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萧先生夫妇送达了一份具有特别意
义的民事裁定书。这份民事裁定书是鹿城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作出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萧先生夫妇可以直接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6月23日,陈先生夫妇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向萧先生夫妇借款500
万元,月利息%。并将其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一处房产抵押给萧
先生夫妇,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陈先生夫妇不仅没有按
约支付利息,还玩起了失踪。萧先生夫妇俩将其告到鹿城法院。2012年5
月30日,一审判决生效,萧先生夫妇原以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掉抵
押房产就可收回本息了。
可是,萧先生夫妇只提起借款合同纠纷,并没有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提
起拍卖、变卖方式对房产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萧先生夫
妇又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鹿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借款事实已经由
生效的判决确定,不存在争议,抵押房产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
权的申请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
2013年1月6日,鹿城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
:准予对何女士、陈先生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
请人萧先生夫妇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