 1632-1704)的自然法思想:1、生平
与著作:《论宗教宽容》(1689)、《人类理解论》
(1690)、《政府论》(1690);2、自然法思想;3、
实在法的产生、本质、种类与作用;4、法治思想;5、
分权制衡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
¨ 1、产生和发展:以格劳修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1625年)为产生的标志,分为三个阶段:(1)17世
纪初-17世纪中叶,创立阶段,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
法》,霍布斯《利维坦》;(2)17世纪末-18世纪中叶,
传播和发展期,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1670)、普
芬道夫《自然法与万国法》(1672)、洛克《政府论》
(168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748)、卢梭
《社会契约论》(1762)
¨ 2、特点和基本理论:(1)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
法思想;( 2 )社会契约论;(3)人民主权学说;
(4)分权与制衡理论;(5)法律公意说
¨ 3、历史贡献和局限性:(1)理论意义:使自然法学获
得了新生;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对现代法学产生了
深远影响。 (2)实践意义:为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革
命提供了理论武器;为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
理论指导;(3)局限性: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研
究方法上有局限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二)
¨ 孟德斯鸠(Ch arles Louis Montesquieu, 1689-1755)的
自然法思想:1、生平与著作:《论法的精神》、《波
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2、“用法律去阐明
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3、法的概念、精神、分类;
4、法律与自由;5、分权制衡理论
¨ 卢梭(Jean L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的自然法思
想:1、生平与著作:《论人类不平的起源和基础》
(1754)、《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尔》
(1762)、《日内瓦书简》;2、自由与平等的思想;3、
社会契约论;4、人民主权思想;5、法律思想
¨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自然法思想:1、主要代表及其生
平: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托马斯·
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亚历山大·汉
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1757-1804);2、人权思
想;3、人民主权和依法治国;4、分权制衡理论与实践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 “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的善
恶标准”
¨ “上帝自己不能使二加二不为四,所以也不能
把理性上认为恶的变成善的。”
¨ “自然法之母是引导人类需要社会生活的人性,
国内法之母是由契约而生的义务。因为契约的
效力是从自然法来的,故自然法可以说是国内
法的祖母。”
¨ “不侵犯别人的财产;归还属于别人的东西并
偿还由此得到的利益;必须履行诺言;赔偿由
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给应受惩罚的人
以报应”
格劳秀斯的国家与主权学说
¨ “公共法庭不是自然的制度,而是人类的创造
”
¨ “原始人不是因为上帝的命令而组成政府的。
只是他们从经验上知道家庭不能抵抗暴力,因
而一致同意结合起来组成市民社会,由此产生
出政府的权力”
¨ “凡行为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
叫做主权”
¨ “有人说保护者对于被保护者不能称职,便可
以罢免他,所以国王也应该如此;我们并不以
这话为然。因为保护者之上更有优越者存在,
但是政府之上不能再有优越者存在。故我们不
得不以一个君主或团体为止。”
第六讲 哲理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概述:
1、哲理法学派,广义上与“法哲学”同
义,只一切从哲理的角度并利用哲理的方
法研究法律的学派;狭义上仅指德国古典
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和由之产生的新康德主
义法学和新黑格尔法学。
2、早期哲理法学派:康德(1724-1804)、
费希特(1762-1814)、谢林(1776-
1854)、黑格尔(1770-1831)
3、晚期哲理法学派:A、新康德主义法
学派:施塔姆勒(1856-1938)、拉德布
鲁赫(1878-1949)、韦基奥(1878-
1970)
哲理法学派(二)
¨ 1. 康德(Immanuel Kant)的生平与著作:《宇宙发展史
概论》、《纯粹理性批判》(1781)、《实践理性批判
》(1788)、《批判力批判》(1790);《论永久和平
》(1795)、《法的形而上学原理》(1796)。
¨ 2.人的二重本质(自然与理性)与道德律:你要按照你
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你的行动,
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
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
¨ 3.法律与自由:“法律是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
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向共存的条件的总和”;意
志自由:野性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道德的自由。
¨ 4.法治状态(自然状态、法治状态、伦理状态)与世界
永久和平
哲理法学派(三)
¨ 黑格尔(Hegel)的法律思:1、生平与著作:
《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2、法是作为
理念的自由:“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3、法的形式:抽象法或形式法、道德法或
内心法、伦理法。
¨ 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的法律思想:1、
生平及著作:《法学导论》、《刑法的优雅》、
《法哲学》、《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2、
