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诉讼法中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观念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 案情介绍
案由:陈某交通肇事案2007 年 7 月 11
日,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川 K42562
号长安车搭乘郑某等三人从隆昌县李市镇往泸县喻寺方向行驶。05 时 10
分许行至泸县加清公路 4KM+300M
处时,陈某将该车驶入由于洪水所致的漫水路段,但陈某未停车察明水情
,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从而造成郑某溺死。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犯罪
嫌疑人陈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64
条的规定:“机动车行经浸水路或浸水桥时,应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
后,低速通过。”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陈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该案的检察人员发现法院就该案
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0
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涝、隆起、水毁等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
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
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该判决认为公路养护段作为全
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履行职责,在接到群众报告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设立警示标志,对造成本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定陈某及公路养
护管理段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 案件焦点
在审查处理该案时,对于该案应当采信生效民事判决中的“同等责任”从
而认定陈某无罪,还是根据“先刑后民”原则采信交警部门认定的“全部
责任”从而认定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检委会参会成员存在不同的看法。
(三) 争议及分歧意见
对于该案处理的争议集中于“先刑后民”是否是处理该类刑民交叉案件的
一项司法原则,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1.第一种观点认为“先刑后民
”是一项司法原则,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本案中,法院对民事
赔偿部分的处理依赖于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法院在刑事部分未作出处理
时就对民事赔偿作出判决,并且擅自改变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该做法
有悖于“先刑后民”原则,法院的民事判决不能主导刑事案件的处理,因
此应当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依法起诉陈某犯交通肇事罪。2.第二种观
点认为“先刑后民”原则并非一项司法原则,生效的民事判决可作为证据
直接使用,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无罪其理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
定“先刑后民”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原则,既然其不是一项司法原
则,就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民事判决在先,而只要是已
经生效的判决,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应当采信生效民事判决中
的“同等责任”,陈某因此不构成犯罪。以上两种观点争论的实质主要是
对“先刑后民”是否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原则有不同的理解,因此
正确理解“先刑后民”的涵义,追溯“先刑后民”的渊源,准确认识“先
刑后民”的法律定位,才能为正确适用和限制“先刑后民”找到理论和法
律依据。目前关于“先刑后民”的概念,存在多种说法,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种:(1)所谓“先刑后民”原则,乃是“先刑事后民事”的简称,
往往也被称为“刑事优先”原则,其具体涵义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当刑
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发生竞合、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
可能发生交叉、冲突时,刑事诉讼在适用的位阶和位序上均应优先于民事
诉讼。1(2)“先刑后民”是一个简略语,全称为“先刑事诉讼程序而后
民事诉讼程序”。具体含义是指当一个民商事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发
生牵连时,民商事纠纷案件应撤案或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案件要等有关
联的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恢复审理。2(3)“先刑后民”是指在处理刑民
交叉案件时,应该先对引起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审判,在确定其是否
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后,再决定是否对该行为进行
民事审判。3(4)所谓“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
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
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
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
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4(5)“先刑后民”的含义是:对于在民事案
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诉讼正在进行时,民事案件暂时
中止,使刑事案件先行处理。5(6)所谓“先刑后民”,广义是指在以刑
代民的历史阶段中,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刑事法律手段和民事法律手段,
无论是在立法领域还是在司法领域,都体现为刑事优先、重刑轻民、重刑
轻叉的思维定势。狭义的“先刑后民”,是指在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交叉
,或者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时,或者全部按照刑事犯罪处理,或者以
刑事处理为民事处理前置条件的模式。6(7)所谓的“先刑后民”是指在
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民事案件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将犯罪线索
移送侦查机关,待人民法院对刑事犯罪审理后,再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
部分进行审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部分。一
言以蔽之,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在刑事部分审理以前不得对民事部分予以
审理。7上述概念存在诸多问题:有的概念过于抽象化,使人难以理解;
有的概念对“先刑后民”涉及的领域认识不足,认为民事案件只可能与经
济犯罪案件发生竞合,没有看到交通肇事案、故意伤害案等非经济案件也
会产生刑民交叉现象;有的概念只考虑到法院与公安机关对刑民交叉案件
的处理方式会产生分歧,忽略了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也会遇到相同问题;
有的概念只规定了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却没有指出中止审理的条件。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的现象,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公检
法在面临这类案件时常常感到困惑,有的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有的作为民
商事案件处理,有的甚至先后被作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处理,并
且出现了两种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不一致的情况。面对这种混乱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但仅对个别类型的案件具有指
导意义。而司法界在对这些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后,却归纳出了处理这类案
件的司法原则,即“先刑后民”原则,从而导致了“先刑后民”的滥用。
通过梳理与刑民交叉案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便可得知“先刑后民”是如
何被误作为司法原则予以适用的。与刑民交叉案件相关的第一个规范性文
件是《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该通知
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1985 年 8月 19
日联合发布的。该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
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 1979 年 12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案件答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
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行
为人还涉嫌经济犯罪,就应该将涉嫌犯罪的这部分案卷材料分别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处理。然而,针对经济纠纷案件是由原法院继续审理还
是随同经济犯罪材料一并移送的问题,该文件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
在文件发布初期,在具体操作时,出现了人民法院将未审理终结的经济纠
纷案件随同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送侦查机关,而侦查机关却拒绝接受经
济纠纷案件的现象,导致经济纠纷案件久拖不决。据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1987 年 3 月 11
日联合发布了第二个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发现经济犯
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该通知第 3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审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
案件经审理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由此可见
,该通知在前一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就经济纠纷案件是否应该一并移送
的问题首次作出了规定。该通知确定了一般性原则,即通常情况下应当将
经济纠纷案件随同经济犯罪材料一并移送,依照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和 54
条的规定,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这一原则性
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重刑轻民”的观念,理论界便根据这一原则
性的规定归纳出所谓的“先刑后民”司法原则,这便是“先刑后民”原则
产生的最初渊源。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判
................................................................
.............12-27
(一) “先刑后民”概述
................................................................
.............12-17
1.
“先刑后民”的概念..............................................
............................... 12-14
2. “先刑后民”的渊源
................................................................
.............14-16
3. “先刑后民”的法律定位
................................................................
.............16-17
(二)
对“先刑后民”的适用与..........................................
................................... 17-27
1. 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刑主
................................................................
.............18-19
2.
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件............................................
................................. 19-20
3. 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
................................................................
.............20-21
4. 不同法律事实引发的
................................................................
.............21-22
5. 同一法律事实存在
................................................................
.............22-27
三、本案的处理
................................................................
.............27-30
(一)
对既有观点的评价................................................
............................. 27
(二)
笔者的观点......................................................
....................... 27-30
结语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在于其横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大领
域,该类案件的处理要求司法工作者对民法、刑法的调整范围非常熟悉。
司法实践中,由于过于依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又无法
涵盖刑民交叉案件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也未确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基
本方式,以致忽视了从程序上保障案件的处理,过多的司法解释反而束缚
了司法工作者的手脚。因此,待立法确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后,相
信司法工作者可以正确处理好每一起刑民交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