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
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
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
时,由投资者自担。本信托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受托人不承诺保证本金兑付和最低收益。
中信民悦 35 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
合同编号:P2015R25ADTCT001T-02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CITIC TRUST CO.,LTD.
2015 年【9】月
中信民悦 35 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申)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认购人:
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中信
民悦 35 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托说明书》、《中信民悦 35 号江
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等信托文件,独立
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
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信托项目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
合格投资者;
(2)认购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
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3)本信托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Ⅰ 信用风险:本信托项目的资金来源依赖于 BT 协议的债务人即东台市人
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承担回购义务的委托人(同时作为保证人)的信用以及
抵押物的价值,如果其均不承担付款或担保义务或者抵押物价值贬损,则会造成
本信托项目的信用风险。受托人将密切关注债务人、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履约能
力以及抵押物的价值变动情况;如发生上述风险情况,受托人将采取要求委托人
回购基础资产、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第三方转让债权
等方式变现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利益。
Ⅰ 市场风险:在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东台市经济下滑或者承担债权回购义
务的委托人所处行业因为宏观经济下滑等不利变动可能会影响信托项目的收益。
受托人将对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及委托人进行不间断的管理监控,了
解东台市的财政预算,持续监控财政支出情况、隐性负债增长、税收及其他收入
与支出的平衡情况,评价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财政履约能力,并特别
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可能导致的对债务人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
履约能力的影响,避免政策风险。
Ⅰ 操作风险: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虽然受托人已勤勉尽职,但
可能因获得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等导致的管理风险,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受托人将在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管理信托事务管理,包括信托财产管理、对投资者
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具体工作,以保证本信托的顺利进展。
Ⅰ 应收账款的转让环节存在第三人对抗风险:标的债权为对东台市人民政
府、东台市财政局的债权,如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主张其权利,
则会减弱债务人偿付本信托项下债务的能力。如发生上述风险情况,受托人将采
取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本信托项目、处置信托财产等方式,最大限度内追偿并
变现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利益。
Ⅰ 标的债权处置风险:本信托项目进入处置期后,出于信托财产变现的需
要,受托人可能折价处置标的债权。若受托人折价处置标的债权,可能在不同程
度上损害次级受益人以及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极端情况下,受益人信托利
益可能遭受全损。
Ⅰ抵押物处置风险:本信托项目项下的抵押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且属于国有
资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抵押物的流程较为复杂、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同时可能存在流拍的风险。
Ⅰ次级信托受益权特别风险:次级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自信托成立之日起,
至全部优先级及中间级信托单位到期之日止,其信托期限到期日在优先级和中间
级信托单位信托期限到期日之后,并且次级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劣后
于优先级和中间级信托受益权。次级信托受益权的风险高于优先级和中间级信托
受益权。
Ⅰ其他风险:主要指公司信托业务的区域集中度风险、公司声誉风险和产品
推介风险。如发生上述风险情况,受托人将采取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本信托项
目、处置信托财产等方式,最大限度内追偿并变现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利益。
根据国发[2014]43 号以及财预[2014]351 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标的债权在债务人经法定程序通过置换纳入债务甄别系统后方可被最终确认
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如果债务人未按其承诺履行前述程序,或者虽然置换但未
获确认,标的债权仍存在未被纳入未政府存量债务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债务
人的偿债能力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相应增加,受托人的职责仅限于按照法律文件
的约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解决措施:与债务人协商债务清偿替代方案、采取
补救措施,或要求债务人立即偿付全部未偿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委托人
承担回购责任、处置抵押物,或以任何方式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并不对采取上
述解决措施的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4)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
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本信托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受托人不承诺
保证本金兑付和最低收益。且优先级 B 类信托受益权晚于优先级 A 类信托受益权到
期。因此即使优先级 A 类信托受益人按期获得足额信托利益分配的情形下,如果债务
人此后发生违约,则优先级 B 类信托受益人存在可能无法获得足额受偿的风险; 且优
先级 C 类信托受益权晚于优先级 A 类和 B 类信托受益权到期。因此即使优先级 A 和
B 类信托受益人按期获得足额信托利益分配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此后发生违约,则
优先级 C 类信托受益人存在可能无法获得足额受偿的风险。
(5)中间级信托受益权晚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到期,因此即使优先级信托受益
人按期获得足额信托利益分配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此后发生违约,则中间级信托受
益人存在可能无法获得足额受偿的风险。
(6)本信托提前或延期终止的,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
《信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向受益人分配该等情形下的信托利益。如果届时信托财产专
户中的货币资金不足分配届时存续的各信托单位项下的全部信托利益,则先行同时分
配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优先级 B 类信托单位和优先级 C 类信托单位的本金,再同
时分配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优先级 B 类信托单位和优先级 C 类信托单位的收益,
再分配各类中间级信托单位的本金和收益,最后再分配次级信托单位的本金和收益。
(7)监管法规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依据本信托有关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本信托在运营正常的情况
下,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收益率按本协议第 条计算;若本信托运营过程中出现风
险、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时,则受托人仅负有以届时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
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对于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和/或本金发生损失的部分,
受托人不负有对受益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兑付义务,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受益人自
行承担。
(8)保管人对本信托项目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项目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
诺,保管人对信托项目不作实质性审查,也不参与后期管理。保管人不承担信托项目
的风险,保管人的具体职责以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保管协议内容为限。
(9)认购资金代理收付方仅承担代理资金收付义务,不承担本信托项目的投资
风险,不承担偿付、保证义务及本信托项目发行、兑付争议解决义务。资金代理收付
方的具体职责以受托人与代理资金收付方签订的资金收付业务协议内容为准。
(10)认购人同意并认可,若其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
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点柜面签署《代销/推介产品购买信息传递委托书》的方式确认
签署信托法律文件,与签署纸质版本的《中信民悦 35 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动
化信托项目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视为受托人已向本人
当面披露相关风险。
认购人在本认(申)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
托文件,同意并接受信托文件约定的权利义务,接受信托文件约束,同时愿意依法承
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认购人签署本认(申)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其同意以其合法所有
的资金认购中信民悦 35 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优先级 □A/□B /□C
类 信 托 单 位 ( 大 写 ) 份 ,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元 整 )
元。
认购人签字(机构认购人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
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
邮政编码:100004
优先级信托单位认购人:认购(含增发)本信托项目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
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中间级信托单位认购人:通过认购(含增发)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受托人发行的
中间级信托单位的东台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指定关联方及关联人士。
委托人:东台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台市金海东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华
