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中关村立法──序《中关村立法研究》
2001年1月1日,是人类千年一遇的历史转换的一个重要标识,也是北京市立法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的一个历史性时刻。这一天,《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正式施行。历时一年的中关村立法自此宣告正式结束。一个充满制度创新和先进气息的法治环境,一个广为人们注目且被人们寄予深切期望的法治环境,一个引领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先进方向的科技园区的法治环境,由此而奠定基础。《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遵循知识市场经济规律,抓住高新技术关键,从中关村实际出发,积极走向国际。她关涉行政、民商、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社区、涉外、人事、执法和其他众多方面的事项,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基本法规,是中关村法治环境和法的秩序体系得以建立和展开的出发点。人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关村条例同中关村一样,将会愈益显示出她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影响力。作为法学学人我有幸为中关村立法作出努力,作为中关村人我能亲身参与研究和缔造生活于斯发展于斯的中关村土地上的法治环境,这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是荣幸万端、重大难忘的盛事。值此“中关村立法研究”课题完结之际,我谨以中关村条例起草参与者的视角和心境,撰文回顾她的问世
完善阶段。主要是向各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修改提高《条例》稿。到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最终形成专家起草小组的《条例》正式稿。虽然有三阶段的划分,但三阶段的划分是相对的,之间是有紧密关联的。第一阶段对成熟的问题或内容也可先期起草若干条文加以解决,同时也可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阶段亦即正式起草阶段也可作补充调查研究;第三阶段也不排除必要的调查研究。在整个研究和起草过程中,专家组计划完成下列成果:1、《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草案)》专家稿(第一方案);2、《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草案)专家稿》(第二方案);3、《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草案)专家稿综合说明》;4、《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草案)专家稿逐条说明》;5、《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综合研究报告;6、《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专题研究报告;7、《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简报(系列报道和资料);8、中关村科技园区法治环境研究――从立法角度的分析(著作)
,包括法文化,历来是一种综合文化、整体文化、大局文化、推展文化,中关村园区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中关村法治环境,难以像美国硅谷等园区那样依靠自然生长、司法判决、议会立法、政府规制等多种形式形成自己的法治环境,而需要首先和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和政府的规制来自觉地形成法治环境。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至于台湾地区,首先和主要也是以这种方式形成它们的园区法治环境。而且同德、日、韩、新和台湾地区的园区相比,在中关村园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推展作用更显突出,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预期进程也快一些,园区也没有事先已经存在的某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在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关涉行政、民商、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社区、涉外、人事、执法、司法和其他众多方面事项的问题同时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些情况再加上我们的立法传统,要求我们在形成中关村园区法治环境之时,应当充分注意积极建置或积极创设。由此也意味着我们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首先解决中关村园区法治环境的前提和基础问题,即首先进行一个综合性的立法,其表现形式则是制定一个《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有了这个综合性的条例,未来中关村法治环境所需包括的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由此所构成的法的秩序体系,才有得以建立和展开的出发点。 [3
有价值的成果,本书的论作几乎全部选自这些成果
些问题,如何处理?再如,与条例相关的国内和国外经验、本地和外地经验有哪些?这些经验有哪些可借鉴和吸取?有哪些教训,如何引以为戒?最后,中关村条例的背景及其对制定条例的影响是怎样的?这些影响有哪些是积极因素,如何发挥这些因素的作用?有哪些是不利因素,如何消除?在条例提交审议、表决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障碍,如何在起草条例之际就未雨绸缪,以便条例草案能得以顺利通过?条例通过后在实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障碍,如何在起草条例时即注意清除这种潜在的障碍,使条例能富有成效地由纸上的条文变为实际生活的真实准则?其后的起草实践一再证明,这些问题的提出、研究和解决,是中关村条例起草工作不可或缺的理论保障,是科学设计中关村条例的重要的理论探索
统一整体,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部分,称为法的结构的要件。现代成文法的结构通常包括三方面要件:一是法的名称;二是法的内容,包括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三是表现法的内容的符号,如总则、分则、附则、标题、序言、卷、编、章、节、条、款、项、目、附录等。法的结构中的这些要件在构成法的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它们有的是每个法必备的要件,有的是某些法必备而另一些法则不需具备的要件。同法的结构中的要件在构成法的过程中具有不同作用的情况相联系的,是法的结构有简单的结构、复杂的结构和介乎两者之间的结构形式的区别。其中介乎简单和复杂两种法的结构之间的一种法的结构,可以称为一般法的结构。研究法的结构,就要研究各种法应当有哪些要件,应当采取何种结构形式,如何使法的要件的运用和法的结构形式的选择实现科学化。详见周旺生著《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1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