二元论与法学相对主义;3、法的价值目标:正
义、效用、秩序及其关系;4、法的人性类型:
礼俗社会及其民俗法、自由权利时代及其官吏
法、社会法时代的社会
第七讲 历史法学派
¨ 历史法学派概述
1、历史法学派产生的背景:a、理性主义与自然法思想
的缺陷;b、保守主义的抬头;c、蒂保(Thibaut,1774-
1840,海德堡大学教授)的《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
》与萨维尼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2、主要流派与代表:a、德国历史法学派(罗马法学派-潘
德克顿——Pandekten学说汇纂的音译;日耳曼学派):
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 1764-1844)、萨维尼
(F·C·von Savigny,1779-1861)、温德海得(B·
Windscheid,1817-1892)普赫塔(G·F·Pachta,1798-
1864)、椰林。b、英美历史法学:梅因及其古代法
¨ 萨维尼的法律思想:《论占有》、《中世纪罗马法史》
(1815-1831)、《当代罗马法体系》(八卷本,1840-
1849)
¨ 梅因(Henry James Samner Maine, 1822-1888)的法律思
想:《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早期制度
史》
分析法学派
¨ 分析法学派概述
¨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 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派
¨ 哈特的现代分析法学
¨ 经济分析法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的生
平与著作:《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
原理导论》、《监狱论》、《司法证据原
理》、《宪法典》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
¨功利是法律规定的基础和评价的标准
¨边沁的司法改革思想:法典编纂与监狱制
度的改革
奥斯丁的法律思想
¨ 约翰·奥斯丁(John Ausitin, 1790-1859)的生平
与著作:《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讲义或
实在法哲学》
¨法律命令说:“所有的法律或规则(拥有能恰
当赋予的最广泛含义的术语)都是命令,或者
也可以说,恰当地能被称之为法律活规则的,
就是各类命令”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法理学的科学(直接而
简单地称法理学)是关注实在法的,或严格意
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好或者坏。
”
凯尔逊的纯粹法学
¨凯尔逊(Hans Kelsen,1881-1973)的生
平与著作:《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
一般理论》、《国际法原理》、《何谓正
义?》
¨法律是一种有效的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的结构(依据效力等级和范围):
基本规范、一般规范、个别规范
¨法律与国家的一元论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一元论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 哈特(Hart, 1907-1992)的生平与著作:《法律的概念
》、《法学中的定义与理论》、《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法理学和
哲学论文集》
¨ 与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争论(1957,《实证主义和法
律与道德之分》-《法律的概念》----《实证主义和忠实
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法律的道德性》)
¨ 与德富林法官关于道德与公共秩序的争论(1959,《法
律、自由和道德》-《社会连带关系和法律的强制执行
》——《道德的强制执行》)
¨ 语言分析哲学与法学
¨ 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
¨ 法律的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
¨ 第一性规则(义务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授权规则:承
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
¨ “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
¨ “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概述
¨马克斯·韦伯的法律思想
¨狄冀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学
¨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一)
¨ 帕累托(V. Pareto,1848-1923)原理:
(1)社会效用理论的三个基本命题:A、自己,
而不是别人,是自己福利的最好判断者;B、社
会福利取决于组成社会的所有个人的福利;C、
如果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好起来,而没有任何
一个人的境况坏下去,意味着整个社会的福利
增加。
(2)帕累托适宜原理:社会状态S1比社会状态S
适宜的条件是:有,且仅有,在S1状态下没有
任何人的情况比在S的状态下更不利;并且至少
有一人在S1的状态下比在S的状态下好。
(3)帕累托最佳原理:社会状态S1是最佳社会状
态的条件是:有,且只有,不存在比S1更适宜
的社会状态Sn。
经济分析法学派基本原理(二)
¨卡-希原理(卡尔多-希克斯原理)
¨社会状S1比社会状态S有效益的条件是:
有,且只有,在从社会状态S转变到社会
状态S1时,受益者能够对非受益者作出
补偿,以使没有任何人在S1境况下比在S
状态下更不幸,并且,至少有一个人在
S1状态下笔在S状态下有收益。
库斯定理
¨ 1、库斯第一定律:如果存在零交易成本,
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有效益的结果都
会出现。或者说:当交易是无成本的,并
且个人采取合作行动时,法律权利的任何
分配都是有效益的。
¨ 2、库斯第二定律:如果存在实际的交换
成本,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
规则下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恰当的法律
规则是使交易成本降至最低的法律规则。
法律经济分析案例
¨假定某工厂A排放的烟尘妨碍了周围5户居
民在户外晾晒衣服,在不采取任何措施的
情况下,工厂的烟尘排放给每户居民造成
的损失为75美元,5户居民共损失375美元。
现有两种补救措施可以消除这375美元的
损失: A、给工厂的烟囱安装一个价值
150美元防烟罩; B、周围住户每家购买
一个价值50美元电动烘干机,5户共需250
美元。依据库斯定律,在立法选择时,居
民的清洁空气权与工厂的烟尘排放权应当
如何分配?