邮政编码:
次级受益人:东台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保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218 号
负责人:顾生
邮政编码:210000
受托人、认购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
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1. 释义
委托人或保证人或东台城投:指东台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东台保障房投资公司:指东台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人或中信信托:指按照本协议担任受托人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系指受托人、认购人签署的《中信民悦35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动
化信托项目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其附件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如
有)。
本信托或本项目或信托项目: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中信民悦35号江苏
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本协议、《信托合同》、《中间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信托说明书》、《认(申)
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协议》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如有)。
《信托合同》:系指《中信民悦35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托
合同》、其附件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如有)。
《中间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系指《中信民悦35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
动化信托项目中间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其附件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如有)。
《信托说明书》:系指《中信民悦35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
托说明书》。
《认(申)购风险申明书》:系指《中信民悦35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
信托项目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申)购风险申明书》及《中信民悦35号江苏东台城投
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中间级信托受益权认(申)购风险申明书》的合称。
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项目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中间
级信托受益权和次级信托受益权;次级信托受益权劣后于中间级信托受益权和优先级
信托受益权,中间级信托受益权劣后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次级信托受益权风险高于
中间级信托受益权和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中间级信托受益权风险高于优先级信托受益
权。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项目下信托受益权的一种,该类信托受益权根据信
托文件的规定优先于中间级信托受益权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分配信托项目的资产。
中间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项目下信托受益权的一种,该类信托受益权根据信
托文件的规定劣后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分配信托项目的资产。
次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项目下信托受益权的一种,该类信托受益权根据信托
文件的规定劣后于中间级信托受益权和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分配信托项目的资产。
信托单位:系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区分为优
先级信托单位、中间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优先级信托单位进一步区分为优先
级A类信托单位、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和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或有);中间级信托单
位进一步区分为中间级A1类信托单位和中间级A2类信托单位。本信托项下每份优先
级信托单位的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每份中间级信托单位的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信托项目项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
额,即以每1元人民币认购资金所对应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1份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
额,优先级受益人根据其所持有的信托项目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享有信托项目的
资产收益、承担信托项目的资产风险。
中间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信托项目项下中间级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
额,即以每1元人民币认购资金所对应的中间级信托受益权为1份中间级信托受益权份
额,由委托人及其关联方及关联人士作为中间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
项目的资产收益、承担信托项目的资产风险。
次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信托项目项下次级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即本
信托项下的次级信托受益权为1份次级信托受益权,由委托人作为次级受益人根据信
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项目的资产收益、承担信托项目的资产风险。
受益人:指在本信托中享有各类别信托受益权的人。信托成立或增发成功时,为
委托人、认购中间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和认购(含增发)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
额的认购人;信托项目的优先级受益权份额转让后,为受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受
益权份额的人。
优先级受益人:系指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持有人,优先级受益人进一步分为
优先级A类受益人、优先级B类受益人和优先级C类(或有)受益人,优先级A类受益
人进一步分为优先级A1类受益人、优先级A2类受益人……和优先级An类受益人,优先
级B类受益人进一步分为优先级B1类受益人、优先级B2类受益人……和优先级Bn类受
益人;优先级C类受益人进一步分为优先级C1类受益人、优先级C2类受益人……和优
先级Cn类受益人。
中间级受益人:系指中间级受益权份额的持有人,中间级受益人进一步分为中间
级A1类受益人和中间级A2类受益人。
次级受益人:系指次级受益权份额的持有人。
信托当事人: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信托合同及本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核算日:指受托人核算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之日。
核算期:指自信托项目成立日起,一个核算日(包含该日)至下一个核算日(不
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就信托项目成立时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而言,首个核算期
为信托项目成立日(包含该日)起至自信托项目成立日后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就信托项目成立后增发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如有)而言,首个核算期为
对应的增发成功日(包含该日)起至该增发成功日后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
的期间。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实际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
益之日。
认购人:指认购(含增发)本信托项目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以及认购本信托项目中间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委托人及其关联
方及关联人士,认购人需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
资者条件。
认购资金:系指信托项目项下认购人于推介期或增发推介期内向受托人支付的,
用于购买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及中间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金。
保管人或保管银行:指 。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中信民悦35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
流动化信托项目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如有)。
信托专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存管
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所承担费用等的专用账户。
标的债权或基础资产:指委托人交付给中信信托设立本信托的其根据基础资产文
件对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享有的总计为人民币71,32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
基础资产文件或BT协议:指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确认函等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东台市财政局与东台城投于2012年2月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委托(BT)
协议书》等法律文件的合称。
《债务确认及资金安排函》:指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于2015年【9】
月出具的《债务确认及资金安排函》。
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转让给信托项目的基础资产及因对其管理、运用、处分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处置期:指优先级信托单位期限到期时,信托财产专户的现金财产不足以支付优
先级信托利益的情况下,自信托财产变现之起始日起至信托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个人投资者: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本信托资格的投资者。
《债权转让协议》:指东台城投、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就标的债权转
让事宜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P2015R25ADTCT001T-TR02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
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或补充。
《债权回购协议》:指受托人和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P2015R25ADTCT001T-TR03
的《债权回购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保证合同》:指受托人和东台城投签署的编号为P2015R25ADTCT001T-TR07的
《保证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抵押合同Ⅰ》:指受托人和东台城投签署的编号为P2015R25ADTCT001T-TR05
的《抵押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 抵 押 合 同 Ⅰ 》 : 指 受 托 人 和 东 台 保 障 房 投 资 公 司 签 署 的 编 号 为
