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权力与司法理性
美国银行案,即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是美国宪政史上最著名的判例之一,也是马歇尔作出的对美国历史具有最为深远影响的经典判例之一。本案通过从宽解释宪法并确立宪法的默示权力,维护了联邦政府相对于州的至高地位
的编著者保罗。布莱斯特等人无法对其编辑,因为“你将对任何编辑过的版本和原版意见之间的关系采取怀疑态度。”(3
有限,才是权威。我们接下来可以看到,所谓“联邦最高”也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具有意义
?或者说这些稳定性和确定性是否取决于法律内在的理性?迄今为止,人们仍在探讨。第二是更关键的,法律直接关乎社会正义,涉及人类的终极关怀,是所有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对法律理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理性来对待是必然的
见《宪法的精神》第40页
有限的,但在其行动范围之内,它却是至上的。这似乎是其性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联邦政府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权力受到所有人的委托;它代表所有人,并为所有人而行动。虽然任何一州可能想控制其运作,但没有州愿意允许其他州去控制自身。联邦政府能够在其成员之上行使权力,也就必然能够约束其组成部分。但这个问题并未仅被诉诸理性:通过规定“本宪法和按照它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应是国土的最高法典”,且要求各州议会的成员以及各州的执法与司法分支的官员对它给予忠诚宣誓,人民已明文作出决定
国家,具有立法、执法与司法权力。其立法权被授予国会,它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每个院可以决定其程序规则;且宪法宣布每一项通过两院的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必须上呈合众国总统。第七节描绘了法案成为法律的程序过程;然后,第八节列数了国会的权力。难道还有必要再说,立法机构应以立法的形式行使法权?在允许每个院规定其自己的程序过程之后,在描述了法案成为法律的方式之后,制宪大会上是否还会有任何一位成员再设想,制定法律的明确权力对授权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是必要的?具备立法权的立法机构能够立法,乃是如此不证自明的主张,不可能受到置疑
大会的体现于整个条款的意图。浪费时间与论据去证明国会在没有这项条款时仍可能执行其权力,就和在太阳面前举着一盏点燃的蜡烛一样乏味。同样徒劳的是要求证明国会在没有这项条款时仍可以选择某种手段,或仍然可能根据其判断运用最有利的手段去实现所要取得的目标,或任何适合于目标的手段、任何直接有助于执行政府的合宪权力之手段本身也是合宪的,根据马里兰州的解释,这项条款将剥夺且几乎是取消立法机构选择其手段的有用与必要的权利。我们认为,即使这一论点尚未遭到彻底反驳,这不可能是制宪大会的意图乃是如此显然,而不能产生任何争议。我们如此认为,是基于如下几点理由
,和宪法之网如此交织在一起,和它的质地如此交融混合,以至不可能和宪法分开而又不变得支离破碎
控制。假如真是这样,财产和征税权所适用的其他事项的区别只是任意的,且从不可能获得支持。这还不是全部。假使各州的控制权获得确立,假使他们对征税的最高地位获得承认,那还有什么能限制它们可能随心所欲地以任何方式行使这种控制?它们的主权并不限于征税。这并不是唯一显示主权的方式。问题的实质在于最高地位;假如我们允许各州有权对全民政府所采用的手段征税,那么宣告宪法及根据它所制定的法律是国土的最高法典,就成了毫无意义的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