法律经济分析案例(续)
¨假定法律支持居民的空气清洁权,那么工
厂有三种选择:1、排放烟尘,同时支付
给居民357美元的补偿费;2、花费150美
元,安装防烟罩;3、花费250美元为居民
购买5个烘干机。工厂将选择2。
¨假定法律支持工厂的烟尘排放权,则居民
有3种选择:1、忍受总价值375美元的损
失;2、花150美元为工厂安装防护烟罩;
3、各花50美元买烘干。居民将会选择2。
¨结论:在零交易成本下,法律规则的选择
不影响社会效益(但影响收入分配)。
案例分析(续)
¨假定在上述案例中存在实际的交易成本,
比如说5户居民采取集体行动的成本为每
户60 美元,这时,如果法律支持居民的
空气清洁权的话,工厂仍然会选择2;如
果法律支持工厂的烟尘排放权的话,居民
将会选择3,即各花50美元购买烘干机。
¨汉德公式(“Hand formular”):假如在
某一争议案件中,损失发生的概率为P,
受害人的损失额为L,B则表示损失的预
防成本,那么,只有并仅当B<PL时,加
害人才构成过失。
社会法学派概述
¨社会法学的产生、发展和历史背景:
“法律社会化运动”
¨代表人物:奥古斯特·孔德(1798-
1857,《实证哲学教程》)-斯宾塞
(1820-1903)-涂尔干(1858-1917,
《论社会分工》、《论自杀》)-马
克斯·韦伯(1864-1920)
¨欧洲的社会法学派
¨美洲的社会法学派
欧洲社会法学
¨ 1、利益法学派:椰林(1818-1892,《法律的概
念天国》、《为权利而斗争》)菲利普·赫克
(1858-1943,《法哲学和利益法学》)
¨ 2、自由法学派:埃利希(1862-1922, 《法的
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
原理》,“活的法律” )、惹尼(1861-1944)、
坎特罗维奇(1877-1940)
¨ 3、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狄冀
¨ 4、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北欧学派或乌
普萨纳学派):A·海耶斯特勒姆(1868-
1939)A·N·罗斯(1898-1979)
美洲的社会法学派
¨1、实用主义法学: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1814-1935,《普通
法》、《法律的道路》)
¨2、现实主义法学派:弗兰克、卢埃
林、卡多佐
¨3、行为主义法学(计量法学):G·
舒伯特(Sehbuert, 《司法行为的量
的分析》)
马克斯·韦伯的法律思想
¨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1864-1920):《中
世纪商业企业史》、《罗马农业史及其对公法
和私法的影响》、《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儒教与道教》、《经济与社会》
¨法学研究的纯粹内型(pure types) :
¨韦伯的多元法律文化理论:
¨法律的正当性理论:传统权威型(traditional
authority):以人们承认和习惯性服从被神圣
化了的习俗和远古的传承为基础; 魅力权威型
(charismatic authority):魅力权威型的合法
性建立在领袖人物的神圣性、英雄主义和榜样
作用的基础之上; 法制权威型(legal
authority):以理性方式制定的规则的有效性
和客观性为基础。
狄冀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狄冀(Léon Duguit,1859-1928)的生平与
著作:《公法研究》(《国家、客观法
和实在法》、《国家、政府及代理人》)、
《宪法论》、《公法的变迁》、《法律
与国家》
¨社会连带关系:同求的连带关系和分工
的连带关系:“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
即他们有共同的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
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能
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
¨社会规范的客观性:
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学
¨ 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的生
平与著作:《法学肄言》、《社会法学的范围
和目的》、《普通法精神》、《法律史解释》、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法律的构成要素: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技
术:规则、律令、原则、概念;理想)、司法
和行政过程
¨法律的功能:社会控制工程
¨法律的价值:实现正义
¨法律的发展: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或自
然法)、成熟法、社会化法、世界法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
¨ 现实主义法学对法律确定性神话的批判
¨ 弗兰克(Jerome New Frank, 1889-1957)的事实
怀疑主义:生平与著作:《法律和现代精神》、
《初审法院》
¨ 卢埃林(Karl Nickerson Llewelly, 1893-1962)的
规则怀疑主义:生平与著作:《棘丛》、《延
晒人的生活方式》、《法学——现实主义的理
论与实践》《普通法传统》。
¨ 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 1870-1938 )的司法
行为理论:生平与著作:《司法过程的性质》
《法律的成长》《法律的悖论》
弗兰克的事实猜测说
¨ 传统的司法裁判理论的三段论形式:R×F=D,
其中R代表法律依据(规则rule),F代表事实
依据(facts),D代表判决(decision)
¨ 弗兰克的裁判事实猜测说: R×SF=D。弗兰克
认为在R×F=D中,F(事实)只能是
SF(subjective facts 主观事实),而不可能是
OF(objective facts,客观事实)。
¨ 弗兰克认为, “法院通常是通过证人证言来了
解过去发生的、客观的、真实的事实,而证人
是可能出现错误的。所以,从听审证词开始,
法庭就必须猜测过去的实际事实(the actual,
past facts)。在司法过程中,事实是由法官或
陪审员对证言的反应构成。F仅仅是对实际事
实(the actual facts)的猜测。”
新自然法学派
¨现代自然法学派概述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享受和
其他所有人的同样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
的基本的平等权利”
¨差异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按以
下各项原则安排:1、这种安排对每个人
都有利;2、它们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
所有的人开放。”
结业论文参考选题
¨ 试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 试论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 试论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 试论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 试论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 试论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 试论洛克的法律思想
¨ 试论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 试论卢梭的法律思想
¨ 试论康德的法律思想
¨ 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的理论贡献
¨ 试论梅因的法律思想
¨ 论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发展
¨ 历史法学派评析
¨ 社会法学派评析
¨ 论功利主义与早期分析法学派
¨ 试论纯粹法学
¨ 论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 试论当代西方法哲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