P2015R25ADTCT001T-TR06的《抵押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资金监管协议》:指受托人和东台城投及受托人指定的监管银行签署的编号为
P2015R25ADTCT001T-TR04的《资金监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
充。
交易文件:指信托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回购协议》、《保证合同》、《抵
押合同Ⅰ》、《抵押合同Ⅰ》、《资金监管协议》等与本信托相关的所有协议或文件的统
称。
信托年度:指自本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2个月的期间。
增发成功日:具有本协议第6条约定之含义。
信托成立日:具有本协议第5条约定之含义。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业保障基金:受托人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信托业保
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要求,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认购的基金。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不含休息日和法
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不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
法律法规:系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
及其他对信托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元:指人民币元。
2. 信托目的
本信托的信托目的为,委托人为实现基础资产财产价值的流动化,基于对受托人
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对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的应收账款设立信托,
委托受托人将其优先级受益权与中间级受益权份额化发行给合格投资者,并由受托人
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本
信托的信托目的合法。
3. 初始信托财产
本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为委托人信托给受托人的标的债权及相关的一切附
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按照基础资产文件规定的
期限或经受托人对该债权支付时间节点调整后的付款时间(如有)支付BT
协议项下回购款项的权利以及与该请求权有关的其他附属权利和权益(包
括但不限于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权利)。
东台市财政局与委托人于2012年2月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委托(BT)协议
书》,约定东台市财政局将东台市滨河花园保障性住房(三期)、通新花园
保障性住房(一期)和站前花园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等三个委托代建
项目(以下合并简称“委托代建项目”)以BT方式委托东台城投投资建设,
确定委托代建项目代建投资额为亿元(人民币,下同),工程项目总价款
为亿元,项目回购价款由东台市财政局进行支付。
截至目前,根据BT协议的约定(扣除已支付的6,680万元,下同),东台城
投因建设委托代建项目,对东台市财政局享有的、可转让的、已满足东台
市财政局向东台城投进行支付的各项条件但尚未向东台城投支付的委托代
建项目回购款共计为71,320万元。
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约定委托人将其因建设委托建设项目对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享
有的总计为人民币71,32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即“标的债权”)按照折现至
2015年7月30日金额为63,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叁仟肆佰壹拾陆万
零玖佰元)的现值转让给受托人作为基础资产设立信托项目,东台市人民
政府、东台市财政局同意并确认就履行付款义务而言除未到付款时间外,
不存在任何尚待满足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或延迟付款的情况,
放弃因东台城投履行义务瑕疵而产生的一切抗辩权利。东台市人民政府、
东台市财政局进一步承诺,将不以任何因素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放弃
因东台城投履行义务瑕疵而产生的一切抗辩权利;并承诺按照《债权转让
协议》中确认的付款安排,安排财政资金按期足额向受托人付款;自《债
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即有义务按照
以下金额和进度足额且按时向受托人付款:
资金性质 资金拨付时间 拨付金额(万元)
2015 年 12 月 10 日 1050
优先级 A 类成立满 1
年
10650
滨江花园三期/通新花
园一期/站前花园一期
优先级 B 类成立满 1
年
59620
合计 71320
信托项目成立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级信托单位和中间级信托单位的募
集时点以及最终募集数额或债务人提前还款申请,通过向债务人发送书面
通知的方式对上述付款金额和时间进行调整。
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于2015年【9】月出具《债务确认及资金安
排函》,确认标的债权的金额,并承诺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中确认的付款
安排,安排财政资金按期足额向受托人付款。
本信托设立后,标的债权即成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的信
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因对基础资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
委托人声明和承诺,在标的债权之上不存在任何其他的第三方权利或权利
限制;认购资金交付至委托人后,将仅用于置换2012年东台市城市建设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到期存量债务(已列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
债务)及东台市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及娱乐中心项目及经受托人同意的其
他用途。委托人承诺,前述用款用途合法合规,并自行承担前述用款用途
瑕疵而产生的相应责任。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包
括但不限于不得用于土地一级开发、商业房地产、股票、期货、金融衍生
品等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
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信托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委托
人承诺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自行承担因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而产生的全
部责任。
在受托人向委托人划付认购资金前,委托人应与受托人、监管银行签署《资
金监管协议》,约定:委托人在监管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用
于接收受托人向委托人划付的认购资金;并由受托人、监管银行对监管账
户内资金使用进行共同监管。
4. 信托受益权规模
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中间级信托受益权和次级
信托受益权,信托规模为63,万元。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
优先级信托单位总额不超过35,000万份,由受托人分类分期发行。其
中,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不超过15,000万份;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不
超过优先级信托单位总额与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的差额;优先级C类
信托单位(或有)不超过优先级信托单位总额与已发行的优先级A类、
B类信托单位的差额。各类各期优先级受益权的发行规模与发行时间
由受托人决定。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进一步区分为优先级A类信托受益权、优先级B类
受益权和优先级C类受益权(或有),优先级受益人相应区分为优先
级A类受益人、优先级B类受益人和优先级C类受益人(或有)。
本信托优先级信托单位推介期内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为优先级A
类信托单位。优先级A类信托受益权可分期发行,首先发行A1类优
先级信托受益权,后续发行A2……An类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A2类
等后续A类各期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发行规模与发行时间由以受托
人公告为准;各期优先级A类信托受益权终止日相同,享有同等的权
益,并承担相同的风险,按照相同的顺序获得信托利益。增发期内
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为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和优先级C类信托单
位(或有),优先级B类(及C类,下同)可分期发行,首先发行 B1
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后续发行B2……Bn类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
B2类等后续B类各期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发行规模与发行时间由以
受托人公告为准;各期优先级B类信托受益权终止日相同,享有同等
的权益,并承担相同的风险,按照相同的顺序获得信托利益。
在推介期内认购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自本信托成立日
起成为优先级A类受益人,享有优先级A类信托受益权;在分期发行
的情况下,在首期推介期内认购优先级A1类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
自本信托成立日起成为优先级A1类受益人,享有优先级A1类信托受
益权;在后续推介期内认购优先级A2……An类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
者自后续发行成功日起成为优先级A2……An类受益人,分别享有优
先级A2……An类信托受益权。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第6条的规定在
增发期内发行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和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申购优先
级B类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自增发成功日起成为优先级B类受益
人,享有优先级B类信托受益权;在分期发行的情况下,在首期增发
期内申购优先级B1类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自首期增发成功日起成
为优先级B1类受益人,享有优先级B1类信托受益权;在后续增发期
内申购优先级B2……Bn类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自后续增发成功
日起成为优先级B2……Bn类受益人,分别享有优先级B2……Bn类信
托受益权;申购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自增发成功日起成
为优先级C类受益人,享有优先级C类信托受益权;在分期发行的情
况下,在首期增发期内申购优先级C1类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自首
期增发成功日起成为优先级C1类受益人,享有优先级C1类信托受益
权;在后续增发期内申购优先级C2……Cn类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
自后续增发成功日起成为优先级C2……Cn类受益人,分别享有优先
级C2……Cn类信托受益权。
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为自各期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的发
行成功之日起算,至信托成立满12个月之日止。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
的存续期限为自各期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增发成功日起,至优先级
B1类信托单位增发成功满12个月之日止;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的存
续期限为自各期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增发成功日起,至优先级C1类
信托单位增发成功满12个月之日止。
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元,具体优先级信托单位
规模由受托人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实际认(申)购情况确定。
中间级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项下的中间级信托单位为10,000万份,由受托人分类分期发
行。其中,中间级A1类信托单位、中间级A2类信托单位均为5,000万
