姿 本 运 营
银行保密 务与信× 务的价值 突
● 谢丹 李薇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银行与SP-tr.-]是具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银行与客户在缔结合同时,受诚信原则以及先契约叉务的约束,应当对其
固订立合同时所知道的客P的资料保密。同时银行在与另外一些客P"/T,-#-.-合同时,由于信义叉务的约束,应当告知客户其知道的保密
的事项,不然同样也会导致客P的损失,在面临两难选择的时候,银行应 当做出怎样的选择.其价值判断的标准应该是什幺呢?
[关键词]保密义务 信义义务 权利的相互性
众所周知银行承担着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即银行不能泄露其
所知的任何客户的秘密.如果银行违反此项义务导致客户损失.
银行应当承担责任。由于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清楚地知道客户
在银行账户上的活动情况 客户向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以及每
笔贷款的具体数额及投向,如果没有保密义务的限制.银行将其知
道的情况任意泄露的话,很有可能导致客户损失。因此我们认为保
密义务作为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在银行法上的延伸.有着十分重要的
意义.有利于限制不正当竞争 防止银行利用业务损害客户的利益。
就银行和客户的关系而言.两者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两者都
不能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侵害对方的利益.各自的权利都有一定边
界,如果一方利用自己的信息而侵害对方的利益都是民法上的侵
权行为。既然如此那么银行的保密义务的边界在哪里呢7银行是
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泄露客户的资料7如果在 定条件下可
以泄露.那么应该泄露到什么程度7
这里我们考察一个关于银行保密义务边界的案例:w公司从
A公司购入空气清新机,w公司向M银行贷款购货,由于A公司
也是M银行的客户之一,M银行知道A公司已经陷入财务危机.
但由于M银行是A公司的投资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M银行未
告诉w公司贷款的风险性 并为w公司提供了贷款。此后 A公
司为能交货.银行催款.w公司陷入困境。
当然.这个案例并非中国的案例,在中国.银行不能向企业
投资.不可能作为企业的股东 .但是在中国这样的案例依然有其
重要的意义.银行可能为了获得贷款利益.向资产情况较好的企
业发放贷款.即使它有确实的证据知道该笔投资的风险很大.那
么银行应该怎样做7是履行保密义务.只考虑到贷款者的还款能
力.能保证自己获得贷款利益 而不告之其贷款所面临的巨大风
险.还是从银行的信义义务出发.告之其贷款所面临的风险7在
这种时候 .就面临两种权利的交锋:银行有保密的义务.作为有
财务问题的公司有权利要求银行对其财务状况保密.而作为申请
贷款的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其利益受损。
这时银行处于两难的境地,告之申请贷款的w公司其所知道的资
料.这必然导致A公司的业务举步维艰.A公司将认为银行未履
行保密义务.如果银行不告之客户申请贷款所面临的巨大风险.
那么客户受到损失后.会认为银行不诚信.有辅助A公司欺诈之嫌。
在这个案例中.出现了两个个体之间所主张的两种权利的冲
突 问题的实质是我们的法律支持银行帮助A侵害w.还是支持
银行帮助w损害A的利益。无论法院如何处理该案.只要它保护
种权利 .实际上必然侵犯了另一种权利.这就是科斯在分析 公
害 及论证诸如此类问题时提出的 ”权利的相互性” 这种权利相
互性的观点对传统法学认为的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划清界限的
《商场现代化 2005年 11月 (下)总第 450期
理论提出了挑战.实际上.在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能在两个权利
之问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即使作了这样的界定 也只能是
字面的互不侵犯.它不可能改变权利的相互性。
在承认权利的相互性时.除了作出某种关于权利的价值判断
之外.谁也不能合情合理的说服另一方承认自己权利的优先性
科斯认为,在出现权利相互性时,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初始
权利配置给谁.最终结果都是 样的:产值最大化,或避免最大
的伤害。但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有交易费用为零的理想状态。不
同的初始权利配置,将产生出不同的社会总产值。在权利 中突时,
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利.或
者反过来说 .这种权利配置能使产出最大化。回到上面的案例中,
在抽象的层次上.这两个权利也许是可以按照科斯定理的原则加
以配置。如果w公司的经济资源不投向A公司.或者投向财务状
况良好的公司.那么其发生的经济效益.或者产生的社会效益远
远大于其向A公司投资产生的社会效益。这时价值的天平就会偏
向w公司。因此在权利配置上就更加偏向于w公司。此时.银行
应该站在w公司一边,提供必要的信息 .帮助w公司作出正确的
选择 当然银行履行信义义务时.必须是在保密义务严重危害一
方当事人的利益的时候,只有在价值发生严重冲突时.在两难的
情况下 才能做出这种选择。也就是说,银行以履行保密义务为
原则,以履行信义义务为例外。
银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存在自己的利益.履行信义义
务必然会损害银行的利益,为什么银行应该在这时牺牲自己的利
益呢7笔者认为.银行是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当事人.它具有
很强的公共性.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维护经济的
发展有着特殊的作用 ,因此,国家对银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要求必
然高于一般的利益主体.银行不能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国
家的利益 牺牲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利益。因此.在受托人利益
与委托人利益发生;中突时.银行应该放开自己的利益.从有利于
社会经济总量增加的角度作出选择。
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也是如我们上面的分析一样.判决银行
败诉.责令其承担客户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从社会利益出
发.银行应适当放开其保密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总量的增长。
参考文献 :
[1]《商业银行法》弟29条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
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o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第1 92~1 95页
【5 J科斯 第一定理和 第二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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