份;每份中间级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中间级信托单位
由委托人指定关联方及关联人士以现金形式认购持有。
中间级信托受益权进一步分为中间级A1类信托受益权和中间级A2
类信托受益权;推介期内发行的中间级信托单位为中间级A1类信托
单位,在推介期内认购中间级A1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指定关联方及
关联人士自本信托成立日起成为中间级A1类受益人,享有中间级A1
类信托受益权;增发期内发行的中间级信托单位为中间级A2类信托
单位,在增发期内申购中间级A2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指定关联方及
关联人士自增发成功日起成为中间级A2类受益人,享有中间级A2类
信托受益权。
中间级A1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为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至全部优先级信
托单位注销之日止;中间级A2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为自中间级A2类
信托单位发行成功日起算,至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注销之日止。
本信托中间级信托受益权劣后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享有权益,按照
劣后于优先级、优先于次级的顺序获得信托利益。
本信托项下的次级信托单位为1份,次级信托单位规模为信托规模与优先级
信托单位规模和中间级信托单位规模之和的差额,次级信托单位由委托人
以债权形式认购持有。次级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至全
部优先级及中间级信托单位注销之日止。
流动性安排
本信托项下所有受益权均不得提前赎回、不得质押。
优先级信托单位可向合格投资者转让,但转让需经受托人审核同
意,由受托人办理过户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
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
让或拆分转让。转让方或受让方应按所转让信托单位对应的认购资
金金额的%向受托人交纳过户登记手续费。
未经受托人同意,中间级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不得转让中间级信托
受益权或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用中间级信托受益权或次级信托受
益权偿还债务。
发行要素
每位认购人可认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不得低于100万份,优先级信
托单位的发行价格为每份人民币1元。
本次发行分推介期、增发期。有关增发具体条款见本协议第6条。
推介期内,认购人应向受托人缴付认购资金;推介期内或届满时,
如果本协议第条至第条所规定的条件已获满足,则由受托
人将该等认购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并同时宣布本信托成立;
如推介期届满时本协议第条至第条所规定的条件未获满
足,则受托人宣布本信托不成立。
后续推介期内或届满时,如果本协议第条至第条所约定的
条件已获满足,则受托人将该等认购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并
同时宣布信托该期优先级A类信托受益权发行成功;如后续推介期
届满时本协议第条至第条所约定的条件未获满足,则受托
人宣布本信托该期优先级A类信托受益权募集不成功。
委托人指定关联方及关联人士应当于推介期开始日前签署《中间
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并在签署《中间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
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中间级A1类信托受益权认购资金付至
信托认购资金归集账户,并向受托人出示汇款证明。
推介期
本次发行的推介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依据实际募集情
况进行调整,以受托人公布的推介期开始日为准。
在推介期内,在本协议第条至第条所规定的条件或者本协
议第条至第条所规定的条件获得满足时,受托人有权提前
终止推介期。
受托人可根据届时的实际资金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推介期。
认购程序
优先级A1类信托受益权:在首个推介期内,认购人应于签署《优
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前将认购资金付至信托认购资金归集
账户,认购人应向受托人出示认购资金的汇款证明。认购人在交付
认购资金并签订《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后加入本信托项目。
中间级A1类信托受益权:中间级A1类信托单位由受托人与委托人
指定关联方及关联人士签署《中间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确认,
并由委托人指定关联方及关联人士在签署《中间级信托受益权认购
协议》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付至信托认购资金归集账户。
次级信托受益权:次级信托单位则由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
确认。
在首个推介期届满之日,如果本协议第条至第条所规定的
条件未获满足,或推介期内发生使信托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
则受托人宣布信托不成立,受托人于推介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
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将
标的债权转让给委托人,并应及时通知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
政局。
在后续推介期届满之日,如果本协议第条至第条所规定的
条件未获满足,或后续推介期内发生使优先级A2……An类信托受
益 权 无 法 发 行 成 功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则 受 托 人 宣 布 优 先 级
A2……An类信托受益权募集不成功,受托人于后续推介期届满后5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返还认购人。
在推介期内或在推介期届满时,如果本协议第条至第条所
规定的条件已获满足,则受托人应于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认购资金支付给委托人,并根据本协议第条宣布信托成立。
资金到账日至信托成立日认购资金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于信
托利益分配时返还给认购人。
在后续推介期内或在后续推介期届满时,如果本协议第条至第
条所规定的条件已获满足,则受托人应于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支付给委托人,并根据本协议第条宣布优
先级A2……An类信托受益权发行成功。资金到账日至发行成功日
认购资金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于信托利益分配时返还给认购
人。
优先级B类信托受益权:在增发期内,认购人通过交付认购资金并
签署《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加入本信托项目。认购人的单
次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认购人应于签署《优先级信托
受益权认购协议》前将认购资金付至信托认购资金归集账户,并向
受托人出示认购资金的汇款证明。
在增发期内或在增发期届满时,如果本协议第条至第条所
规定的条件已获满足,则受托人应于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优先级B1……Bn类信托单位认购资金支付给委托人。资金到账
日至增发成功日认购资金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于信托利益分
配时返还给认购人。
在增发期届满之日,如果本协议条至第第条所规定的条件
未获满足,或增发期内发生使该期优先级B类信托受益权无法增发
成功的不可抗力事件,则受托人宣布该期优先级B类信托受益权增
发不成功,受托人于增发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购人交付的认
购资金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
优先级C类信托受益权:在增发期内,认购人通过交付认购资金并
签署《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加入本信托项目。认购人的单
次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认购人应于签署《优先级信托受
益权认购协议》前将认购资金付至信托认购资金归集账户,并向受
托人出示认购资金的汇款证明。
在增发期内或在增发期届满时,如果本合同第条至第条所
规定的条件已获满足,则受托人应于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优先级C1……Cn类信托单位认购资金支付给委托人。资金到账日至
增发成功日认购资金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于信托利益分配时返
还给认购人。
在增发期届满之日,如果本合同第条至第条所规定的条件
未获满足,或增发期内发生使该期优先级C类信托受益权无法增发
成功的不可抗力事件,则受托人宣布该期优先级C类信托受益权增
发不成功,受托人于增发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
资金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
中间级A2类信托受益权:在增发期内,中间级A2类信托单位由受
托人与委托人指定关联方及关联人士签署《中间级信托受益权认购
协议》确认,并由委托人指定关联方及关联人士在签署《中间级信
托受益权认购协议》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付至信托认购资
金归集账户。
在增发期内或在增发期届满时,如果本合同第条至第条所
规定的条件已获满足,则受托人应于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中间级A2类信托单位认购资金支付给委托人。资金到账日至增
发成功日认购资金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于信托利益分配时返
还给认购人。
在增发期届满之日,如果本合同第条至第条所规定的条件
未获满足,或增发期内发生使中间级A2类信托受益权无法增发成
功的不可抗力事件,则受托人宣布中间级A2类信托受益权增发不
成功,受托人于增发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
金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
销售机构和受托人有权向认购人收取认购费。认购费于每次利益分
配时在信托收益中扣除。
5. 信托的成立与期限
在推介期内,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资金情况宣布
本信托成立:
优先级信托单位首个推介期届满或者首个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
的优先级A1类信托单位份数不低于300万份;
委托人指定关联方及关联人士认购的中间级A1类信托单位份数达
到5,000万份,已签署《中间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认购中间级信
托受益权,并将认购资金付至信托认购资金归集账户;
认购人不少于1名,其中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不超过50
人;
委托人将基础资产交付予受托人,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
系统内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的公示登记;
本信托项下交易文件已经有效签署并生效,并且其内容已得到受托
人确认;
《抵押合同Ⅰ》项下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东国有(2009)第233460
号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和《抵押合同Ⅰ》项下的抵押登记手
续已办理完成,且受托人已取得他项权利证明文件;
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已经向受托人提交《债务确认及
资金安排函》等文件。
本信托成立的日期由受托人确定并宣布,本信托的信托成立日(“信托成立
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本信托期限为自信托成立日起至信托成立满18个
月之日止,本信托可根据本协议第条的约定提前终止。
信托项目成立后,受托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项目的推介、
设立情况。
在后续推介期内,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资金情况
宣布优先级A2……An类信托受益权发行成功:
后续推介期届满或者后续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的优先级An类信
托受益权达到受托人公布的规模;
认购人不少于1名,其中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不超过50
人。
优先级An类信托受益权募集完成后,受托人应当自优先级An类信托受益权
发行成功起10个工作日内以网上公告的形式披露相应募集情况。
信托期限的延长
本信托期限不延长。
但是,如果至信托期限届满时,本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所规定的信托利益、
信托费用未能全部支付,则信托期限自然延长6个月,受托人应通过一切必
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委托人承担回购责任、处置抵押物、转让标的
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实现已到期的债权及其他所有应付款
项,并完成变现,6个月内仍未能实现变现,则应召开受益人大会决定延长
期限及信托财产处置方式。
6.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和中间级信托受益权的增发
信托项目成立后180日内,受托人有权决定进行增发募集。受托人有权在此
期间内进行三次增发,发行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份数不超过优先级信托单
位总额与已发行的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的差额;受托人有权在增发期届满前
增发中间级A2类信托单位,中间级A2类信托单位为5,000万份。受托人将增
发期的具体时间、增发成功条件等在中信金融网()上进行
公告。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B类信托单位的申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增发期。
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增发期的,应在中信金融网()上公
告。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受托人即可宣告优先级
B1……Bn类信托受益权与中间级A2类信托受益权增发成功,增发成功之日
即为优先级B1……Bn类信托受益权与中间级A2类信托受益权 “增发成功
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增发期届满或者增发期内,投资者申购的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份数
达到受托人公布的规模,但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份数总额不超过优
先级信托单位总额与已发行的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的差额;委托人
指定关联方及关联人士认购的中间级A2类信托单位总额达到5,000
万份;
《抵押合同Ⅰ》项下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东国有(2012)第 280029
号的抵押财产(同等价值下可变更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项下
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且受托人已取得他项权利证明文件;
委托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信托项下交易文件持续有效;
本信托项下担保措施持续有效;
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情形。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受托人即可宣告优先级
C1……Cn类信托受益权与中间级A2类信托受益权增发成功,增发成功之日
即为优先级C1……Cn类信托受益权与中间级A2类信托受益权 “增发成功
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增发期届满或者增发期内,投资者申购的该期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
份数达到受托人公布的规模,但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份数总额不超
过优先级信托单位总额与已发行的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的差额;委
托人指定关联方及关联人士认购的中间级A2类信托单位总额达到
5,000万份;
《抵押合同Ⅰ》项下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东国有(2012)第280029
号的抵押财产(同等价值下可变更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项下
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且受托人已取得他项权利证明文件;
委托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信托项下交易文件持续有效;
本信托项下担保措施持续有效;
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情形。
增发完成后,受托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网上公告的形式披露增发情况。
增发期间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不计入信托财产,由受托人
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一并返还优先级受益人。
如增发未成功的,受托人于增发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增发期内投
资者交付的申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保管银行计付的
存款利率)一并退还给投资者。
7. 信托受益权的分类
信托项下的受益权分为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含优先级A类信托受益权和优先
级B类信托受益权、优先级C类信托受益权(或有))、中间级信托受益权
(含中间级A1类信托受益权和中间级A2类信托受益权)和次级信托受益
权,按照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顺序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同类信托单位享有
相同的权利。
优先级信托单位依照本协议第条的约定可以转让。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
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向受益人保底认购资金或支付最低收益。
信托终止时,本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所规定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
中间级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及信托费用全部偿付后,信托财产专户内的剩
余现金(如有)及其他剩余信托财产分配给次级受益人。若委托人存在违
约行为,则信托计划收回的债权本息、罚息、违约金等收入全部用于支付
优先级和中间级的信托利益及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
8.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方式
作为信托的受托人持有标的债权,其应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规定行使
债权人权利,以现金形式将所实现的标的债权归集入信托专户。
本信托的信托专户为:
户 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行托管专户
账 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
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作为标的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以现场
或书面方式了解、查看东台市财政收入构成及核心收入详细情况、财政支
出安排、各项债务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有权定期或不定期以现场或书面
形式了解委托人/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融资安排及进展,抵押物
价值变动情况等等相关信息。
受托人应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使用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用于支付信托费
用及信托利益的分配等。
受托人有权在信托项目成立后1个自然月内以书面通知函(见信托合同附件)
的方式在不超过标的债权应付数额的范围内调整具体支付金额,豁免支付
的部分计入下次还款(不计息),委托人与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
同意并予以确认。
受托人应在信托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
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自《信托合同》、《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及《中间级信托受
益权认购协议》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行使作为信托财产持有人的权
利;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建立受益人名册,登记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
办理信托单位的转让手续;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9.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方所负的债务,有权按《信
托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而由受托人
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
产、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除根据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管理
职责;
应当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本着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
效管理的义务;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应当将不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分别记账管理;
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
少于十五年;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及《关于做好信托
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信托为财产权信托,受托人应将收取的信托报酬
的5%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10.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及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本协议项下受益
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享有信托受益权;
各信托受益人按照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和类型享有信托利益;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除根据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对依本协议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1. 信托项目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信托利益的范围
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主要来源于标的债权项下产生的收入、标的债权转让收
入、闲置资金运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总和,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
的余额部分。
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
(1)优先级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
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1元×(1+该份优先级信托单位适用的年
化预期收益率÷365×该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
扣除相关的税费、受托人报酬、认购费及各项信托费用后各类优先级信托受
益权的年收益率根据信托单位的种类和认购数量分为:
类别
认(申)购信托单位份额
(N)
预计最高不超过年化预期
收益率
100 万≤N<300 万元 【7】%/年
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
300 万≤N 【】%/年
100 万≤N<300 万元 【7】%/年
优先级 B 类信托单位
300 万≤N 【】%/年
100 万≤N<300 万元 【7】%/年
优先级 C 类信托单位
300 万≤N 【】%/年
(2)中间级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
每份中间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每份中间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1+该份中间级信托单位适用
的年化预期收益率÷365×该份中间级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
特别提示:本款第(1)、(2)项中计算的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与中间级信托
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并不代表优先级受益人与中间级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
取得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及每份中间级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数额,也不构成
受托人对优先级受益人与中间级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优先
级B类信托单位与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或有)在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发行完
毕之后由受托人择机发行,其信托受益权的年预期收益率亦将由受托人届时
根据市场情况酌定;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的信托期限亦为12个月,其信托期
限到期日在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信托期限到期日之后;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
的信托期限亦为12个月,其信托期限到期日在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与优先级
B类信托单位信托期限到期日之后。中间级信托单位的信托期限至全部优先
级信托单位到期之日止,其信托期限到期日在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期限到期
日之后,中间级信托单位风险高于优先级信托单位。
监管法规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
者保证最低收益。依据本信托有关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本信托在运营正常
的情况下,优先级信托单位和中间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预计最高不超
过本款第(1)、(2)项的计算结果。
若本信托运营过程中出现风险、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时,则受托人仅负有以届
时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对于受
益人的信托收益和/或本金发生损失的部分,受托人不负有对受益人进行任
何形式的补偿、兑付义务,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3)次级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
次级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范围为本信托项下全部可供分配信托利益扣除
全部信托费用、优先级信托单位和中间级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后的剩余部
分。
在优先级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前,中间级信托单位和次
级信托单位项下不分配信托利益;在优先级信托单位和中间级信托
单位项下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前,次级信托单位项下不分配信托利益。
优先级信托单位和中间级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剩余
部分信托利益由次级受益人全部享有。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于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每个信托
利益支付日向该类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一次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项
下的当期信托收益,于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终止时分配该类优先级
信托单位项下的优先级受益人本金。本信托项目各类优先级信托单
位的信托利益支付日为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核算日
是指:
(1)优先级A1类、B1类、C1类信托受益权存续满12个月之日;
(2)各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含预计到期日与提前到期
日);
(3)各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期限延长的,延长期结束之日;
(4)本信托终止之日;
(5)除上述日期外,受托人决定向各类优先级受益人分配部分信
托本金之日(如有)。
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项下可分配的当期信托收益为“1元×该份优先
级信托单位适用的年化预期收益率÷365×该信托利益核算日所对
应的核算期天数”;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每份优先级信托单
位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为“1元×(1+该份优先级信托单位适用
的年化预期收益率÷365×该信托利益核算日所对应的核算期天
数)”;各优先级信托单位在其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经计算其
项下信托利益可获足额分配的,则该份优先级信托单位于其对应的
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注销。如任意一个核算期内优先级信托单
位适用的收益率发生变化的,则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在该核算期内
可分配的当期信托收益相应分段计算。
就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而言,首个核算期为信托项目成立日或优先
级An类信托单位发行成功日(包含该日)起至信托项目成立日后
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就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而
言,首个核算期为优先级Bn类信托单位增发成功日至自优先级B1
类信托单位增发成功日后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就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而言,首个核算期为优先级Cn类信托单位增
发成功日至自优先级C1类信托单位增发成功日后第一个核算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于中间级信托单位的每个信托利益
支付日向中间级受益人分配一次中间级信托单位项下的当期信托
收益,于中间级信托单位终止时分配中间级信托单位项下的中间级
受益人本金。本信托项目中间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中间
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中间级
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核算日是指:
(1)各类中间级信托受益权存续满18个月之日;
(2)各类中间级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含预计到期日与提前到期
日);
(3)各类中间级信托受益权期限延长的,延长期结束之日;
(4)本信托终止之日。
每份中间级信托单位项下可分配的当期信托收益为“1元×该份中间
级信托单位适用的年化预期收益率÷365×该信托利益核算日所对
应的核算期天数”;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每份中间级信托单
位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为“1元×(1+该份中间级信托单位适用
的年化预期收益率÷365×该信托利益核算日所对应的核算期天
数)”;各中间级信托单位在其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经计算其
项下信托利益可获足额分配的,则该份中间级信托单位于其对应的
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注销。如任意一个核算期内中间级信托单
位适用的收益率发生变化的,则每份中间级信托单位在该核算期内
可分配的当期信托收益相应分段计算。
就中间级A1类信托单位而言,首个核算期为信托项目成立日(包
含该日)起至自信托项目成立日后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
的期间;就中间级A2类信托单位而言,首个核算期为中间级A2类
信托单位增发成功日(包含该日)至自该增发成功日后第一个核算
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优先级信托单位项下的当期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后,中间级信托单位
项下剩余当期信托利益优先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货币资金不足分
配时也可以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
金、债权方式)进行分配。原状分配时,受托人将非现金形式的财
产交付给中间级受益人,受托人自通知中间级受益人进行原状分配
之日起3日即视为已完成向中间级受益人分配。如非因受托人原因
导致非现金形式的财产无法转移的,受托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采取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信托
财产价值减损的风险等由中间级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原状的形式分配信托利益时,中间级受益人应予
配合。
如果某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及中间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
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货币资金不足按照上述第条、第条约
定足额分配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及中间级信托单位项下的全部信
托利益,则受托人暂停分配实际存续的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及中间
级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在处置完成
后终止本信托。
本信托提前或延期终止的,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根据第条规定的范围向受益人分配该等情形下的信托利
益。如果届时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货币资金不足按照第条规定
的范围足额分配届时存续的各优先级信托单位、中间级信托单位项
下的全部信托利益,则先行同时分配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优先级B
类信托单位和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的本金,再同时分配优先级A类
信托单位、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和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的收益。各
份优先级信托单位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为“该份优先级信托单位
项下按照第条约定方法计算的预期信托利益÷届时存续的全
部优先级信托单位项下按照第条约定方法计算的预期信托利
益总额×届时本信托项下可供分配信托利益总额-该份优先级信
托单位项下已分配部分信托利益(如有)”,但不得超过该份优先
级信托单位项下按照第条约定方法计算的预期信托利益。各
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和优先级C类信托单位
的全部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后,信托财产如仍有剩余,受托人将同时
向中间级受益人分配中间级信托单位的本金,再分配中间级信托单
位的收益。各份中间级信托单位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为“该份中
间级信托单位项下按照第条约定方法计算的预期信托利益÷
届时存续的全部中间级信托单位项下按照第条约定方法计算
的预期信托利益总额×届时本信托项下可供分配信托利益总额-
该份中间级信托单位项下已分配部分信托利益(如有)”,但不得
超过该份中间级信托单位项下按照第条约定方法计算的预期
信托利益。
优先级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货币形式分
配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由受托人划付至各优先级受
益人的指定账户。
优先级信托单位项下的当期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后,中间级信托单位
项下当期信托利益可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也可以维持信托财产原
状方式进行分配。信托财产中的非货币财产如为债权的,则该等债
权与货币资金按1:1的价值向各中间级受益人分配。
次级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于本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
配。次级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可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也可以维
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以维持信托终止时财
产原状方式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次级受益人必须结清信
托财产应当承担的费用,否则受托人有权处置相应的信托财产以支
付信托费用。本信托项下优先级信托单位和中间级信托单位全部注
销仅存在次级信托单位的,次级受益人和受托人可以协商确定信托
利益的分配方式。
信托利益分配顺序
(1)若本信托项目存续期内债务人按期还款,在每个信托利益支
付日,则按照各类信托受益权核算日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2)在本信托项目预计到期日,已获偿付的标的债权足以分配,
则按照各类信托受益权到期日期先后的顺序进行分配。
(3)如果债务人违约,已获偿付的标的债权不足以支付各类信托
利益时,分配顺序如下:
Ⅰ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
Ⅰ优先级A类、B类、C类信托受益权本金;
Ⅰ优先级A类、B类、C类信托受益权应付未付的信托收益;
Ⅰ中间级A1类、A2类信托受益权本金;
Ⅰ中间级A1类、A2类信托受益权应付未付的信托收益;
Ⅰ剩余部分(如有)向次级受益人分配。
如同一支付顺序内各项不能得到足额支付,就信托收益及本金而
言,应按照本信托项下该顺序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比
例进行支付。
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余额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
利益。
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均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由于四舍五
入导致的误差产生的损失从受托人报酬中扣减,产生的收益归入受
托人报酬。
12. 相关费用的核算、支付
受托人因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主要包
括信托费用及直接由信托专户扣除的相关税费。
信托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A) 应付保管人的保管费;
(B) 受托人应付的销售费、代理收付费、咨询顾问费、财务顾问费、资金
监管费等;
(C)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D) 信托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E) 信托项目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中介费用;
(F) 信托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费用;
(G)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H) 应付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
(I) 应付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
(J) 受益人大会费用(如有);
(K)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L)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不可预见信托费
用(如有);
(M) 按照信托文件和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信托报酬按如下方式计算:
(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如有)两部分;
其中,浮动信托报酬为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等信托项目之债务
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类似款项金额,以及信托财产专户内闲置
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型基金、银行理财计划等低风险投资所
获得的收益。
(2)固定信托报酬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及收取: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可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Σ(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份×%)。
受托人有权在12月10日(含)起20个工作日内收取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固定
信托报酬,也即“信托报酬支付日”。
在信托报酬支付日,受托人有权收取的固定信托报酬=截至该日受托人根据
本款上述计算公式确定有权提取的固定信托报酬总额-受托人已提取的固
定信托报酬。
(3)如本合同第条第(A)至第(H)项所述的信托费用总额扣除以上信托
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亦归于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受托人有
权决定预先提取部分或全部浮动信托报酬。
在本协议第11条所规定的任一信托利益核算日,相关信托费用按照如下顺
序进行支付:
Ⅰ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规费;
Ⅰ同比例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垫付的信托费用、保管费、监管费、受托人
的固定信托报酬、第条约定的其他应付信托费用(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除
外);
Ⅰ如本合同第条第(A)至第(H)项所述的信托费用总额扣除以上信托费用
后仍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亦归于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受托人有权决定预先
提取部分或全部浮动信托报酬。
在本合同第条第(A)至第(H)项所述的信托费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委托
人有权调整信托费用支付时间和每次支付信托费用的金额。在不超过信托
财产专户余额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决定预先提取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
受托人预先提取固定信托报酬后,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提取的固
定信托报酬不再退还。
13. 债权的实现和标的债权的转让
债权的实现
如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不能如期足额承担付款义务,则
受托人将向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
自通知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
如果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纠正违约行
为,则受托人有权向东台城投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自通知出具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债权回购协议》项下回购全部未偿债权的
义务。受托人与东台城投另行签署《债权回购协议》。购买价款及
付款安排等详见《债权回购协议》。
东台城投与受托人签订《抵押合同Ⅰ》,东台城投将其合法持有的两
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东国有(2009)
第233460号、东国有(2012)第280029号)为东台市人民政府、东
台市财政局履行《债权转让协议》项下清偿标的债权的义务提供抵
押担保。
东台城投作为保证人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由东台城投为东台
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履行《债权转让协议》项下清偿标的债
权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如果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受托人有权通过一下方式
实现债权:
Ⅰ 要求东台城投履行回购义务;
Ⅰ处置抵押物;
Ⅰ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Ⅰ向第三方转让债权。
以上方式无先后顺序。
如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按照国发[2014]43号以及财预[2014]351
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作为地方政
府存量债务通过置换纳入债务甄别系统时,标的债权项下债务最终未被确
认为政府存量债务,或未被纳入债务人中任何一方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的,
受托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或要求债务人立即偿付全部未
偿债务、处置抵押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委托人承担回购责任,或以
任何方式变现信托财产。
受托人有权按以下方式将持有的标的债权以原值或折价进行转让:
受托人直接向第三方协议转让;
通过拍卖等公开方式转让;
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转让。
受托人折价处置标的债权时,出于信托财产变现的需要,受托人有权自行
决定折价幅度,无须征得优先级受益人、中间级受益人或者次级受益人同
意。
14. 税收处理
本协议各纳税主体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并应自行承担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关主体承担。
15. 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各受益人按所持有的信托单位行使表决权。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受益人大会有权审议决定: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更换受托人;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信托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每一优先级信托单位和中间级信托单位均具有一票表决权,全部次级信托
单位为一票表决权;表决应以书面(包括传真)的形式进行。受益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信托单位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做出的决议
方为有效 ,对全体受益人具有约束力;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就下列未经
信托文件事先约定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更换受托人;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提前终止信托项目。
会议召集: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提前10个工作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网上公告形式通知受托人、全体受益人和
其他相关当事人。
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或同意受托人辞任的,受益人大会应任命后续
受托人,一经任命,后续受托人即成为受托人在信托项目管理职能的承继
者,并应承担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后续受
托人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信托文件中受托人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
享有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权利,承担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义务。
16. 信托的变更、终止和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受托人以
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如需要变更
本协议,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信托期间,委托人不得擅自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否则由此给信托财产
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不得擅自提前终止
合同,否则由此给信托财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应负责赔偿。
本信托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终止:
信托期限届满,并且信托财产专户内可分配的资金足够支付应付
的税收、信托费用、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与中间级信托受益权信托
利益;
信托存续期间内,如果本信托按照本协议第11条分配了全部优先
级信托受益权与中间级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并按照本协议第12
条支付了全部信托费用,则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信托专
户内的剩余的现金(如有)及其他剩余信托财产分配给次级受益
人;
信托期限届满时,本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所规定的优先级信托受
益权信托利益和信托费用未能全部支付,则信托期限将自然延长,
并于上述款项偿付或变现之日终止;
如果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未能按时承担付款义务或出
现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违反其与受托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另行签署
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在受托人通知的宽限期内仍未纠正违约
行为,而东台城投未能及时承担回购责任,受托人有权以任何方
式变现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向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等),本信托应于财产变现
之日终止;
受托人辞任或解任的情况下,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在受托人提议时,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
受益人披露。本项目的清算报告不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信托终止时对信托财产分配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本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所规定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中间级信托
受益权信托利益、信托费用全部偿付后,信托专户内的剩余现金(如有)
及其他剩余的信托财产分配给次级受益人。就剩余标的债权转让给委托人
事宜,受托人应及时通知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
17. 信息披露和信托事务的报告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
披露。
定期报告
在每个自然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或传真方式向受益人披
露信托事务管理的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受
托人应在获知有关情况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或传真方式向受益
人作临时披露。
清算报告
信托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制作清算报告,并以
网上公告或传真方式送达各受益人。
18. 风险揭示与防范
本信托项目主要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应收账款的转让环
节存在第三人对抗风险、标的债权处置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次级信托
受益权特别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本信托项目的资金来源依赖于BT协议的债务人即东台市人民政府、
东台市财政局、承担回购义务的东台城投(同时作为保证人)的信用以及
抵押物价值,如果其均不承担付款或担保义务或者抵押物价值贬损,则会
造成本信托项目的信用风险。受托人将密切关注债务人、保证人的经营状
况、履约能力以及抵押物的价值变动情况;如发生上述风险情况,受托人
将采取要求东台城投回购基础资产、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向第三方转让债权等方式变现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利益。
(2)在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东台市经济下滑或者承担回购义务的东台城投
所处行业因为宏观经济下滑等不利变动可能会影响信托项目的收益。受托
人将对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及东台城投进行不间断的管理监控,
了解东台市的财政预算,持续监控财政支出情况、隐性负债增长、税收及
其他收入与支出的平衡情况,评价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财政履
约能力,并特别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可能导致的对债务人东台市人
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履约能力的影响,避免政策风险。
(3)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虽然受托人已勤勉尽职,但可能因获
得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等导致的管理风险,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受
托人将在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管理信托事务管理,包括信托财产管理、对投
资者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具体工作,以保证本信托的顺利进展。
(4)标的债权为对东台市人民政府、东台市财政局的债权,如果债权人或
其他第三方主张其权利,则会减弱债务人偿付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能力。如
发生上述风险情况,受托人将采取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本信托项目、处
置信托财产等方式,最大限度内追偿并变现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利益。
(5)本信托项目进入处置期后,出于信托财产变现的需要,受托人可能折
价处置标的债权。若受托人折价处置标的债权,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次
级受益人、中间级受益人以及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极端情况下,受
益人信托利益可能遭受全损。
(6)本信托项目项下的抵押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且属于国有资产。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如需处置抵押物流程较为复杂、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同
时可能存在流拍的风险。
(7)次级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至全部优先级及中间级
信托单位到期之日止,其信托期限到期日在优先级和中间级信托单位信托
期限到期日之后,并且次级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劣后于优先级
和中间级信托受益权。次级信托受益权的风险高于优先级和中间级信托受
益权。
(8)其他风险主要指公司信托业务的区域集中度风险、公司声誉风险和产
品推介风险。如发生上述风险情况,受托人将采取收取违约金、处置信托
财产等方式,最大限度内追偿并变现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利益。根据国
发[2014]43号以及财预[2014]351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标的债权在债务人经法定程序通过置换纳入债务甄别系统后方可被最终确
认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如果债务人未按其承诺履行前述程序,或者虽然
置换但未获确认,标的债权仍存在未被纳入未政府存量债务的可能性。在
此情形下,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相应增加,受托人的职
责仅限于按照法律文件的约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解决措施:与债务人
协商债务清偿替代方案、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债务人立即偿付全部未偿
债务、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委托人承担回购责任,或
以任何方式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并不对采取上述解决措施的效果作出任
何形式的保证。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损失由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
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
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向受益人保底认购资金或
支付最低收益。
19. 违约责任
若受托人或认购人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
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
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
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
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
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
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20.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对于受托人、认购人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受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各自义务。
21. 协议生效条款
认购人已签署纸质版本《中信民悦35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
项目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协议》或已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
署电子合同或认购人已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点柜面签署《招商银行代销/推
介产品购买信息传递委托书》且受托人已以与代理发行机构约定的方式确
认协议签署成功。
认购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且受托人确认已接收认购人交
付的信托资金。
受托人在本协议上加盖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或受托人通过代理发行机构反
馈电子合同签署信息。
22. 其他条款
本协议经受托人和认购人签章(就法人而言,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信
息披露文件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
表签署后以网上公告或传真方式送达。
本协议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认购人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而
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协议一式贰份,由受托人、认购人各持壹份。
23. 认购人信息及签署页
(请认购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翔实、正确、有效,如因认购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
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个人姓名/法人名称
证件类型和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认购人
基本信息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信托利益
分配账户
银行账(卡)号
认购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种类 □A 类 □B 类 □C 类
(大写) 人民币
认购金额
(小写) ¥
此次认购资金
的认购费
认购费率为 %/年;
将于每次利益分配时直接由信托利益中扣除。
备注
认购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24. 追加认购协议书
(请认购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翔实、正确、有效,如因认购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
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追加认购协议书编号:
初始优先级信托受
益权认购协议编号
认购人名称
预留证件类型
追加
认购人
信息
预留证件号码
(大写) 人民币原认购
金额 (小写) ¥
原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种类及
份数
(大写) 人民币此次追加
认购金额 (小写) ¥
此次追加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
种类及份数
此次追加认购资金的认购费
认购费率为 %/年;
将于每次利益分配时直接由信托利益中扣除。
本人/本机构作为追加认购人签署本追加认购协议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
有的信托文件,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追加认购中信民悦 35 号江苏东台城投应收账款
流动化信托项目优先级信托单位,相关信托文件条款自然适用于此次追加认购资金。
认购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